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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完整)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市管理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城市管理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完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聘用人员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协管人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依据《X办法》《X管理办法》(X〔X〕X号)及《X实施意见》(X〔X〕X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管人员, 是指XX局聘用并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执法辅助人员。

第三条 协管人员职责为:主要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群众意见建设反馈等执法辅助性事务,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协管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不得单独直接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协管人员应取得X局统一印制核发的上岗证或工作证件后方可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从事执法辅助事务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并佩戴标志标识,主动出示工作证件, 做到仪容整洁、语言文明、举止规范。协管人员所佩戴的标志标识应当与正式执法人员有所区别。

第二章 招聘录用

第六条 正式执法人员未配备到位时,可招聘协管人员作为正式执法人员的临时补充,具体人数按相关程序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协管人员用工形式为合同用工。

第八条 协管人员招录需制定招聘方案,在人社部门指导下,由X局按照有关招考程序组织实施,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严把招录关口,择优录用。

第九条 协管人员招录对象为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行为记录,35周岁以下的X(同等学历)及以上学历人员或退伍军人。

第十条 新录用的协管人员,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只发放基本工资。试用期合格的,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协管人员缴纳履约保证金X元,聘期为一年。聘用期满,对考核合格以上的协管人员,需继续聘用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协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其他部门辅助人员工资待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执行X审定标准。

(一)工资待遇方面:由基本工资、X工资、X组成。

(二)社会保险方面:按照X缴费有关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直接从本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三)请(休)销假方面:请(休)假条件、天数、待遇和程序按照X局规定执行。

(四)服装装备方面:按在编人员标准配备。

第四章 培训、考核、奖惩

第十二条 新聘协管人员需统一进行岗前培训,取得工作证或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集中组织X次业务技能培训及X次能力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协管人员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学习培训内容主要为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和单位规章制度等。

第十三条 协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X局上下班制度、请(休)销假制度、会议制度等单位内部管理管理规定的,对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按本条规定扣减X考核。

协管人员请事假的,先以公休假抵扣事假,抵扣完后,超过天数X考核扣X元/天。

协管人员上班迟到10分钟(含10分钟)以内的,X考核扣X元次,上班迟到X分钟以上的,X考核扣X元/次;
在工作时间内中途离岗的,X考核扣X元/次。

协管人员工作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玩手机、打游戏、网上购物、炒股等,出现此类情况,X考核扣X元/次。

协管人员旷工的,X考核扣X元/天。迟到或中途离岗超过X个小时(含X个小时),以及未经带班领导同意,擅自调整周末、节假日值班的,按旷工处理。一个月内,累计旷工(按旷工处理)X天以上(含X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按旷工处理)X天以上(含X天)的,X考核另外加扣X元,并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协管人员开会迟到的,X考核扣X元次,会议缺席或按会议缺席处理的,X考核扣X元/次,出现玩手机、手机响铃等违反会议纪律行为的,X考核扣X元/次。

第十四条 协管人员要严格完成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对督查反馈的问题,再次督查发现未整改的,每个问题X考核扣X元,如新发现的问题,进行清单反馈,纳入下次督查内容。对同一问题反馈后,X次以上督查发现未整改的,每个问题X考核扣X元。

第十五条 协管人员个人被通报批评,视情节由局党组会研究决定,给予约谈、作出检讨、扣减X考核、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辞退、开除等处理。

第十六条 坚持日常考勤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加强协管人员考勤考核管理,考勤结果纳入绩效管理。重点考核德、能、勤、绩、廉,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评先评优、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综合素质较高、日常表现好、工作成绩突出,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协管人员,授予先进协管员称号,X考核给予X元/人的奖励。先进协管员比例为协管人员总数的X%,不四舍五入。

第十七条 协管人员个人获得全县性年度考核的县级牵头部门表扬(表彰)的,X考核给予X元/项的奖励(月或季度表扬表彰的,X考核给予X元/项的奖励);
获得市级部门或县委、县政府表扬(表彰)的,X考核给予X元/项的奖励;
获得省级部门或市委、市政府表扬(表彰)的,X考核给予X元/项的奖励;
获得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表扬(表彰)的,X考核给予X元/项的奖励;
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扬(表彰)的,X考核给予X元/项的奖励。被党委、政府序列部门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的,参照表扬(表彰)执行。

第十八条 协管人员个人先进事迹,全县发文号召向其学习的,X考核给予X元/次的奖励;
全市发文号召向其学习的,X考核给予X元/次的奖励;
全省发文号召向其学习的,X考核给予X元/次的奖励;
全国发文号召向其学习的,X考核给予X元/次的奖励。协管人员个人先进事迹,被县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X考核给予X元/次的奖励;
被市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X考核给予X元/次的奖励;
被省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X考核给予X元/次的奖励,被国家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X考核给予X元/次的奖励。主流媒体以宣传部门认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 协管人员X考核半年进行一次,每一个X考核前离职的,不纳入X考核。

第五章 辞职、辞退

第二十条 协管人员辞职应提前X日提交《辞职报告》,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离职前交回工作证件、服装装备等。不满一年辞职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或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辞退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协管人员有以下情形的,按照情节轻重,予以辞退或开除处理:

(一)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二)暴力执法,经查证属实的;

(三)吃拿卡要、贪污受贿、给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查证属实的;

(四)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因个人不当言论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X个工作日,或者累计旷工超过X个工作日的;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拒不执行X局决议、决定或不服从管理和安排的;

(八)其它应予以辞退或开除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出现本办法未涵盖的情况,一律提交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X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X会办公室城市管理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X〔X〕X号)同时废止,未纳入X考核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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