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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食品小作坊治理提升示范试点工作方案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区食品小作坊治理提升示范试点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区食品小作坊治理提升示范试点工作方案

区食品小作坊治理提升示范试点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安全监管工作,不断完善小作坊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小作坊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巩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成果,进一步规范我区食品小作坊加工行为,推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四川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治理提升(2019-2021年)三年行动方案》和《关于在全省开展食品小作坊治理提升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标本兼治、疏堵并举、提升标准、规范引领”的原则,按照试点探索、创新方法、扶优治劣、有序发展的工作要求,结合达川区特色食品产业发展规划,兼顾长效监管、产业集中、地域特色、非遗传承等各方因素,积极对接文旅产业发展、美丽乡村建设、乡村振兴战略,加强政策、资金、标准、规范等多方面的引领、扶持和带动作用。

二、工作目标

采取精品打造、典型引领、示范带动的方式,打造一批“制度完善、布局合理、设施齐全、过程规范、管理有方、安全保障”的食品小作坊行业标杆。以点带面,全面推广,切实提升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硬件条件,提高食品小作坊从业者食品安全意识,探索可借鉴可复制的食品小作坊健康发展之路。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2021年4月30日前)。组织各监管所、相关股室召开食品小作坊治理提升试点工作动员会,对辖区食品小作坊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排查,按照省局办公室《四川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治理提升(2019-2021年)三年行动方案》(川市监发〔2019〕80号)要求,按照“清理整治一批、规范负责一批、转型提升一批”精神,充分发挥小作坊管理规范、质量安全、特色鲜明的名特优小作坊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对食品小作坊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及时建立、完善监管档案,确保底数清、对象明。引导和鼓励具备条件的食品小作坊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示范创建活动。

(二)确定点位(2021年5月20日前)。结合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从地域特色、非遗传承、精品美食等出发,积极融合当地文旅产业发展、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建立融合特色食品、文旅品牌等小作坊样板间、标准店特色示范街区;对区域性集中生产的小作坊应积极建议地方政府予以整合发展,推动小作坊向产业化、园区化发展,促进特色食品转型升级。区局将结合各地小作坊发展现状,探索可借鉴可复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发展之路。在对食品小作坊全面摸底排查的基础上,立足我区实际,兼顾区位发展、行业集中、产业优势、地方特色等因素,在全区范围内筛选确定10个以上食品小作坊作为全市食品小作坊示范点进行规范打造。

(三)打造提升(2021年10月20日前)。点位确定后,相关监管所要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及《达州市达川区食品小作坊治理提升基本要求》,督促指导食品小作坊示范点进行打造并全面规范到位。

(四)评估验收(2021年10月31日前)。食品安全监管股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及《达州市达川区食品小作坊治理提升基本要求》对食品小作坊示范点进行检查验收,查找问题,补齐短板,督促食品小作坊进一步达到相关要求,真正实现治理提升示范试点效果。

(五)总结推广(2021年11月20日前)。在成功打造食品小作坊示范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在全区食品小作坊进行推广,构建食品小作坊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对食品小作坊的引导帮扶,因地制宜推动食品小作坊规范发展和转型升级,实现食品小作坊向“小而美、小而精、小而优”转变,实现食品小作坊向小微企业、产业园区聚集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监管所、相关股室要充分认识食品小作坊治理提升工作的重要性,加强与试点食品小作坊的协调沟通,强化对示范试点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力度。结合本地特色食品小作坊现状,立足不同业态、不同主体和不同经营方式,采取“一品一策、一坊一策”的方式,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扎实推进食品小作坊示范点的规范化建设。

(二)统筹综合治理。各监管所要按照清理整治一批、规范发展一批、转型提升一批的工作要求,探索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监管措施,建立和完善食品小作坊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将监管触角延伸到每一个食品小作坊。要以整治问题为导向,以落实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检验有序、信息公开、责任明确、诚信自律为目标,探索建立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食品小作坊长效监管机制。

(三)严格对标监管。各监管所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辖区食品小作坊治理提升具体措施,对食品小作坊业主及从业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要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管力度,重点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超过保质期或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不规范等违法行为。

附件:1.达州市达川区食品小作坊治理提升基本要求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

附件1

达州市达川区食品小作坊治理提升基本要求

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如下基本要求。

一、生产加工场所要求

1.生产场所应远离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

2.加工场所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加工场所布局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加工流程要求,生食区与熟食区、原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应分开,并具有明确标识;生产区与生活区要相对隔离。

3.加工场所地面用地砖等材料铺设,保持平整,无破损,墙壁及屋顶无裂缝、无破损、无霉斑、无积垢,需经常冲洗的场所用浅色瓷砖铺设1.5m以上的墙裙。

4.生产场所应整洁、干净、通风,不应有积水、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对厕所等污染源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二、设施及设备要求

1.设置必要的更衣、洗手设施,并配备洁净的毛巾或干手器;具备带盖、防渗漏的垃圾和污物暂存设施;具备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的保存设施,并单独存放,明确标识。

2.加工场所及库房应有良好的防鼠、蚊、蝇、昆虫等设施,应具备满足食品加工操作的通风、照明设施,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紫外灯等消毒杀菌设施。

3.根据食品原料和产品保存需要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具备食品添加剂的单独保存设施,具备适当的称量设备并保持清洁和定期检定,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分开使用。

4.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和器具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造,生产设备表面应清洁、无积垢。

三、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1.采购食品原辅料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取并留存供应商证照复印件、合格证及进货发票,不得使用过期、失效、变质、回收以及受污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

2.原辅料贮存时,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食品,距离地面应在10cm以上,盛装容器应保持清洁。

3.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标准和有关规定,应专区(或专柜)存放、专人管理,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有符合标准的专用称量工具,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信息。

4.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原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离,并确保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四、包装、贮存及运输要求

1.应使用食品用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食品,包装材料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

2.贮存食品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场所内不得存放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物品,应根据贮存食品的要求提供适宜的温度和湿度等贮存条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贮存的食品不受污染。

3.运输食品时,应根据运输食品的要求提供保护措施。

五、从业人员相关要求

1.应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体检一次。

2.应保持个人整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外露饰物,在加工场所内禁止吸烟和吐痰。

3.在食品加工操作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头发应置于帽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应佩戴清洁的口罩、手套。

六、软件资料相关要求

1.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信息公示栏及相关制度牌上墙,且悬挂于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栏内容完善。

2.建立原料进货来源及相关信息、各类食品添加剂使用详细记录、产品送检抽检情况和产品销售情况等台帐。

3.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销售的食品提供产品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必要的信息标识。

附件2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包括生产与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加工过程控制、人员、质量安全管理、包装、贮存与运输和食品标识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也适用于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质量安全监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和个人。

4.总要求

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中的规定和要求,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完善管理制度,改善厂房、设施设备、过程控制等条件,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不得生产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5.生产加工与场所要求

5.1生产场所周围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

5.2加工场所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加工场所布局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加工流程要求,生食区与熟食区、原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应分开,避免交叉污染;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应保持规定距离。

5.3加工场所地面、墙面应平整,应采用水泥、瓷砖等硬质材料;墙面、地面应便于清洗、消毒;墙壁应有高度不低于1.5m的墙裙,且平整,防止污垢积存,便于清洗;窗户内窗台应便于清洁;顶部建造应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并且容易清洁。

5.4生产场所应清洁、干净、通风,不应有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5.5应对厕所等污染源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污染食品。

5.6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场所和周围区域内害虫滋生。进行杀虫、杀菌操作时,不得污染原辅料、食品及与食品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物品。

6.设施与设备要求

6.1应具备良好的供水设施。

6.2应具备符合生产要求的污水排放设施,排水良好。

6.3应设必要的洗手设施,并配备洁净的毛巾或干手器;应具备带盖、防渗漏的垃圾和污物暂存设施;应具备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的保存设施,并单独存放,且应明确标识。

6.4应具备食品添加剂的保存设施,并单独存放。

6.5应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紫外灯等消毒杀菌设施。

6.6加工场所及库房应有良好的防鼠、蚊、蝇、昆虫等设施。

6.7加工场所及库房应具备满足食品加工操作的通风、照明灯设施。

6.8应根据食品原料和产品保存需要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

6.9应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与器具,所选用的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应便于清洗和消毒。

6.10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和器具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于微生物滋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造。

6.11应具备适当的称量和测量设备,并保持清洁和定期检定或校准。

6.12生产设备表面应清洁、无积垢。

6.13直接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器具和生产用管道,在使用前、加工后或因中断操作,应清洗干净,必要时消毒,防止污染食品。

6.14生产中涉及生、孰料的工具应分开使用。

6.15应选用食品用清洁剂清洗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

6.16运输工具应保持干净,并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保持运输工具清洁卫生。

7.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7.1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污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应采取措施确保采购的原辅料符合要求。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使用获证产品。

7.2原辅料贮存时,应根据贮存要求采取措施确保原辅料的质量安全。盛装容器应保持清洁。应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对库存合理周转。

7.3原辅料在使用前,应经过检查,确保原料干净卫生,适合加工要求。

7.4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及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7.5食品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与食品接触的冰或水蒸气等应采用生活饮用水制成。

7.6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原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离,并确保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7.7食品添加剂的称量应使用天平或称等称量工具。

7.8应按照确定的生产工艺程序进行食品生产,应采取有效控制食品热处理时间和温度的措施。

8.人员要求

8.1应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体检一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8.2应保持个人整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外露饰物,在加工场所内应禁止吸烟和吐痰。

8.3在食品加工操作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头发应置于帽内,进入生产区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熟食品及其他原辅料间的交叉污染。

8.4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和熟悉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应通过食品质量安全相关培训,提高其对产品和质量安全的认识,明确其责任。

9.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9.1应实施质量安全承诺制度,负责人应对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并明确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并向社会公开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9.2应建立管理台帐,包括原料进货来源及相关信息、各类食品添加剂使用详细记录、产品送检抽检情况和产品销售情况等台帐。记录应保存一定期限。

9.3应遵守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

9.4应进行开业自查,保证生产与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包装、贮存与运输等各方面得情况符合相关规定。

10.包装、贮存与运输要求

10.1应使用食品用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食品,包装材料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

10.2贮存食品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场所内不得存放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物品;应根据贮存食品的要求提供适宜的温度和湿度等贮存条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贮存的食品不受污染。

10.3运输食品时,应根据运输食品的要求提供保护措施。

10.4变质食品应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11.食品标识要求

11.1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销售的食品提供产品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必要的信息,以使消费者能够正确地处理、食用、贮存其产品。

11.2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明确标准产品的销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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