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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开发区撰写对外开放相关材料的专业术语汇总
第一章 对外贸易基础术语
一、国际贸易:指国际间商品和劳动的交换活动。从单一国家的角度看国际贸易就是对外贸易,对外贸易又分为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
二、过境贸易:对于贸易运输过程中的中间国家就是过境贸易。
三、有形贸易:指可以看得见的商品。
四、无形贸易:指无形商品,比如专利使用权、国际旅游、跨国金融保险服务等。
五、直接贸易:指商品生产国直接向商品消费国直接买卖的行为。
六、间接贸易:指商品生产国通过第三国同消费国进行商品买卖的行为。
七、转口贸易:对于间接贸易的第三国来说,就是转口贸易。分为直接转口和间接转口。
直接转口:转口商仅参与商品的货币交易过程,商品直接从生产国向消费国转移。
间接转口:货币与商品均通过转口商进行交易的过程。
八、边境贸易:指两国接壤地区的居民之间的集市贸易。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边境小额贸易,又称“边民区市”,指相邻国家为照顾双方边境居民的需要,在接壤地区(一般为边境两边各15公里)准许居民在指定的边境口岸和集市上,在规定的金额、品种的范围内,进行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的小额贸易。另一种是边境地方贸易,是指相邻国家为照顾双方边境毗连地区的建设事业和人民生活需要所采取的一种贸易方式,凡通过两国政府国营贸易机构或指定的企业,在规定的交换货物范围内和指定的口岸,互相进行商品交流。
九、贸易差额:指一定周期内,一个国家(地区)的进出口差额。计算方式:贸易差额=出口额-进口额。分为贸易平衡、贸易顺差、贸易逆差。
十、对外贸易额:指一定周期内,一个国家(地区)的进口和出口的总和。
十一、国际贸易额:指一定周期内,所有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和出口的总和。
十二、贸易条件:又称国际商品交换比率。通俗表现为,一个单位的出口商品可以换回多少进口商品。计算方式:贸易条件=出口价格指数/进口价格指数,大于1,说明贸易条件得到改善;
小于1,说明进口能力削弱。
十三、对外贸易商品结构:指一定周期内,一个国家(地区)各类进出口商品在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其主要由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机构、自然资源和贸易政策所决定。
十四、贸易依存度:指一定周期内,一个国家(地区)进出口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公式为:外贸依存度=进出口总额/国内生产总值(GDP)。
十五、关税:是引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其引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主要的类型有:
从量关税:依照进出口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征收关税。
从价关税:依照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作为标准征收关税。
混合关税:依各种需要对进出口货物进行从价、从量的混合征税。
最惠国待遇:是国与国之间根据某些条约规定的条文,在进出口贸易、税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给予优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权等方面的一项制度。
最惠国税率:是某国的来自于其最惠国的进口产品享受的关税税率。
双边贸易:指两国之间彼此保持进出口收支平衡的贸易。双边贸易须通过两国政府签订协议,是在双边结算的基础上进行的贸易。这种贸易双方各以本国的出口支付从对方国的进口,而不用对对方的出口支付从第三国的进口。
关税壁垒:指为阻止外国某些商品输入而采取的对其征收高额关税的措施。主要形式有:
1.关税高峰,即对特定领域维持高关税,阻碍他国输入。
2.关税升级,即通常对某一特定产业的进口原材料设置较低的关税,甚至是零税率,而随着加工深度的提高,相应地提高半成品、制成品的关税税率。
3.关税配额:指对一定数量(配额量)内的进口产品适用较低的税率,对超过该配额量的进口产品则适用较高的税率。
二十、非关税壁垒:是指一国或地区在限制进口方面采取的除关税以外的所有措施。主要形式有:
1.通关环节壁垒。
2.知识产权措施。
3.进口禁令。
4.进口许可。
5.技术性贸易壁垒。
二十一、倾销:指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地区)的行为。
二十二、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
二十三、出口退税: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退税形式一般分为两种:
1.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
2.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退税主体:
1.具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2.委托出口的企业,如代理出口商等。
3.其他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外贸企业、工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等。
退税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
二十四、进口保税:是指进口货物入保税物流中心,即可享受国家的保税政策,暂缓交税。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进口货物原则上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主要缓解企业税款资金压力、节省货物仓储场地、缩短货物交货周期作用。进口保税,是指进口货物入保税物流中心,即可享受国家的保税政策,暂缓交税。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进口货物原则上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主要缓解企业税款资金压力、节省货物仓储场地、缩短货物交货周期作用。
二十五、加工贸易: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进料加工、来料加工。
二十六、国际服务贸易:狭义的概念是指传统的为国际货物贸易服务的运输、保险、金融以及旅游等无形贸易。而广义的概念还包括现代发展起来的、除了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服务以外的新的贸易活动,如承包劳务、卫星传送和传播等。目前主要的形式有:
1.国际运输;
2.国际旅游;
3.跨国银行、国际融资公司及其它金融服务;
4.国际保险和再保险;
5.国际信息处理和传递、电脑及资料服务;
6.国际咨询服务;
7.建筑和工程承包等劳务输出;
8.国际电讯服务;
9.广告、设计、会计管理等项目服务;
10.国际租赁;
11.维修与保养、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
12.国际视听服务;
13.教育、卫生、文化艺术的国际交流服务;
14.商业批发与零售服务
二十七、负面清单模式:指的是一个国家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对某些与国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在一些实行对外资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有关这方面的要求也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让外资企业可以对照这个清单实行自检,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事先进行整改,从而提高外资进入的效率。
二十八、正面清单:是指政府允许的市场准入主体、范围、领域等均以清单方式列明。在正面清单模式下,外资只能在清单范围内享有国民待遇;
而在负面清单模式下,外资能够享受到清单范围之外所有的与东道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第二章 “一带一路”等通道术语
一、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2013年9月和10月由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提出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合作倡议 。依靠中国与有关国家既有的双多边机制,借助既有的、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一带一路旨在借用古代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高举和平发展的旗帜,积极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二、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是中国和新加坡设立在中国西部地区的中新第三个政府间合作项目。重点与新方在金融服务、航空产业、交通物流、信息通信4个重点领域开展合作。
三、西部陆海贸易新通道:是指在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框架下,由中国西部省份与新加坡合作打造的陆海贸易新通道,以重庆为运营中心,以广西、贵州、甘肃等西部省份为关键节点,利用铁路、海运、公路等运输方式,向南经广西等边境省市通达世界各地。
四、中欧班列:是指按照固定车次、线路等条件开行,往来于中国与欧洲及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集装箱国际铁路联运班列。2011年3月,首趟中欧班列从重庆发出开往德国杜伊斯堡,开启了中欧班列创新发展的序章。10年来,中欧班列开行累计突破4万列,合计货值超过2000亿美元,打通73条运行线路,通达欧洲22个国家的160多个城市。
五、中欧班列(成渝)号:是一个由重庆和成都共同创立的全新中欧班列品牌,也是全国首个两地合作开行的中欧班列品牌。
六、大湄公河次区域(GMS):指湄公河流域的6个国家和地区,包括柬埔寨、越南、老挝、缅甸、泰国和我国云南省。1992年,在亚洲开发银行的倡议下,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内的6个国家共同发起了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GMS)机制,以加强各成员国间的经济联系,促进次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区域共同繁荣。
七、澜湄合作:是中国与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越南共同发起和建设的新型次区域合作机制,旨在深化澜湄六国睦邻友好和务实合作,促进沿岸各国经济社会发展,打造澜湄流域经济发展带,建设澜湄国家命运共同体,助力东盟共同体建设和地区一体化进程,为推进南南合作和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作出贡献,共同维护和促进地区持续和平和发展繁荣。
八、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对于装运集装箱的公路承运人,如持有TIR手册,可以由发运地至目的地,在海关封志下途中不受检查,不支付税收,也可不付押金。2016年7月26日,中国已签署《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为建设通往欧洲的快速“新丝绸之路”迈出重要一步。2019年6月25日起,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范围实施《国际公路运输公约》。公约实施后,从预订货物的发货仓库,到运输至目的地仓库,整个过程从装货、施封,到拆封、卸货,沿途海关原则上不查验、不开箱,可大幅节省通关时间和运输成本。
第三章 多边贸易合作
一、多边贸易:指多个国家政府之间在商定的贸易规则和调节机制下进行的贸易。背景:在双边贸易情况下,每个国家同它的各个贸易伙伴单独地平衡它的进口和出口,由于受到外汇支付上的限制,双方贸易只能在较小数额的基础上进行,即双方贸易必须在愿意进口较少数额的那个国家的水平上进行。而在多边贸易情况下,由于每个国家都可以用对某些国家的出超支付对另一些国家的入超,所以各个国家的贸易总额都扩大了,但进出口仍然是平衡的。
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中国大陆为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而设立的现代化工业、产业园区,主要解决中国大陆长期存在的审批手续繁杂、机构叠床架屋等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问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我国现存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居于最高地位。
三、多哈回合谈判:是世界贸易组织于2001年11月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第四次部级会议中开始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议程原定于2005年1月1日前全面结束谈判,但至2005年底为止仍未能达成协议,最终于2006年7月22日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的批准下正式中止。多哈回合谈判的宗旨是促进世贸组织成员削减贸易壁垒,谈判的关键是农业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问题,主要包括削减农业补贴、削减农产品进口关税及降低工业品进口关税三个部分。
四、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是由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中的新西兰、新加坡、智利和文莱四国发起,从2002年开始酝酿的一组多边关系的自由贸易协定,原名亚太自由贸易区,旨在促进亚太地区的贸易自由化。
五、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是亚太地区重要的经济合作论坛,也是亚太地区最高级别的政府间经济合作机制。
六、《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是美欧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议题涉及服务贸易、政府采购、原产地规则、技术性贸易壁垒、农业、海关和贸易便利化等。
七、《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是2012年由东盟发起,历时八年,由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共15方成员制定的协定。2021年4月15日,中国向东盟秘书长正式交存《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核准书。协定计划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八、《中欧全面投资协议》:国家主席习近平2020年12月30日晚在北京同德国总理默克尔、法国总统马克龙、欧洲理事会主席米歇尔、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举行视频会晤。中欧领导人共同宣布完成中欧投资协定谈判。
九、世贸组织(WTO):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并列为现今全球最具广泛性的三大国际经济组织之一,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其主要职能有三:制定并监督执行国际经贸规则,组织各成员进行开放市场的谈判,建立成员间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WTO协定》。
十、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或称“东盟10+1” ,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东南亚国家联盟组成的自由贸易区,于2010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拥有19亿人口,该自由贸易区是全球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也是继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之后,全球第三大的自由贸易区。
第四章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跨境电商: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和在线交易平台。
供应链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实现供应链交易过程的全程电子化,彻底变革传统的上下游商业协同模式。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泛指独立于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和需求者,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按照特定的交易与服务规范,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服务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供求信息发布与搜索、交易的确立、支付、物流”。
跨境电商B2B: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主要包括一下两种模式:一种是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是指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并向海关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模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另一种是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并向海关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模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
五、9610-直购进口模式:“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俗称“集货模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商家将多个已售出商品统一打包,通过国际物流运送至国内的保税仓库(暂存区),电商企业拆大包按小包(单个订单包裹)逐个申报,为每件商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经海关查验放行后,再由国内快递派送至消费者手中。每个订单附有海关单据。
六、跨境电商1210-保税备货模式:1210俗称备货模式,操作起来比9610要简单的多,但目前只能在国内15个跨境电商试点城市,及明年1月1日新设的22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的保税物流中心执行。目前获批跨境进口试点的城市共有15个,分别是:上海、杭州、宁波、郑州、重庆、广州、深圳、福州、平潭、天津、合肥、成都、苏州、大连、青岛。2019年1月1日,新设的22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分别是:北京、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南昌、武汉、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厦门、唐山、无锡、威海、珠海、东莞、义乌。1210保税备货模式,即跨境电商网站可以将尚未销售的货物整批发至国内保税物流中心,再进行网上的零售,卖一件,清关一件,没卖掉的就不能出保税中心,但也无需报关,卖不掉的还可直接退回国外。
七、跨境电商1239-保税电商A:“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保税电商A”。与“1210”监管方式相比,“1239”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同时,区别于“1210”监管方式的是:国内15个试点城市,以及未来新设的22个新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暂不适用“1239”监管方式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至此,跨境电商新政后,国内保税进口分化成两种:一是新政前批复的具备保税进口试点的城市,二是新政后开放保税进口业务的其他城市。海关在监管时为了将二者区分开来:对于免通关单的试点城市,继续使用1210代码;对于需要提供通关单的其他城市(非试点城市),采用新代码1239。
八、京东国际:集团旗下所属品牌,主营跨境进口商品业务。前身为京东的“海囤全球(京东全球购更名而来)”
第五章 海关特殊监管区、自贸区术语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共有6类: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
二、保税区:级别低于综合保税区。这是一国海关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
三、出口加工区:是国家划定或开辟的专门制造、加工、装配出口商品的特殊工业区。
四、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五、跨境工业区:即珠澳跨境工业区,是位于中国广东珠海拱北茂盛围与澳门青洲之间的一个工业区,乃中国目前唯一个跨境工业区。
六、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
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保税港区叠加了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税收和外汇政策,在区位、功能和政策上优势更明显。
七、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
八、海关监管场所: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分为码头类监管场所、公路转关监管点、陆路边境口岸监管场所、货栈类监管场所、堆场类监管场所、仓库类监管场所、储罐类监管场所、快件类监管场所、边民互市贸易类监管场所、台轮停泊点类监管场所、旅客通关类监管场所、国际邮件类监管场所以及监管场所内查验场地13类。
九、保税物流中心:指封闭的海关监管区域并且具备口岸功能,分A型和B型两种。A型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B型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有九大功能:保税仓储;
国际物流配送;
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检验检测;
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
商品展示;
物流信息处理;
口岸;
入物流中心出口退税。
十、一类口岸:是指国务院批准开放的口岸(包括中央管理的口岸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部分口岸)。
十一、二类口岸: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放并管理的口岸。
十二、内陆无水港:的正式名称为"国际陆港"或"陆港"。内陆无水港是设在内陆经济中心城市铁路、公路交汇处,便于货物装卸、暂存的车站,是依照有关国际运输法规、条约和惯例设立对外开放的国际商港。
十三、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指在贸易和投资等方面比世贸组织有关规定更加优惠的贸易安排,在主权国家或地区的关境以外,划出特定的区域,准许外国商品豁免关税自由进出。是国家为对标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而开展风险压力测试的地方,是国家为推进高水平改革开放而开展先行先试的区域。
第六章 跨境物流业务相关术语
一、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二、公共承运人:“私人承运人”的对称。是指订立运输合同的要求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在做了广告之后才商定运输合同的承运人。由于公共承运人面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运输服务,因此对于公共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往往以强制性的法律予以调整,以确保公共秩序。
三、私人承运人:“公共承运人”的对称。是指并非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运输服务的,与特定人单独洽谈后订立的运输合同的承运人。由于私人运输不涉及公众,因此当事人享有更为广泛的自治的权利,往往以任意性法律予以调整。
四、无车承运人:指的是不拥有车辆而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人或单位。
五、整车运输:凡按一张运单办理的需要单独车辆运送的一批货物,即为整车货物。
六、零担运输:就是当一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小于一车时,可与其他几批甚至数十批货物同车运输。
七、甩挂运输:甩挂”,就是当配送车将满载的集装箱送到目的地时,车头与集装箱可以分离,车头再将满载的另一个集装箱运回,从而减少配送车返程的空载率,并最大限度地节约等候装卸的时间。
八、区域通关一体化:简单说就是“多地通关,如同一关”,一体化指的是有的企业在一个地方,但是货物的进出口可能在另外一个城市,原来海关的分布是按照属地化的,一个地方的海关自身是一个独立的监管体系,现在实现了区域通关一体化以后,企业可以自主地选择申报、纳税、验放地点和通关模式,以往需要在多关办理的手续可以在一个海关办理,进一步简化手续。
九、保税一日游:“是出口复进口业务的俗称,是利用保税物流园区的“入区退税”政策,以“先出口,再进口”的方式,解决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手续复杂、深加工增值部分不予退税等问题。
十、分送集报:分批送货,集中报关,一般用于保税库、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区域,经海关认定,信誉资质较好的企业,为提高清关效率,而采取的一种特殊通关模式。
一般是一周集中申报一次,也有一个月集中申报一次的,但较少。
十一、两步申报: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企业利用“两步申报”可进一步降低通关成本,提高货物通关效率。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企业不需要一次性填报所有申报项目,可分为概要申报及完整申报两步进行分别申报。第一步概要申报,对于不涉及进口禁限管制、检验或检疫的货物,企业只需申报9个项目,确认2个物流项目;
对于涉及进口禁限管制或检验检疫的,分别增加申报2个或5个项目;
应税的须选择符合要求的担保备案编号。如果货物不需查验,即可提离;
涉税货物已经提交税款担保的,或需查验货物海关已完成查验的,也可以提离。第二步完整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申报其他项目,办理缴纳税款等通关手续。
十二、两段准入:两段准入”是指海关以进境货物准予提离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为界,分段实施“是否允许货物提离”和“是否允许货物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两类准入监管的作业方式。此项通关改革,将海关检查由口岸后移至企业厂区,对于命中抽样送检的货物,在经过报关、取样、查验后,可以先运抵企业厂区,等待检测报告,待抽样查验合格后,企业就可立即“开仓销售”,送检时间可节省1—2天,通关效率大幅提升。在全国通关一体化框架下,建立进口以口岸放行为界,分段实施“准许入境”和“合格入市”的监管作业制度改革,统筹安全与便利,严控重大紧急安全风险,提升整体通关效能,最大限度实现“管得住”与“通得快”,实现强化监管与优化服务的有机统一。
十三、一线进出口报关:简单说就是指货物实际进出境的报关。
十四、二线进出口报关:简单说就是指货物未实际进出境的报关。
十五、区区流转:指进出口货物在不同海关监管区域之间流转。
十六、区内流转:指进出口货物在同一海关监殊区域内的不同企业之间流转。
十七、贸易术语EXW:即工厂交货,它指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责任,但通常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或办理货物结关。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十八、贸易术语DAP: 即目的地交货,是指卖方已经用运输工具把货物运送到达买方指定的目的地后,将装在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不用卸载)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
十九、贸易术语DDP: 即完税后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二十、贸易术语CIP:运费及保险付至,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期间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并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亦即卖方承担交货之前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
二十一、贸易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交付至约定终端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及风险,货物运输终端可能是机场、仓库、公路或集装箱堆场。卖方应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并在运输终端卸载货物。买方需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支付所有相关税款。
二十二、贸易术语 FCA:货交承运人,卖方应负责在约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承运人。卖方也应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二十三、贸易术语 CPT:运费付至,卖方应承担的责任与货交承运人 (FCA) 的情况基本相同,但需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费用。与货交承运人 (FCA) 的情况相同,卖方需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二十四、贸易术语FOB: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船上交货”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契约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理论上,如果进口地征收关税,关税由进口商承担。“船上交货价”又称为“离岸价”。
二十五、贸易术语CFR:成本加运费指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需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港所需的费用。但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时转移。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 。
二十六、贸易术语CIF: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要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
二十七、贸易术语FAS:中文译名船边交货,是指卖方负责把货物交到港口码头买方指定船只的船边,船舶不能停靠码头需要过驳时,交到驳船上,卖方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均以此为界,以后一切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的一种买卖协议。在对外贸易中,当卖方不愿承担货物的实际出口责任,或者货物在装船方面有特殊困难时,往往采取船边交货条件,以便使自己免除某些义务。
二十八、TEU:是以长度为20英尺的集装箱为国际计量单位,也称国际标准箱单位。通常用来表示船舶装载集装箱的能力,也是集装箱和港口吞吐量的重要统计、换算单位。
二十九、FCL:整柜货,指一整集装箱,由发货人负责装箱、计数、积载并加铅封的货运。
三十、LCL:拼箱货,货主托运零散或小数量的货物由承运人负责装箱的一种方式。承运人接到这种货物后,按性质和目的地进行分类,把同一目的地、性质相同的货物拼装进同一个集装箱进行运输。
三十一、IRU国际道路运输联盟:于1948年在瑞士日内瓦成立。作为道路运输行业的国际组织,IRU在全球100多个国家拥有会员并开展活动,致力于推动全球交通运输行业的可持续发展。IRU经联合国授权管理全球唯一的跨境货运海关通关系统--TIR系统(国际公路运输系统)。
三十二、AEO认证:经认证的经营者,在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被定义为:"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
三十三、出口许可证:在国际贸易中,根据一国出口商品管制的法令规定,由有关当局签发的准许出口的证件。出口许可证制是一国对外出口货物实行管制的一项措施。一般而言,某些国家对国内生产所需的原料,半制成品以及国内供不应求的一些紧销物资和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制。通过签发许可证进行控制,限制出口或禁止出口,以满足国内市场和消费者的需要,保护民族经济。此外,某些不能复制,再生的古董文物也是各国保护对象,严禁出口;根据国际通行准则,鸦片等毒品或各种淫秽品也禁止出口。
三十四、原产地证:即我们常说的CO,是出口国的特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出口货物为该国家(或地区)原产的一种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是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证明文件。核定关税的依据; --确定采用何种非关税措施的依据; --国家贸易统计和制定政策的依据。
三十五、唛头:一指商标的意思,二指用文字、图形和记号标明在货物的包装上,以便识别一批货物不同于另一批货物的标记。
三十六、提单:是指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虽然一般它不是由双方共同签字的一项契约,但就构成契约的主要项目如船名、开航日期、航线、靠港以及其它有关货运项目,是众所周知的;有运价和运输条件,承运人也是事先规定的。因此在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定舱的时候就被认为契约即告成立,所以虽然条款内容是由承运人单方拟就,托运人也应当认为双方已认可,即成为运输契约。因此,习惯上也就成了日后处理运输中各种问题的依据。
三十七、箱号/柜号:指集装箱的编号,这个编号全球唯一,由四个字母和7个数字组成,其中前三个字母是箱主(船公司或租箱公司)代码,第四个字母都是U,接着的6个数字是序号,最后一个数字是校验码。箱号通常问司机要,因为司机去提箱了才知道箱号,报关、制单、录入仓单时都要用到箱号。
三十八、铅封号:是指将集装箱门锁死的封条的编号,铅封一般由船公司提供。
三十九、平行进口车:全称是平行贸易进口车,简称平贸车,意思是指未经品牌厂商授权,贸易商从海外市场购买,并引入中国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由于进口地不同,可分为"美规车"、"中东版车""加版车""欧版车"等,以区别于授权渠道销售的"中规车"。
四十、运单: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关于货物运输事宜的"一次性""书面契约。是货物运输及运输代理的合同凭证,也是运输经营者接受货物并在运输期间负责保管和据以交付的凭据。其内列明托运货物的名称、包装、各项费用和金额、起运和到达港站、发货人与收货人、承运和达到日期及其他有关货物运输的事项。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必须按规定填写运单,有特殊运输要求的应在运单的备注栏中签注,经托运人或承运人签认后,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四十一、门到门:
由托运人负责装载的集装箱,在其货仓或厂库交承运人验收后,由承运人负责全程运输,直到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交箱为止。这种全程连线运输,称为“门到门”运输 .也称是“送货上门”。
四十二、报关:是履行海关进出境手续的必要环节之一。指的是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货物和物品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过海关监管口岸时,依法进行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的过程。
四十三、清关:习惯上又称通关,是指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和转运货物进入一国海关关境或国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规定的各项手续,履行各项法规规定的义务;
只有在履行各项义务,办理海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等手续后,货物才能放行,货主或申报人才能提货。同样,载运进出口货物的各种运输工具进出境或转运,也均需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手续,得到海关的许可。货物在结关期间,不论是进口、出口或转运,都是处在海关监管之下,不准自由流通。
四十四、法检:就是报关单上面的监管条件是A(进口)或B(出口)的货物,在报关的时候必须提供商检局的通关单,也就是法定检验货物。
如果没有A或B,就不算是法定检验货物。报关时候不需要提供通关单。
四十五、复出口:是指外国商口进口以后未经加工制造又出口,也称再出口。复出口在很大程度上同经营转口贸易有关。
四十六、安全库存:是为防止未来物资供应或需求的不确定性因素(如大量突发性订货、交货意外中断或突然延期等)而准备的缓冲库存。
四十七、危包证:全称《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简称“危包证”。“危包证”用于危险品出口专用纸箱,主要用于规定出口要申请危险品包装的产品,如:油漆,固化剂,稀释剂,原子灰,爽肤水、指甲油、香水、电发水、喷雾、锂电池、打火机等。
四十八、直接运输规则:指在普惠制与特惠税规定中,受惠国的出口商品必须把取得优惠资格的商品直接运到给惠国,而不得在中途转卖或进行实质性的加工。但由于地理上的原因或运输上的困难,在出口商品发货时,给惠国已得知其最终目的地为该给惠国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第三国境转运,但是商品在过境时必须置于过境国海关的监督之下,不得进入第三国市场。
四十九、IPPC标识:即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IPPC标识用以识别符合IPPC标准的木质包装,表示该木质包装已经经过IPPC检疫标准处理。木质包装上加盖IPPC标识的目的是确保全球农业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生物随植物和植物产品传播和扩散,促进有害生物控制措施。
五十、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又称格式E,或FORM E。是根据中国与东盟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定》(以下简称《货物贸易协定》)的规定签署的一种优惠性原产地证明书。证书为棕色,一式四份。在中国,由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签发这种原产地证书。
五十一、象征性交货:方只要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货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过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五十二、联运提单:在由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所组成的联合运输时使用,他是由承运人(或其其代理人)在货物启运地签发运往货物最终目的地的提单,并收取全程运费。
五十三、查验:是以经过审核的单证为依据,对货主申报的内容进行直接实际的核实和查对,除有特殊规定准予免验者外,进出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均应接受海关的查验,它为打击走私违法情事及为征税、统计提供实际监管依据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五十四、三级管理:指进出口许可证的具体发证工作实行经贸部、经贸部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和省级对外贸易管理部门三级管理。
五十五、出口配额证商品:指在对外经贸活动中,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以内,对一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限制,这种限制下的商品,对出口国来说就首先要领取配额证,而这些商品也因此称为出口配额证商品。
五十六、转关货物:指经收、发货人申请并经海关核准进口货物可以转至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办理进口手续;
出口货物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起运地办理出口手续后,再转运至出境地海关核查放行出口。转关货物向海关申报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
五十七、转关运输:进出口海关监管货物需由进境地或启运地设立的海关转运至目的地或出境地海关,这种转运方式称为转关运输。经海关同意可采用不同的交通工具,承运接驳转关运输货物。
五十八、退关货物:对已办理了进出境海关手续的货物,由于某种原因,在征得海关同意后,货物取消进出口并按海关规定办理退关手续,这类货物称为退关货物。
五十九、一类进口商品:指国家统一经营、代理订货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的敏感性的重要进口商品包括粮食、钢材等。
六十、二类进口商品:指国家定为联合成交的国际市场供应相对集中、价格敏感、国内紧缺、国内外差价较大的大宗进口商品,包括羊毛等。
六十一、三类进口商品:指国家规定除一、二类商品以外的其它商品。
六十二、自动出口限额:指出口国在进口国的经贸压力下,或为了维护出口价格的稳定,而自动限制某项商品对进口国的出口。
六十三、商品检验:是指商品的产方、买方或者第三方在一定条件下,借助于某种手段和方法,按照合同、标准或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惯例,对商品的质量、规格、重量、数量、包装、安全及卫生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做出合格与否或通过验收与否的判定或为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避免或解决各种风险损失和责任划分的争议,便于商品交接结算而出具各种有关证书的业务活动。
六十四、国际多式联运:简称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指按照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的接管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地点的货物运输。国际多式联运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和航空多种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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