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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高校)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05-13 15:20:02 点击: 推荐访问: 中层干部 中层干部上位6条“策略” 中层干部上位的6条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高校),供大家参考。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高校)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高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能上能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专兼结合的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中层干部队伍,根据《中国******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分级分类管理;

(七)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把中层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具有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中层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中层干部

能上能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非******党员中层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中层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的决议、决定,具有正确的政绩观,不谋求私利,不滥用职权,做出对广大师生、对xx历史和未来负责的工作实绩。

(三)善于学习和把握高等教育规律,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能够把上级政策规定与本校实际相结合,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有实招,求实效,带头践行“允公允能,日新月异”的xx校训,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四)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具有正确的权力观,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依规办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有服务意识,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六)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具有胜任中层干部岗位的领导才能、组织能力、文化水平、专业素养和实践经验,善于凝聚师生智慧解决实际问题。

(七)中层正职干部,应当具有战略意识和宏观视野,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善于科学管理、调查研究和统筹规划;中层副职干部,应当眼界开阔,思路清晰,善于沟通协调、组织实施和推动落实。

(八)担任党内职务的中层干部,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条提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中层干部职务,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含五年)工龄。对于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工龄要求可适当放宽。

(二)提任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提任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研究生文化程度或同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管理人员提任中层副职的,应当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一般应当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正科级岗位工作经历;专业技术人员提任中层副职的,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当具有系(所、中心)、教研室、党支部负责人等岗位的管理工作经历。

(四)管理人员提任中层正职的,应当在中层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一般应当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中层副职岗位工作经历;专业技术人员提任中层正职的,应当在中层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副职任职要求可适当降低;对于高层次人才和学校急需的专业领域人才等,提任专业学院院长或实体研究机构负责人等与学术相关性较强的中层正职岗位,可不作副职任职要求。

上述“两个以上岗位工作经历”,是指在同一职务层次两个以上的岗位工作过;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某一职务但分工进行过调整,即主管工作发生了变化或者该职位职能发生了较大变化及其他类似情况,时间为半年以上(含半年),且在党委组织部备案的,也可视为在两个岗位工作过;干部平级兼任职务且有明确分工的,可视为两个岗位的任职经历。

凡经学校党委统一选派、在校内外挂职锻炼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均可视为一个岗位的管理工作经历。(五)提任的中层干部,一般应当能够履职4年。在中层班子换届调整中,年满58周岁的,一般不再提名连任中层干部职务。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担任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领导职务的,应符合工会、共青团章程等有关规定。

(八)新提任的中层干部应当按照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经过相应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一般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第八条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中层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中层班子结构需要或者中层岗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七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九条对于高层次人才和学校急需领域的专业人才,担任学术性、专业性较强的中层干部职务,可按照学校聘任制中层干部有关规定进行聘任。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加强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专业学院、实体研究机构干部的交流任用。

第三章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党委组织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中层班子和中层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学校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学校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中层干部配备和中层机构设置,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干部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三条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班子和中层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岗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中层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中层干部的选拔,根据岗位特点和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方式进行。中层干部的任用,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学术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十四条初步建议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报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实施。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中层岗位出现空缺且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中层岗位出现空缺,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中层副职岗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通过公开选拔担任中层干部的校外人才,实行聘任制,按学校聘任制中层干部的有关规定管理。聘任人选要与学校签署人事聘任合同,担任中层干部的职责与待遇可一并在合同中明确。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中层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岗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商分党委(党总支)、党工委和有关中层单位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分党委(党总支)、党工委和有关中层单位沟通协商后,由学校党委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分党委(党总支)、党工委和有关中层单位主持,考察组说明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综合分析;

(五)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党委组织部根据推荐岗位情况,确定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要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一)专业学院、实体研究机构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代表范围可为:

1.班子成员,分党委(党总支)委员;

2.系(所、中心)、党支部负责人,科级干部;

3.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各类学术组织成员;

4.教代会、工会委员。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原则上为本单位全体教职工,人员较多时可选教职工代表参加。

(二)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代表范围可为:

1.中层干部;

2.科级干部;

3.党支部负责人;

4.相关单位有关人员。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原则上为本单位全体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工作联系较多的相关单位有关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岗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岗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分党委(党总支)、党工委和有关中层单位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单位中不宜进行民主推荐的特殊岗位干部人选,可以由学校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二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由党委常委会确定考察对象人选。要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考察对象可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如果意见比较集中,可以进行等额考察,意见不集中的,一般应当进行差额考察。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党性不强,品质不端,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它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四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党委组织部要进行严格考察。必须依据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中层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能力和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学校事业科学发展的工作能力和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中层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五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委组织部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纪检监察部门应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七)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八)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可参照第十九条中谈话调研推荐的代表范围确定。

第二十七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等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党委组织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中层岗位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在校领导班子成员中进行酝酿。

非******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条选拔任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用中层干部,应当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纪检监察部门对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二条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书记、校长要末位表态,其中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四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须按有关规定呈报学校党委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中层干部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确定,动态调整。主要依据中层单位教职工、学生规模或中层单位业务性质、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等确定。

第七章任职

第三十六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对提拔任用或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中层干部,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中层干部职务,属于委任的,试用期为一年;属于聘任的,执行聘任制有关规定。

试用期满后,要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要报党委常委会审议。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试用期间因工伤、产假等特殊原因离岗超过半年(含半年)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一般不能缩短,但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者备案后,可提前终止试用期;干部试用期间,一般不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三十八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谈话制度。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中层单位领导班子换届时,可进行集体谈话。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学校党委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三十九条中层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学校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需报上级审批的,上级批复同意后,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选举产生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群团组织负责人的任职时间,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三)由学校党委提名,由董事会、理事会决定聘任的中层干部的任职时间,自董事会、理事会决定聘任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任期、交流、回避

第四十条中层干部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中层干部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每个任期一般为四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八年。

第四十一条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需要调整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中层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四年的,鼓励交流,满八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上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单位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三)加强干部交流统筹。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四)干部交流由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学校党委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单位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四十二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学校领导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三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四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或出国

(境)半年以上(含半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五条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中层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辞职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提出,由学校党委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学校党委应当自接到干部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干部提出辞职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的,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职务;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学校党委应当责令其辞职。

学校党委根据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被责令辞职的中层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学校党委应当予以免职。

第四十六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

中层干部在年度考核、任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中层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四十九条中层干部因健康原因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章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中层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一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上级规定和本办法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纪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学校党委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实行党委组织部与纪检监察、巡察、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五十五条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学校各中层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年xx月xx日******xx大学委员会印发的《xx大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x党发〔xxxx〕xx号)同时废止。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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