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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社会稳定,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X省安全生产条例》、《X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X号)、《菏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科学管理。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以及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人民群众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取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救援装备技术,迅速控制事态扩大,消除危害后果。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设立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地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开展事故应对工作。
1.3.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单位,必须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果断、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同时,应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情况。上级政府迅速对事故做出判断,决定应急响应行动。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3.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积极做好各项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不断完善救援装备,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1.4分类分级
1.4.1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根据我县实际,可能在我县行政县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
(一)火灾安全事故;
(二)工矿企业事故,即矿山事故和非矿山事故;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
(五)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六)公众集聚场所安全事故;
(七)交通运输安全事故;
(八)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九)急性中毒安全事故;
(十)重大自然灾害事故;
(十一)其他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安全事故。
1.4.2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一)I级(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X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X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X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X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X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II级(重大)事故:
(1)造成X人以下、X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X人以下、X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X人以下、X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X万人以下、X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X亿元以下、X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需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III级(较大)事故:
(1)造成X人以下、X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X人以下、X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X人以下、X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X万人以下、千人(X户)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X万元以下、X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或者发生跨镇镇(办事处)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需要县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IV级(一般)事故:
III级(较大)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III级(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先期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安全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县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县综合执法局、县财政局、县气象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县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县安委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安监局局长担任。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部门应急预案。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公安、交通、医疗卫生、消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县有关救援力量等。
2.2应急管理机构职责
2.2.1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组织、协调、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3)随时掌握本《预案》实施情况,及时解决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4)在本行政县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办理县政府(或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传达应急指挥部指令并监督落实;
(2)通知并联络应急救援各专业组组长及有关成员,做好应急准备或立即投入救援;
(3)选址并建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各专业组救援工作;
(4)事故灾害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协调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检查现场救援工作,收集险情和救援状况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救援建议,协助应急指挥部开展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承办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
2.2.3县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县安监局:建立应急专家库,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灾害事故分析,对抢险救援提供咨询和对策;
负责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
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在职权范围内、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定性、处理工作,同时为配合上级对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好准备;
建立全县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县委宣传部:统一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县公安局:根据县应急指挥部指示,对必要的县域立即封锁,设立隔离对设区,保护现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
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相关警种参与救援;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
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
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县住建局:负责调集并组织使用起重机、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
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应急响应工作;
负责提供特种设备技术资料支持,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配合上级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抢救工作;
负责事故发生县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
负责向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
在紧急情况下向周边县区或上级卫生部门寻求医疗支援。
县环保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次生或伴生的环境污染,提出对环境污染治理的措施建议,负责对空气、土壤和水污染等方面的监测,并提出治理方案。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应急救援资金。
县气象局: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
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现场灭火,消除泄漏和污染,抢救人员物资。
县公路、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作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相应工作。
2.2.4县有关部门应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做好部门预案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负责所牵头实施的部门应急预案的管理机构与市相关应急预案的管理机构的衔接,保持沟通,争取指导和支持。
2.2.5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驻X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建立与驻单部队、武警部队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联系、沟通机制。必要时,由县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协调驻单部队、武警部队等参与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2.2.6各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本级政府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事件的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等工作。
3信息报告
3.1报告主体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在场人员应当用最快捷的方式报告事故发生情况,拨打110报警、119报警、120医疗急救和县安监局值班电话(电话:X),请求紧急救护,并立即向所在地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报告。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报后立即报告县政府(值班电话:X),事故上报到县政府的时间距事故发生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报县安委会办公室(电话:X)。紧急情况下现场有关人员或单位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单位。
县安委会办公室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值班室,并转报分管副县长、县长,同时报告县委值班室(电话:X),并报告县委书记。
3.2事故报告主要内容
事故报告人员在向上级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应提供以下情况: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位置;
(2)事故类型;
(3)伤亡情况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
(4)事故涉及的危险材料性质、数量;
(5)事故发展趋势,可能影响的范围,现场人员和附近人口分布;
(6)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断;
(7)采取的应急抢救措施;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抢险的事宜;
(9)事故的报告时间、报告单位、报告人及电话联络方式。
3.3信息处理
3.3.1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报告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事故单位请求,通知县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或立即赶往事故现场。
3.3.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成立专家组,组织专家对事故危害进行研判,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从而对警情做出准确及时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如果事故达不到启动应急救援体系最低响应的级别,则应向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报告意见。
3.3.3县安委会办公室、县相关部门接报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向县领导反馈情况。
3.3.4按照有关规定,县安委会办公室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立即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
4应急响应
4.1事发地应急响应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启动本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事发地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当事态超出其响应级别或事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对事故做出应急响应。
4.2县级应急响应
县应急指挥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根据事故类型、性质和严重程度向县指挥部总指挥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在总指挥发布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命令后,按照相关规定,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行动,按照启动命令和本《预案》的要求,实施救援。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应急响应工作:
(1)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与事故地镇镇(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县相关专项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
(3)经专家对警情判断报请县政府决定,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并立即通知县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进入应急工作状态。适宜启动各相应专项预案的,由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实施。
4.3指挥权移交和警戒疏散
进入应急响应后,事故救援指挥权由企业移交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如应急响应上升为IV级以上,指挥权移交省、市应急指挥机构。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工作:
(1)召集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到位,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2)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3)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4)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5)迅速消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6)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7)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保障和支援工作。
(8)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出现扩大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9)及时向县安委会、县政府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10)如应急响应上升为Ⅱ级或I级,协调内部有关应急力量,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
4.4事故现场保护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尽可能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5信息资源采集
要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包括事故单位情况;
事故致因物;
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
居民分布信息;
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
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按要求进行反馈。
4.6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征求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向市安委会报告。
4.7医疗卫生救助
事故发生地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必要时,启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专项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各级疾病控制机构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8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县应急指挥部应制定战术、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指挥,有序开展工作。
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应急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县应急指挥部应果断决策,决定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
4.9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共同确定保护群众安全的方案和措施;
(2)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县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安全蔽护所;
(3)对已实施临时疏散的人群,要做好生活安置,保障必要的水、电、卫生等基本条件;
(4)负责疏散人群及居住地的治安管理。
4.10公众动员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调动本行政县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志愿者配合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1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根据需要,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监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监测、鉴定与事故危害评估活动包括:事故影响边界,气象条件,对食物、饮用水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污染,可能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
4.12新闻发布
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县委宣传部会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整理,组织媒体报道。
4.13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进行撤离和交接程序、恢复正常状态程序。由县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相关部门,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恢复正常秩序。
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按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县政府,同时抄送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保障措施
6.1事故抢险救援组织
事故抢险救援分成8个专业组:
(1)事故抢险组:相关监管部门牵头,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搜救人员、抢修设施、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工作。
(2)技术指导组:相关监管部门牵头,县安全专家组、环保、气象、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结合本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负责灾情分析监控、现场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卫生部门牵头,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单位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5)后勤保障组: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等参加,负责现场抢险物资装备供应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处理组:人社部门牵头,民政、工会、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单位等参加,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处理善后有关事宜。
(7)信息新闻组:宣传部门牵头,有关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地政府、移动、联通等通信单位参加,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8)事故调查组:安监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牵头,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参加,协助抢险,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会同抢险组、技术组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6.2信息与通讯保障措施
构筑X集中管理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支持的信息通讯平台,建立全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系统、重大危险源信息和监控系统;
保证应急预警、报警、警报、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6.3物资与运输保障措施
根据救援需要,不但要保证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而且要实现快速、及时供应到位。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视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设施建设,重视救援物资、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贮备,按照国家产业标准和要求制定配备标准,建立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性的维护、保养、检查,保证设施、装备性能的安全可靠。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县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相关部门所有救援队伍、物资、设备和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拦和拒绝。救灾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在原有交通运输资源不能适应抢险救援的情况下,县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协调交通部门提供交通运输支持。
6.4人力资源保障措施
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
建设以消防对为骨干的应急队伍;
非煤矿山、危化品等行业或企业,依法组建和完善专业救援队伍;
危险物品生产、贮存、经营单位、高危行业和其它行业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应当配备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力量满足不了救护要求的,应当与企业外的消防救护、医疗救护等救护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各级政府掌握县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6.5医疗卫生保障措施
各镇镇(办事处)、县有关部门要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加强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县卫生部门要全面掌握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职业中毒治疗医院、烧伤专科医院的列表,如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治疗能力;
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城市及来源。要组织医疗人员进行相应培训,了解我县主要危险对人群造成伤害的类型及正确的消毒和治疗方法。
6.6应急经费保障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各级政府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解决。
6.7培训和演练
各镇镇(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和企业、社区(村)要建立互动机制,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风险意识,尤其是位于重大危险源周边的人群,要了解潜在的危险性质和对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各镇镇(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纳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内容,掌握应急救援知识,增强应急救援意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依据专项预案的内容,应当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高危行业或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结合《X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宣传相关知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习,演习结束后,要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8监督检查
县安委会办公室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预案完善
7.1.1预案修订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预案实施后,经评估发现其缺陷和不足,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上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7.1.2下级预案的制订
各镇镇(办事处)、各部门、县属各重点企业应当在本《预案》发布实施之日起6日内,结合本系统、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1.3日常安全制度
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值班制度、检查制度和例会制度,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处理。定期检查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季节和事故发生期等情况,列入安全例会内容,定期分析和研究。
7.1.4日常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各镇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档案,实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书面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报县政府。落实责任,制定监控整改措施,限期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7.2奖励与责任
7.2.1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当地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抢排险事故或者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着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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