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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街道)(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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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街道)(完整文档)

2020年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街道)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街道财政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落实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资金使用绩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街道各办、中心(所)、各社区。

二、收入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的非税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所有财政性收入均应纳入街道财政,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收坐支,严禁白条抵库。

第四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收非税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街道财政办统一向县财政票据管理中心申领,街道财政办要对各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进行台帐管理,建立统一的票据领取、登记、核销和保管制度,并负责对票据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严格票据领取手续,除工会、商会外,所有街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均由财政办统一负责开具,其他站办、中心(所)、社区均不得申领往来款票据。

第五条严格执行收入预算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街道财政年度收入预算,努力完成预算任务。

三、支出管理

第六条财政资金的支出必须遵照“保基本、守底线、促均衡、提质量”的原则。

第七条各项财政资金的支出要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拨款,严禁无预算安排的支出。若年初预算没有安排或调整支出内容的,但在实际工作中确需开支的,须视街道财力,由用款单位制订方案并提出申请,经街道财政办审核,报经街道领导或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预拨。年中应对预算调整事项(含预拨款项)进行汇总,出具预算调整报告,报街道人大审查通过后列入本年预算。

第八条各项财政资金的支出,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为了方便工作,简化审批手续,街道办事处主任可在适当范围内授予有关分管领导和主管负责人一定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街道所属各办、中心(所)、各社区,应实行“单一账户,集中支付,统一核算”的集中报账制管理办法,各单位的全部经费收支均须通过街道财政办来办理,一律不准单独开设银行账户或存折,一经发现,将由街道纪委按有关财经纪律进行处罚。

第十条街道所属各办、中心(所)、各社区,应当根据会计业务工作需要配备报账员,接受街道财政办的业务指导,岗位变动时须办理移交手续,街道财政办负责监交。

第十一条街道所属各办、中心(所)、各社区,所有经费报销均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凡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支出,财政办拒绝办理。

(二)报销的原始凭证须是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一定要真实、合法、合理,经办人员审批手续完备,同时附有必要的证明材料(含程序性文件),涉及个人的需附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亲手签字的收条等。对各办、中心(所)、社区负责人经手的发票,原则上由其作为经办人在原始发票上注明事由并签名,交分管领导审核确认,报街道主任审批;其他人经手的发票,原则上由经办人在原始发票上注明事由并签名,单位负责人作证明人签名,分管领导审核确认,最后报街道主任审批。对书记或主任直接经手的发票,由党政办负责人签字报党政办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主任按规定审批。

所需经费原则上用公务卡支付或银行转账,若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支付现金。报销凭证中涉及表格的,表格上必须填有制表人、审核人一栏。报账员或经办人应将手续完备的报销单、审批表等支付凭证交财政办,有支付时间要求的,单据上须备注办结时间。若因未及时交办财政致逾期支付的,财政办概不负责。

(三)公务接待、出差、学习培训原则上不得预支现金,提倡公务卡刷卡消费,确需预支现金的,须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算,同时附上不使用公务卡情况说明。使用公务卡支出要及时结算,以免因还款逾期,造成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四)保证专款专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以其他名义移用。对于擅自改变项目用途或扩大使用支出范围的,街道财政办拒绝办理。

(五)执行用款计划月度申报工作,每月xx-xx日申报下月用款计划,无申报计划的,下月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街道所属各办、中心(所)、各社区的财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有效贯彻落实过“紧日子”思想,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禁止各项人情礼金开支。要完善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要坚持账、钱、物分管原则。严禁以个人名义私借公款和公款私存等。

第十三条街道所属各办、中心(所)、各社区有关经费支出应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工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标准执行。

(二)津补贴、绩效工资发放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本街道的考核办法执行。

(三)一般的办公用品原则上由街道党政办统一购置,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到党政办领用(各社区的零星办公用品经批准后可自行采购)。街道党政办应建立办公用品购、领用登记制度。凡属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预算须由街道党政办统一汇总编制。未经批准擅自购买的,作自负处理。

(四)其他有关经费支出按《xx县落实***八项规定精神政策解答xx问》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审批权限范围制度

(一)预算审批

1.各单位申请使用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须填写《xx街道财政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由用款单位写明申拨理由并加盖公章,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街道财政办审核、分管财政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拨付。申请调整的预算资金(含遇紧急事项),用款单位须填写《xx街道财政资金调整申请审批表》,按第七条执行,经街道财政办、分管财政领导、街道主任审核同意后进行预拨。

2.对各级部门下达的补助村级资金,由补助对象开具财政票据,相关业务条线对项目进行初审,分管领导进行复审;财政办对资金的拨付文件、资金是否到位等情况进行审核,报街道主任审批后拨付。

(二)财务审批

1.机关公用及其它日常事务性经费支出原则上由分管领导(党政办)审批,单笔在xxxx元(含xxxx元)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批;xxxx元以上的由分管领导、街道主任审批。凡属xx县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都应实行政府采购,各条线在物资采购前需书面报党政办同意后,交财政办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物资采购发票上须有使用人或党政办验收人员签名,并将相关批准文书附入报销凭证,作为会计的原始凭证。

2.敬老院、慈善户、社保户、食堂账、党费户、街道总工会以及机关工会等单独建账的单位经费支出,须经办人员签名并注明用途,条线分管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由分管领导审批。

3.环卫所、保安队、社区开支由街道主任授权相应条线分管领导一支笔签字。

4.街道工资、津补贴等基本性支出由街道组织办审核后,报街道主任审批。

第十五条临时工作人员的增减及其工资标准,一律按街道组织办抄告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审批时间。为提高审批效率,若无特殊情况原则上每个月的x号、xx号和xx号为支出发票集中审核审批时间,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后第x个工作日。

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x政办函(xxxx)xx号(关于印发加强镇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x政办发〔xxxx〕x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等要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总承包,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县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所有街道政府投资项目均应实行公开招标,具体限额标准及要求如下: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xxx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xxx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xxx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进入县或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

(二)小型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装修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市政、园林、水利、交通、农综开发等工程建设项目)进入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招标限额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xx万元以上、xxx万元以下(不含xxx万元)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xx万元以上、xxx万元以下(不含xxx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xx万元以上、xxx万元以下(不含xxx万元)的。

(三)招标代理限额xx万元以下(不含xx万元)的项目可经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同意,通过竞价、比选等方式确定承包人(按x政发〔xxxx〕xx号执行)或通过年度入围招标的方式。

(四)对于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工程预算价xx万元(含)以上项目,须经县人民政府或县发改部门批准,可以实施邀请招标;工程预算价xx万元以下项目,须经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实施邀请招标。

(五)为合理确定项目估(概)算,有效控制项目预(决)算,对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项目在经批准实施招投标前,实施单位须将《项目简要估(概)算报告》报送街道政府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并报财政办备案。

(六)街道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预算控制工程造价,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对于街道自筹资金、村(社区)项目:单项x万元以下的变更由街道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单项x万元(含)以上xx万元以下或累计变更涉及金额超过项目批准概算总投资xx%的变更项目由街道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会商后确定,单项xx万元(含)以上变更项目上报县发改局组织审批。实施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变更审核,及时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和经审核同意的变更进行施工,按合同清单约定进行计价。在施工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材料品牌规格随意调整、合同清单外的增加部分未履行变更审批程序,自行变更的,责令返工,在工程审计时不予结算。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的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按照xxxx年财政部第xx号令《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规定执行。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月上报资金需求计划,负责合同履约金的收取、工程款支付的申请、合同违约金的收取等。街道财政办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合同履约情况、整改事项落实等条件,负责对投资项目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等支付的审核和集中统一支付。街道纪委办负责对建设工程资金支付情况的审计。工程项目合同须委托有资质的入围中介机构进行审价,委托方应严格核对送审内容,把好审计报告质量关,经须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方可签字确认,出具正式审价报告,并据此支付全部工程款项。

项目工程完工后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财政部门要对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进行认真审核,按权限及时批复,并以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工程财务竣工决算作为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工程建设竣工交付使用后,工程项目资料档案按《xx街道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涉及小型装修、改造等工程项目须在xx县入围的定点单位中进行选取,不得自行确定施工单位,相关优惠费率按中标文件执行。

五、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管理按照《xx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实行“统一采购,验收入库,专人保管,建立台账,领用登记,耗损核销”的管理原则。街道各办、中心(所)、各社区等单位所有的固定资产均须进行普查登记,建立档案资料,分类管理,严防流失。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党政办统一办理。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资产购置要采取政府采购方式进行,凡属国家控购范围的固定资产的购置,按规定向上级有关控购管理部门办理控购手续,严格杜绝专控物资未批先购的现象。

第二十一条人员调动时,须向党政办报备,并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街道政府同意,不得擅自调动或转移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报废或折价处理,须经街道财政办、党政办审核,报街道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的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并做好报废或折价处理的记录和有关资料备案。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报废或折价的决定。

六、财政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街道所属各办、中心(所)、各社区进行财政监督检查是街道财政的重要职能之一,也是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的必要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接受、配合街道财政办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阻挠或逃避。

第二十四条财政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各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执行,是否存在虚列支出,贪污盗窃,挥霍浪费等舞弊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街道财政办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法,进行财务检查。主要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要实行财务审计。对出现的违章(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责成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街道党委、政府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检举,财政监督检查部门为其保密。同时,视事件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奖励。

七、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xxxx年x月x日起执行。凡本街道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中未明确而国家已明确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街道财政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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