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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辅导讲义+PPT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辅导讲义+PPT,供大家参考。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辅导讲义+PPT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辅导讲义+PPT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辅 导 讲 义

 

同志们:

今天,我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这个《规则》于2020年1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为执行好此《规则》,下面,分四个部分共同研讨。

一、《规则》制定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二、《规则》的主要亮点

三、《规则》内容结构与条文解读

四、《规则》的贯彻执行

一、《规则》制定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一)背景。《规则》制定的大背景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着眼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拓宽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渠道,保障检举控告人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促进监督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重要意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提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目标任务,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处理检举控告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途径,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规则》发布之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适用的法规制度主要是中央纪委1993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制定《规则》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统一领导,有利于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及时发现问题、掌握政治生态状况,增强监督实效性,推动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二是发扬党内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要站在群众的立场上,通过各种途径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批评和建议。检举、控告是党章、宪法赋予党员、公民的重要权利。处理检举控告,是我们党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制定《规则》有利于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完善激励保障机制,调动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心,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三是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需要。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实践,建立干部定期接访制度,促进纪检监察干部了解社情民意;
对检举控告情况定期综合分析,为党组织科学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对举报失实的澄清正名,保护干部谋事干事的积极性;
建设覆盖全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制定《规则》是对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经验的提炼总结,有利于提高问题线索受理处置的规范化水平,确保监督执纪执法权在正确轨道运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规则》的主要亮点

新制定《规则》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适用的法规制度主要是中央纪委1993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新《规则》与1993年《条例》相比,纪检监察机关相关部门职责更加清晰,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更加有力。主要有以下六大亮点:

(一) 做到纪法贯通,体现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制定根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制定根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的制定根据,既有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也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则》的审议、批准主体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本质上是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和最大制度优势,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证。《规则》强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要求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各级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
贯彻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要求,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研判所辖地区、部门、单位检举控告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向同级党委报告;
要求配合党委巡视巡察工作,及时提供涉及被巡视巡察地区、部门、单位的检举控告情况,切实发挥检举控告社情民意“晴雨表”、政治生态“风向标”的作用。

(二) 突出保障举报人权利,注重保护举报人。为营造党员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保障监督权利有效行使。《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不过,这里强调重大案件,对一般违纪违法案件,未强调给予奖励。为消除匿名检举控告的思想顾虑,防止纪检监察干部擅自核查匿名检举控告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信息,《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得擅自核查检举控告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信息。突出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的权益保护。《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检举控告而受到威胁或者侵害,并提出保护申请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提供保护。必要时,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商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被检举控告人有危害人身安全和损害财产、名誉等打击报复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为确保检举控告人及其举报信息保密制度得到严格落实,《规则》第四十七条从四个方面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应履行的义务:“(一)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二)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
(三)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宣传报道检举控告有功人员,涉及公开其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三)严查诬告陷害,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规则》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如《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规则》专设一章“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第三十九条:一是规定诬告陷害的概念(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二是规定诬告陷害的认定权(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县(区)和县以下党组织无权认定诬告陷害。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应当从重处理的五种情形。第四十二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的通报曝光义务,即应当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第四十三条规定意义十分重大,实践中,有人通过诬告陷害获得了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如何处理,很长一段时间不明确。这次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四)重申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晰责任。《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对反映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这是原则性规定。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检举控告的,经与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协调,可以按规定受理。这是例外规定。上述规定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八条规定相一致。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审查调查。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问题线索反映的,经与主管部门协调,可以对其进行审查调查,也可以与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审查调查组,审查调查情况及时向对方通报。

(五)注重激励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保护他们的积极性。《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因检举控告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建议。

六、注重抓早抓小和对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在正确轨道上运行。一是十分注重抓早抓小。如《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研判所辖地区、部门、单位检举控告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报告。二是突出重点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分析。《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以及检举控告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分析。三是十分注重运用系统思维。如《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中应当对检举控告情况进行收集、研判,综合各方面信息,全面掌握被监督单位政治生态情况和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规则》内容结构与条文解读

(一) 《规则》内容结构

《规则》共10章58条,6900多字,可以分为三个板块:

第一板块,为第一章总则、1~6条、共6条,890多字。主要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工作原则等内容。

第二板块,为第二章至第八章、7~45条、共39条,4690多字。是主体部分,按照处理检举控告的重点环节和重要事项,主要规定了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检举控告的办理、检查督办、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等内容。

第三板块,为第九章和第十章、46~58条、共13条,1350多字。主要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的作风、保密、回避、提供保护等要求作出规范。

(二)《规则》条文解读

黑色字体为“原文”,红色字体为“解读”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2020年1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解读】说明批准与发布主体、日期。何时由谁批准,何时由谁发布

 

第一章 总则

【解读】本章1~6条,共6条。主要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工作原则等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则。

【解读】制定《规定》的目的、依据的法规。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解读】提出《规定》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处理检举控告,回应群众关切,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保障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党风廉政建设、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解读】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解读】明确了检举控告的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范围。主体是组织、个人两种,范围有三款。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鼓励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三)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四)分级负责、分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检举控告,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解读】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四条原则。

第六条 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线索,科学研判政治生态,更好服务群众。

【解读】对检举举报平台网络技术和信息化建设、处理检举控告工作提出了要求。

 

第二章 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

【解读】本章7~13条,共7条。主要对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作出明确规定。以下是逐条解读。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接收检举控告人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的检举控告:

  (一)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的;

  (二)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

  (三)拨打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电话反映的;

  (四)向纪检监察机关的检举控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的;

  (五)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

  对其他机关、部门、单位转送的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按规定予以接收。

【解读】明确党员、群众提出检举控告的方式,包括来信、来人、来电、公众号等网络举报、转送件等,检举控告的渠道更加畅通。

第八条 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明确承担信访举报工作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开检举控告地址、电话、网站等信息,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归口接收检举控告。

  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对收到的检举控告,按有关规定处理。

【解读】对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设置信访举报渠道提出明确要求,如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开检举控告地址、电话、网站等信息;
同时对巡视巡察工作机构收到的检举控告提出明确要求。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负责任地接待来访人员,耐心听取其反映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妥善处理问题。

  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定期接访制度,有关负责人应当接待重要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解读】对纪检监察机关、干部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编号登记,按规定录入检举举报平台。

  对涉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应当定期梳理汇总,并向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解读】对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受理检举控告工作提出明确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

  (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受理反映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党中央工作机关、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同级党委工作机关、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三)基层纪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涉嫌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受理检举控告。

  各级纪委监委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反映本机关干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解读】对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提出明确规定要求,包括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基层纪委、各级纪委监委受理本机关四个层面。

第十二条 对反映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检举控告的,经与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协调,可以按规定受理。

【解读】对垂直双管单位的检举控告受理作出明确规定要求,理清关系,明晰了责权。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应当及时转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理;
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反映的,应当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解读】对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的三类检举控告事项作了明确规定,应当怎么办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章 检举控告的办理

【解读】本章14~19条,共6条,对检举控告的办理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经筛选,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应当移送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将移送情况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对于重复检举控告,按规定登记后留存备查,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逐件登记、建立台账。

【解读】对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筛选检举控告提出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并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
收到反映本机关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

  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检举控告内容,不得将有关信息录入检举举报平台。

【解读】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的处理提出明确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及时予以转送。

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转送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登记,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或者转办工作。

【解读】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的处理提出明确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检举控告进行认真甄别,对没有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或者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在沟通研究、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程序退回信访举报部门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对属于本级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经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以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处置,或者按规定移送审查调查部门处置。

【解读】对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检举控告进行甄别提出明确规定要求,对属于本级受理的检举控告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

  反馈内容应当包括处置方式、属实情况、向检举控告人反馈情况等。

【解读】对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提出明确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的监督。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定期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解读】对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的监督提出明确规定要求。

 

第四章 检查督办

  【解读】本章20~23条,共4条,对检举控告的检查督办提出明确规定要求。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发函交办:

  (一)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存在明显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问题典型、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对检举控告问题久拖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交办的情形。

【解读】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发函交办的三种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接到交办的检举控告后,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并报送核查处理情况;
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再次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解读】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接到交办的检举控告,明确规定了办理时间及要程序求。

第二十二条 对交办的检举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经交办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发函、听取汇报、审阅案卷、检查督促等方式督办:

  (一)超过期限仍未办结的;

  (二)组织不力、核查处理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的;

  (三)需要补充核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者补报有关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解读】明确规定了对交办的检举控告进行督办的四种情形及方式。

第二十三条 检举控告承办机关对拟上报的核查处理情况,应当集体审核研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

【解读】明确规定了检举控告承办机关核查处理程序。

 

第五章 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

【解读】本章24~30条,共7条,明确了受理告知和结果反馈职责部门,规定受理告知由信访举报部门实施,处理结果由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向检举控告人反馈

第二十四条 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解读】明确了实名检举控告的概念及核实要求。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解读】明确规定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及办理、处置、答复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解读】明确规定了实名检举控告的受理日期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 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
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解读】明确规定实名检举控告处理结果的反馈日期及反馈程序要求。

第二十八条 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

【解读】对实名检举控告的奖励提出要求。

第二十九条 匿名检举控告,属于受理范围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程序受理。

  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查检举控告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信息。对检举控告人涉嫌诬告陷害等违纪违法行为,确有需要采取上述方式追查其身份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纪委监委批准。

【解读】对匿名检举控告的受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三十条 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检举控告,按照匿名检举控告处理。

【解读】对署名不实的检举控告处理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章 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

【解读】本章31~34条,共4条,明确规定了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研判所辖地区、部门、单位检举控告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以及检举控告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分析。

  对问题集中、反映强烈的地区、部门、单位,可以将相关分析情况向有关党组织通报。

【解读】明确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对检举控告情况综合运用的要求,报告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巡视巡察工作机构要求,及时提供涉及被巡视巡察地区、部门、单位的检举控告情况。

【解读】对纪检监察机关向巡视巡察工作机构提供检举控告情况作出规定要求。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中应当对检举控告情况进行收集、研判,综合各方面信息,全面掌握被监督单位政治生态情况和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解读】对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检举控告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三十四条 对检举控告较多的地区、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经了解核实后,发现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问题的,应当向其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解读】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检举控告较多的地区、部门、单位,了解核实,提出建议的要求。

 

第七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解读】本章35~38条,共4条,分别规定了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的权力、义务。

第三十五条 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二)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三)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四)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五)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解读】规定了检举控告人享有的六项权利。

第三十六条 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三)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四)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五)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解读】规定了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的五项义务。

第三十七条 被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正确对待检举控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二)相信组织、依靠组织,配合做好了解核实工作,实事求是说明问题,不得对抗审查调查;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四)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解读】规定被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的四项义务:

第三十八条 被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说明、辩解;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自身处理、处分时,可以参加和进行申辩;

  (三)申请反馈核查处理结论;

  (四)对所受处理、处分不服的,可以申诉或者申请复审;

  (五)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解读】规定了被检举控告人享有的六项权利:

第八章 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

【解读】本章39~45条,共7条。《规则》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专设一章,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查处诬告陷害为的措施更加有力,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第三十九条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解读】明确规定了诬告陷害的概念,以及认定诬告陷害的程序要求。

第四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解读】对纪检监察机关分析甄别检举控告及诬告陷害的处理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一条 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解读】明确规定了诬告陷害的五种情形。

第四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解读】规定了对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第四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解读】规定了通过诬告陷害获得利益的纠正要求。

第四十四条 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解读】对被诬告陷害对象的保护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属于错告的,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

【解读】对纪检监察机关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的情况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九章 工作要求和责任

【解读】本章46~52条,共7条。明确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和责任,彰显了打铁必须自身硬。

第四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应当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法,对于不予受理事项或者不合理诉求做好解释说明,不得自以为是、盛气凌人,不得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

【解读】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宗旨意识、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工作方法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要求:

  (一)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二)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

  (三)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宣传报道检举控告有功人员,涉及公开其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解读】明确提出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规定了严格落实六项保密要求。

第四十八条 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纪检监察机关作出:

  (一)本人是被检举控告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检举控告问题公正处理的情形。

【解读】明确提出规定了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回避的三种情形及回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检举控告而受到威胁或者侵害,并提出保护申请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提供保护。必要时,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商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

  被检举控告人有危害人身安全和损害财产、名誉等打击报复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解读】对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澄清:

  (一)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或者当面说明;

  (二)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通报情况;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解读】提出了检举控告失实澄清的三方式及程序要求。

第五十一条 对因检举控告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建议。

【解读】对因检举控告失实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规定了纠正方式。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存、扣压、篡改、伪造、撤换、隐匿、遗失或者私自销毁检举控告材料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处理检举控告材料的;

  (三)泄露检举控告人信息或者检举控告内容等,或者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的;

  (四)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检举控告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利用检举控告材料谋取个人利益或者为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提供便利的,应当从重处理。

【解读】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五种情形,处理要求。

 

第十章 附则

【解读】本章53~58条,共6条。对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的界定,问题线索的处理,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和国有企业、高校等企事业单位执行《规则》,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规则,规则解释和施行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指的是纪检监察机关中履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职能的部门和跨部门组建的审查调查组。

【解读】对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作出明确界定。

第五十四条 对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审计机关、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信访举报以外的问题线索的处理,其他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对问题线索的处理提出明确规定要求。

第五十五条 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和国有企业、高校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执行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相关规定。

【解读】对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和国有企业、高校等企事业单位执行《规则》提出明确规定要求。

第五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解读】对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规则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解释。

【解读】明确规定了解释本规则的主体。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解读】明确规定了规则的施行日期,与本规则不一致情况的要求。

四、《规则》的贯彻执行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指出,要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制度,增强纪律约束力和制度执行力。新制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作出全流程、全要素规范,是完善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遵循。我们要充分认识制定《规则》的重要意义,不折不扣执行《规则》,确保处理检举控告权在正确轨道上运行。

一要切实增强《规则》执行意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增强制度执行力,首先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制度自信。制定《规则》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需要,是发扬党内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的需要,是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需要,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规则》是对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经验的提炼总结,是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生动实践。《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提高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确保监督执纪执法权在正确轨道上运行。这就要求我们切实从思想上绷紧制度执行这根弦,严格按照《规则》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开展工作。

二要明确工作责任。抓好《规则》执行,是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共同责任。党委(党组)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按照《规则》印发通知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营造党员、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规范检举控告秩序,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维护制度权威、保障制度执行,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及纪检监察干部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严格执行《规则》。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要做好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工作,按规定及时内部移送、向上报送或者向下转送检举控告材料;
监督检查部门对收到的检举控告进行认真甄别,属于受理范围的在综合分析、适当了解、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分类处置;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的监督。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检查督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对违规违纪违法处理检举控告行为“零容忍”。

三要以强有力监督推动《规则》落到实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在执行《规则》过程中,要完善全覆盖的制度执行监督机制,强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加大《规则》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常态化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偏离《规则》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把《规则》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内容,推动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严格按照《规则》履职尽责。要以有力问责强化《规则》执行,既追究乱用、滥用处理检举控告权的渎职行为,也追究不用、弃用处理检举控告权的失职行为,既追究直接责任,也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切实维护《规则》的严肃性、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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