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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08-04 09:05:06 点击: 推荐访问: 群体性事件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群体性事件,供大家参考。

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

  “无组织化群体性事件” :

 转型期我国社会冲突的主要风险 摘要:

 “无组织化群体性事件” 是当前我国社会冲突的主要风险, 这类群体性事件除了 具有转型期群体性事件所具有的“群体性” 、 “对抗性” 、 “无政治诉求” 等共同特征外, 还具有与 “组织化群体性事件” 不同的性质, 集中表现在无法预防、 无法控制、 无法协商解决、 直接针对政府、解决手段的单一性、 公权力的滥用、 容易产生越轨行为和暴力行为等方面。

 这些特点集中反映了 这类群体性事件的“无组织化” 问题。

 而“无组织化” 问题正是当前群体性事件的普遍现象, 是群体性事件中的突出问题, 是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最大风险所在。

 关键词:

 转型期; 群体性事件; 无组织化;

 目前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我国转型期社会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 群体性事件频发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最为突出的问题, 成为中国社会风险的信号。

 1 虽然防控群体性事件是我们目前维稳工作的重中之重。

 但我们基层政府在应对群体性事件时, 却面对一个非常尴尬的治理困境。

 群体性事件一方面破坏性很大, 抗性很强, 暴烈程度不断上升, 暴力化倾向越来越明显。

 2 给国家、 集体、 个人造成人身财产方面的重大损失, 而且直接影响了 党和政府的形象, 破坏社会和谐与政治稳定, 产生极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但另一方面, 目前政府在应对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时候却发现, 群体性事件目前处于“不可预测” 、 “防不胜防” 、 “乱哄哄” 的状态 3。

 很多群体性事件在发生之前没有任何征兆, 发生之后迅速升级, 以至失控。

 在这过程中, 政府连协商、 谈判的对手都找不到。

 直接面对基层群体性事件的政府官员现在也感到很无奈, 很迷茫, “怎么突然跑出来砸政府呢? ” 4 这句话集中反映了 地方政府面对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困惑:

 为什么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具有如此的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

 笔者认为, 这些现象集中反映了目前群体性事件的一个基本特征, 就是“无组织化” 。

 一、 “群体性事件” 的界定 5

  10 余年来, 群体性事件呈现高发态势, 2005 年发表的《社会蓝皮书》 表明, 从 19931

  2 朱力:

 《中国社会风险解析——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冲突性质》 , 载《学海》 2009 年第1 期。

 覃爱玲:

 《‘散步’ 是为了 避免暴力》 , 载《南方周末》 2009 年 1 月 14 日。

 单光鼐:

 《尽快开启越来越逼近的制度出口——2009 年群体事件全解析》 , 载《南方周末》2010 年 2 月 4 日。

 3 单光鼐:

 《尽快开启越来越逼近的制度出口——2009 年群体事件全解析》 , 载《南方周末》 2010 年 2 月 4 日。

 4 于建嵘:

 《把解决问题的目标定在县》 , 载《南方周末》 2009 年 7 月 3 日。

 本文网址:

 。

 5 从形式逻辑的角度来看, 对于概念的界定, 最常用的逻辑方法是“种差加邻近的属概念” 的定义方法。

 这种定义方法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被定义概念=种差+邻近的属概念。

 用这种方法给概念下定义, 首先要找出被定义概念临近的属概念, 确定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对象属于哪一个种类, 然后把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这一种对象同该类的其他种类进行比较, 找出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这一种对象与其他种类对象之间的差别——种差。

 在对“无

 组织化群体性事件” 进行界定时, 首先要做的是找到其属概念的“内在规定性” , 然后根据其“种差” 进行概念的细分。

 参见方雷:

 《政治科学研究方法》 ,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年版, 第一章。

 1 年到 2003 年间, 中国“群体性事件” 数量已由 1 万起增加到 6 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 73 万增加到约 307 万。

 2005 年, 社会抗争的数量与规模进一步扩大, 总共发生了 8. 7 万起 15 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 比上一年增加了 30%多, 平均每天近 250。

 6而从 2006 年到现在, 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又增加了 1 倍。

 72009 年至今, 群体性事件的数量有增无减, 且参与人数、 规模和对抗形式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提升。

 在这些庞大的抗争事件当中, 万人以上的抗议活动明显增加。

 社会抗争分布的范围十分广泛, 涉及工业、 农业、商业、 教育、 医疗、 卫生、 环保等各行业; 从地理分布上看, 社会抗争同样表现出明显的广泛性, 不论是落后地区还是发达地区, 农村还是城市, 不同程度的抗争时有发生。

 与此相对应, 社会抗争的参与主体呈多样化特点, 涉及到工人、 农民、 城市居民、 个体业主、退伍军人、 退休人员、 教师、 学生等各阶层人员。

 我国社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而且情况比较复杂。

 “群体性事件” 这一名词, 实际上是对目前发生在中国的一系列新型的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的总称。

 因为群体性事件是我国转型时期的“新现象” 。

 8“群体性事件” 这一名词, 一开始作为一个政治术语出现在政府文件之中, 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的学术概念, 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和分类, 常与“突发性群体事件” 、 “群体性治安事件” 混用9。

 为了 克服这种不足, 一些学者给群体性事件进行了 学术界定。

 但面对当前中国这类新型社会矛盾或冲突呈现出纷繁复杂的特征或类型, 学者们在阐述自己的概念时, 往往坚持该概念在内涵或研究方法上的独特性, 以至于对该概念的理解众说纷纭。

 10 从目前国内的文献看, 对群体性事件的内在规定性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有些研究者在界定其含义时, 强调了 该类事件的“违法性” 特征 11。

 而在现实中, 违法性的界限是不清晰的, 就某一集体 6 Jeff Riedinger(2006)

 . Set China" s Farmers Free. Journal of Wall Street. 23 May. 相关资料还可参见于建嵘:《中国的骚乱事件与管治危机》 , 2007 年 10 月30 日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演讲。www. chinaelections. org/NewsInfo. asp?NewsID=118361. 赵鹏等:《“典型群体性事件” 的警号》 , 《瞭望》 新闻周刊 2008 年第 36 期。

 朱力:

 《中国社会风险解析——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冲突性质》 , 载《学海》 2009 年第 1 期。

 7 米艾尼: 《专家称未来 10 年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稳定最大威胁》 , 载《瞭望东方周刊》2010 年第 4 期。

 8 柳建文:

 《“行动” 与“结构” 的双重视角:

 对中国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的一个解释框架》 , 载《云南社会科学》 2009 年第 6 期。

 王国勤:

 《“集体行动” 研究中的概念谱系》 , 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 2009 年第 5 期。

 9 “群体性事件” 这一用词较早的出现于《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 , 公安部 2000 年 4 月 5 日。

 其定义强调群体性事件的“违法性” 和“危害性” 。

 中共中央办公厅 2004 年制定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 的定义淡化了“危害性” , 却强调了“违法性” 。

 参见于建嵘:

 《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 , 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9 年第 6 期。

 10 对于群体性事件概念的界定可参见:

 王国勤:

 《“集体行动” 研究中的概念谱系》 , 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 2009 年第 5 期; 王战军:

 《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及其多维

 分析》 , 载《政法学刊》 2006 年第 5 期; 宋宝安、 于天琪:

 《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根源与影响》 , 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0 年第 5 期; 于建嵘:

 《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 , 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9 年第 6 期。

 笔者认为, 对于群体性事件定义的多样性或说混乱, 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一概念是对众多综合复杂的社会现象的总称, 涵盖了多种维度和多种分类标准, 没有抓住这类现象的独特属性, 而且细分的标准在同一分类中前后不一致。

 11 应星:

 《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四个个案的比较研究》 , 载《社会学研究》 , 2007 年第 2 期, 第 2 页。

 王战军:

 《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及其多维分析》 , 载《政法学刊》 2006 年第 5 期, 第 12 页。

 对于群体性事件违法性的讨论可见:

 王国勤:

 《“集体行动” 研究中的概念谱系》 , 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2009 年第 5 期, 第 32 页。

 于建嵘:

 《中国的社会泄愤事件与管治困境》 , 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2008 年第 1 期, 第 4-5 页。

 笔者认为, 从程度上很难区分应星所说的“个别的、 轻微的” 违法现象, 而王战军所认为“群体性事件中所使用的方式都是未经合法许可的” 也很难一概而论。

 “违法性” 不应成为“群体性事件” 这一总体的、 “统摄性” 的概念的内在规定性。

 2

  行动而言, 合法的行动和非法的行动往往交织在一起, 行动者可能同时使用合法和违法的方式。

 而且如果将群体性事件定义为是非法的, 那么很多“依法” 或“以法” 维权抗争事件就无法包含在内。

 12(2)

 有些学者强调群体性事件的 “负面性” 或“社会危害性” 。

 13 很多群体性事件的确具有危害性, 但应清醒的看到, 虽然有些群体性突发事件,表现非常激烈, 社会影响也很大, 但“它是一种带有对抗性色彩的人民内部矛盾” 。14“一味强调群体性事件的危害性、 违法性特征, 甚至认为这类事件同一般的‘群体利益的表达行为’ 有本质区别, 在经验上和学理上也是经不起推敲的” 。

 15 而且也有些群体性事件基本在理性可控范围内, 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如果一味强调其负面的“社会危害性” , 就无法囊括这些事件。

 (3)

 有些学者强调群体性事件的“目的性” 。

 比如, 邱泽奇认为群体性事件是“为达成某种目的而聚集有一定数量人群所构成的社会性事件, 包括了 针对政府或政府代理机构的、 有明确利益诉求的集会、 游行、 示威、 罢工、 罢课、 清愿、 上访、 占领交通路线或公共场所等” 。

 16 但有些学者认为这种“为达成某种目的” 之说又无法涵盖没有明确目的的事件, 比如“社会泄愤事件” 或说“非直接利益冲突” 。

 17

  所以, 群体性事件作为对中国转型时期这类新矛盾的一种总体的、 “统摄性” 的提法,应该能够囊括转型时期所有这类新型的社会冲突。

 笔者认为, 这些概念能够达成共识的、能够共享的内在规定性有三点 18:

 (1)

 “群体性” ; 群体性是指参与人数, 这是形成群体性事件最基本的要素。

 (2)

 “官民冲突性” 或“对抗性” , 即“发起者是普通民众、行动诉诸对象是 12 Li Lianjiang and Kevin J.

 O’ Brien,

 Villagers and Popular Resistance in Contemporary China[J] . Modern China,

 1996(1) , Volume 22; Kevin J.

 O’ Brien and Li Lianjiang,

 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p. 4.

 13“群体性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 扰乱社会, 危害公共安全, 侵犯公民人身 权利和损害公私财产安全的社会事件。

 ” 见林维业、 刘汉民著:

 《公安机关应对群体性事件实务和策略》 , 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 2008 年版, 第 1 页。

 《公安

 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 , 公安部 2000 年 4 月 5 日。

 该规定认为群体性事件是“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 扰乱社会秩序, 危害公共安全, 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 这一定义强调群体性事件的“违法性” 和“危害性” 。

 中共中央办公厅 2004 年制定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 中认为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 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通过非法聚集、 围堵等方式, 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 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 形成过程中的串联、 聚集等活动。

 淡化了“危害性”

 , 却强调了 “违法性” 。

 参见于建嵘:

 《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 , 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9 年第 6 期。

 14 朱力:

 《中国社会风险解析——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冲突性质》 , 载《学海》 2009 年第1 期, 第 75 页。

 周永康指出, 深入分析这些群体事件, 基本上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具有非对抗性, 基本上属于经济利益诉求问题, 没有明显的政治目的。

 《和谐社会首重稳定群体性事件多发亟待关注》 ,

 phoenixtv.

 com/phoenixtv/72623842526232576/20050706/580196. shtml。

 15 王国勤:

 《“集体行动” 研究中的概念谱系》 , 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 2009 年第 5 期。

 有些学者给出了较为中性的定义, 比如邱泽奇:

 《群体性事件与法治发展的社会基础》 , 载《云南大学学报》 2004 年第 5 期第 54-56 页。

 16 邱泽奇:

 《群体性事件与法治发展的社会基础》 , 载《云南大学学报》 2004 年第 5期第 54-56 页。

 17 于建嵘:

 《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 , 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9 年第 6 期, 第 115 页。

 钟玉明、 郭奔胜:

 《社会矛盾发新警号:

 无直接利益冲突苗头出现》 , 《望新闻周刊》 2006 年 10 月 17 日。

 18 于建嵘认为群体性事件有四点共同的规定性:

 群体性、 违法性、 共同行为取向、 社会影响。

 第二点现实中边界很模糊, 第三点和第四点是不言自明的, 已经包含在第一点中, 所以只有群体性是所有定义都承认的。

 参见于建嵘:

 《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 , 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9 年第 6 期, 第 115 页。

 王国勤认为有三点共享的基本特征:

 发起者是民众而诉诸对象是基层政府或其代理机构、 群体性、 行动方式是从有节制的到逾越界限的连续谱系。

 王国勤:

 《“集体行动” 研究中的概念谱系》 ,载《华中师范大学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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