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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协调小组工作规则
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协调小组工作规则
(2019 年 5 月 14 日中共 XX 市 XX 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机构性质和机构设置
第一条 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
小组)是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下设的协调
小组,承担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执法协调小组、司法协调小组、
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协调小组调整增减由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协调小组设组长 1 人,由有关区领导担任;副组长若
干人,由有关区领导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成
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第四条 协调小组下设联络员,负责同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
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依法治区办)联系。
二、职责任务
第五条 协调小组对本领域法治工作的统筹协调承担主要责
任,负责协调推动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在本领域的落
实。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本领域法治工作重大问题,协调推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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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治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承担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协调小组领域内全面依法治
区工作在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承担相关工作任务。
第七条 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科室负责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
与区委依法治区办的日常联系。
第八条 执法协调小组组织研究本区严格执法方面的重大问
题,协调推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法。
第九条 司法协调小组组织研究本区司法制度和司法政策方
面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进司法公
正高效权威。
第十条 守法普法协调小组组织研究本区全民守法和普法方
面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法治社会建设,推进实现社会治理法治
化。
第十一条 协调小组根据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
研究制定本领域法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工作
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 协调小组负责推进本领域法治监督各项工作,确
保法律法规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
第十三条 协调小组组织开展对本小组负责事项的督办,协
调督促相关单位(部门)落实本领域法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协调小组总结本领域法治工作情况,向委员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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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年度工作报告;涉及本领域的重大举措或者拟开展的重要试点,
应当及时向委员会报告。
三、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协调小组根据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者专题会议。
第十六条 协调小组会议由组长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协调
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其他相关单位(部
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协调小组会议议题由协调小组组长确定。凡需提
交协调小组会议审议讨论的文件材料,由相关成员单位牵头起草、
征求意见、修改完善。重大事项经协调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
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协调小组会议纪要由协调小组组长签发。会议纪
要印发本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并报送委员会主任、副主
任、委员,抄送区委依法治区办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单位(部门)
或街道。
四、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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