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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工作规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工作规则,供大家参考。

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工作规则

 

 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工作规则

 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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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区委

  议事协调机构,统一部署和组织全面依法治区工作,直接受区委及

  其常委会领导,坚持为区委服务、对区委负责。

  第二条 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委员由区

  有关领导同志及相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

  室,以下简称区委依法治区办),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区委依法治区办设在区司法局。

  第四条 委员会下设 3 个协调小组,即执法协调小组、司法协

  调小组、守法普法协调小组,承担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根

  据工作需要,依照有关程序报委员会审议后,适时调整协调小组设

  置。

  二、职责任务

  第五条 在区委领导下,委员会统筹全面依法治区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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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依法治区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

  促落实。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和市委全面依法

  治市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面依法治区工作,坚持依法治国、依

  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一体建设,研究全面依法治区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科学

  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协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等。

  第六条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指导、推动、督促区委有关全

  面依法治区决策部署的组织落实,指导各协调小组和全区各街道

  各单位(部门)法治工作;研究制定全区执法、司法、守法普法等方

  面的重大原则、方针政策、总体方案、改革举措;统一部署全面依

  法治区重要工作任务和重要试点;研究决定全区全面依法治区重

  大决策,统筹协调处理全面依法治区工作重大问题;协调推进法治

  监督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行

  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的作用;

  研究部署重大法治工作督察,总结推广法治工作经验,推进全面依

  法治区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办理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及其

 办公室和区委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委员会对区委有关全面依法治区的决策部署,以及

  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全面督查

  和专项检查。

  第八条 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题调研,包括开展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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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题研究、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

  三、会议制度

  第九条 委员会在委员会主任主持下讨论决定全区全面依法

  治区重大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委员会专

  题会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区委依法治区办根据委员会主任

  要求或者在征求委员会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

  报委员会主任(或者由其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委员会重要会议议

  题提交区委常委会审议。凡需提交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

  由相关区级单位(部门)牵头起草、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由相关协

  调小组审议后,报区委依法治区办汇总。委员会年度议题计划经区

  委依法治区办汇总后,报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者由其委托的副主

  任)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根据会

  议讨论议题的需要,可邀请其他区领导和有关单位(部门)或街道

  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名单于会前报委员会主任(或者由其

  委托的副主任)批准确定。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纪要根据会议研究的结论性意见整理,

  由委员会主任签发,作为会议决定事项的依据。会议纪要印发委员

  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协调小组组长和副组长,以及与会议决定

  有关的领导同志和有关单位(部门),并报送区委常委,抄送区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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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委会党组、区政府党组、区政协党组;需要通报全区的,应及时

  印发。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形成的结论性意见和工作部署,由各

  协调小组、各单位(部门)和街道贯彻落实,并按规定时限向区委依

  法治区办报告办理结果。区委依法治区办负责检查督办,并向委员

  会报告。

  四、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各街道和区各有关单位(部门)每年应当通过区委

  依法治区办向委员会报告本街道本单位(部门)法治工作情况,包

  括主要举措、工作成效、经验体会、存在问题及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各街道和区各有关单位(部门)法治工作的重要决

  定和方案,应当向区委依法治区办备案。重大举措或者拟开展的重

  要试点,应当通过区委依法治区办报委员会审批。经委员会审议确

 定的重大事项,上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或市委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严格遵

  守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廉洁自律准则,严格遵守执

  行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严格遵守中

  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市委、区委贯彻落实办法,以身作则、严格自律,

  自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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