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当前基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供大家参考。
当前基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近年来, 随着地方政府城市化建设力度的加大, 其投融资项目也不断增加、 投资资金逐年递增。
各级地方政府对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也更加重视, 同时对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地方政府投资审计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也愈发明显, 值得我们深思和探讨。
笔者就当前基层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思考, 谈些个人看法。
一、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复合型人才短缺。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涉及的审计事项复杂、 专业性强, 这就要求审计人员最好是同时具备工程造价、 财务管理、 法律等方面知识和经验。
例如, 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 需要审计人员具备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知识; 对工程合同管理的情况进行评价, 审计人员需要具备合同法等法律方面的知识和经验等。
由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人才短缺, 目前审计干部大部分只懂财务, 而既懂工程又懂财务的复合型人才几乎没有。
专业人员的匮乏是基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二)
审计手段、 方式落后, 事后审计造成审计力度不够。
目前,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绝大部分是事后审计, 事前介入和事中控制不够, 特别是对投资项目选择的决策过程难以施加影响; 目前在投资审计领域中推广采用的跟踪审计方法, 在基层审计机关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尚未开展。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只能对工程造价进行
审核, 对项目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或不按基建程序办事的事实从未披露, 这就造成审计深度不够, 难以发现较深层次存在的问题。
此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缺乏客观评判标准, 审计机关、 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各自标准和操作习惯进行审计审核, 主观判断多, 审计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三)
审计程序、 操作不规范, 存在审计风险。
当前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存在许多不规范的行为, 给审计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具体表现:
一是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事后审计为主,现场复核数据尤为重要, 但社会中介机构在进行现场复核数据时记录不全, 无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的签字认可, 以致影响最终结果。
二是委托审计未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制发审计通知书, 以工程造价定案单代替审计工作底稿和取证单。
三是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监督不够, 审计复核流于形式。
中介机构在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相关资料和审计报告后, 只能进行了简单复核, 未能真正做到查漏补缺。
二、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建议及思考
(一)
坚持人才优先, 加强人才培训进度。
1. 积极争取党委、 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支持, 成立政府投资审计中心等相关机构, 明确其编制、 职能等, 从而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2. 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审计专业人员待遇。
由政府参照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待遇情况, 对该专业引进人才制定有关优惠政策, 从高校
毕业生或社会中介组织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工程决算审计专业人才。
3. 采取“走出去” 的办法, 通过脱产学习和培训等方式, 帮助现有的投资审计人员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4. 建议上级审计机关抽调基层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参加一些大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进行“实战练兵”, 以取得以审代训的的效果。
(二)
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
借助力量, 缓解矛盾。
把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作为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补充力量, 以解决当前基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人员少、 任务重的这一突出矛盾, 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以实现政府投资审计成效的最大化。
在委托审计过程中, 如何保证委托审计质量, 降低审计风险, 应把握以下几点:
1. 在确定选聘造价咨询机构和人员时, 引入竞争机制, 本着公开、公平、 公正、 诚实信用的原则, 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 选用信誉高、 力量强的造价咨询机构和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通过公开招标这一形式确定造价咨询机构和人员, 提高审计质量, 降低审计风险和费用。
2. 签订委托合同, 明确责任。
将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查证。
审计机关在委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 应对委托审计项目与造价咨询机构签订《工程造价审计委托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委托审计事项、 委托范围、 审计时限、 双方责任、 审计纪律、 取费标准、 质量要求、 处罚标准等内容, 明确责任。
3. 加强审计廉政教育。
对参审人员进行事先教育, 警钟长鸣, 坚持以审计“八不准” 为基础, 筑牢廉洁审计关。
(三)
加强管理, 提高委托审计质量。
1. 加强对委托中介机构项目投资审计业务的指导和工作协调。
审计机关须向造价咨询机构提出投资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使造价咨询机构审计能符合审计机关的业务质量求, 如:
审计报告的撰写、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等内容。
审计过程中, 向造价咨询机构派驻一名联络员, 负责交接资料、 督察进度、 工作协调、 监督造价咨询机构及人员等具体事宜, 特别是在资料交接时必须填写清单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对于重大审计项目, 审计机关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即以国家审计人员为主审, 全程参与审计过程, 协调各方面联系, 协助处理重大事项, 监督审计过程, 避免审计风险。
2. 加强政府项目投资审计的质量控制工作。
工程项目审计具有政策性强、 技术要求高、 业务知识涉及面广的特点, 没有健全完善的内部工作制度和规范的审计工作流程, 工程项目审计就缺乏权威性。
因此在工程项目审计中, 必须对委托的中介机构项目投资审计结果严格实施“三级复核制” , 做到审计证据充分有力、 审计结论科学合理、 审计意见恰当可行。
在中介机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后, 应进行认真复核。
对有审计漏项或审计事项事实不清楚的, 应要求中介机构补审或重新核实; 对问题定性不准确的, 要重新修改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
同时, 要求中介机构协助做好审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3. 对工程结算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抽查。
在中介机构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后, 按委托项目的一定比例进行质量抽查。
在具体组织上, 由审计机关直接抽查, 或是指定另外社会中介机构抽查。
在抽查内容上, 重点对工程量、 材料用量及价差调整、 定额套用、 取费标准等进行抽查。
对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值与抽查审定值相比超出国家规定幅度的, 审计机关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或拒付委托项目审计费,并不再委托今后的投资审计项目。
(四)
实行工程审计责任追究制。
1. 加强监督, 关口前移。
对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派驻工程审计员的制度, 监督关口前移。
同时实行派驻工程审计员质量监督责任制。
2. 加强对所聘造价咨询机构执业质量进行审计监督, 防止其受利益驱动, 与施工企业串通而出现工程审计走过场、 搞形式的现象。每年底, 我们对所聘造价咨询公司的业绩进行年终考评, 对利用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一经查实, 将实施责任追究。
3. 加强对建设、 施工、 监理机构等全方位的监督, 严格各自的职责和范围, 加大查处的力度, 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的程序造成损失浪费和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要追究建设单位的领导责任及相关人员的渎职责任。
对施工单位有意高估冒算的, 不仅要按规定进行调整, 而且要根据金额大小、 危害程度处于适当的罚款。
对于勘察、 设计、 监理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移交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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