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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一、 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 维护公共秩序, 促进管理有序、 安全舒适、 环境宜人、 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建设,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 制订本规约。
二、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 应与本规约一致。
三、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并予以说明。
物业第一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 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 由第一买受人对本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其效力及于此后的物业买受人。
四、 若本规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则该条款无效, 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一部分
物业基本情况 (应与买卖合同内容一致)
五、 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
物业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六、 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位于:
, 建筑面积为:
。
七、 物业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资质等级及资质证书编号:
。
注册地址:
。
邮编:
。
联系电话:
。
第二部分
物业的使用、 维护和管理
八、 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接受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二)
参与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三)
监督前期物业服务机构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
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
授权物业服务机构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 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
对本物业区域内影响业主共同利益、 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
(七)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提出补充、 修改本规约的建议;
(八)
法律、 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权利;
九、 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向物业服务机构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二)
按规定交存、 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三)
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
配合物业服务活动;
(五)
按照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 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互助友爱, 和睦相处;
(六)
出租、 转让物业时, 告知承租人、 买受人遵守本规约;
(七)
参加业主大会并予以表决;
(八)
法律、 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义务。
十、 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 享有业主的权利, 履行业主的
义务。
十一、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行使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时,不应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也不应损害其他业主、 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 安全、 整洁以及公平合理、 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遵守供电、 供水、 供热、供气、 排水、 通行、 通风、 采光、 装饰装修、 环境卫生、 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十三、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
确需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 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告知物业服务机构、 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
十四、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要装修房屋的, 应告知物业服务机构, 签定房屋装修服务协议, 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 服务内容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应及时恢复; 给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五、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 电、 气、 暖等设施设备, 不擅自拆改。
十六、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 未预留设计位置的, 应与物业服务机构协商确定合理的位置, 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的处理。
十七、 遵守本物业区域车辆行驶和停放的规定。
十八、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饲养动物的, 应符合有关规定。
十九、 本物业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
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主体结构、 改变房屋外观;
(二)
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 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三)
违章搭建、 私设摊点;
(四)
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 杂物;
(五)
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 易爆、 剧毒、 放射性物品, 排放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 噪声、 光、 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六)
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 张贴、 涂改、 刻画;
(七)
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
法律、 法规和本规约禁止业主的其他行为。
二十、 物业保修期满后,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
因维修养护不及时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一、 各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的维修养护。
因维修养护需要进入物业专有部分时, 业主、 物业使用人、 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机构应事先告知, 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给予配合。
因阻挠维修养护, 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阻挠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二、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 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二十三、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 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时, 应当事先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确实无法通知到的, 物业服务机构可在公安部门、 社区居委会和其他无利害关系业主的监督下, 先行进行维修, 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并做好善后工作。
二十四、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 确需临时占用、 挖掘道路、场地的, 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提前公告, 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二十五、 利用依法归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 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所得收益归相关业主所有, 分配及使用由相关业主共同约定。
第三部分
物业服务费用
二十六、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特约服务的, 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二十七、 业主出租物业, 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业主负连带责任。
转让物业的, 业主应与物业服务机构结清各项费用。
二十八、 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交存、 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归集数额的 30% 时, 应当按规定续交。
第四部分
附则
二十九、 业主、 物业使用人、 开发建设单位、 物业服务机构违反本规约约定的, 受侵害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十、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 是指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 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 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三十一、 本规约所称物业使用人, 是指房屋承租人、 共居人。
三十二、 本规约由业主、 开发建设单位、 物业服务机构各持一份。
三十三、 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附件, 自物业第一买受人签字承诺之日起生效(承诺书见附件), 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附件:
承诺书
附件:
承 诺 书
本人是
物业项目
座
房号的买受人, 已详细阅读并承诺遵守“× × × 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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