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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 暂行条例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25 号
月
发
管
行
设
放
才
择
关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已经 1993 年 424 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布, 自199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3 年 8 月 14 日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理, 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 廉洁, 提高政效能, 根据宪法, 制定本条例。
为的兼优第中基备的二心本的原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开路线; 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用人标准;贯彻公开、 平等、 竞争、 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 受法律 组规 务 公 接 服 被
保护。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
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执行务;
(三)
密切联系群众, 倾听群众意见, 受群众监督, 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
维护国家的安全、 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 勤奋工作, 尽职尽责, 从命令;
(六)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
公正廉洁, 克己奉公;
(八)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免职、 降职、 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
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 福利律 组规 务 公 接 服 被
保护。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
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执行务;
(三)
密切联系群众, 倾听群
众意见, 受群众监督, 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
维护国家的安全、 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 勤奋工作, 尽职尽责, 从命令;
(六)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
公正廉洁, 克己奉公;
(八)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免职、 降职、 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
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 福利三 五 员 七 员 九 员 职以作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
国务院总理:
一级;
(二)
国务院副总理, 国务委员:
二至级;
(三)
部级正职, 省级正职:
三至四级;
(四)
部级副职, 省级副职:
四至五级;
(五)
司级正职, 厅级正职, 巡视员:
至七级;
(六)
司级副职,厅级副职, 助理巡视:
六至八级;
(七)
处级正职, 县级正职, 调研员:
至十级;
(八)
处级副职, 县级副职, 助理调研:
八至十一级;
(九)
科级正职, 乡级正职, 主任科员:
至十二级;
(十)
科级副职, 乡 级副职, 副主任科:
九至十三级;
(十一)
科员:
九至十四级;
(十二)
办事员:
十至十五级。
务及经第及国历十所家确一在公定条职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 按照所任位的责任大小、 工作难易程度员的德才表现、 工作实绩和工作按 科开标 府民 限 家 序 德 人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需要, 增设、 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 应当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 录 用 员考准第以试择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采用公、 严格考核的办法, 按照德才兼备的优录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 对少数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 必须在编制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 应当具备国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进行:
(一)
发布招考公告;
(二)
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
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
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 道品质、 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
根据考试、 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员名单, 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 经国务院人可 员织 录织 录工历二 为格 接 对核 坚合 时的 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的录用考试, 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用考试, 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
用作的年第的经国。
十国历家 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家公务员, 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
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公务员, 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一年。
试用期满合格的, 正式任职; 不合的, 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 应当受培训。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 国家公务员的德、 能、 勤、 绩进行全面考, 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 应当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 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考核和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基础。
人可 员织 录织 录工历二 为格 接 对核 坚合 时的 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的录用考试, 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用考试, 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
用作的年第的经国。
十国历家 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家公务员, 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
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公务员, 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 试用期一年。
试用期满合格的, 正式任职; 不合的, 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 应当受培训。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 国家公务员的德、 能、 勤、 绩进行全面考, 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 应当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实
行领导与群众相结, 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考核和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基础。
的 办 合会 突 和 顾 的 和 嘉誉 家 序
(一)
忠于职守, 积极工作, 成绩显著;
(二)
遵守纪律, 廉洁奉公, 作风正派, 事公道, 起模范作用的;
(三)
在工作中有发明、 创造或者提出理化建议, 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效益的;
(四)
爱护公共财产, 节约国家资财有出成绩的;
(五)
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 使国家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
在抢险、 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身, 做出贡献的;
(七)
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 有功绩;
(八)
在对外交往中, 为国家争得荣誉利益的;
(九)
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
奖, 记三等功、 二等功、 一等功、 授予荣称号。
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公务员, 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纪 律纪 或政参 用 政 益 信 利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律, 不得有下列行为:
者府加(参的罢一加集工)
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 组织非法组织, 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组织或者;
(二)
玩忽职守, 贻误工作;
(三)
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
压制批评, 打击报复;
(五)
弄虚作假, 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
贪污、 盗窃、 行贿、 受贿或者利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
挥霍公款, 浪费国家资财;
(八)
滥用职权, 侵犯群众利益, 损害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
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
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
(十一)
参与或者支持色情、 吸毒、 迷、 赌博等活动;
(十二)
违反社会公德、 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
经商、 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性的经营活动;
十者的经分 记 资 别得 法 楚完 依定备 员 十半
但 (十四)
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一条所列违纪行为, 尚未构成犯罪的, 或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违纪行为情节轻微, 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也可以免予行政处。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 记过、 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 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
受行政处分期间, 不得晋升职务和级; 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 并不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 处分国家公务员, 必须依照定程序, 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 应当事实清、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 手续备。
第三十五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 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 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 应当报上级机关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 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年是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 分别在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
, 解除降级、 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 贡 资 处人 须作 须 备上两 照 生 资 核 、 原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 有特殊献的, 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 晋升职务、 级别和工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
第八章 职务升降 第三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 必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注重工实绩。
第三十九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 必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拟一个第任级以四职领上十务导职条所职位 国家公务员晋升职务, 应当具要求的资格条件; 其中拟晋升务的, 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任职的经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 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预选
对象;
(二)
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格审查;
(三)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
选 行 当表升 被转以 职其 制 级权 一 入
(四)
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应当进任职培训。
按现。
确任降第照和但第定同职四规工是四为级。
十定作必二的实须条职绩按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 应务序列逐级晋升。
个别德才特别突出的, 可以越一级晋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
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的, 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其他职务的,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 第四十四条 任免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务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结果, 按照规定调整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九章 职务任免 第四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 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限和程序任免国家公务员。
第四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的, 应当予以任职:
(一)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二)
从其他机关及企业、 事业单位调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三)
转换职位任职的;
一 年 职在 单 导定 会对 (四)
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五)
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的, 应当予以免职:
(一)
转换职位任职的;
(二)
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三)
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
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以上的;
(五)
退休的;
(六)
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 确因工作需要, 经任免机关批准, 可以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位兼任职务。
第五十条 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 由国家另行规。
第十章 培 训 第五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 社发展的需要, 按照职位的要求, 有计划地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一 年 职在 单 导定 会对 (四)
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五)
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的, 应当予以免职:
(一)
转换职位任职的;
(二)
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三)
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
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以上的;
(五)
退休的;
(六)
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 确因工作需要, 经任免机关批准, 可以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位兼任职务。
第五十条 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 由国家另行规。
第十章 培 训 第五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 社发展的需要, 按照职位的要求, 有计划地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格平格机 保 作内动 定程 担导换 员 有内职 原
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必须经考核, 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 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
考的, 应当到行政学院或者其他指定的构接受培训, 然后正式任职。
过想核培严水合训 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后, 不再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需部)第要的。
五十八条 转任, 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 跨部门调 国家公务员转任, 必须符合拟任职务规的条件要求, 经考核合格后, 按照规定的序办理。
任职。
第五十九条 轮换,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务的国家公务员, 有计划地实行职位轮 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轮
换, 按照国家公务管理权限, 由任免机关负责组织。
计到务第划基。
六十条 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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