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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公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安全,对出入公司人员、车辆、物品的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出公司的人员、车辆及物品。
第二章 人员出入管理 第三条
公司员工 (一)
员工在上下班时应穿戴公司统一标志方可以进出厂门。
(二)
员工在上班时间需出厂时,应填写“出厂证”,由该部门有关主管签字后,凭证出入厂。出厂时应将“出厂证”交警卫,由警卫签注出入厂时间并保存备查。
(三)
公司部门主管及因公需经常出入厂者,可由行政部统一拟定名单,经总经理批准后,可自由出入厂门。
(四)
自由出入人员每次出入厂时,警卫人员应在“自由出入人员进出登记表”上登记,若经查有弄虚作假者因私出厂,将处以书面警告以上处分。
(五)
自由出入人员如因工作变动,不需自由出入时,其部门直属主管应立刻告知行政部,再由行政部通知警卫室。
(六)
员工(包括自由出入人员)带有物品、驾驶或乘座车辆时,应按“物品出入管理”或“车辆出入管理”制度执行。
(七)
员工第二天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准时入厂的,应在前一天办理好“出厂证”交警卫室,因故未能及时办理的,在当天上班前由其有关主管领导及时通知警卫室,并补办“出厂证”;员工因公、请假出厂或在工作日内不能返回的,应在“出厂证”上给予注明。
(八)
员工上班迟到的(自由出入人员、已办理相关手续及工作时间不固定的除外),警卫人员对该人员的部门、岗位、姓名、迟到时间等作好记录。
(九)
每星期一,警卫人员须将在前一星期收到的注明请假出厂的“出厂证”及“迟到统计表”交人力资源部备查出勤记录。无警卫签署进出时间的“出厂证”不得作为考勤的依据。
(十)
不上班的员工需要出入公司的,须向警卫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出入。
第四条 非公司员工 (一)
领导、客户等重要宾客来公司时,应由接待人员和部门事先通知保卫科或警卫室,以便及时开门迎接宾客的到来,警卫室对通知部门、人员及进出时间等情况也应及时记录。
(二)
需经常出入的临时工、外协厂、快递人员和工程承包商及其雇用人员等人员经主办部门负责人、保卫科主管核准后,统一发给“出入证”。出入公司必须佩挂“出入证”,否则在每次出入时应办理“会客联系单”手续。
(三)
前来应聘、洽谈业务人员来司时时,警卫人员须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经该部门主管认可后才能准予出入。人员出入厂时,应填写“会客联系单”(同来的可在同一张填写),经警卫签注入厂时间后交来宾,存根联留存
警卫室。事毕由接待人签字后将会客单交警卫核对签注出厂时间。存根联定期交保卫科存查。
(四)
购买、参观、员工亲属等人员 1、 购买人员应填写“会客联系单”,只允许在购买领带需要的范围内活动,不得随便到其他场所。
2、 参观人员入厂,应由接待人员统一办理“会客联系单”,入厂时警卫应在“会客联系单”上签注入厂时间,参观完毕出厂由警卫签注出厂时间,并注明接待部门。参观公司重点保密区域,须经高层领导批准。
3、 参观时间以日班的上班时间为限,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不在此限。
4、 上班时间员工不得会客,如有特殊情况,由警卫打电话到员工所在部门
通知员工到警卫室会客;员工上下班的接送,一律到大门口为止。
(五)
外来人员带有物品或驾驶车辆时,应参照“物品出入管理”或“车辆出入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车辆出入管理 所有进出车辆如载有物品,应参照“物品出入管理”制度共同执行;外来及公司内部车辆只准停入公司规定的指定位置。
第五条 外来车辆 (一)
入厂 1、 经常来公司的领导、贵宾、客户等车辆的车牌号码,由行政部统计核准后,交警卫室保存,警卫人员应牢记这些车辆的号码。
2、 经常往来的外协厂、快递公司、工程承包商等车辆,到保卫科申领“麦地郎业务用车”牌,此类车辆进厂时可不用填写“会客联系单”,但警卫对进出时间应作记录。
3、 未符合以上两条的车辆进厂都应填写“会客联系单”,并按本制度第四条有关规定办理。环卫部门的垃圾清运车,允许自由出入作业。
4、 出租车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厂区。
(二)
出厂 1、 交货车辆卸货后空车出厂凭主办人员签收的“送货单”、开具的“收货单”或签字的“会客联系单”,经警卫核对签注时间后出厂。如有他厂物品装载于同一车辆内者,必须在以上有关单据中注明。
2、 装运公司各种货品的车辆必需凭主办部门签发的“发货单”或签字的“出厂证”,警卫核对并签注时间后出厂。
3、 所有外来车辆的出入,警卫人员都必须记录在“车辆进出登记表”中。
第六条 公司内部车辆 1、 公司及公司员工自备车辆车牌号码由行政部统计好后,告知警卫室,这些车辆在上下班时可以免办“入厂证”。当有新车增加时,有关人员应立即通知行政部,以便警卫及时掌握。
2、 但如果公司内部车辆装运各种货品出厂时,应持有经相关批准人签字的“发货单”或“出厂证”,经警卫核对并签注时间后出厂。
3、 如果在上班时间,除经批准可以自由出入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乘座车辆出厂,都必须提供相关批准人签字的“出厂证”。
4、 下班后,公司的公务用车的出入,警卫必须对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登记。
第四章 公司统一标志、出入证及业务用车牌管理
第七条 公司员工
(一)
公司统一标志由行政部负责监制。
(二)
出入厂应使用规定统一标志,对未按规定使用统一标志者警卫有权纠正,甚至阻止其进厂。
(三)
遗失统一标志应及时向行政部申请补发,并交工本费
元。
(四)
使用他人统一标志蒙混出入厂者,一经发现,由人力资源部记警告一次。
(五)
公司员工因统一标志遗失等原因申请补发者,在未拿到正式该标志前,应向保卫科申领“出入证”,交工本费
元。
(六)
标志补领后须将“出入证”归还保卫科,即退还工本费;如遗失,工本费不予退还。“出入证”借予他人使用或借故不予归还者,保卫科通告使用人所属部门限其及时归还,并由人力资源部记警告一次。
第九条
非公司员工 (一)
申领“出入证”或“业务用车牌”时暂收工本费分别每张
元或
元,归还时退还。
(二) 不需要时,应将“出入证”或“业务用车牌”交回警卫室或保卫科。
(三) 遗失“出入证”或“业务用车牌”者,工本费将不予退还。保卫科应立即换制,以防他人留用;如借予他人使用被查获,即取消其入厂资格,并承担对本公司造成各种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物品出入管理 第十条 外来物品 (一)
入厂:厂商携带自备工具或物品入厂应由厂商填写“厂商自备工具、物品进厂清单”,经警卫查对签注入厂后留存,作为厂商出厂的凭证。
(二)
出厂:厂商携带自备工具或物品出厂时,应由警卫核对原留存的清单无误后,
并签注出厂时间后放行。
(三)
装有其他公司物品的送货车辆,应在入厂时明确说明。
(四)
绝对禁止任何人员携(夹)带违禁品、危险品或易燃易爆品入厂。
第十一条
物品出厂 (一) 各种物品(不包括产品)出售、退货、借出、归还、外发材料等出厂、退回厂商的机件材料、出厂维修的设备等,都应凭“出厂证”办理出厂手续,并在“出厂证”上注明该物品的有关内容。
(二) 物品出厂时(产品发货除外),经警卫人员查对在有关单据中注明的具体内容,无误后签注出厂时间,由警卫室暂存,以便核查。
(三) 如带有公司财物出厂,应主动出示“出厂证”等相关证件,如有拒不出示相关证件,并拒绝接受检查时,警卫人员应立即联系保卫科主管强制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报请公司作出相应处理。
(四) 领带、面料等产品的出货,按公司的另外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保卫科制订并负责解释,经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三条
本制度实施后,对现有的类似制度自行停止,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如考勤、奖罚等可执行相应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保卫科,教育员工严格执行本规定,如对本部门员工管理不力,屡次出现违反规定的,要同时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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