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注入三方力量,化解矛盾纠纷——在全县加强三调联动工作会议上讲话(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注入三方力量化解矛盾纠纷
——在全县加强三调联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转型发展,各种矛盾和纠纷大量涌现,创新和拓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重要性日益凸显。今天的会议,我们主要是安排部署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三调联动工作,从化解矛盾纠纷入手,优化各项资源配置,促成各项调解机制全面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1.“三个保障”确保“三调联动”常态化运作。一是落实组织领导保障。成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领衔任组长,下设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3个专业指导调处中心。各乡镇各部门对应建立健全领导和工作机制,实现了层层传导责任、压实工作。二是落实调解网络保障。构建了三调联动横向到边,县、街、社区三层并举联动纵向到底的调解网络体系。各乡镇各部门均成立行政调解小组,其中人力资源、交通等部门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还分别建立了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针对多发类型案件,县法院分别与工商质监局、房管局、司法局、总工会联合成立消费纠纷调解委员会、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形成纠纷解决的强大合力。三是落实督查考核保障。县委县政府将运用“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化解突出社会矛盾纠纷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重要目标,对矛盾纠纷化解不力的单位,通过定期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
对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或引发重大案事件的,依规扣分甚至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2.“三有对接”确保“三调联动”长效化运作.一是强化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有机对接。针对群众发生矛盾纠纷找公安多、找调解组织少的问题,由综治领导牵头,派出所所长、司法所所长、交警中队队长、法庭庭长、社区干部共同组成调处力量。二是强化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序对接。县法院和县司法局共同选聘优秀首席调解员,参与法院和行政机关的日常调解工作。县法院法官坚持深入一线,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特别是对一些疑难复杂矛盾做到提前介入,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县法院专门成立立案调解团队,开展诉前引导分流,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方式快速处理纠纷。在案件进入法院后、正式立案前进行委派调解分流,将适合通过调解方式处理的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暂不予立案,委派给人民调解组织、专业调解组织以及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案件审理中开展委托调解和联动调解分流,充分发挥交通巡回法庭、消费纠纷巡回法庭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为其他案件的高效办理提供示范。三是强化矛盾调处与信访工作有效对接。坚持分级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坚持调处矛盾纠纷与解决信访问题相结合。在化解涉及群体性上访和非正常上访等突出矛盾纠纷中,综合运用各方调解力量和资源,认真负责地解决非正常上访人员的合理诉求。对于确实无法在短期内解决的,规划好解决方案,明确解决时限,落实稳控措施。
3.“三大创新”确保“三调联动”规范化运作。一是围绕一个“早”字,推动矛盾排查机制创新。按照排查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的要求,坚持做到三排查:经常排查,对一般性、多发性矛盾纠纷,按照县每月、街每半月、社区每周开展一次“拉网式”定期排查;
集中排查,针对国庆、春节等重大节日和“两会”等敏感时期矛盾易发的特点,集中力量开展排查;
联合排查,对重点工程、征地拆迁等一些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矛盾纠纷,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排查,避免各种矛盾问题叠加和漏管。二是围绕一个“实”字,推动矛盾化解机制创新。实行联线、联片、联合“三联并举”调处:对多发易发的矛盾纠纷,由街道、社区调解组织根据纠纷大小和不同性质分层联线调处;
对县域内发生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由街道调处中心组织有关单位联片调处;
对跨县域性、跨行业性的矛盾纠纷,由县“三调联动”办公室协调涉案单位的调解组织联合调处。落实责任、挂牌、包案“三个明确”:明确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将调处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岗、到人;
明确挂牌督办,对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采取会议督办,组织督导组下基层指导督办,下发督办单限期督办以及领导批示的重大事项实行专项督办等办法,确定专人负责,确保限期调处;
明确领导责任,对一些情况复杂、沉淀时间长、调处难度大的矛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制,做到包力量组织、包情况调查、包措施落实、包结果反馈,确保调处工作收到实效。三是围绕一个“优”字,推动服务配套机制创新。县司法局开展律师进社区活动,每周安排律师无偿接待群众咨询,并积极邀请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前往法律援助中心进行调解,对要求诉讼解决且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直接给予法律援助。与社会评价配套,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听证制度,通过听证给予矛盾双方面对面陈述和充分申辩理由的机会,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集中评议和现场监督。
4.“三大建设”确保“三调联动”科学化发展。细化完善了七项制度,即首席调解员、联席会议、分级排查、联合排调、信息通报、律师调解和跟踪回访制度,确保了“三调联动”工作实效。加强人民调解员、专业性行业调解员、行政调解员三支队伍建设,聘请专职和兼职人民调解员xx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各专调委员会配备调解员xx人,充实专家库成员xx人,覆盖医疗卫生、物业管理等xx个重点领域,并在行政单位设置首席调解员xx人,调解员xx人。县法院立案调解团队、派出所、交警大队、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有xx名工作人员参与“三调联动”对接、联调、处置等工作。坚持做到“三个统一”:统一培训,通过举办调解工作专项培训班、以会代训、法制宣传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技巧;
统一工作流程,专门制定“三调联动”工作机制,从接待、受理、调查、调解、制作文书到协议履行及跟踪回访等环节,都提出具体要求。统一印制调解文书,按照调解文书的统一标准,制作调解案件移交表、邀请函、调解结果确认书、移交单回复函等文书模板,确保了“三调联动”工作的有效开展。
1.组织不健全,缺乏沟通。目前在组织机构上没有建立统一的调解中心,基本上都还是各自为阵,根据上级要求,县、乡镇级下个文件,成立个领导小组,拟个实施方案,制定几条职责、制度挂在墙上便应付了事。有关部门特别是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很少召开联系会议,发挥的作用不明显。很多调解组织和机构的组成人员往往身兼数职,“几块牌子,一套人马”在很多地方屡见不鲜,很少有专人负责,业务骨干更缺,致使调解组织很难真正发挥作用。
2.机制运行乱,难以协调。在没有统一调解机构的情况下,基层政法单位包括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等各有业务管理范围,各有上级主管部门,开展业务衔接联动范围不清,职责不明。法庭、派出所基本上管辖几个乡镇,线长面广,仅能够做到专职专用。司法所隶属于乡镇党委和局党组双重管理,围绕乡镇党委、政府中心开展工作,大部分时间抓党委中心工作,实质性地开展“三调联动”工作,势单力薄。
4.办公经费少,缺乏保障。部分领导干部对于“三调联动”在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功能与作用上,缺乏足够的认识,思想上存在着形式主义,工作上务虚有余务实不足,从而对“三调联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开支等方面,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成了“花架子”、“样品工程”。基层政法单位条件较差,人头办公经费又没有到位,基层政府财政困难,加上调解案件基本不向当事人收费,因此长期缺乏必要的办公经费。司法所显得尤为突出,由于职级待遇低,福利补助无着落,工作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从而制约了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4.群众热情低,心存余悸。许多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包括行政调解在内参与热情不高,原因是调解不成还得打官司,调解成功了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也得打官司,浪费时间和精力,所以一旦有了矛盾想到的还是法院。有些矛盾纠纷久拖不决,久调不解,耽误了最佳调解时机,有些小事甚至拖成了大事,最终在追究责任时,互相推诿,互相扯皮,不承认是自己工作的消极被动导致严重后果。
1.健全各项保障制度,确保正常运转。健全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在县级建立一个统一领导机构,可由综治委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三调联动”领导小组不能有其名无其实,要尽快进入角色,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工作。在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对不够治安处罚的民间纠纷,轻微治安案件和主观恶性不大的轻微伤害案件,实现警民联调,优势互补,开展便民服务。法院以各派出法庭为主体,形成以“流动调解庭”为平台的部门联调联系制度,由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对重大疑难纠纷和跨县域、跨行业、跨部门的重大矛盾纠纷进行调处。各调解组织都要抽选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会出谋划策、会管理服务、会群众工作的人员从事“三调联动”工作,增强力量,解决有人干事、能干事的问题。应将“三调联动”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划拨到位,保证业务开展能够正常运转,特别是纸、笔、墨、燃油等起码的办公经费必须解决,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应纳入基层政府统一解决,要千方百计改善办公条件,优化工作环境,保障工作运转。
2.建立科学分流制度,实现三调对接。凡起诉到法院来的案件,在立案之前向其发放《诉前人民调解告知书》,告知其可以先进行人民调解,如果属于行政纠纷可申请行政调解,特别告知申请调解的好处,分析其中的利弊,使其接受调解。之后将案件分流到相关调解组织。在人民法院进入审判程序之后,对有可能调解的案件,法院主动跟相关调解组织联系,由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在调解组织的参与下共同调解,提高调解成功率。人民法院在送达判决书的时候或者在送达之后邀请有关调解组织进行判后答疑,解释相关的法律问题,使当事人能够服判息诉,同时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完善三调联动机制,加强协调工作。由各级综治办牵头,定期召开由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安排,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涉及范围广、影响大、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和民商事案件,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解决意见。既要由各级综治办牵头,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横向的联合排调活动,也要积极做好系统纵向的排调工作,形成排调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司法机关要及时和人民调解组织、有关行政部门互相通报所发现、受理的矛盾纠纷情况及调解工作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案件时,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组织,要及时做好判后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确保法院判决的顺利执行。
4.完善奖惩考核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各相关调解组织都要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对其进行平时与年终考核,加大工作的督促力度,并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表彰。对于在工作中溥衍塞职,不负责任,互相推诿,导致矛盾纠纷久拖不决,久调不解,甚至由小事拖成了大事的人员和单位,进行责任倒查,根据所造成的后果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使各单位和人员都能做到尽忠尽责,真正发挥“三调联动”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突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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