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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街道各类实施办法、细则汇编(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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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街道党委对区直部门派驻当地机构负责人的人事考核权和征得同意权的实施办法
关于落实街道建设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规划参与权的实施办法
关于落实综合性事项由街道对相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统筹协调和考核督办的综合管理权的实施办法
关于落实街道对辖区内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议权的实施办法
关于落实街道对派驻机构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参与权的实施细则
人大规范化建设办法(镇乡、街道)
关于落实街道党委对区直部门派驻当地机构负责人的人事考核权和征得同意权的实施办法
根据《xx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乡镇(街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x工〔xxxx〕x号)有关要求,现就落实街道党委对区直部门派驻当地机构负责人的人事考核权和征得同意权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下移重心。街道党委要加强派驻机构与街道机构力量的融合,促进各类资源在街道层面的整合协调、联动支撑,最大限度提升街道管理服务效能。派驻机构要围绕街道中心任务开展业务工作,自觉主动服从街道安排,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二、考核奖惩。书面述职。每年底,派驻机构应向街道党委提交书面述职报告。述职内容包括年度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作为评议考核派驻机构及负责人履职的依据。考核程序。派驻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由街道党委会同派出单位党委(党组)负责,重点考核派驻机构及干部完成日常工作、阶段工作目标和“急难险重”等工作情况。考核时,要充分听取街道党政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以及社区党组织、驻区单位、居民代表等相关方意见,组织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考核权重一般为派出单位xx%、街道xx%、群众满意度测评xx%。其中,在年度考核中,街道党委不同意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结果运用。对表现优秀的派驻机构负责人,街道党委可向组织部门或派出部门推荐使用;
对工作实绩差、群众满意度低的派驻机构负责人,街道党委可向组织部门或派出部门提出调整建议。
三、人事任免。函告征询。派出单位党委(党组)对派驻机构负责人提出干部任免、岗位调整、交流轮岗等人事决定前,应事先书面征求街道党委意见。讨论答复。街道党委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后,应及时召开党委会议进行讨论,一般在x个工作日内对征求意见予以明确答复。街道党委逾期未答复的,可视为同意。任免决定。经街道党委同意后,派出单位党委(党组)方可对派驻机构负责人进行正式任免或调整。街道党委对拟任人选有异议的,派出单位党委(党组)应与街道党委进行充分协商沟通。双方协商一致有困难的,由组织部门协调。
四、组织领导。组织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会同有关派出单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完善制度机制,确保派驻机构负责人人事考核权和征得同意权有效落实。街道党委要加强与派出单位的沟通联系,切实做好对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派驻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定期向街道党委报告派驻机构与本人履行职责、参与街道工作等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和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关于落实街道建设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规划参与权的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落实街道对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参与权,切实保障城市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更好地促进条块联动,提升基层治理效能,保障街道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三个公共”职能顺利履行。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街道规划参与是指在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阶段,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加强规划制定实施的社会监督。适用范围原则上以区级权限范围内的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公用事业项目为主。
三、主要内容
(一)规划调查评估阶段
规划编制牵头单位在开展各类规划研究、评估时,应会同街道,通过多种方式征集公众意见和需求。调查表和调查结果作为规划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
(二)规划方案编制阶段
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编制牵头单位应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将草案予以公示,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街道参与规划方案的协商讨论,充分了解本地区的城市发展和民生诉求,结合城市发展和公共利益,合理确定公共设施和规划管理要求。在公示期间,规划编制牵头单位可以会同街道等单位,安排工作人员开展草案解读和宣传等工作。规划编制牵头单位会同街道收集公众意见或建议后,应对公众意见或建议进行整理归纳,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予以采纳;
有利于改进设计方案的合理化意见或建议,予以充分考虑;
无法采纳或难予采纳的,应当向该意见反馈者书面告知说明,或会同街道采用听证会、现场公告等方式予以告知。
规划编制牵头单位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的处理结果可以委托街道组织公布,对于方案规划公示中引起较大争议的,规划编制牵头单位与街道共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规划报审阶段
规划编制牵头单位在报送审批材料中应附街道的意见,并将规划公示及征求公众意见的过程和情况整理形成公众参与报告,作为规划成果的附件一同报批。规划审批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阶段,应邀请街道负责同志列席,充分保障街道的全过程参与。规划批准后,街道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监督,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未按规划实施问题与情况。
关于落实综合性事项由街道对相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统筹协调和考核督办的综合管理权的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围绕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深化街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现管理重心下移、资源下沉、权力下放,通过赋权明责、优化机制、完善程序,强化街道统筹协调功能,落实街道综合管理权,确保街道责权相一致,全面提升街道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的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所指的街道综合管理权是指街道在履行区域内城市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等地区性、综合性工作时,由街道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派驻机构实施的统筹协调、考核督办等事项。
(一)协调处置
统筹协调。按照职责法定的原则,对于归属职能部门处置的问题事项,逐级上报对口承担的部门。对于职责交叉、需多部门协同解决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职能部门的综合管理问题事项,街道可以召集由相应职能部门及其派驻机构参加的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
处置反馈。通过街道派发的综合管理问题事项,相关责任主体要在第一时间开展处置工作,并及时向街道反馈处置情况。对经协调未能解决或者不属于街道统筹协调职责的综合管理问题事项,应当及时专报区工委管委,由区工委管委指定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联动联勤。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协调的执法机制,加强职能部门和街道执法联动,街道依托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指挥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派驻机构,开展区域内统一的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相关部门及其派驻机构要派员参加、依规履职。
(二)督办考核
跟踪督办。街道要对综合管理问题事项处置责任主体的处置情况进行跟踪核实和督促办理,相关责任主体需配合督办工作。同时,对未及时办理和处置的问题事项,要加强通报和问责,确保事件高效流转、处置。
考核评价。结合派驻机构属地管理有关规定,对街道综合管理问题事项处置情况的考核,纳入职能部门及其派驻机构的年度考核和评价。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强化街道在推进辖区综合管理工作中的统筹协调功能,整合条块资源,健全相关机制。各职能部门及其派驻机构要积极配合,形成整体合力,确保街道综合管理权落到实处。
(二)落实经费保障。按照“人随事转”“费随事转”原则,职能部门下沉职责事项,要同步下沉相应工作经费和资源,落实部门派驻人员和网格化管理的待遇和经费保障。
(三)加强队伍建设。对下沉街道的各类执法、管理和辅助队伍,街道可以统筹指挥,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派驻机构人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关于落实街道对辖区内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议权的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为深化街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增强街道服务能力和社会治理能力,进一步优化完善现有重大事项决策流程,切实落实街道对辖区内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建议权,更好地促进条块联动,保障街道更好履行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各项职责,推动街道辖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建议权涉及范围
区管委及其职能部门在研究制定、推进实施事关街道辖区内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时,涉及以下范围的,应当征询街道的建议,具体包括:
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
区五年专项规划、三年行动计划(教育、卫生、文化、市政、体育、老龄事业发展、基本公共服务、就业和社会保障、民政、社会治理等);
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承担的事项;
区年度为民实事项目;
区重大项目、区年度投资计划;
征地动迁等涉及街道管理职责的重大项目;
街道辖区内规划实施的城市更新、旧城旧居改造,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为老服务、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街道辖区内涉及属于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
其他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
三、工作流程
(一)建议的收集
区级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前期研究过程中,职能部门、项目建设主体应当根据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选取街道直接听取工作建议或者统一征询街道建议,征求意见范围由区管委、区级部门确定。
区级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前期研究过程中,职能部门、项目建设主体应当充分依托现有工作机制、工作流程,通过专题会议、书面征询等方式,征询街道的建议。
征求街道建议的过程中,征求意见主体应当保证街道有合理的研究反馈时间。
(二)建议的提出
街道可以根据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工作进度安排,根据辖区内的实际需求,主动向职能部门或项目建设主体提出工作、资金、项目等方面的建议。
在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推进实施阶段,街道可以结合政策实施、项目推进落实过程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社会稳定风险化解处置、工作优化完善等方面提出建议。相关建议直接提交职能部门、项目建设主体。
街道在对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提出建议的过程中,可以向职能部门、项目建设主体提出专业辅导方面的需求,职能部门、项目建设主体应根据街道的实际需求,积极予以辅导帮助。
(三)建议的处理
街道对于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建议,有关职能部门或项目建设主体应当认真研究,作为优化完善决策和项目建设方案的重要参考,并做好建议的回应工作。回应可以采取电话沟通、当面沟通、书面回复等形式。
对于街道提出的重要建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回复;
对于未予采纳的建议,应当向街道给予说明。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协调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街道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议权的工作协调机制,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依托已有的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制,保障落实街道行使建议权。
(二)健全沟通机制。相关职能部门或项目建设主体在研究酝酿有关工作中,如有必要,可以请街道委派有关负责同志参与具体工作,形成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
(三)健全督导机制。相关职能部门或项目建设主体应当征求街道建议而未征求的,由区管委予以纠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区工委管委或纪工委、监工委机关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政纪处分或政务处分。街道应根据工作实际如实提出建议,有必要征求群众意见的应当征求意见,对于超出建议权涉及范围的政策和项目可以不予回复。
关于落实街道对派驻机构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参与权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突出街道党委的轴心功能,增强街道统筹调度资源力度,现就落实街道对派驻机构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参与权,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派驻街道工作机构。
二、日常管理
对派驻机构人数较少、党员人数不足x人、无法单独成立党组织的,派驻机构人员党组织关系原则上转至街道党委机关党支部,由街道党委负责管理,参与街道的组织生活,日常的党建活动由街道统一组织。
对派驻机构干部管理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派驻机构人员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配合街道日常工作。
对派驻机构党员人数超过x人可单独成立党组织的,应及时成立党支部,党的关系隶属于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配合街道日常工作。
三、考核内容
述职评议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情况,基层党建工作、意识形态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上年度查摆的突出问题和上级党组织督查、巡视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思路措施等。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评议的,确定述职评议考核内容前要征求街道党委意见,并将街道年度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纳入述职评议考核内容。
四、考核办法
派驻机构无法单独成立党组织的,由街道负责考核,结合机关党支部每年开展的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派驻机构中的党员进行评价,结合机关干部年底考核,对所有派驻人员进行评价。
派驻机构单独成立党支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召集,结合基层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要求各派驻机构党组织书记参加述职,并邀请街道党委班子成员、街道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同志、部分村(社区)主要负责同志及部分工作人员参会,对各派驻机构党组织书记述职情况进行评价。
根据汇总平时调度、会议评议、专项考核等情况,结合年度支持街道工作力度,对派驻机构党支部书记抓党建情况进行分析研判,作出综合评价,并将按照“好、较好、一般、差”x个等次确定评价结果。
五、结果运用
考核评价结果及时向街道通报,与评先树优、任免奖惩挂钩。对重视基层党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要充分肯定,抓基层党建综合评价为“好”的,派驻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对思想上不重视、工作落实不到位、综合评价为“一般”“差”的,将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六、组织领导
落实领导责任。赋予街道党委对派驻机构述职评议考核参与权,是推进街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任务。街道党委和有关部门要统筹谋划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做好评议工作。
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派驻机构党组织每半年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道党委报告一次党建工作情况。对述职评议结果排名靠后、重点任务落实不力、党建工作问题较多的单位,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街道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问题特别突出的,区工委党群工作部将直接进行约谈,形成督促履职尽责工作机制。
注重宣传引导。要运用各类媒体,加强舆论引导,营造抓基层党建工作的浓厚氛围。大力宣传重视抓基层党建、工作成绩突出的派驻机构党组织书记履职尽责抓基层党建工作的典型做法,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及时总结推广述职评议考核中的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用基层经验指导基层实践,推动面上工作开展。
人大规范化建设办法(镇乡、街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镇(街道)人大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全x科学发展、转型发展、和谐发展的大局,加快建设环境优美、产业高端、社会和谐、群众安康的现代化新xx,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x/x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换届后的第一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要对新当选的代表进行集中培训。
第三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由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报告会议筹备和代表变动情况,通过会议议程,选举主席团,决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人员名单及其他事项。
换届后的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听取上次会议主席团关于大会筹备和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四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五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要议程:
(一)听取和审查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镇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审查和批准镇预算的调整方案;
(三)听取和审议镇人大工作报告;
(四)依法选举或者补选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
决定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依法提出的辞职;
(五)听取议案审查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关于议案审查情况和财政预算审查情况的报告;
(六)作出关于镇人大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决议;
(七)其他需要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镇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七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应将会议召开情况报x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镇人大主席团
第八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本次会议。
第九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主席团成员应包括镇党委、政府、群团组织以及工业、农业、文教卫生等方面的代表,其中妇女和非党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第十条镇人大主席团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主要工作:
(一)主持本次会议;
(二)通过会议日程安排;
(三)确定提交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
(五)组织代表采取分组审议等形式,认真审议大会各项报告,积极参政议政,审议时间不得少于半天;
(六)审议由主席团、镇人民政府和代表x人以上联名向大会提出的议案,并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提交大会表决;
(七)依法做好选举工作;
(八)提请大会审议由主席团或者x/x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对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九)审议由代表xx人以上联名,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的质询案,并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作出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十)及时处理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第十一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要自觉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做好人大工作,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本届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
第十三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下列日常工作:
(一)做好下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的具体准备工作,负责起草镇人大向大会作的工作报告;
(二)组织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认真执行、不断完善镇人大各项制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提高镇人大工作水平;
(三)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和其他活动,并负责制定活动方案,起草总结报告;
(四)加强对代表小组活动的指导,组织学习,部署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汇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转交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
保持与代表小组的经常性联系,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代表小组活动;
(五)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年至少联系本镇全体代表一次;
受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联系驻本镇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其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六)建立健全代表实绩档案,将代表履行职责情况如实记入代表实绩档案,并作为评先树优和推荐下届代表候选人的重要依据;
(七)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责成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向相关代表通报一次本级政府重要工作事项;
(八)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为群众解疑释惑,并责成和转交有关部门和组织处理;
(九)协助x、镇两级选举委员会做好基层换届选举的有关服务和组织工作;
(十)加强档案管理,做好人大各种文书、影像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十一)经常向x人大常委会汇报人大工作开展情况,接受指导并承办其交办的事项;
(十二)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
第十四条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第十五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驻各镇的各级人大代表由镇人大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混合编成若干代表小组。
第十六条为保障代表小组活动取得实效,镇人大应创造条件,加强规范化建设,认真抓好代表小组“四有”建设:
(一)专职人员和活动场所。镇人大要配备人大主席或专职副主席及工作人员,建有人大办公室、代表活动室(有牌子、办公设施和活动经费);
(二)活动制度。各代表小组要制定好各项活动制度,明确职责,规范管理;
(三)活动计划。各代表小组要制定年度活动计划,组织代表开展学习、视察、调查等活动,且每年不少于x次;
(四)活动档案。要建立《代表小组名册》、《代表小组活动记录薄》、《代表参加活动出勤情况记录薄》、《代表实绩档案薄》、《代表议案、建议登记薄》、《代表来信来访登记薄》等。
第十七条镇人大要积极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活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促进依法行政,努力推动本行政区域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科学发展、转型发展、和谐发展。
代表视察、调查、执法检查活动每年不少于x次。
第十八条对本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可召开由人大代表参加的议事会,广泛征求意见,及时向政府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镇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镇人大交由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由镇人大交有关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
镇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期限为两个月,遇有特殊情况至迟不超过四个月。
驻本镇上级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须及时转交上级人大常委会处理。
第二十条镇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向镇人大书面报告办理情况。
镇人大可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提高办理质量。
第二十一条镇人大代表应加强同选民的联系,每季度开展一次联系选民活动,每位代表每年至少联系xx名选民,广泛征求选民意见,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
第二十二条人大代表要定期向本选区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的评议和监督。
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选民评议代表活动,由x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镇人大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镇人大代表每届任期内至少向选民述职一次。镇领导干部是人大代表的,应带头参加述职活动。
受x人大常委会委托,镇人大组织开展驻本镇的x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
第二十四条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选民评议代表活动,主要采取召开选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听取人大代表述职报告,并进行分组评议、投票测评、意见反馈等。
第六章街道办事处人大工作
第二十五条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的工作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和镇人大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x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从通过之日起施行。xxxx年x月xx日x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xx次会议通过的《xxx镇办人大规范化建设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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