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西政办〔 2004〕 92 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意见 (试行)
各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区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和浙财办字〔 2003〕 32号文件的精神, 为规范采购行为, 减少重复采购次数, 提高采购效率, 降低采购成本, 区政府决定在服务类政府采购继续实行定点供货的基础上, 对部分办公设备实施协议和定点供货制度。
一、 列入政府采购协议和定点供货的范围:
根据浙政采办〔 2004〕 2 号文件和杭政采办〔 2004〕 14 号文件精神, 本次纳入我区协议供货和定点供货的范围分别为:
协议供货范围:
计算机( 台式机、 笔记本)、 打印机。
定点供货范围:
复印机、 数码速印一体机、 数码相机等项目 。
以上物品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机型、 品牌。
确因特殊需要购置的, 应另 提出申请, 报区财政局同意后组织采购。
对已经并入市政府采购中心执行的定点纸张采购、 定点车辆保险、 定点车辆加油、 定点车辆维修, 仍按原来程序办理。对未纳入上述范围的货物以及单项采购金额达 20 万元( 20 台)
以上的采购项目 仍按原程序进行申报。
今后我区协议、 定点供货项目 将根据省市协议、 定点供货的规定, 视情相应扩大范围。
二、 协议供货、 定点供货的采购程序:
1、 协议供货程序:
采购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采购计算机和打印机的, 应选择区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中标机型、品牌, 填写《西湖区政府采申购表》( 附件一), 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直接与 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书》( 附件二), 由供货商提供相关的中标产品和服务。
2、 定点供货程序:
采购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采购复印机、 数码速印一体机、 数码照相机的, 应选择市政府采购中心定点供货范围内的中标机型、 品牌, 填写相关申购表, 并在每月 15 日 前报送区政府采购中心, 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汇总报送市采购中心,由市采购中心统一交供货商提供相关的中标产品和服务。
采购单位负 责对设备进行验收, 并出具相关验收回单。
三、 有关协议、 定点供货价格:
1、 协议供货的价格:
协议供货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 优惠率为最低优惠幅度。
实际采购时, 采购单位可在此基础上与 供货商再行协商价格。
中标价格包括中标产品的运输、 安装、调试及技术支持、 采购单位操作人员 的培训等费用。
采购单位在签 订 采 购 合 同 前 ,应 查 询 “ 西 湖 区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 http: //www. hzxh. gov. cn )
、 “ 浙 江 政 府 采 购 网 ”
( http: //zj. chinaecai. com/ )
、 “ 中 国 浙 江 政 府 采 购 网 ”( http: //www. ccgp. gov. cn/web/zhejiang. htm)、 “中 国 浙江门户 网站”( http: //www. zhejiang. gov. cn), 了 解情况。
2、 定点供货价格:
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确定, 并通过“杭州 E财 网 ”(www. hangzhou. chinaecai. com) 、 “ 杭 州 财 税 网 ”(www. hzft. gov. cn) 及时公布。
有关供货商在举办促销活动和推出优惠政策时, 涉及协议供货产品的, 各采购单位仍可参加促销活动, 享受优惠政策。
协议供货和定点供货产品的具体配置、 价格和售后服务等信息, 也可咨询区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办, 以维护自 身权益。
四、 资金支付方式:
1、 协议供货的支付方式:
采购结束后, 供货商凭《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验收回单》、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书》 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的《西湖区政府采申购表》, 经区政府采购中心确认后到区会计结算中心直接办理资金支付事项。
2、 定点供货的支付方式:
采购结束后, 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相关合同清单及采购单位签发的“验收回复单”, 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 并每月 向区会计结算中心清算。
五、 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理:
区政府采购部门要加强对定点、 协议供货工作的监管,监督供应商履行承诺书和采购合同约定的义务, 提高采购效
率。
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杜绝任何化整为零的方法自 行采购。
对于违规的采购单位, 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 予以处理, 并进行通报批评。
今后, 凡涉及协议供货范围扩大、 协议供货有效期延长及每期协议采购的中标结果等事项, 区政府采购部门都将在“西湖区政府门户 网站” 进行公告, 不再另 行发文通知。
区政府采购中心设立咨询电话:
85026024, 接受咨询。
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设立投诉电话:
85129123, 接受投诉和举报。
本实施意见自 发文之日 起生效, 未明事项由区财政局负 责解释。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 ○ 四年七月 十五日
主题词:
行政事务
购置
意见
抄:
区委各部门, 区纪委, 区人武部, 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 区检察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7月 19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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