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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思考(精选文档)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08-31 12:10:09 点击: 推荐访问: 对策 对策建议 对策排比句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思考(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思考(精选文档)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 原因分析

 及对策建议思考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犯罪问题。与传统的诈骗犯罪相比,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表现为非接触化、职业化,受害人数众多,影响范围广。因该类案件犯罪手段隐蔽、作案方式多样,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危害性极大。本文以 XX 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例作为分析对象,立足于实务中遇到的问题,总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分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的原因,结合司法办案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设性意见,并逐一分析论证。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定义及类型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

 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电信网络诈骗并非单独的犯罪种类,而是信息网络时代出现的一种新形式诈骗,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

 从办案实务中遇到的情形来看,可以列举出几种比较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类型。早期出现的类型有网络中奖诈骗、网络购物诈骗、网络交友诈骗、网络钓鱼诈骗、网络信用卡诈骗以及网络假冒个人身份诈骗。近几年新出现的则主要有兼职刷单诈骗、助学金和奖学金诈骗、校园贷诈骗、网购退款诈骗等。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例及特点分析 (一)邓某等人涉嫌诈骗犯罪案例

 案情简介:XX 年 2 月,家住 XX 市某县的邓某与他人预谋电信诈骗后,出资购买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在邓某家旁边的自建房内进行具体操作,后刘某等人陆续加入其中。该诈骗行为由邓某负责组织,刘某等人分别制作虚假的全国各地不特定企业负责人的微信号、QQ 号或者电子邮箱,随机向某些企业财务人员发送电子信息,以企业负责人急需资金转账为由实施诈骗。诈骗成功之后,邓某负责二次转账和联系王某进行实际取款。邓某拿到赃款后,与具体实施诈骗成功的人员进行五五分账,另给予没有实施诈骗成功的人员

 各 1000 元。王某明知是邓某等人实施诈骗所得的财物,为获取高额利益,仍然 5 次帮助邓某等人到银行取款机取款,并抽取取款金额的 10%-20%作为酬劳。经统计,该犯罪团伙实施诈骗数额达 205.1 万元,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法律分析: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多人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团伙犯罪当中,邓某组织、策划和总体负责,并总体获取利益,属于团伙犯罪当中的组织者,应当对全部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邓某的组织下单独以虚假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刘某在团伙犯罪当中属于独立作案,仅应当以其个人参与实施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邓某的组织下单独以虚假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仅应当以其个人参与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但由于目前对于其是否实施成功诈骗事实、是否达到诈骗犯罪的追诉标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其获取的 3000 元利益未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标准。检察机关认为,认定王某的行为系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决定对其存疑不起诉。

 (二)特点分析

 结合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归纳如下: 1.犯罪对象具有不特定性 在电信网络诈骗中,犯罪对象系不特定多数人是区别于普通诈骗的特性。不特定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欺骗、诈骗行为时,并没有特别选定将要诈骗的对象,是随意的、随机的,所造成的危害及结果是行为人自己都未能预知的。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分别制作虚假的全国各地不特定企业负责人的微信号、QQ 号或者电子邮箱,其诈骗犯罪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认定本案是不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应当综合分析整个犯罪过程。被告人编辑的虚假电子信息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送的。虽然在向该企业财务人员发送电子信息,以企业负责人急需资金转账为由实施诈骗时,犯罪对象已经由最初发送诈骗短信的不特定转为特定,但这并不影响其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诈骗的认定。

 2.以电信网络为诈骗平台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托的是互联网技术所带来的隐蔽性,实施诈骗的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没有面对面的交流,行

 为人往往隐藏在网络背后,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与被害人进行无接触的空间交流,以此达到犯罪目的。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在网上分别制作虚假的全国各地不特定企业负责人的微信号、QQ 号或者电子邮箱,在以企业负责人急需资金转账为由实施诈骗时,骗取被害人的财物。这也导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较于传统诈骗犯罪,犯罪手段更隐蔽、更不可预料,查处取证难度亦更高。

 3.行为触犯的罪名众多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若行为人的手段及行为涉及刑法条文所规定的其他罪名,在没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明确规定数罪并罚的情况下,认定为牵连犯更合适,从一重罪处罚。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办案实务中,倾向于在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对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

 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的成因分析 (一)犯罪手段隐蔽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因网络而促生,也依网络得以发展,行为人与被害人具有非物理接触性,犯罪手段隐蔽,因而可以肆无忌惮地实施诈骗。互联网的复杂性,也导致犯罪行为的作案地点是不固定的。

 (二)刑法对该类犯罪的处罚较轻

 “处罚轻”主要表现为在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时,一般都是按诈骗犯罪定罪处罚,而法律对于诈骗类犯罪的量刑幅度所对应的犯罪金额起点比较高,导致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往往也较轻,刑罚的威慑力不够。

 (三)取证困难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因其没有物理空间意义上的犯罪现场,期望犯罪分子能留下物证痕迹是非常困难的。在司法办案实务中,取证难成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一大难题。一些被害人发现自己上当受骗后,往往因为损失不大或者涉及个人隐私、顾及面子而选择不报案,或者不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这也加大了侦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难度。

 四、减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建议 (一)提升技术侦查能力

 加大对互联网相应技术的开发力度,投入更多的现代化技术设备,发挥科学技术在侦查工作中的支撑作用,进一步提高侦查部门的侦查取证能力。整合网站登录后台数据,建设一套专门用于痕迹检测的办案系统,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

 罪的特点,突出取证的网络化、智能化,依托办案系统高效的大数据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缩短提取违法后台数据的时间,提高数据分析能力,推动案件取证进程,减少侦查取证难度。

 (二)加大处罚力度

 在刑事法律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与时俱进,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使法律规定能够尽快适应日益变化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更好地把握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证据审查运用、罪名认定,相应地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刑法处罚力度。

 (三)打击上下游关联犯罪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诱发了灰黑产业链,滋生大量上下游关联犯罪。例如盗取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利用伪基站发送信息、专业洗钱、开发网络改号、网上吸号、制作木马程序等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关联犯罪,可在很大程度上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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