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中小学领导体制经历了几次大的变革。20世纪50年代初,学习苏联曾在学校实行过校长负责“一长制”,好处是有利于发挥行政系统的作用,有较高的工作效率,但也出现了一些缺点,容易变成家长制。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的失误,不易及时纠正。1956年“八大”之后,逐步改为党支部领导之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上述缺点有所克服,但又出现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不管党、政难管政的新问题。后来,发展成为书记“一长制”,弊端就更突出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小学领导体制暴露出明显的弊端,主要是党和行政在学校管理中责权分离,谁都负责,谁都负不了责。这种状况越来越不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不利于学校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也不利于學校党组织集中精力加强自身建设。为此,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贵制,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由校长主持的、人数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中的党组织要从过去那种包揽一切的状态中解脱出来,把自己的精力集中到加强党的建设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上来;要团结广大师生,大力支持校长履行职权,保证和监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和国家教育计划的实现。此后,中共中央、国务院1993年2月13日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进一步指出: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这样,校长负责制成了全国绝大多数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实行的领导体制。
从实践看,实行校长负责制理顺了学校里的党政关系,既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落实,又使校长和其他行政领导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同时也调动了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工作的积极性。校长负责制改变了以往领导体制带来的职责权分离的弊端,大大提高了学校的办学效益和办学质量,推动了我国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
然而,在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过程中又伴随着产生了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教职工的权利得不到保证等许多新问题。因此,探索和建立校长的权力制衡机制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1.建立权力制衡机制的意义。实行校长负责制,意味着校长权力的扩大,校长对内作为学校的最高领导人,具有统一指挥各项工作的权力,并能对有关重要问题实施最终的决定权和否决权:对外作为学校的法人代表,与社会各界建立广泛的联系。随着校长权力的扩大,自然会使人们重视这样一个问题:如何保证校长正确地行使权力而不是滥用权力?一般说来,校长个人素质良好、思想品德高尚、管理水平高超,那么他行使权力的准确性、合理性就高,反之就低。但是要保证校长都能正确行使权力而不造成权力越轨,就不能仅仅依靠校长个人素质的作用,更重要的是依靠严格的制度和有力的组织措施来约束,为此,有必要建立起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
制衡,原意指一事物同其他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与相互控制,后来逐渐转化为指对权力的管理、监督和制约。对校长的权力制衡,就是通过学校内部和外部的组织、机构、制度,约束和规范校长的思想与行为,从而使校长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能始终符合广大教职工的意愿和根本利益,符合学校的整体目标;校长权力的运用,也只有依照一定的程序和规范,并始终处于有关组织和全体学校成员的严格监督、制约之下,才能真正确保其决策指挥的正确性和管理措施的合理性,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与效能。
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说实行校长负责制后校长的权力应受制约,并不意味着校长的权力已经相当充分,确切地讲,当前校长的权力还是很不够的,还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和多方面牵制。我们是以校长负责制的科学含义和发展进程来探讨这个问题的。要负责就必须要有权力,要充分负责就必须要有充分的权力,没有权力就谈不上什么校长负责制:同时有权力就必须有制约,有权力的运行机制就必须要有权力的制衡机制,这种调控和制约的结果,不是削弱而是加强了校长的领导权威。
2.建立权力制衡机制的基本途径。要使校长恰当地行使权力,就应当有效地利用各种途径进行制衡,可以考虑的基本途径有三条:
(1)以权力约束权力。校长用权,本身就因为
有权,制衡机制要发生效应,产生对校长的有力影响和约束,以权力制约权力,是制衡机制的关键所在。这种对校长的制约权力,应从多方面予以考虑:首先是上级的权力,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人员密切关注学校情况,发现问题后能及时予以制止,责令校长迅速改正。其次是学校党支部的权力,要求其发挥强大的政治影响力,保证校长决策和办学措施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进行;要认真考察校长提出的学校干部人选,并积极提出建议:建立工作汇报制度,定时听取校长的汇报,对校长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行为,有权提出质询、批评,并视实际情况通过组织渠道向,上级反映。第三是教代会的权力,教代会应有自己的常务小组,具有半官办和福利色彩的工会委员会不宜充作教代会的常务机构。要保证教代会对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对校长工作报告的审议权,对教职工福利开支和住房分配等项目的审核权,以及对校长在内的学校行政干部的弹劾权。
(2)以权利约束权力。校长职权的滥用,必然
造成对教职工民主权利和根本利益的侵犯,因此,从保障教职工民主权利充分实现这一点出发,也可以对校长的权力行使构成制约。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广大教职工理所当然是学校的主人,只要教职工具有一定的主体意识、民主意识,就能积极地参政议政,发挥当家作主的作用,这就构成了权力制衡的客观基础。教职工民主权利的行使,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舆论监督、参谋咨询、对话质询、平等协商等方式来实现,明智的校长,不仅不会压抑教职工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行为,相反,他还能为教职工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提供各种保证。因此,以权利制约权力,是一条有效的制衡途径。
(3)以制度约束权力。以权力约束权力,其前
提是必须有一定外力保证:以权利约束权力,是确保教职工的利益不受侵犯;而以制度约束权力,则是通过制度化的规定,让校长随时明白自己行使权力所承担的责任后果,从而使其主动、自觉地警惕权力越轨甚至滥用权力行为的出现。进一步说,这种制约不是靠校长本人的良知和道德水准,也并非只是靠教职工的民主监督,而主要是建立一套明晰可行的责任制度。这种责任可以是政治性的,也可以是经济性的;可以是奖励性的,也可以是惩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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