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高校应当主动公开发展规划。本文通过调查39所“985工程”高校公开发展规划的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高校;发展规划;信息公开;一流大学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3)01-0064-02
2010年《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第七条规定,高校应当主动公开学校发展规划。《办法》发布施行两年后,高校主动公开发展规划的情况如何?
一、高校公开发展规划的现状
2012年7月1日至9月1日,登录39所“985”工程高校的网站调查其公开发展规划现状。
(一)发展规划在高校内部治理中的地位
从管理体制看,在39所高校中,设有发展规划责任机构的有32所,其中隶属校党委和校行政共同领导的有4所,隶属校党委领导的有1所,隶属校行政领导的有25所,作为校直属单位的有2所。
从发展规划指定类型看,在39所高校中,发布中长期规划的学校有15所,发布“十二五”发展规划的学校有32所,既没有发布中长期规划,又没有发布“十二五”发展规划的学校有4所。
从发展规划审议主体看,32所发布“十二五”规划的高校中,未公布审议主体的有17所。另外,15所高校公布了学校“十二五”规划的审议主体。其中,由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有2所,由党委会审议通过的有7所,由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有2所,由教代会主席团(扩大)会审议通过的有1所,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有1所,由校长签发的有1所,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表决和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有1所。15所发布中长期规划的高校中,未公布审议主体的有11所。另外,4所高校公布了中长期规划审议主体。其中,由党委会审议通过的有1所,由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有2所,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有1所。
调查说明,在39所高校中,大多设置了隶属学校行政领导的发展规划业务责任机构;大多已发布“十二五”规划或中长期规划;大多没有对外发布发展规划的审议主体;已经对外发布的,其审议通过主体也相当不统一。
(二)发展规划制定实施的互动性
从39所高校设置发展规划的专题网页或栏目情况看,已设置的有20所,未设置的有19所。
从公布发展规划文本情况看,完整公布规划文本的有5所,未完整公布规划文本的有31所,限制校外网络访问的有3所。
从公开发展规划的制定过程情况看,在35所已制订“十二五”规划或中长期规划的高校中,公开完整制订过程的有5所,未公开完整制订过程的有30所。在公开完整制订过程的5所学校中,采用大事记方式的有2所,采用报道工作动态方式的有3所。
从公开发展规划监督措施情况看,已公开的有4所,且均公布在发展规划的正文中。
调查说明:在39所高校中,半数以上设置了发展规划的专题网页或栏目;极少数公布了完整的发展规划文本;极少数公布了发展规划的完整制订过程;极少数公布了发展规划的实施监督措施。
(三)发展规划信息公开的规范性
从39所高校信息公开网络专栏的设置情况看,设置了信息公开专栏的学校有27所,其中,教育部直属高校25所,其他部委直属高校2所。
从学校信息公开目录情况看,在设置信息公开专栏的27所高校中,已将发展规划纳入的有21所,未将发展规划纳入的有3所,信息公开专栏网页打不开的有3所。
从通过信息公开专栏公开发展规划的运行情况看,已将发展规划纳入信息公开目录的21所高校中,有2所发布的是不相关内容,如各类通知、学校章程等;有4所发布的是“十一五”规划;有1所发布的是制订过程;有2所发布的是年度工作要点;有2所发布的是“十二五”规划全文;有2所限制校外访问;有8所没有任何内容。
调查说明:在39所高校中,大多设置了信息公开网络专栏;多数将发展规划纳入其信息公开目录;极少数通过信息公开网络专栏公开发展规划的完整文本。
二、改进对策
(一)明确发展规划的治理地位
内外部环境的急剧变化给高校管理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1999年扩招以来,大多数“985工程”高校已是多校区办学的巨型校园,管理着数万师生,支配着数亿经费。并且,高校办学自主权在不断扩大,其内部控制的任务也日趋多元,高校更加重视发展规划工作。
制订发展规划是由高校内部多个职权主体共同实施的重大决策活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了高校制订发展规划的职权主体。《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高校的校长行使“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的职权;《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七条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是高校党委会的主要职责。然而,由于未明确发展规划在高校内部治理中的地位,各相关职权主体之间缺少必要的协作机制。
发展规划具有引领办学行为的重要作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高校章程应当明确“制订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为此,高校应当依据该办法,及时制定完善章程,明确发展规划的治理地位。
(二)扩大发展规划的社会参与
现代高校需要加强与社会的联系,服务发展需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因此,高校制订实施发展规划时,既要全面考虑与国家、区域、地方和行业需求的对接,也要充分吸收教师、管理人员、学生和专家的智慧,不断促进学校管理者与师生的相互理解和信任,还要充分采纳企业、校友和家长等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来自校外的监督和评估。
通过网络平台推动发展规划工作与社会的互动已经是高等教育发达国家高校的通常做法。譬如,美国爱荷华州立大学在规划制订工作启动之初就提出公开、包容和互动三原则,要求将所有的委员会会议公开在向公众开放的战略规划网页上[1];美国威斯康星—麦迪逊大学通过建立网络信息互动平台,促进全校各单位以及师生就学校发展问题与管理者沟通[2]。国内一些高校也在开展这方面的尝试。譬如,吉林大学就开设了规划工作专题网站——“规划之声”,师生员工可以通过该平台为学校未来发展建言献策[3]。从调查结果看,我国高校利用网络平台扩大社会参与的总体情况并不乐观。
因此,高校需要转变工作思路,将通过网络平台与社会密切互动作为制订实施发展规划的重要环节,充分收集新情况、新建议,构建及时监控和评估发展规划的工作机制,形成通过发展规划争取校内外共同支持、推动学校发展目标顺利实现的管理文化。
(三)提高信息公开的规范化水平
随着与社会关系越来越密切,高校的办学活动和学术共同体的职业操守面临着诸多考验。社会高度关注高校的学费、发展规划、基本建设、课程改革、经费使用、招生就业等诸多方面。高校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办法》将公开发展规划设定为高校的法定义务,并规定了其公开信息的具体途径和要求。关于信息公开的网络途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关于信息公开的期限要求,《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高等学校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两年来,尽管一些高校的信息公开形式已经从教代会、通知公告、校报、广播等传统渠道,拓展到网站、BBS、微博等新媒体上。然而,由于《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哪些信息内容应当通过网络公布,因此,高校信息公开专栏公布发展规划基本处于无序状态,公众通过网络获知相关信息仍有诸多障碍。譬如,在调查中发现,有网民在高校网站上留言:“我一直很爱自己的学校,关心其发展,一直想找学校的具体‘十二五’规划细则,可惜一直没有。”[4]
因此,要提高高校信息公开规范化水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尽快形成高校信息公开的实施细则、配套制度与工作规范。高校应当将信息公开工作与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结合起来,主动推进依法治校、校务公开,及时响应各方需求,不断增强学校发展规划的共识基础和执行力。
参考文献:
[1]Kristen Constant.Committee final report[EB/OL].http:///p/1259945606,201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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