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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选修课设置的几点思考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10-26 19:55:05 点击: 推荐访问: 几点思考 法学专业 法学专业大学生自我鉴定

摘要:我国目前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不能满足多元化的社会需求,造成培养目标和社会需要之间的脱节,从而出现了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低的尴尬局面。本文认为,通过提高法学专业选修课的比重、开设以就业为导向的选修课内容以及在授课形式方面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目的的改革,将会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整体择业竞争力水平,为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提供合格的法律人才。

关键词:法学选修课;比重;内容;形式

一、选修课的比重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高校法学本科生教育的课程均以教育部规定的14门核心课程为主要内容,这14门核心课程与所有本科专业教育都必须开设的思想道德素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等课程一起,构成我国法学本科生课程通识教育的内容。另外还有课时量较大的大学英语和计算机等技能教育也是目前几乎所有本科生的必修课程。以上这些必修课程总学时和学分大约占到目前本科生总课时量的80%左右。有学者就这种状况指出:在大学短短四年中,真正用于法学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和职业技能培训课程的学习时间有限。学生疲于应付,对每一门课都略知皮毛,无法深入钻研。

数量庞大的必修课设置使得我国法学本科生教育出现了同质化、低水平重复培养的状况,过度强调法学通识化教育的结果是各学校之间的特色和优势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使得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和专业技能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多元化需求。而根据美国的经验,美国法学院的学生在学校期间需修满大约90个学分。在其教学内容中,必修课约占13。一项对60所法学院的抽样调查表明,49%以上的必修课集中在合同法、侵权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财产、法律写作和研究、宪法上。38%的必修课为专业职责方面的内容。多数法学院在一年级开设核心必修课,后两年主要开设大量选修课。美国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我国法学专业应当压缩必修课比重的同时,根据每个学校的特点和优势增加选修课的比重。这样的思路既能适应社会对于特色法学人才的需求,又可以使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发展自己,做到因材施教。

事实上,尽管还存在不同的声音,但是我国法学界对于本科生应用性法学人才的培养已经基本成为一个共识。那么如何在有限的4年时间里,给予数量庞大的本科生以职业技能教育从而促使其完成人生职业的定位和选择?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虽然也会存在不同的答案,但是通过增加体现学校特点和优势的专业选修课的设置,来塑造有着个性差异和技能特长的法学专门人才应该是一条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思路。为此,法学专业的选修课比重应当提高,而这一目标是通过减少必修课的门数还是缩短现有每门必修课的总课时量来实现,则可以由各学校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决定。目前国内大部分高校都作为必修课开设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3门国际法的平均课时量达到200节左右,相当于与民法和商法相加的课时量。而事实上绝大多数的法学学生在毕业后几乎用不到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知识。这种用大量宝贵的时间开设缺乏实践价值课程的做法应当得到尽快的纠正。鉴于3门课程都已列入了14门核心课程,实践中绝大多数的法学院系可以通过压缩国际法课时量的方式来提高选修课的比重。当然对于那些在国际法方面有着较强优势、学生就业也有国际化趋势的学校,国际法的课程不但不应压缩,还应当进一步强化。

二、选修课的内容

法学专业在文科类各专业中一向以其应用性见长,然而目前我国对于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显然只是强调了通识性教育,没有能够根据社会的多元化需求及时地转变培养内容,导致学生的知识结构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应当看到,目前我国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真正能够进入法院、检察院工作甚至是做执业律师的人数都不可能占到较大的比例,在这种就业形势下,我们必须转变过去的法学院精英化的教育理念,把培养普通的公务人员、公司企业服务人员、一般中介组织人员和城市社区及农村基层组织服务人员作为法学院学生培养的目标之一。当然,如果是那些办学历史悠久、有着良好社会认同度的大学,仍然可以坚持精英式教育,甚至是以培养研究型的人才为主。但是对于绝大多数的法学院系而言,如果不能走平民化的教育路线,使学生的培养与社会的需求相契合,则这些法学院系将很难在未来一个不长的时间内继续得以维持。

近年来关于法学教育应当着重于培养复合型人才的主张并不鲜见,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很重要的途径就是通过多元化的课程设置,促使学生的知识结构更加丰富、更加符合社会的需求。如财经类院校的法学学生应当具有良好的财经知识背景,金融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都应成为选修课的内容,有的课程还可以作为必修课,同时应当开设财务成本管理、税收基础、商贸外语等非法学专业的课程;农业类院校法学专业则应培养学生对于农业领域知识产权、环境资源法、土地法、乡村治理等方面的法律知识的兴趣和能力;外经外贸和外语类大学法学专业应当着重于国际法方向的知识培养;建筑交通类的大学必须开设建筑法、房地产法、合同法等课程。如果都以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为目标,则势必出现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状况,法学专业就业率低的状况将难以改变。

为克服部分部门法的内容较为庞杂、在必修课的课时之内难以完成全部授课任务的状况,可以把其中的部分内容纳入到选修课的课时中进行。如民法课现有的学时中,一般只能讲授完总论、物权法和合同法,这样侵权法就可以作为一门单独的选修课开设。这样做的好处还在于各学校可以根据自己的特色,把侵权法的内容和相关领域紧密的结合。而随着商法学内容和体系的不断拓展,目前在必修课的学时内要完成所有商法体系的讲授任务也是不可能的,现在一般院校的商法课程大多都是以商法总论和公司法为主,其他的一些商法内容如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信托法等往往是蜻蜒点水,难以深入。而这些具体的商法特别法却可能在学生今后的就业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因此,根据本校的学生就业方向和师资情况把部分商事特别法作为选修课开设也是培养学生职业技能的一条较好的途径。另外,作为一门以语言和逻辑为载体的学科,法学专业本科生教育必须注重学生语言表达和逻辑思辨能力的培养。为此,演讲与口才、逻辑学、法庭辩论实务等课程也应当成为本科生选修课的内容。

三、选修课的形式问题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仍然停留在满堂灌的教师课堂讲授的形式,教育方式单调、缺乏双向的交流与互动。尽管这是大陆法系概念法学固有的问题,但是如何在现有的教育模式下增强学生的参与性和论辩性,不仅是活跃课堂教学的气氛问题,更主要的是培养学生勤于思考、善于表达、从而形成全面的法学素养的问题。从目前我国法学本科专业的核心课程看,要在授课形式上实现大的转变的确存在较大的难度,因为如果采取案例式、自

由辩论式的课堂教学势必损及知识传授的连贯性和体系性,毕竟我国的部门法基本以立法文本而非以案例为线索展开。然而过多的倚重立法条文的阐释则牺牲了课堂教学的启发性和思想的碰撞,往往使课堂教学变得枯燥乏味,而学生也就在这填鸭式教育中丧失了自身积极思考的乐趣和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选修课的开设过程中就一定要解决好形式问题,以弥补必修课的单方讲授所带来的弊端。首先选修课的开设应当侧重于案例教学,如上述提到的侵权法、证券法、保险法等课程,它们作为民法或商法的特别法其主要的原理已经在总论中述及,因此大可不必再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灌输基本原理和知识,而应该通过一些生动而富有争议的案例展开讨论,使学生在课堂讨论的过程中增强知识运用的能力。这方面,我们应该学习美国法学院的经验,在课前把相关的案例介绍给学生,让他们搜集资料、理清法院判决的思路和相关的立法依据,课堂上应该先由学生就案例进行充分的讨论,之后授课老师再进行梳理和归纳,并就案例中所体现的该部门法的基本原理和争议的原因进行评述。案例教学也是专题教学,每个案例应该构成一个相对独立而系统的问题,也应该是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较多分歧的问题。这样的案例教学针对性强,学生的参与程度高,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其次,选修课的教学应当突破本院系师资的限制,调动本校和社会资源,通过选修课的开设为学生提供了解实务、拓展视野的机会。我国目前大部分法学院系的教师必须把自己的全部时间和精力放在教学和科研上,接触法律实务的机会并不多。但是法学专业应用性强的特点则要求教师应当有较好的实务操作能力,往往这是一个难以克服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法学院系在选修课的开设中应该注意调动社会资源,可以聘请实务界的人士担任每一门选修课的授课教师。如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或者律师、法官、证券从业人员、保险业法律从业人员等实务部门的人士,都可以“客串”或者主讲某一门选修课,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能拓展学生的视野,而且能够使他们对于法律职业有更加现实的态度。

另外,法庭辩论能力培养应当成为一门选修课程。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注重学生文字能力的训练,忽视学生思辨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的培养,几乎所有的学校都开设了法律文书写作课程,但口头表达方面的选修课却很少见到。目前我国大部分法学院系都建立了模拟法庭,但是花费较大的资金建立起来的这一实践能力培养的阵地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有很多学校的模拟法庭常年处于闲置状态,成了召集会议的场所甚至干脆挪作他用。这种状况与满堂灌的授课方式结合,造成许多法学院的学生口头表达能力和思辨能力非常低下,难以适应未来法律职业的要求。模拟法庭辩论成为一门选修课(可以规定为必选课)之后,由专门的一名或多名教师负责,教师只起到组织作用,整个法庭辩论期间完全由学生主导,教师根据每个学生的表现打分,最后给出课程成绩。辩论课程选修课的开设不但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法律执业素养,而且能够帮助许多存在语言表达缺陷的学生培养自信心,以良好的精神面貌的心理素质迎接未来职业道路上的各种挑战。

参考文献:

[1]孙国祥,张书琴.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矛盾性展开与破解[J].当代法学,2009(3).

[2]胡利玲.美国的法学教育及其启示[J].中国大学教学,2009(9).

[3]王涌.我们需要怎样的商法教学[J].中国大学教学,2009(9).

[责任编辑:陈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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