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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前瞻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10-27 11:50:09 点击: 推荐访问: 前瞻 前瞻性 反思

[摘要]以改革开放为历史分界线,我国福利模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身份化福利转变为生活化福利。社会福利安排的生活导向和割裂状态为体制外社会慈善救助的发展拓充了制度空间,同时,党一国家治理手段的变迁和国家一社会的分离,也为慈善公益事业培植了生长土壤。在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救助中,慈善救助通过对政府救助的有益补充,实现了从边缘到主流的位移。促进懵懂化的自愿施舍向外显化的公民责任转变,必须夯实和完善慈善救助的制度基础,在此基础上,将正视公权主导的“政府慈善”的合理性与维护私力参与的“民间慈善”的灵活性相结合,将激活关系本位的“差序互助”的传统性与创新权利本位的“制度慈善”的现代性相结合,将培育志愿参与的“公民慈善”的权利观与倡导和谐共生的“尚公重私”的公私观相结合,逐渐形成富有本土特色、彰显中国经验、符合国际潮流的慈善救助发展模式。

[关键词]生活福利;慈善救助;政府救助;公民责任;模式建构

[作者简介]刘威,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吉林长春130012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09)12-0099-06

慈善,已被公认为是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它是个人、群体或社会组织自愿向社会或受益人无偿捐助钱物或提供志愿服务的行为,是帮助人们摆脱生活困难、抵御社会风险的重要途径。其行为主体是群体、组织或个人,其关注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及脆弱社会成员,其运作性质属于志愿性公益事业。发展慈善公益事业,不仅满足了行为主体以奉献爱心来实现自我价值的愿望,而且对于缩小收入差距、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整合、提升社会福利、重塑政府职能、推进“小政府、大社会”的实现,以及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改良社会风尚等都极为重要。

四川汶川大地震以及由此激发的慈善力量震撼了世界。在经历地震灾难和慈善力量的双重震撼之余,站在改革开放三十周年、新中国建立六十周年的历史拐点之上,我们有必要就中国社会慈善救助的相关问题进行一些冷静思考和清理:建国以来,中国社会慈善的发展历程、实践经验如何客观评估?慈善救助的基本宗旨、政策定位、管理体制、主要规则等诸多方面现存哪些问题?何以重新整合,以期达成共识?面对整个民族的慈善热潮,如何通过制度建设加以积极引导、有效规范,以保持慈善热情、完善慈善机制、维护慈善力量的可持续发展?

一、从“身份福利”到“生活福利”:政治退场与慈善彰显

1949年至今,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民生活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社会福利领域中,以改革开放为历史分界线,福利模式也随之发生根本性变化:由身份化福利转变为生活化福利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将身份化福利与生活化福利看作是改革开放前后两个历史阶段中社会福利的理想类型。并且,由政治取向的身份化福利转变为去政治化的生活化福利,这一福利模式的重大变化是与党一国家治理手段的变迁和国家一社会的分离相伴随的。

新中国成立以来至改革开放之前,内忧与外患相互叠加,天灾与人祸接连不断,政治压力和经济困境彼此交织,共同构成了新政权运转和建设的总体性社会环境。在此情况下,国家与市场、社会高度重叠,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市场的关系是典型的依附模式,市场与社会依附和掩藏在无所不包的国家羽翼之下,缺乏独立自主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空间。这既意味着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的高度同质性与凝固化,又意味着市民社会与市场机制在中国政治社会生活中处于边缘化地位和幻象化状态。总体性和压力型的历史环境与社会状况,决定了政治化社会福利模式的确立。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与福利水平主要取决于自身的阶级出身与社会地位,意识形态与政治因素在社会成员福利分层中扮演主导性角色。身份化福利模式表现在三个层面:在宏观层面上,伴随着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的确立,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应运而生,城乡二元社会福利制度随之建立;在中观层面上,社会组织体系和权力结构形态是条条块块相互交织,条条与块块、行业与系统福利待遇差别巨大;在微观层面上,职工福利待遇的好坏与其工作单位的性质、规模、级别直接相关,也与其个人特质、身份地位紧密相连。

在国家淹没社会、政治超越经济的时空语境之下,我国民间慈善团体及慈善事业经历了部分恢复、发展到消失的过程。从新中国成立之初,政府容许旧有慈善团体继续存在,慈善事业作为政府救助的配合力量;到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政府整顿旧有慈善团体,旧有慈善团体或停办或由国家接办或改组为其他性质的机构;再到文革期间,政府对民间慈善事业的否定达到了极点,视其为“统治阶级欺骗与麻痹人民的装饰品”、封建官僚的愚民毒素和资产阶级的糖衣炮弹扫地出门,在这一漫长的时期内,中国传统慈善理念出现了一个断层,政府部门成为慈善事业的绝对领导者、唯一组织者和主要资助者,中国大陆一直没有以从事慈善事业为职志的民间慈善团体,也没有具备一定组织和规模的、经常性的慈善事业。“迟至90年代初,中国才有真正意义的慈善事业出现。”

改革开放特别是19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的治理手段和权力技术发生了根本性转变,由政治化单位控制转变为社会化社区治理,社会力量和社会运动成为社会治理的转型元素。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国家权力和意识形态不再覆盖和淹没民间社会,为新经济因素的孕育和新社会力量的崛起提供了成长空间,社会福利供给模式也随之发生重大变化。经济化、社会化的生活性社会福利模式替代了政治化、行政化的身份性社会福利模式。社会成员的生活状况与福利水平既取决于他们的职业地位与收入水平,又取决于他们所处地域的社会环境与福利服务状况,经济发展、收入水平、地域社区空间结构和公共服务等经济社会因素在决定社会成员福利状况中扮演主导性角色。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中国福利救助与社会政策取得了辉煌成就,生活化社会福利模式逐步居于主导地位。然而,当代中国社会福利与公共服务状况不容乐观,社会福利安排仍然处于典型的“四分五裂”状态。“四分”意指城乡户籍、行业系统、工作单位和身份地位成为划分不同福利类型的四大标准;“五裂”是指整个社会福利与公共服务体系主要由松散、破碎和断裂的五大部分组成,如民政福利(含工青妇)、劳动与社会保障福利、医疗卫生、教育培训和住房服务五部分组成。这些福利分别归属不同的职能部门,互不统属,相互分隔。难以形成合力。

一方面,阶级政治的退场和市场转型的推进,为慈善事业的发展孕育了广阔空间和坚实基础,诸如贫富差别的呈现为慈善事业的酝酿提供了社会基础;自愿捐献的拓展为慈善事业的崛起提供了经济基础;民间机构的壮大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组织基础;社会成员的参与为慈善事业的兴旺提供了公众基础。另一方面,我国社会福利安排的生活导向和割裂状态,为发展慈善公益事业拓展了制度

空间与生长土壤,使发展慈善公益事业成为权宜之计和应时之举。总之,当下慈善事业的兴起有助于弥合社会福利安排的裂隙,完善我国的再分配机制与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二、从“裂隙生存”到“有益补充”:民间慈善与政府救助

一般而言,慈善救助与政府救助虽均有社会救助的功能,但彼此又有鲜明的区别。其一,在援助机制上,政府救助是建立在国家法律基础上的政策性和制度性援助,具有强制性;而慈善救助则是建立在公众自愿基础上的利他性和公益性行为,具有志愿性。其二,在援助内容上,政府救助“授之以鱼”与“授之以渔”并重,借力于社会经济政策提高弱者的生存能力以及提供充分的就业机会;慈善救助则是物质援助与精神抚慰兼顾,以捐献款物、义工服务、精神沟通等形式为主。其三,在援助对象上,政府救助的对象具有确定性、规范性,即具备特定资格、符合救助标准,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和农村绝对贫困线以下的家庭和个人;慈善救助的对象具有随机性、临时性,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界定。其四,在施受关系上,在政府救助中的国家与公民是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的关系,属于上下庇护状态;而在慈善救助中,施惠者与受惠者之间是纯粹的帮助与受助关系,处于平等互动状态。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是一种并行不悖、互为补充的关系,上述区别之处即是二者共赢互补之基础。一方面,慈善救助过程呈现的诸多问题,需借助政府救助能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特点;另一方面,政府救助实现“广覆盖”目标,要发挥慈善救助在集中社会闲散资源方面的优势。两者正是通过互动互补,形成了目标一致而且效能巨大的合力。回顾西方社会救助发展的历史过程,不难发现,其中贯穿着一种逻辑鲜明的演进规律,即慈善救助与政府救助相辅相成、共存共兴,共同成为社会救助的两大支柱。从历史和现实角度,重新审视我国社会救助的发展历程与方兴未艾的慈善事业,以推动慈善救助与政府救助的互动和共赢,促进社会救助的社会化,成为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西方近代社会救助萌芽于中世纪时期基督教的慈善施舍和同业行会的互助互济。并且,在西方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慈善一直承担着社会救助的主要责任,直至慈善救助不能满足社会问题丛生的近代工业化需求,国家福利才逐步成为社会救助的责任主体,但民间力量从未就此削弱和消退。与西方社会不同的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大一统格局使得国家一开始就在社会救助中成为责任主体,而且是唯一主体;更准确地说,“中国社会这种国家与社会的胶合状态,是与西方社会的国家与社会逐渐分离甚至二元对立模式‘迥异’的”,中国传统社会没有形成一个脱离于国家权力的公共空间,这种状况决定了中国历代的慈善救助只是政府救助的“替补”。真正意义上的民间慈善救助只是在社会经济文化多元化(如宋、明、清)、外来思想冲击和异域民族入侵(如清末民初)、中央集权削弱(如民国)、以及民族危难当头(如抗日战争前期)等背景下,才从国家权力控制的裂隙中萌芽。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但社会救助被纳入到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中,主要由政府部门承担;社会性、群众性的慈善组织被取代和弱化,甚至相当长的时期里销声匿迹。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十分关注和支持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自20世纪90年代中叶,这一导向变得更加明显。1995年,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明确指出,一九五’期间,要加快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2000年,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也要求“积极发展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社会保障事业”。2005年秋召开的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则更具体、更明确地指出“支持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发展慈善事业,完善社会捐赠免税减税政策,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2007年,十七大报告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部分,明确提出了“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战略规划。不难看出,中共中央是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立场出发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市场经济的长足发展、公共空间的逐步孕育、公民精神的渐趋觉醒等等诸多因素,使中国民间慈善事业取得了跨越式发展与持续性进步,政府支持、社会举办、公众参与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初步形成,成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可或缺的配套工程。

一方面,社会捐助积极踊跃,互助活动绵延不绝,志愿服务多种多样,慈善事业方兴未艾。中国现代慈善事业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出现,其中,1994年成立的中华慈善总会可视为中国现代慈善事业诞生的一个重要标志。在1998年夏秋之交支援抗击长江、松花江、嫩江流域洪涝灾害,2004年底援助印度洋海啸灾区,2008年抵御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5.12”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等一系列重大事件中,慈善救助的功能得到了充分体现。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民间组织已经发展到38万个,基金会1016个。其中,专门从事慈善活动的中华慈善总会和各级慈善总(协)会有731家,从事救死扶伤等人道主义救助的红十字会有7万多家。通过慈善公益组织积极开展工作,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企业、个人迅速增加,募集的资金及物资数量不断上升。慈善组织在推进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另一方面,由于政治意识形态的人为阻断和政府权力主导的行政干预,我国民间社会慈善的组织与运作呈现出“先天不足”和“后天积弱”的现实状态,大多数慈善组织定位模糊,行政色彩浓厚,官民边界不清,政府控制过多,缺乏自主性和灵活性。同时,由于行政化的管理方式被大量移植到慈善事业的管理上,产生了很多体制性的不适应,慈善活动在运作过程中缺少必要的行业自律、监督和审计,缺乏募捐和执行的专业分工,管理上存在漏洞,致使侵占、挪用、贪污善款的行为时有发生,饱受舆论诟病和民众非议。

总的来说,尽管慈善救助在实际运作中尚存在诸多问题,但是,把慈善救助纳入到我国多层次的社会救助体系之中,实现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的良性互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笔者认为,达成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的互动双赢,关键在于政府管理由“硬性控制”转向“软性约束”,行政

控制由“严格准入”转向“规范过程”,监督机制由“内部监管”转向“外部监督”,既留足民间慈善运作的制度空间,保证其灵活性和自主性,又强化社会慈善运营的制度监管,维护其规范性与公信力。由于我国正处于强国家一弱社会的格局,完全意义上的民间慈善团体仍在发育过程中,完善慈善救助的运作模式注定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三、从“自愿施舍”到“公民责任”:传统约制与制度革新

抚古思今,我们不难发现,中华民族从来就不缺少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的慈善文化和助人精神。博爱大同的美好理想、同舟共济的民族精神、仁爱互助的生活伦理,成为中华民族亘古不变、源远流长的精神传统。早在先秦时期,“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礼记·礼运篇》),这一基本理念就已成为齐家治国的重要思想。几千年来,每逢天灾人祸,都会有民众行动起来,开展慈善救助活动,捐钱捐物、施药施粥、收养遗孤、买棺葬尸,等等。但是,我们也应当承认,传统中国的慈善救助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甚大,基本停留在个人自发的水平上,孤立、零散、盲目地进行,这与我国传统社会人伦为本、集权专制权威至上的传统密切相关,也和长期以来政府救助一枝独秀、民间慈善发育迟缓的现实紧密相连。

当下慈善组织公信力的缺失,具有普遍感召力的慈善楷模的缺乏,行政动员式募集方式对人们助人的自愿心和责任感的削弱,参与社会捐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的企业及个人尚不普遍,成为我国慈善救助发展的主要瓶颈。造成此类情况当然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即是制度建设的迟滞和制度支撑的缺失,特别是捐赠免税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呈现的问题尤其突出。

其一,捐赠免税制度的滞后影响了捐赠的积极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虽然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但免税所得额的额度规定得非常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就是说,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制度设计抑制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其二,社会监管机制的缺失制约了善款的合理使用。发达国家的政府对慈善公益机构的界定及其财务活动的监管有一套系统、规范的制度,主要通过三种途径来监督慈善机构的运作:一是慈善机构提供包括收支明细账目在内的年度报表;二是由第三方审计慈善机构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三是客观评估慈善机构的项目执行状况,对违规机构给予处罚或取消免税资格。质言之,西方政府对慈善组织的监管是一种有效的外部监管。然而,在我国,由于慈善组织和政府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致使监管措施形同虚设,仍是一种“自己管自己”的内部监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必须要有业务主管单位,并对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而主管单位只能是政府机构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因此,目前对慈善组织的监督以行政监管为主,虽然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审计部门每年例行查账和年检,但在实际上,由于内部利益盘根错节,这种模式并没有起到令人信服的作用。

慈善救助制度的根本宗旨在于,尊重慈善愿望,保护慈善热情,培育慈善意识,规范慈善行为。促进慈善事业的多元化发展,满足社会对慈善公益的期待,必须夯实和完善慈善救助的制度基础,包括慈善组织的培育制度、捐助行为的规范制度、慈善义工的志愿制度、捐赠税收的激励制度、慈善责任的担保制度、慈善纠纷的调解制度等。这正是目前正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需要完成的任务。

笔者认为,慈善救助的制度设置应该包括三个基本范畴:第一,扩展现行民间组织管理立法的空间和容量。慈善制度应当能够包容、引导作为发展结果而出现的多元利益和社会力量,适应一个具有悠久传统和辉煌未来的慈善社会的到来。第二,重估慈善机构公信力维持机制的刚性和弹性。作为公益特点最为突出的民间组织,慈善机构担负公益使命、汇集公共资源、赢得社会声誉。这样一种典型的公益组织应当对国家和社会、对捐助人和受益人有所交代。这需要在保证慈善机构自主性的前提下,通过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约束机制,来保障慈善机构能够沿着规范的轨道发展,不能让慈善机构成为权力的傀儡、金钱的奴隶,甚至沦为犯罪的工具。第三,明确政府和社会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关系和权界。尤其是政府在审批慈善活动、监管慈善机构、完善捐赠政策等方面应当积极作为、承担有限责任、强化服务意识。

总而言之,慈善救助亟需制度框架作为基本保障。从慈善组织的培育角度来说,只有真正意义的公民志愿慈善组织发展壮大起来,才能使零散化的互助行为转变为制度化的公民行动;从民间慈善的社会层面而言,只有自主自愿的社会慈善运作平台搭建运转起来,才能使行政化的动员募集转变为志愿化的公民精神;从捐助行为的规范视角来讲,只有公正透明的民间慈善捐助机制建立健全起来,才能使懵懂化的自愿施舍转变为外显化的公民责任。

四、从“实践分立”到“融汇贯通”:发展走向与模式建构

在我国社会慈善救助的发展过程中,应当立足基本国情,正确处理各种事关社会救助发展大局的关系,特别是政府监管和组织自主、个人自发与机构运作、传统积淀和现代潮流、中国经验和国际趋势的关系,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慈善救助发展模式。这一模式将以非政府组织运作慈善活动为重点,以政府监管和组织自主相得益彰为形式,以中华民族文化和民间互助传统为底蕴,采取机构、单位、社区、家庭相结合的形式,既符合社会慈善救助演变的国际趋势,又体现传统社会慈善实践的本土特色;既彰显现代社会物质救助的优越性,又彰显权利时代精神抚慰的重要性。

首先,建立中国特色的慈善救助发展模式,必须将正视公权主导的“政府慈善”的合理性与维护私力参与的“民间慈善”的灵活性相结合。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历史影响,我国慈善组织和政府部门依然存在着根深蒂固的天然联系,成为缺乏独立行动能力的“准政府组织”,或实际成为政府职能的一种延伸。目前我国开展的经常性慈善捐助活动,仍基本由事无巨细、大包大揽的政府民政部门操办,此被有的学者称之为“政府慈善”——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主体)是政府,仅内容是慈善性质的事业。毋庸置疑,由政府或准政府部门主办慈善公益事业虽然和世界潮流背道而驰,但于目前中国社会尚有一定的合理性。从某种程度上说,它不仅符合当下“强国家一弱社会”、民间组织发展壮大尚需时日的社会现实,而且适应了我国民间组织尚不

具备足够的动员组织能力与社会公信力、尚只能起拾遗补缺作用的客观需求。但是,长远来看,慈善公益事业应逐步由政府主办过渡到由社会主办,具体而言,就是由独立自主的第三部门担当组织主体,使慈善关系由“政府对个人”、“个人对个人”转变为“机构对个人”,而政府职能由“划桨”转向“掌舵”、由“全能”转向“有限”,政府角色由慈善事业的真正组织者、直接运营者、主要资助者、内部监管者的主导性角色,转向慈善事务的社会倡导者、合作开发者、监督规范者、法律保障者的服务性角色。为此,就应当通过降低准入门槛、规范运营程序、强化制度监管等措施,理顺慈善组织和政府部门、慈善组织和捐赠主体、慈善组织和受助对象的关系,切实推动包括慈善公益组织在内的第三部门的发展,使其真正成为社会结构中的独立组成部分。

其次,建立中国特色的慈善救助发展模式。必须将激活关系本位的“差序慈善”的传统性与创新权利本位的“制度慈善”的现代性相结合。中国传统慈善救助是一种出现并主要存在于传统农业社会、与小农经济相适应的慈善模式。它以血缘、地缘关系为基础,以家庭自助和家族互助为重点,辅之以邻里互助与亲友相济,呈现出由近及远、由亲到疏的差序慈善格局,不仅向受助者提供一定的物质支持,还起着精神慰藉、情感疏导的功能。但是,现代慈善正是对“陌生人的伦理”,是中国文化中“五伦”以外的第六伦。捐献者与受助者分离是现代慈善的一个重要特征,它使捐献者少了恩赐弱者的色彩,多了回报社会的光荣;使受助者少了感恩戴德的负担,多了正常融入社会的温暖。同时,中国民间慈善活动浓厚的乡里情结和亲族情结,导致了慈善事业的圈子性、封闭性和内敛性,与现代慈善事业的开放性、普适性、包容性等基本特征不相契合。普通中国人往往乐意帮助亲戚或熟人,这缩小了慈善对象的范围,妨碍了公众对慈善事业的普遍参与。因此,我们需要在中国传统互助文化与现代公民慈善精神的碰撞、对话和交融之中,通过慈善组织民间化、慈善运作制度化、慈善保障法律化的制度建设,实现慈善伦理普适化、慈善理念志愿化、慈善参与公民化的现代转型。具体而言,一方面,重塑慈善募捐的组织主体、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规范慈善捐助的监督机制、慈善活动的运作程序;另一方面,明确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晰组织方、参与方和监管方的权力与责任,只有这样,方能推进“熟人慈善”向“制度慈善”、“政府慈善”向“公民慈善”、“富人慈善”向“全民慈善”的转变。

最后,建立中国特色的慈善救助发展模式,必须将培育志愿参与的“公民慈善”的权利观与倡导和谐共生的“尚公重私”的公私观相结合。一般来说,慈善文化是基础,慈善参与是关键,慈善捐赠是结果。作为公民权利的社会慈善观的形成,将现代社会慈善与传统社会慈善从根本上区分开来,公民权利观念的确立将社会慈善从救弱济贫的道德要求和人道关怀提升到人人参与的社会权利和公民责任,慈善救助不必仅仅借助于人性与生俱来的同情与怜悯,而是普通公民参与和享有社会福利保障的应有权利。然而,我国社会慈善和民间捐赠还没有真正成为普通公民的社会责任,人们内心深处的志愿精神和慈善意识有待进一步培育。笔者认为,培育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现代公民志愿精神和慈善文化,首先在于倡导“尚公重私”的公私观[131。一方面,孕育公民化慈善的参与个体、引导财富再分配的合理流向,必须以尊重“合理之私”、承认“私之差异”为逻辑前提,因而要承认私欲、私利的正当性、合理性和普遍性,并引导其成为社会慈善发展的动因。另一方面,建立公民化慈善的组织平台、塑造财富再分配的协调机制,必须以达成公共利益、拓展公共空间为现实要因,因而要养成公域、公利的平等性、协作性和多样性,并培养其成为“公民慈善”崛起的基点。所以,完善兼容并包和自由平等的公共领域,增进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共生共荣,促进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有机统一,实现公民社会与国家政权的良性互动,便是高扬公私相济之“公民慈善”的社会权利观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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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戴庆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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