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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强农村环境法治建设的思考与探索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10-27 12:10:06 点击: 推荐访问: 加强农村 加强农村党员干部教育 加强农村党组织建设党课讲稿

摘 要:整治农村环境,防治农村生活与农业生产污染,提高生活环境质量,保证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不仅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也是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要求。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助推法治建设的今天,依托法律治理农村环境是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最佳选择。接下来就对加强农村环境法治建设的意义及路径进行探讨,以便有效保护农村环境。

关键词:环境法治建设;农村环境问题;保护环境

文章编号:1004-7026(2017)11-0024-02 中国图书分类号:D922.68;D422.6 文献标志码:A

随着农村经济与社会的高速发展,农村环境问题日益暴露,先进的科技在改变农民靠天吃饭的被动局面的同时也加深了农村环境的破坏程度。而农村环境法治建设滞后是形成农村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加强农村环境法治建设迫在眉睫。

1 加强环境法治建设对保护农村环境的意义

一方面,加强环境法治建设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式的改变与优化,调整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助推农村可持续发展。环境法治建设有助于改变农村经济发展的粗放型模式,实现清洁生产,在合理利用资源、发展循环经济的同时有效保护农村环境,保障农村经济发展。这不但符合农村长远利益、能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求,还与国家发展经济的政策相符,基于该指导思想进行环境立法,能使农村农业生产投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招商引资等更满足农村环境保护需要。另一方面,促进农村发展的法治化。农村环境法治隶属于农村法治范畴,加强农村环境法治建设实际上也在促进农村法治建设,推动法治化发展[1]。同时,加强农村环境法治建设的过程是提高立法质量的过程、提高执法水平的过程。在加强农村环境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法律宣传以及法治教育不仅能提高农村人民的环境法治意识、保护意识,还能促使他们进一步了解公民的义务与权利,这就为农村的法治发展营造良好法律氛围,减少农村法治阻力,在有效保护农村环境的同时转变整个农村社会的法治面貌。

2 通过加强环境法治建设有效保护农村环境的路径

2.1 修改法律法规,填补农村环境立法空白

自国家颁布实施《环境保护法》以来,尽管它在城市环境治理与保护中发挥良好作用,但在实施《环境保护法》时,农村生态环境依旧遭受严重破坏,化肥、农药、地膜等污染非常严重,耕地、森林以及水资源等被破坏、浪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并未有所缓解,反而有扩大的趋势,说明该法律有对农村环境治理而言还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和滞后性,应在不改变整个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前提下修改、完善环境保护法,填补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空白[2]。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务必要依据可持续发展要求,协调农村环境保护与农村经济、社会、文化之间的平衡发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进一步明确环境违法者必须承担的责任,在义务与权利层面限定责任、明确权责,促使《环境保护法》更有利于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执行。与此同时,快速制定并健全有关于农村生活、农业生产的环境标准,包括农村工业企业三废排放标准、农村饮水安全标准等,并在《城乡规划法》的指导下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农村农业污染防治规划、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规划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并在实施这些规划的过程中按照实际情况的改变而及时调整。

2.2 加强法治教育,提高环境保护法治意识

农村人口的比重较大,农民是加强农村环境法治建设、保护农村环境最主要的参与者,其环境保护法治意识的高低和整个农村环境的优劣有直接关系[3]。所以各地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农村环境法治教育,提高农民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包括:深入开展农村地区环境国情教育、国策教育;加大宣传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规、政策的力度,将环境保护法治知识普及给公众;加强对农村中小学生的环境保护教育,巩固他们的环保意识;加强培训农民掌握生态技能,提高他们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能力,致力于营造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舆论氛围、条件,最大限度调动农民与农村民间团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主动参与保护农村环境的积极性,增强全民保护环境的主动性、自觉性,为加强农村环境法治建设提供良好群众基础。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不但要让公众形成环境保护法治意识,还要形成并推广农村环保文化。当然,要想彻底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不仅公众要增强法治意识,形成环保意识,还要培育并不断推广环保文化。在培育农村环保文化时,应在环保的理念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上下功夫,培养农民形成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包括:追求天然、绿色食品;讲究生活用品的低污染、低辐射,讲究交通工具的低排放、低消耗等。只要人人都时时刻刻注意保护环境,就能逐步形成整个农村社会的环保文化氛围。

2.3 增大决策力,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

较城市而言,农村环保职责更为复杂,因为农业生产和自然资源联系密切,且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对资源有很强的依附性,怎样分配环保职责也更加复杂,要求环保部门全面负责防治农村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形成农村环境法治建设综合决策机制,保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平衡。环保部门应发挥出自己生态保护的职能、作用,行使自己在环境保护领域对于专项环境问题的决策权,拟定防治农村环境污染的标准,并制定防治规划,从环境保护角度制定保护自然资源的标准;林业局、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等在制定农村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严格执行环保部门的标准、规划。环保部门应主动和卫生部门合作,联合制定农村人居环境标准;为实现环保部门在农村环境法治建设中的任务与规划,水利部门也要大力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及时监测饮用水源。在农村环境法治建设中,环保部门还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其各项决策应得到其他相关部门的认可,各个部门统一决策,在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有效保护农村环境。

2.4 加强执法监管,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

在宪法以及《环境保护法》的指导下,必须改变过去的交叉执法,合理分配执法权,设置农村环境执法单位,加强执法监管。一是加大对具体的环境保护制度、政策及法规的研究与执行力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细化农村生态补偿机制,研究下游对上游、受益区对受损区、开发区对保护区等的生态补偿措施;重视预测、评价对农村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的环境影响,实施项目建设与资源开发准入制度,有可能破壞环境的、与条件不符的项目不允许建设;全面落实农村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工作,公布评价结果,促使地方政府大力改善农村环境。二是加大建设农村基层环境保护机构及队伍的力度。完善乡镇环境保护机构,赋予其对应的权限、职责,提高其对农村环境问题的应急处置能力,从而提高监管农村环境法治建设、保护农村环境的水平;加强环保、林业以及农业等部门的合作,加强对农村资源开发的环境保护检查、监管,重点查处对农村群众的生产与生活有危害的环境问题,依法追究责任。另外,依据《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农村环境的监管、监测,完善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大力建设农村环境法治建设能力、环境保护能力,有效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

结束语

农业生产过度依赖资源,农村环境问题严重阻碍建设新农村、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步伐,加强环境法治建设是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必然选择。只是农村环境法治建设是系统性工程,在治理农村环境时必须立足农村实际,充分认识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并探索更多加强环境法治建设的路径,有效保护农村环境,助推农村环境治理和经济发展走向法治化道路。

参考文献:

[1]罗蓝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探析[J].法制博览,2016(07):268.

[2]柏申.试探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原因与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2015(28):1-2.

[3]蔡守秋.法治视野下健全农村环境治理的路径思考[J].环境保护,2015(1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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