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四川省凉山州实施计划生育20多年以来,在控制人口增速方面确有成效,但调研中发现,甘洛县新民村大多数家庭生育了三个及其以上的子女、早婚早孕现象十分严重。对此,查阅大量文献,为生育政策实施中的问题提出几点应对策略,为四川省凉山州生育政策实施及微调提供参考,进一步为全国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地区进行生育政策的微调提供补充素材和理论参考。
四川省凉山州是我省彝族集中分布的区域,完善少数民族地区计划生育政策不仅有利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有利于增强民族团结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对加快小康社会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生育政策;少数民族生育;政策实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这一政策是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个转折性调整。但情况特殊的少数民族地区有着不同于其他地区的生育政策,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生育政策在实施中存在哪些问题,又该如何应对?所以我们必须通过调研,为少数民族农村地区进一步完善生育政策提供依据。
一、生育政策及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少数民族地区多胎生育人口比例高
从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时不同生育胎次人口所占比重看,全国平均三胎及其以上出生人口所占比重为4.4%,其中汉族为3.2%,少数民族则高达8.9%。少数民族多胎生育人口比例比汉族高出2.7倍,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1.46倍。[1]
2.生育政策执行偏差
少数民族地区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方式,大多本着宣传沟通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2],由于政策执行中的政策宣传力度不到位,导致村民不知自己的生育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3.早婚早育现象严重
农村地区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都比较薄弱,加上一些传统观念。因此,他们希望孩子早些结婚生子。早婚早育对社会产生各种不利的影响,既不利于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3]
二、生育政策及其实施过程存在问题的原因
1.福利型的生育政策存在问题以及政策本身的不明确性
我国现行的少数民族生育政策被学者称之为福利型的生育政策,这种福利型的生育政策,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却忽视了必须要对孩子进行各项投入,执行的结果是人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4]
在凉山彝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补充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最多生育子女数,也没有明确说明可以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家庭需经过哪些部门的批准等。[5]
2.传统生育观念根深蒂固,养老保障体系存在问题
在对甘洛县新民农村的调查中发现,该村人口的生育观念在某种程度上依旧存在,多胎生育在该村大量存在,“养儿防老”仍是重要的现实考虑,不可能一朝一夕就加以改变,同时也反映了我国农村现实养老保障体系方面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另外,在少数民族中有早婚的习惯。甘洛县新民村许多子女的平均受教育程度低,基于这种现实,早婚人群比较多,由于他们不能办理结婚证,所以不为计生部门知晓,往往处于计生监管之外,导致非婚生育的现象较多。
3.整个政策执行机制的协调问题
计生队伍内部整改没有全部完成,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同时由于计生工作头绪多,情况复杂,很多计生管理人员在涉及到利益冲突方面,往往会畏首畏尾,无法真正实施政策的执行工作,因而影响了政策的执行。[6]
对此,我们必须积极寻求应对之策,推进解决生育政策存在问题的研究进程。
三、生育政策存在问题的应对之策
1.调整现行生育政策,使政策本身更为科学与合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各项发展水平与汉族的差异逐步缩小。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前提下,逐步过渡到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鼓励一胎、允许二胎、坚决杜绝三胎及多胎生育,以稳步降低人口出生率。同时,可以考虑分地区、分人群逐步实行与汉族一致的生育政策。[7]具体措施如下:
其一,进一步明确生育政策中的生育条件。如凉山彝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补充规定中的第四条第一款“夫妻双方为汉族农村人口的,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应该将“批准条件”具体化。其二,借鉴其他农村地区的生育政策,适当调整对凉山州甘洛县新民村等地的生育政策及生育条例。如:山西省翼城县的“两晚加间隔”的生育政策,以此来降低该地区的生育率。[8]其三,借鉴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的生育政策,适当调整凉山州的生育政策。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明确说明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并且严格采取控制的方法。
2.加强政策执行力度
强化计划生育管理的组织领导,坚持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作为工作重点,认真落实认识、投入、人员、责任“四个到位”。
优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平台,实现优质服务全面覆盖。强化宣传教育和计生技术服务,全方位提升服务质量。[9]
3.完善利益导向机制
具体到调整生育政策而言,就是政府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等各项优惠政策,激励、引导农民自动自觉节育。凉山州应探索、推广宁夏以专项奖励与项目捆绑扶助为主要内容的“少生快富”工程和以实施进一步降低农村生育水平、大力改善人口出生质量、有效提高受教育水平,以引导少数民族群众逐步改变传统生育行为。
4.加强医疗卫生工作,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
农村多孩的一个重要动机是防范孩子的夭折。这种心理只有通过加强医疗卫生保健工作,才能够得到有效消除。因此,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健全计生服务网络是做好计生工作的重要保障。
总之,少数民族地区生育政策调整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既要按照党的民族政策办事,积极探索,又要稳妥可行,在民族自治地区党委的领导下,各部门共同研究,经过科学论证,反复讨论,逐渐提出符合本地区、各民族实际的、长远发展的、科学的生育政策调整。在此基础上,再提交地方人大研究、讨论、审议、批准、通过。[10]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C].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08.
[2]普艳霞.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研究[D].云南大学,2013.
[3]陈森林,陈瑶.农村生育问题及其政策调整[J].长春教育学院报.2013.
[4]张耀武.完善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生育政策的探讨[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
[5]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凉山彝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补充规定[C].凉山,2003.
[6]魏艳阳.我国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3.
[7]张耀武.完善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生育政策的探讨[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
[8]蔡林,侯东民,张耀军.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绩效评估[J].人口学刊,2007.
[9]陈楠.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问题研究[D].中南民族大学,2012.
[10]苏东海.小康社会与少数民族地区生育政策的调整[J].社会科学.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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