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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妇幼保健人力资源与服务现状调查研究

【摘 要】目的:了解青海省妇幼保健人力资源与服务现状,为制定青海省妇幼卫生政策提供依据。方法:采用现况调查的方法对青海省六州一地一市(海西州、海北州、海南州、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海东地区、西宁市)的8个卫生行政部门及8个州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43个县区的43个卫生行政部门及43个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以及省级妇幼保健院进行妇幼保健人力资源与服务现状调查研究。结果:全省没有1家妇幼保健机构人员达到卫生部“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的妇幼保健机构等级的最低级别配置标准,各级机构人员不足比例均为100%。分别有23.08%、28.85%机构连基本的妇女保健、儿童保健都不提供,有3.85%妇幼保健机构不提供任何门、急诊服务。只有25%的机构提供住院医疗服务。90.38%开展妇女保健管理工作(有5个不开展),仅有63.46%的机构开展妇女常见病筛查管理工作。73.08%开展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工作,有67.31%开展集体儿童保健管理工作;只有21.15%的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工作。只有38.46%的机构设有群体保健信息管理科。结论:青海省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人员配置、全省妇幼保健机构的保健与临床服务职能的发挥等方面均存在着大量不符合青海省目前发展实际,严重阻碍青海省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影响青海省广大妇女儿童健康的制约因素。

【关键词】青海省;妇幼保健;人力资源;服务现状

【中图分类号】R1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07-0428-01

1 资料与方法

2012年5月9日至5月25日我院采用现况调查的方法对全省六州一地一市的8个州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及8个州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43个县区的43个卫生行政部门及43个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以及省级妇幼保健院现场进行妇幼保健人力资源及服务现状调查。资料利用Excel数据表进行录入,经多次逻辑检查核对无误后,对资料进行统计学处理。

2 结果与分析

2.1全省妇幼保健机构人力资源情况:

根据《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人员配备与管理”规定的“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配置。保健人员配备要求:省级121-160人,地市级61-90人,县区级41-70人。临床人员按设立床位数,以1:1.7安排编制。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75%—80%”[1]。青海省妇幼保健机构人力资源的原核定编制人员数和实有人员数远远不能满足卫生部的有关妇幼保健机构的配置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2.1.1 青海省52个妇幼保健机构实际在岗职工857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754人,专业技术人员占总职工的87.98%(省级甚至高达90.29%)。全省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均存在缺乏工勤人员,无后勤保障,专业技术人员身兼数职,甚至身兼非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现象泛滥。

2.1.2 青海省总人口为563万,全省面积696828.39平方公里,属于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人口的1:5000配置,省级妇幼保健机构人员配备应达到1126人,但青海省妇幼保健院职工总数为175人,尚有951人的缺口。

2.1.3 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的床位规定,即便省、州地市、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住院床位按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的最低级别配置临床部床位,按照临床人员与床位比例以及“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75%” [2]的最低标准计算机构人员总数,青海省全省妇幼保健机构人员总数至少应为4171,但青海省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岗职工总数仅为857人,至少还有3314人的缺口。其中州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有853—1685人的缺口,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有2362—5329人的缺口。且各级机构人员不足比例均为100%,也即青海省全省没有1家妇幼保健机构人员达到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的妇幼保健机构等级的最低级别配置标准。

2.2 全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临床服务开展情况:

《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妇幼保健机构在切实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同时,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 [1、3、4]。但青海省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功能与职能的发挥上存在以下问题:

2.2.1门、急诊服务:开展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妇产科、儿科和其它门诊、以及急诊服务的妇幼保健机构覆盖率分别为76.92%、69.23%、71.15%、42.31%、50%、19.23%。分别有23.08%、28.85%机构连基本的妇女保健、儿童保健都不提供。有3.85%妇幼保健机构不提供任何门、急诊服务。

2.2.2住院医疗服务:全省52个机构中,共有182张床位,只有25%的机构提供住院医疗服务。其中,开展妇科住院服务的机构共8个,产科住院服务的13个,儿科住院医疗服务的5个,新生儿住院服务的3个,其它住院服务的4个。

2.2.3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52个妇幼保健机构中,76.92%的机构能够开展孕产期保健,65.38%的机构开展妇女病筛查,65.38%的机构开展生殖保健及计划生育工作,32.69%的机构开展乳腺保健,26.92%的机构开展妇女心理保健,25%的机构开展住院分娩服务,只有3.85%的机构开展较为规范的更年期保健,仅有1.92%的机构开展产前诊断工作。69.23%的机构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15.38%的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其中仅有1.92%的机构开展先天性新生儿听力障碍筛查。7.69%的机构开展儿童发展促进工作,7.69%的机构开展高危儿早期干预工作,仅有3.85%的机构开展儿童康复治疗工作,但没有机构开展儿童神经康复工作和辅助生殖技术。

2.2.4群体保健管理工作:

(1)群体保健服务的辖区情况:

青海省共有6州1地1市43个县(区)384个乡镇4007个村/社区。总人口563万人,其中20~64岁妇女1252662人,7岁以下儿童441781人,5岁以下儿童323800人,3岁以下儿童204475人,2011年活产数为65025人。全省共有382个乡镇卫生院,其中中心卫生院105个,普通卫生院277,能够提供产科服务的乡镇卫生院264个,能够提供儿科服务的乡镇卫生院306个,但实际开展产儿科服务的乡镇卫生院248个,开展住院分娩的乡镇卫生院221个。

(2)妇女群体保健管理工作:

52个妇幼保健机构中,90.38%开展妇女保健管理工作(有5个不开展),有17.31%个妇幼保健机构无孕产期保健管理规范;仅有59.62%开展孕产妇死亡监测管理工作;仅有42.31%的机构开展辖区助产机构的产科质量管理工作;仅有34.62%的机构开展出生缺陷监测及其管理工作;仅有63.46%的机构开展妇女常见病筛查管理工作;仅有26.92%的机构开展婚前保健管理工作。

(3)儿童群体保健管理工作:

52个妇幼保健机构中73.08%开展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工作,开展保健质量检查、母乳喂养指导、3岁、5岁、7岁以下儿童系统保健管理、体重管理、贫血管理;有67.31%开展集体儿童保健管理工作,开展托幼机构管理工作;有44.23%开展儿童死亡监测管理工作;只有21.15%的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工作。

(4)基层业务培训指导及信息管理工作:

52个妇幼保健机构中98.08%开展对基层业务培训指导工作;只有38.46%的机构设有群体保健信息管理科;只有75%的机构对下级机构实行信息反馈,并对基层上报的妇幼卫生数据进行常规质控。

3、结论

青海省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人员配置、全省妇幼保健机构的保健与临床服务职能的发挥等方面均存在着大量不符合青海省目前发展实际,严重阻碍青海省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影响青海省广大妇女儿童健康的制约因素。只有做出青海省妇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制定妇幼保健机构人员准入标准,建立妇幼保健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培训基地,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促进人员业务素质提高,真正解决了全省妇幼保健机构存在的人力资源问题,才能顺利实现《青海省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青海省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的目标任务。

参考文献:

[1] 2006年12月19日卫生部下发的卫妇社发[2006]489号《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2] 1994年9月2日卫生部下发的卫医发[1994]第30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3]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4] 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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