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生态文明”这个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明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我国进入了科学发展的实质阶段,必将极大地推动我国现代化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新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明体系建设的最新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增强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犯罪的力度,保持生态资源健康永续发展,为促进人类的社会和谐稳定而作出积极的努力。
关键词 生态文明森林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
作者简介:谢建雄,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281-02
十八大报告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这次报告中首次把“美丽中国”作为未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总体布局的高度来论述,表明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认识的深化,也彰显出中华民族对子孙、对世界负责的精神。生态文明之所以摆上如此重要地位,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和重大的现实意义。但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就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管理体制而言,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的需要。理论界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作了大量的探讨和研究,其中不乏真知灼见,笔者就破坏森林资源方面谈一点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生态文明产生的内涵
人类社会本质上也是自然社会的一部分,必须从人类与自然的母子关系上认识文明的另外一个层次,那就是,敬畏宇宙、关爱地球、亲近自然。生态文明不仅说明人类应该用更为文明而非野蛮的方式来对待大自然,而且在文化价值观、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会结构上都体现出一种人与自然关系的崭新视角。
一是价值观的转变。从根本上说,生态文明不是项目问题、技术问题、资金问题、政策问题、而是核心价值观问题、是灵魂问题。建设生态文明是一场真正意义上的革命。
二是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转变。在生产方式上,它追求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而不是单纯的经济增长,传统GDP不再是衡量社会进步的标志。转变高生产、高消费、高污染的工业化生产方式,以生态技术为基础实现社会物质生产的生态化,使生态产业在产业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
三是社会结构的转变。生态环境危机并不是自然本身的危机,而是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和经济社会组织形式的危机。因此,解决问题的答案不在生态环境上,而在于人类自身。
二、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特点及成因
(一)当前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特点
1.盗伐林木案件犯罪主体均为农民。文化程度低,均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其中文盲或小学文化程度居多。
2.案发地段具有隐蔽性。这些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發案多在偏远山村,经济比较落后,而森林资源相对丰富,形成“靠山吃山”的经济模式。
3.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受经济利益驱动。由于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珍贵树种自成工艺品进行收藏有一定的价值或作为礼品赠送他人。因而,诱使犯罪分子作案时,事先采点、组织周密,不惜高报酬,雇请社会闲杂人员。主犯不亲自实施犯罪行为,从犯多是临时雇佣人员。组织者在实施采伐林木过程中均不到采伐现场,到现场的都是一些临时雇佣者去具体实施,这些雇佣者都是外地盲目流入林区的无业人员,住址不清,身份不明。他们只负责将木材伐倒,运到指定地点,再由负责运输的人组织将木材运到事先确定地点藏宜或出售,形成有组织、有分工、有合作的“产、供、运、销”一条龙的采伐林木的严密组织。
4.失火案件中犯罪主体系中老年人多,体弱智残、普遍法律意识不强、对山林防火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发生时间多为冬春季节,发案时风大。点火烧草时麻痹大意,认为就烧自己清理的杂草,不会有什么问题,未料点火后,由于风大,很容易将已燃的火吹到附近的山上,引起山火。案发后,当事人被问到时,还说:“我不烧,怎么种出庄稼来,我们吃什么?”
5.非法征占用林地案件发生的主要地点集中在矿产资源丰富的林区,作案工具多为机械挖掘机,效率较高,短时间内即可完成林地表层的破坏清理,进入矿石挖掘阶段。这样就难于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和处理。
6.监督措施难以到位。森林面积广阔,线长面广,而林业主管部门事多人少,难以对采伐现场进行监督、指导,对盗伐、滥伐现象很难及时发现。
(二)产生犯罪的主要原因
1.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在一些边远山区,特别是林区,人们对一些零星滥伐林木等违法行为认识不足,“靠山吃山”的思想仍较突出,认为是自己种植的林木,自己砍伐、自己出卖,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2.利益的驱动。明知砍伐林木要办砍伐许可证,但认为办证要交纳很多钱,无利可图,一些收购林木的所谓“木材老板”便铤而走险,大肆滥伐林木。
3.有侥幸心理。认为滥伐的林地地块比较偏远,不会被发现。
4.存在非法收购的渠道。有的“木材老板”无证收购,有的木材加工厂购买无证砍伐的木材,部分“木材老板”无证运输木材。
5.部分居住在林区附近的群众思想道德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泊,不肯通过诚实劳动挣取财富,他们报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枉图通过非法途径挣取不义之财。
6.政府对群众的教育、宣传力度不够。国家早已出台了《森林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可是部分群众对其相关内容却知之甚少,既使知道也往往不以为然。现有体制在林区的某些方面还存在缺陷,管理、宣传力度不到位是造成林区百姓法律知识匮乏的重要原因。
7.山区百姓辩别能力差。人的辩别能力是根据不同的社会阅历、地位、层次、文化层次以及对事物的理解程度来决定的。林区的百姓常年生活在山区,信息、交通闭塞,对事物的辩别能力相对较低。
8.缺乏必要的防火知识导致对山林防火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思想上松懈,不遵守野外用火规定,擅自在野外用火,尤其是清明期间上坟不注意用火安全,致使引发山林火灾。
9.失火现场远离村庄,报警不及时乃至于消极救火,致使扑救不及时,造成山林火灾。村民的田、地离村庄较远,而邻近山岭,在田边、地边开荒烧草时,一不小心,就会失火烧着山岭,而此时远离村庄,且又常常只有点火人一人在现场,而等到当事人急忙跑回村叫人去救火和报案时,火已越烧越大了,蔓延到相邻的山上而引发山林火灾了。
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的对策
通过分析森林资源犯罪的原因,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行综合治理。
1.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战略决策、具体政策时,不能只停留在头上、文件上,而是要真正领会可持续发展的深刻内涵,在部署实施本地区发展战略上,摒弃那些不合时宜的、陈旧的发展观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决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如此才能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如此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本地区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2.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积极发挥林检职能,严厉打击林业刑事犯罪,在实体和程序上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质量。由于毁林案件大多属弱势群体,因此,要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落实每一起案件中,使这一政策真正体现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法制理念,推进社会和谐。加强林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林检部门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努力探索并建立依靠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和制度,形成全社会人人参与的群众安全防范工作格局。通过开展防范,不断发现打击实效。事实充分表明,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防范,重在治本,就能最大限度的减少涉林违法犯罪,促进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现代林业建设又好又快地发展。
3.对于主管林业的部门,要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监督和管理力度,严格审批手续,严防乱砍滥伐,少批多砍情况发生。同时对林业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以提高素质,增强责任感,最大限度地发挥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能。
4.打击与预防涉林犯罪两手抓,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环保理念才是根本。从笔者所在县现状来看,目前农村经济还欠发达,农民自发的带有原始分散经营色彩的植树采伐销售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要实现对采伐行为的有效控制,必须将其规范化,加强有关法律宣传。要在林区深入开展《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不仅使广大群众自覺学法、懂法、守法,而且要以法律为武器,与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形成依法治林的良好氛围,自觉保护好现有森林,为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5.互利共赢,让农民在林区发展中得到实惠。为了让农民共享林业改革发展的成果、促进农民增产增收,让农民共同维护林区治安、保护生态环境。引导林业经营企业或林木所有权人从维护林区农民利益出发,积极改变生产经营方式,从争权争利到维权让利,最大的限度化解产权和利益纠纷,努力实现村企共生共赢,以此减少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的发生,促使农民能够遵规守法,安居乐业。
参考文献:
[1]关景灵.“深入学习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理论研讨会论文集.2008年.
[2]宋言奇.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意义及其路.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报).2008(4).
[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4]孙军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扩展阅读文章
推荐阅读文章
77范文网 https://www.hanjia777.com
Copyright © 2015-2024 . 77范文网 版权所有
Powered by 77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粤ICP备15071480号-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