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有研究较少关注科技发展与环境刑法适用之间的关系。探讨“科技发展与环境刑法适用”源于对“科技与犯罪”的关注。一个系统的分析显示,环境刑法不能独立于当代科技发展水平独立适用,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罪与非罪的判断,包括环境犯罪罪名的创设;二是影响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个案的裁判理由应具有科学上的依据;三是影响环境刑罚,包括环境刑罚刑种的配置以个案中刑事责任大少的具体裁量。
关键词:科技发展;环境刑法;司法适用;环境犯罪;罪名认定;刑罚裁量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1254(2014)05-0045-08
Abstract:Nowadays, few people pay attention t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and environment criminal law application. Our discussion on this topic resulted from the concern about "Technology and Crime". A system analysis shows environment criminal law cannot be applied independently because the level of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will limi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will affect the appl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criminal law from the following three aspects: 1) It will affect the judgment on whether it is a crime or not, including new offense creation; 2) It will affect the affirmation of this crime or the other, including sciencebased judicial trial grounds announced; 3) It will affect penalty configuration and penalty sentencing.
Keywords: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environment criminal law; judicial application; environmental crime; conviction; discretion of penalty
从智能手机到卫星精确制导,从生物克隆到3D打印,从万维网到大数据分析,科技正在以难以想象的力量影响着当代世界的政治、经济、文化,不断改变着人类对世界的总体认识和看法。从全球的环保实践来看,科技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关系密切,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没有科技发展就不会有可持续的环境保护事业,科技发展是不断提升环境保护工作效能的关键因素。环境刑法是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然科技发展会影响到环境保护事业,那么科技发展是否也会影响到环境刑法的适用?这种影响表现在那些方面?这种影响的程度有多大?这些问题是每一个关注环境保护的法律人所不能不面对,也不得不回答的问题。
一、研究现状分析
通过“中国知网”数据库进行查询,与本文选题相同(或相似)的文献为0篇。以“科技”“刑法”为题名项进行检索,所得文献较少,主要集中在“现代生命科技对刑法的挑战”主题方面,内容集中于讨论生命科技刑法的立法建议方面,与本文论题相去甚远。以“科技”与“法律”为题名项进行检索,能够检索到较多文献,大部分文献集中于讨论“法律与科学技术”的法理学问题。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文献是苏力教授1999年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上的《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一文。该文就“科学对法律的影响”和“技术对法律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举例说明科技发展对法律适用的影响及程度,并在文章最后提出“目前法律中的科学技术的因素不是太多了,而是远远不够。法律中的科学精神,法律对实证科学的关注以及对实证研究成果的采纳都太缺乏了。如果不改变这一点,我们就会永远停留在原则的争论之中,永远无法推进对法律的了解和对实际问题的解决。这一点,在缺乏科学技术传统并历来容易将社会的政治法律问题道德化、不关注法律的操作性的中国,也许格外应当引起警惕。”[1]也正是因为苏力教授的这一论断,才促使本文开始关注环境犯罪、环境刑罚与科技发展的关系。
从上面的检索结果来看,本文所讨论的这一主题目前未被学者关注。那么,这是否可以说,本文的这一选题本身是错误、没有意义的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从逻辑上看,“科技发展与环境刑法适用”可以被还原为“科技发展与环境犯罪”,进一步讲,该主题可以被归于“科技与犯罪”范围内。“科技与犯罪”,这不就是千百年来刑事侦查科学、法医科学所讨论的主题吗?
从历史上看,科技的每一次重大进步都会对犯罪认定、刑罚适用产生特别的影响,如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神明裁判就是在科技不发达的情况下,人们对个案中因果关系不能得出正确判断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特定现象。早期人类还曾经对动物、植物、家具器物进行过审判,这从另一个侧面表明当时的科技发展水平低下,人们还不能正确认识自然现象与人类生活之间的关系。毕竟,当人类在面对超出自己解释能力的特殊现象时,求助于神仙、上帝、鬼神既比较有效率,又还是解脱自己比较好的方式。而上述特殊的审判方式,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认识世界、解释现象的能力得到大幅度加强之后,逐步被淘汰出了法庭。在今天的法庭上,我们已经不可能看到诸如“滴血认亲”“决斗”“鞭击动物、桌凳”等荒唐的情形。相反,当代社会,科技的发展程度大大提高,技术侦查、测谎技术、物证鉴定、犯罪画像、红外成像、道路鉴控、GPS定位等科技成果的广泛应用,不仅大幅度降低了刑讯逼供的使用,还使得“零口供”可以成为一项常规的诉讼制度,大大提高了法庭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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