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以海上人命救护作业为主的事业单位中,救助作业船舶是实施救护作业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而作为投入资金巨大,使用价值突,组成部件精密且庞杂的大型固定资产,救助作业船舶管理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资产剥离是中国企业实务中出现的新现象,是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将资源集中于经营重点,增强市场竞争力的一种企业发展战略的合理选择。本文探讨了救助作业船舶的内部资产剥离原船舶价值转增固定资产管理的动因以及实践方法,旨在通过固定资产管理思维的开拓,探索出更符合当前社会市场经济发展形势的固定资产管理模式。
关键词 固定资产 救助作业 船舶精细化管理 资产剥离
一、实行资产剥离管理的动因
救助作业船舶的内部资产实行资产剥离是指将原随船舶出厂时配置的符合固定资产要求的资产从原船舶价值中分离出来,转增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资产剥离,并非是船舶管理失败的象征,而是精明机智、市场导向管理的标志,是单位发展战略的合理选择。救助作业船舶的内部资产实行资产剥离管理的驱动动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布局变化
2014年,交通运输部出台《关于加强专业救助打捞工作的意见》,围绕国家海洋强国和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布局,提出建设国际一流的现代化专业救助打捞体系。在国家的战略布局下,救助作业船舶管理重点向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转变。而随着管理重点的转变,原来实行的船舶资产整体式管理的方式已经不适应于当前的发展形势。将符合固定资产要求的救助作业船舶的内部资产剥离原船舶价值,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体系,按照规范的固定资产流程进行管理,是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布局变化,积极开拓救助作业船舶精细化管理思维,有效应对当前资产管理模式改革所进行的管理方式的探索。
(二)加强固定资产控制能力
救助作业船舶的内部资产,通过剥离转增固定资产管理,单位管理者便能全面地了解船舶固定资产的整体分布情况。在当前实行单船核算的环境下,每艘船舶自出厂以来每年购置的固定资产类型、型号、数量、价格,不同船型的固定资产使用和处置状况,都得到充分掌控,为单位资产评估和决策,提供更为可靠的依据。在编制年度固定资产预算时,做到有的放矢,进一步提高预算的准确性和执行率。
(三)优化资源配置
单位管理者对船舶固定资产配置情况的全面掌握可以达到资源充分调配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在固定资产管理活动中,每艘船舶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如果某一艘船舶具有高出动率并且因资产使用频率高,出现严重磨损或者损坏无法修复,在预算控制的情况下,不能及时更新。单位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调用那些资产状况良好,但使用效率低或者暂时闲置的资产进行补充。对于不同船型和人员对资产使用的偏好,也可以根据实际的使用情况进行调剂,避免重复购置和浪费。
(四)降低固定资产流失风险
船舶的内部资产,如望远镜、对讲机、计算机、电视机等使用年限在4至10年左右,而救助作业船舶的使用年限在20至34年左右。如果实行内部资产剥离船舶价值,转增固定资产管理,则这些使用期限较短的内部资产,出现设备老化或者损坏无法修复的状况时,就可以进入固定资产处置流程进行处理,并且通过申报固定资产预算的方式进行购置更新。与此同时,也能够避免以船舶材料或者船舶修理等其他形式更换的情况,降低单位固定资产流失和船舶费用增加的风险。
二、船舶内部资产剥离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剥离的划分标准
救助作业船舶,是作业于水面的、可移动的专用设备。在传统的思维下,很容易将救助作业船舶仅当作一项专用设备进行管理。如果,从船舶使用功能的角度看,救助作业船舶也是单位管理人员,业务技术人员等办公的场所。因此,救助作业船舶不仅是专用设备,同时也是“办公楼”。所以,实行资产剥离的船舶内部资产也应该按照岸基部门所执行的固定资产管理标准进行划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资产剥离的方式
单位根据国家的战略布局、国有资产管理战略以及救助作业船舶管理目标的需要,对救助作业船舶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内部资产进行剥离,称之为单纯资产剥离。这种单纯的资产剥离形式同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的企业进行的资产剥离(企业分立)较为相似。简而言之,就是指救助作业船舶将船舶的内部资产依照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分出来,重新成立两项或两项以上新的、独立的固定资产,而原救助作业船舶继续存在。
(三)资产剥离中的资产价值评估方法
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具有多样性,不同评估对象所使用的评估方法会有所不同。在救助作业船舶资产剥离过程中,较为常见并且容易实施的评估方法主要有三种,分别是账面价值法、重置成本法和市场法。单位管理者对于评估方法的选择,可以因地制宜和因事制宜。值得注意的是:不论选择哪种方法进行评估,不可机械地按某种模式或某种顺序进行,应该保证评估时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和条件与评估所使用的各种参数数据,在性质和逻辑上具有一致性。
1.账面价值法。账面价值法是基于会计的历史成本原则,以同类资产的账面价值为计算依据来确认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估值方法。账面价值法的优点在于:它是按通用会计原则计算出的,比较客观,而且取值方便。缺点在于:它是一种静态估值方法,既不考虑资产的市价,也不考虑资产的收益。
2.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是以被评估资产的各项重置成本为计算依据,来确认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估值方法。重置成本法和账面价值法有相似之处,也是基于单位的资产为基础的。但它不是用历史上购买资产的成本,而是根据现在的价格水平购买同样的资产或重建一个同样的资产所需要的资金来估算该资产的价值。重置成本法的优点在于:它是国际上公认的资产评估基本方法之一,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所需评估参数的资料,依据比较具体和容易搜集到。缺点在于:重置成本的确定缺乏客观性。
3.市场法。市场法也称市场价格比较法,是根据公开市场上与被评估资产相似的或可比的参照物的价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格。如果参照物与被评估资产是不完全相同的,则需要根据被评估资产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对价值的影响进行适当的调整。市场法的优点在于:它能够客观反映资产目前的市场情况,其评估的参数、指标直接从市场获得,评估值更能反映市场现实价格,评估结果易于被理解和接受。缺点在于:需要有公开及活跃的市场作为基础,不适用于专用机器、设备,以及受地区、环境等严格限制的一些资产的评估。
(四)资产剥离的会计处理
目前,救助作业船舶的会计核算主要是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来执行的。而救助作业船舶的内部资产实行剥离转增固定资产管理,是单位内部资产重组管理的一种形式,不涉及与外部单位之间的交易,不涉及单位资产结构的变更,也不涉及资金的增减变动。因此,资产剥离的会计处理也相对简单。船舶将符合固定资产要求的内部资产剥离出来时,原船舶的账面价值减少,按照减少的价值,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剥离出来后重新成立的固定资产,视同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评估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存在问题
1.管理思维比较传统,对资产剥离管理存有偏见。单位管理者对于固定资产管理的思维比较守旧,认为救助作业船舶仅仅是体积较大,机器运转较复杂的大型设备,应该将其按照一项专用设备作整体式管理,没有必要进行资产剥离。并且,一种普遍的认识认为船舶的内部资产剥离意味着船舶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差,甚至是失败。而将资产剥离转增固定资产管理后,又会给管理者带来更多繁复、琐碎的工作,使得单位管理者不情愿采取资产剥离管理这样的措施。
2.对剥离资产划分的标准理解不一致。船舶管理者与岸基资产管理者对于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船舶内部资产的理解不一致。如救生艇,岸基资产管理者认为其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物质形态,应该划分为固定资产。而船舶管理者则认为其是船舶运行不可缺少的备件,属于船舶的一部分,不能从船舶整体中分割出去。
3.船员流动性大。由于救助作业船舶运行环境以及履行职能的特殊性。目前,大部分事业单位的救助作业船舶实行船员连续工作四个月休息两个月以及定岗不定员的工作制度。船员工作时间的不固定,导致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连续性难以维持。
(二)应对策略
1.开展试点工作。单位管理者选择其中一艘或者几艘具有代表性的船舶,进行船舶内部资产剥离转增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试点。通过试点船舶的实践总结经验,使得单位管理者以及船舶工作人员对船舶内部资产实行资产剥离管理的优势形成更加清晰、具体的认识,从而在思想上接受并且转而主动推行这种固定资产管理模式。
2.明确管理目的。单位管理者实行船舶内部资产剥离管理工作时,必须明确资产剥离管理并非船舶管理失败的象征,而是精明机智、市场导向管理的标志,是单位发展战略的合理选择,新的管理工具的选择与推行,能够帮助职工梳理工作流程,畅通问题解决渠道等目的,以消除职工对实行资产剥离管理的偏见。
3.罗列剥离资产分类清单。邀请船舶管理者与岸基资产管理者一起,按照固定资产划分的标准。对符合固定资产要求的,可以实行资产剥离管理的船舶内部资产进行分类,并罗列出分类清单。在进行资产剥离划分时,按照清单内的明细进行选择。
4.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和清查,船员对于资产的使用状况,要做好日常的维护和保养。要求每一位船员理清自己使用的单位资产,并且签字确认。将个人所管理的固定资产,列入工作交接清单。在进行轮休交接时,必须妥善交接所保管的资产,并由船舶管理者进行监督与指导。
(作者单位为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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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专业救助打捞工作的意见[S].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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