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职务犯罪趋向于高隐蔽性、高智能性,随着科技的进步,犯罪嫌疑人利用先进技术等手段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同时又有职务作为掩护,针对这一现状,检察机关需要新的技术侦查措施以改善现有状况,新刑诉法规定的有关技术侦查措施,有助于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能力,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有助于更好的打击职务犯罪。
【关键词】职务犯罪;技术侦查;调查取证
一、检察机关技术侦查的概念
早在1989年《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适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首次提出了“用技术手段侦查案件”的指导思路。而我国政法机关,实践中采用的技术侦查措施开始于1993年《国家安全法》,其中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1995年《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手段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这两条规定赋予了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针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刑事犯罪案件的技术侦查权。但对于技术侦查概念的界定及如何具体实施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技术侦查措施在政法实践中的蒙上了神秘面纱。直到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八节第148条至152条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程序、期限等,使得技术侦查再次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热点。
对此技术侦查可以定义为“侦查活动中的一切具有技术内涵的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查货犯罪嫌疑人的方法,即技术性实施的侦查措施和一部分秘密(技术)侦查措施”,包括公开性的技术侦查和秘密性的技术侦查。狭义上的技术侦查是特指秘密性的技术侦查。本文对技术侦查的界定是狭义上的技术侦查,从立法意图上我们可以推断出。在《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条中,都强调的一点是“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其严格性远远高出《刑事诉讼法》中对侦查行为程序的规定。如果界定为广义上的技术侦查,将技术侦查理解成运用技术的侦查行为,按照《刑事诉讼法》是不需要进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的,所以可以断定技术侦查特指的是狭义的技术侦查,具有技术性、秘密性及专有性的特点。
技术侦查是以技术为支撑的侦查手段,强调的是技术的专门性及专业性,但是技术侦查并不等于侦查技术(侦查技术是指在刑事侦查中所运用的技术),因为它有秘密进行的特性。可以说技术侦查是侦查技术与秘密侦查的结合,但不是简单的相加。
综述,技术侦查可以定义为“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等在刑事侦查活动中所运用的特殊侦查手段,包括电子监听、电子监视、电信监听、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的秘密性的专门技术手段。”
二、检察机关技术侦查的特征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侦查措施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通缉等.与普通侦查措施相比,技术侦查有以下特点:
(一)侦查手段的技术性
技术性是技术侦查命名的原因,也是技术侦查必需的物质前提。现代科学知识、技术、设备的运用、高科技专业技术人员是刑事技术侦查的主要支持,并以图像、声音、视频及其方式呈现,这使得证据信息资料具有客观真实性,相对于主观证据更具有证明力,同时证据的保存能力较强,受外界影响的可能性较小。首先,技术性是指技术侦查必需的物质基础,即技术侦查对自然科学的依赖。既包括对自然科学的科学原理的应用,也包括对自然科学技术成果,也就是仪器设备的依赖,同时,技术侦查的应用还有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依赖,需要技术人员的操作,并遵循特定的规程和方法,才能对信号进行获取、处理、分析,并得出结论。其次,技术性也是技术侦查命名的主要原因,正是因为技术侦查中强烈的科学技术依赖性,才使得技术侦查得以命名。再次,实践中各种技术侦查手段几乎无一例外的要用到科技内涵较高的仪器设备,如:监听类技术侦查中需要运用到麦克风侦听设备等,监视类技术侦查中需要红外探测仪器、热成像仪器、红外线望远镜、电视显示屏幕等,秘密拍照、秘密录像类技术侦查需要红外线摄像、高清晰度单反相机、电子摄像机等摄影摄像器材,秘密邮件检查需要邮件截取和密写检查设备,而处理截取信号则需要电子计算机等技术设备。
(二)侦查行为的秘密性
技术侦查是相对于公开的刑事侦查而言的,公开的刑事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当事人知晓的前提下所进行的侦查行为,侦查人员的身份、侦查目的及侦查行为不需要侦查对象隐瞒,而且在侦查的过程中,常常需要当事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配合。而技术侦查是特指的秘密性,与公开性的侦查不同,在侦查人员侦查的过程中,侦查对象是完全不知情的,侦查人员也没有向其告知的义务,当然也不需要经过侦查对象的同意或允许。技术侦查的秘密性保存了所侦查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客观性,使被侦查对象处于“自然的状态”进行违法犯罪行为,避免了相关证据遭到犯罪嫌疑人的破坏或者案件线索被犯罪嫌疑人故意隐瞒。总之,正因为技术侦查的秘密性,使之成为打击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
(三)获取证据的直接性
通过所获得的图像、声音、视频等其他信息可以直观地了解到侦查对象的犯罪活动,并且证据留存的直接性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在技术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特定事实是顺向、直接认识的,而普通侦查措施则要通过收集证据来逆向、间接地认识相关事实。
(四)侦查方式的强制性
侦查机关在技术侦查的过程中完全不需要通知当事者或者获得当事者的同意,在秘密进行的同时具有了使用方式上的强制性,而这种强制性又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是侦查机关为了侦破案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下转第140页)内单方面意志和行动的体现。
(五)侦查行为的侵权性
技术侦查的技术性、强制性及秘密性决定了其侦查行为的侵权性。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已发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技术侦查的过程中可能会侵犯当事者的隐私权、住宅安全权、通讯自由权,比普通的刑事侦查更具有侵权性和隐蔽性。在获取犯罪证据的同时也会侵犯了当事者或第三者合法的生活隐私,如电子监听,在当事者家中安装窃听设备,在获得有力证据的同时窃听了当事者及其他人正常的合法的谈话内容。
技术侦查存在侵权性,但又允许其合法存在主要是因为利益权衡的结果,这种“必要的侵权”是为了维护更多人的利益,甚至是集体利益、国家利益。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民的通讯自由与通信秘密受到法律的强烈保护,但在国家安全受到威胁及刑事犯罪追查时存在例外。
三、检察机关技术侦查的种类
电子监听。刑事诉讼意义上的电子监听,又称麦克风侦听,是指侦查机关使用一定的电子技术设备秘密获取并记录被监听人的通讯或者谈话内容的一种技术侦查措施。主要是通过窃听设备对人与人之间的直接性的口头谈话进行侦听,比如在办公室、家中安装窃听器等方式进行窃听。与电信监听不同的是,后者是对电信通讯内容的截取。
电子监视。电子监视是通过摄像头等技术设备对侦查对象的行踪、活动进行监视,或者侦查人员借助红外探测仪器、热成像仪器,越过视线障碍,使被侦查对象及其相关人员的活动成像与显示仪,从而对室内活动进行监视等。电子监视的技术设备包括窥视装置技术、红外线望远镜、红外线摄像、电子计算机技术设备等。
电信监控。电信监控是通过对当事人的各种通讯方式进行秘密监控的措施,主要有电话监听,手机定位,查询短信内容等。电话监听,又称电讯接收,是指利用先进的电子仪器设备系统,对微波、有线、无线等通讯信号进行截收、分析、破译、处理的整个过程,属于电子侦察,实际上是窃听技术的综合发展。
秘密拍照与录像。秘密拍照与录像是指在侦查活动中,通过一定的技术设备秘密地对侦查对象及其行为拍照或录像,生成直接犯罪证据的措施。
网络侦查。网络侦查是指对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展开秘密侦查的措施,包括对邮件通讯及其他网络文字、声音、图像通讯的截取,对储存在网络空间中的信息进行秘密调取、对上网痕迹、上网地址进行查询、定位等。
参考文献
[1] 周晓宇.技术侦查立法化的利弊探析——以刑事诉讼法为视角[J].湖南检察学院学报,2012,5.
[2] 韩德明.技术侦查措施论[J].浙江工业大学学报,2005,3.
[3] 王瑞山.我国技术侦查的法律困境与出路选择[J].犯罪研究,2011,2.
作者简介:厉杰,男,浙江舟山人,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在读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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