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中的一个重大变革,自主招生的试点给我们带来了重大的影响。到底它蛤我们带来了哪些影响?我们又该如何看待这些影响?这一变革蛤我们带来的究竟是福还是祸?本文对此进行了归纳、对比和分析,并就这个政策a.-X-在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对当前正在进行的高校自主招生的试点工作有所启发。
[关键词]自主招生 影响 政策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06)04—0042—04
[作者简介]孙中涛,复旦大学高教所硕士生(上海 200433)
一、我国高校自主招生的现状
我国高校实行自主招生其实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儿,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已有很多教育界人士从理论上对自主招生进行过探讨。2001年,教育部首次批准了江苏省在该省范围内尝试高校自主招生改革,将其付诸于实践。首次参与自主选拔录取的为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3所院校,之后,试点院校不断增加,2003年,试点的院校数量增加到22所,范围也扩大到北京、上海、浙江等省、市。到2006年,全国进行自主招生试点的院校已增加到了53所。
那么,何谓自主招生?它给我们带来了哪些影响?对此,笔者试对其进行分析,并希望能对我国当前高校自主招生的试点有所启发。
所谓自主招生,就是考生直接到招生学校报名,参加由学校组织命题、阅卷、录取的考试,考生凭高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考生可以同时报考几所高校,被多所高校录取,并可根据个人情况选择一所高校入学。高校在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前提下,可以制定自己的招生原则、考试录取办法、年度招生规模和专业收费标准等等。
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中的一个重大变革,自主招生的试点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许多人对此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高校自主招生政策的出台及将来在全国范围内的铺开,必将对我国现行的应试教育体制产生强烈的冲击,它不仅对大学的通识教育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而且还将引导中学更加注重对中学生综合素质和特长的培养,它将成为推进素质教育的一种有效动力,使我国的教育体制逐步走出应试教育的误区。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如自主招生成本高、收效低,自主招生对象的界定比较困难等。不少人由此也产生了质疑:高校的自主招生有哪些招生自主权?高校自主招生何以实现教育公平?在当前体制下,如何顺利推行高校的自主招生?自主招生能否解决当前招生制度下存在的问题等等。
二、自主招生给我们带来的是福还是祸
要想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对高校自主招生试点以来的各种影响进行一下盘点和对比:自主招生到底带给了我们哪些好处?又产生了哪些问题?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像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一样,自主招生也是一把双刃剑,如上所述,它在给我们带来某些进步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但是,判断一个事物的优劣不是看它有没有问题,而是应该以问题和进步谁占主流为标准。笔者认为,自主招生带来的进步是主流,而出现的问题是可以进一步完善的,因此,它带给我们的是福而不是祸。
首先,自主招生可以解决当前招生制度中“一考定终身”和“分数定终身”的一元评价标准。世界是丰富多彩的,不管是从人的潜能采说还是从社会需要的人才来说,都是多元化的,因此高等学校应该招收与培养具有多元化才能的多元化的学生。但是,当前招生制度的一元评价标准最大的弊端就是单纯以分数为唯一标准,无法选拔出具有多种发展潜能的学生。而自主招生则相反,采取了多元化的招生标准,可以将具有各种潜能的学生招进高校。
其次,自主招生有利于素质教育的开展。中国推行素质教育已经很多年,也付出了很多,但是结果却收效甚微。究其根本原因,就是高校招生以分数(具体说应该是每年一次高考的那一次分数)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制度没有改变,也就是高考的指挥棒没有变。如果高校招生不再以分数为唯一录取标准,采取多元的录取标准,我想中学便不再会片面地追求学生的考试分数,而会注重对学生各种能力的发掘与培养。而这正是素质教育所要实现的,也是我们社会所需要的。
当然,如前所述,我们目前的自主招生试点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它可能会给考生和高校(有的高校有招生自主权,有的高校没有)带来竞争上的不公平,为腐败提供更大的滋生空间,选拔标准难以界定及产生诚信危机等等。但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产生与自主招生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我们当前的招生制度同样存在这些问题,只不过是其大小和表现形式不同而已。我们不能完全抹煞当前统一招生体制存在的合理性与价值,但我们也不能因为在试点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而否定自主招生。况且自主招生的试点才刚刚起步,任何新生事物都需要一个成长的过程,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在所难免。我们现在找出自主招生政策及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并解决这些问题。
三、当前自主招生政策及在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当前自主招生政策是“换汤不换药”,仍以高考分数为主要标准。
教育部对高校自主招生政策规定,入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统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与试点学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省级招办可向考生选报的试点学校投档,预选上考生第一志愿必须报该试点院校,且高考成绩须达到该校规定的水平(如该校在当地投档线以下20分以内)方予以录取。除教育部外,各试点院校也都有自主招生录取对分数的硬性规定。如浙大规定,自主招生对象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省1:1投档线下20分内予以录取,并加20分选专业,中山大学规定,被学校确定为自主招生对象的“新概念”作文大赛一等奖获得者及该校遘选的极个别特殊优秀人才,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即可录取。笔者查阅了相关信息,多数试点院校都有类似的规定。
笔者认为,教育部和试点高校对高考分数过高的硬性规定有违自主招生的初衷。我们之所以试点自主招生,就是因为当前招生制度存在一元录取标准的不足。高校招生以一次高考分数为唯一标准,很容易将某些高考成绩偏低而又有培养价值的“偏才”或“怪才”拒之门外。如果考生统考成绩达不到这个标准,不管这名考生在其他方面多么优秀、试点院校多么想招收,政策都不允许。这既是教育的不公平也是人才的浪费,假如高校没有自主招生权(哪怕是小部分的自主权),那么钱钟书、臧克家和吴晗等人可能永远也进不了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也不会出现“胡玲心现象”。再者,即使以成绩为唯一标准,仅凭一次考试就能客观地测试出考生的真实成绩吗?这尚值得商榷。而且,既然考生的成绩达到了试点院校在该省的控制分数线,那么他(或她)单凭成绩就已经可以进入同类甚至试点院校
了,自主招生还有什么意义!自主招生所要录取的“偏才”与“怪才”照样进不了大学。当然,我们并不是主张抛开学生的考试分数,完全按照学生的特长来选拔,一定的文化基础也是接受高等教育的前提条件。问题的关键是这个文化基础如何定位,即学生的统考分数定多高才能体现考生已经具备了这个文化基础。很明显,目前教育部和试点院校所定的分数太高,远远超出了许多(尽管不是全部)有培养价值的“偏才”与“怪才”所能达到的分数。
笔者对此提出的建议是,由教育部或单独的考试机构提供一个高校录取参考分数(不一定是一次考试的分数),资格线由教育部统一确定或高校自行确定,但其标准不能过高,其他条件由试点院校自行确定。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美国SAT(ScholasticAssessment Test)和ACT(American CollegeTest)的考试方式,SAT和ACT是由单独的考试公司来进行,它们旨在评价学生的认知和分析能力,这些成绩可供高校在选拔学生时作为参考,各高校按照自己的要求来确定自己的招生标准,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可以不过问。反对者可能会认为这样做高校权力太大,容易出现高校滥用职权、不公平竞争及滋生腐败,甚至出现混乱等问题。笔者却不这样认为。首先,我们给与试点院校的名额是当年招生数量的5%,女口果出现问题,可以随时解决,不会出现大的混乱;其次,滥用职权、滋生腐败、不公平竞争与这一方式没有必然联系,而是与是否拥有健全而完善的法规密切相关,只要我们拥有完善的法规来制衡与约束,就不会产生这些问题。
2.当前自主招生政策忽视了学生的自主选择权。自主招生不仅仅是各高校有自主选择学生的权力,而且学生也应该拥有自主选择高校的权力,学生可以同时报考几所高校,如果被多所高校同时录取,可以根据个人情况自主选择一所高校入学。但我们目前的自主招生政策对此有所忽视,很多试点院校都有一些“霸王条款”。如中国人民大学规定,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生必须参加高考,且第一志愿必须报考中国人大;华南理工大学规定,自主招生对象必须第一志愿填报该校且不能填报提前批次志愿等等。不用说国外,就是民国初期的中学毕业生都有选择多所院校的权利,且院校之间亦没有排他性的规定。笔者认为,自主招生既要给予高校自主选生权,还要照顾到学生的自由择校权,只有这样,才可能实现自主招生的良性循环,达到“校尽其力、生尽其才”的资源优化的目的。
笔者对此提出的建议是,试点院校不准规定“排他性”招生条件,考生可以自由报考多所院校;如果被多所院校同时录取,考生可以自由选择进入哪所院校。这一点可以采用法规的形式,对所有试点院校统一硬性规定。这可能与我们上面提到的自主招生相互冲突,也可能同当前许多西方国家的自主招生不甚一致。但我们要从我国国情实际出发,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除了建国初(1949年~1951年)和十年文革外,我们基本上一直采取全国统考、按分数录取的招生制度,几十年招生制度的改变绝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改革既要突破陈规,还要保证其稳妥。笔者认为,在当前情况下,采取这一规定有利于自主招生的试点,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完全自主招生容易造成高校“各自为政”,不利于高等教育的整体发展,需要政府进行统一,宏观调控。纵观世界各国,都出现了政府对自主招生加强调控的趋势。
3,实行高校自主招生后,高校自主权力的扩大使各种腐败现象找到了更大的生存空间,出现的舞弊现象造成了竞争的不公平。这些问题在试点过程中确实存在,比如,自主招生试点之前,教育部曾允许进入“211工程”的部分重点大学拥有2%的招生机动指标,但遗憾的是许多高校将指标用在了关系户身上,搞了不正之风,致使教育部于2001年取消了所有高校的机动指标。在试点过程中,各级领导随便批条子的现象可能会更加严重;高校为了创收,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向学生收取不合理的费用,钱权交易等行为可能会愈演愈烈:自主招生在具体操作中其人为因素随之增加,招收什么学生,自主招生的标准是什么,这些都由高校自己说了算,也可以说是由高校某些领导人说了算,这就很难保证自主招生的客观与公正。
对此,我们应加强相关法规及制度方面的建设,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试点院校的自主招生进行监督,出现舞弊现象依法追究其责任。同时,各试点院校也要制定各自自主招生的规章,使自主招生制度化;还要健全校内民主集中制,避免出现个人领导取代集体领导的现象,提高高校自身的自律性。自主招生不是自由招生,更不是随意招生,它也需要遵循一定的规章制度,更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在招生制度进行重大变革的试点阶段。但是我们目前对于自主招生的规定主要是从政策层面,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而且也缺乏相应的有效监督机制,单靠高校自身的自律性是很难保证招生的完全公平与公正的。
4.自主招生在试点过程中产生了诚信问题。这里的诚信问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学生方面,一些学生报名参加一些高校的自主招生不是为了到该校读书,而只是给自己报考更好的学校留条后路,一旦高考考上了其他更好的院校或更喜欢的专业,就单方面“毁约”,不再到该校报到。二是学校方面,一些中学为了提高升学率,出现“推良不推优”的情况。不仅如此,地方中学在推荐学生时还造假,有的提供造假的学生成绩单,有的提供假的获奖证书等等。自主招生本来是高校不拘一格选拔各类优秀毕业生的途径,但大大地挫伤了高校的积极性,不利于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这类问题的出现,其原因还是源于自主招生的试点缺乏相应的规范。要避免这些事情的发生,光靠学生和学校的自律显然是不够的,还必须制定明确的法规。对于学生单方面违约,我们可规定:凡是参加自主招生考试并被录取的学生,不得再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这样就可以切断“毁约生”的后路。对于出现的造假现象,要严厉制裁相关单位与责任人。比如,对造假的学生取消其当年甚至若干年的高考资格,对造假的学校除追究其相关责任人并严肃惩处外,还要取消该学校当年甚至若干年的一切评优资格。除了有这些相关法规外,还要确保这些措施得以落实,要设立专门的实施与监督机构,以防出现有法不依的尴尬局面。
5.自主招生试点过程中出现成本高、收效低的问题。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高校每年自主招生的人数不得超过当年招生计划的5%,虽然人数有限,但高校为此投入的工作量却非常巨大,许多高校每年收到上千份自主招生申请材料,个别高校甚至突破5 000份。从命题的组织到阅卷工作的完成,试点高校无一不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与高考的规模效应相比,自主招生成本明显增加。对中学和学生来说,与参加高考相比,自主招生的选拔程序更加烦琐和严格,从准备申请材料、参加各种考核到等待最终结果,学校与考生需要投入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这也极大地打消了许多学生与中学的积极性,致使其对大学的自主招生不再感兴趣。
上述问题的出现,是由于自主招生试点的选拔方法过于繁琐与不规范,以及当前自主招生的比例过低等原因造成的。鉴于此,建议统一实行两层选拔:首先,由教育部或专门考试机构举行全国统一考试,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具备某些特长,然后将成绩提供给试点院校与考生,但不确定任何分数线,或者最多确定一个比较低的资格线。其次,由试点院校根据自己的要求确定各自的分数线和其他要求,试点院校只要进行特长测试和面试即可(当然,至于是否再次组织考试,各试点院校自行决定)。这样两层选拔,省去了众多繁琐的程序。同时,笔者建议适当提高自主招生试点招生的比例,当前5%的招生比例太低,其成本肯定会居高不下。如果我们将其提高到其招生数的20%~30%、甚至50%,其成本与收效的比值肯定会降低。笔者相信,经过这些措施,应该能够解决当前自主招生试点中“成本高、收效低”的问题。
以上就是笔者就自主招生政策及其在试点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提出的一些个人意见,其中难免带有主观性甚至乌托邦色彩,但乌托邦未必就是坏事。社会需要发展,人类需要进步,作为社会智力核心的高等教育更是如此。自主招生作为新中国教育领域中的一个新生事物,它才刚剐诞生,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在所难免,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为自主招生在试点中产生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就完全否定它。不管从世界高等教育的发展潮流来说,还是从我们当前招生制度自身演进来讲,自主招生无疑是我们最佳的选择,我们坚信,自主招生将会极大地促进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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