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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辩证法和认识论的“十六要素”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11-02 18:50:04 点击: 推荐访问: 要素 认识论 辩证法

摘要:所谓“辩证法十六要素”并不是列宁有意识地主动建构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的成果,而是对其哲学研读的收获所进行的归纳,并且仅仅是对关于主观辩证法(认识论)理论所得的一些小结。离开这个特定语境而人为地将其抽象拔高,特别是把“十六要素”直接作为客观辩证法的结构,并不符合列宁的初衷。

关键词:列宁;黑格尔哲学;伯尔尼笔记;辩证法十六要素

作者简介:张一兵(1956-),男,江苏南京人,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研究中心主任,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

基金项目:教育部重点科学研究基地重大课题“列宁的社会理论与当代社会主义实践”,项目编号:05JJD710128

中图分类号:A2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08)01-0027-09收稿日期:2007-11-20

当列宁在“伯尔尼笔记”①中写下著名的辩证法和认识论“十六要素”时,他对黑格尔《逻辑学》一书的研读已接近尾声(其时列宁正读至全书的最后一章“绝对观念”)。此时,列宁在阅读中已获得了主观辩证法结构与认识结构(逻辑学)同一的认识成果,进而就想对自己一段时间以来的思考所得做一个总体的清理和归纳,以理清如何从主观上辩证地把握外部世界的唯物辩证法的各个方面。在这次对自己近来思想的回顾和整理中,列宁对唯物辩证法理论的各个方面(环节)之间的内在联系有了一轮粗略的思考,但这绝不是体系(结构)的理论表述。更重要的是,列宁在阅读后期已经完成的重大思想转变,即实践辩证法的逻辑在这个“十六要素”中竟然没有得到直接的反映。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一、文本结构的逻辑分析

关于列宁的这个辩证法和认识论的“十六要素”,我有三个新的想法:第一,这个“十六要素”的内容已经不仅仅是辩证法了,它还直接涉及大量有关认识论的重要内容。所以,我认为,应将“十六要素”前的定语修改为“辩证法和认识论”。第二, “十六要素” 不过是列宁对自己已经获得的关于唯物辩证法理论认识的归纳,而且仅仅是对其中关于主观辩证法的部分的归纳,而非列宁对唯物辩证法的整个理论体系的有意识建构。离开这一特设语境抽象地拔高“十六要素”,甚至将其直接作为客观辩证法的结构,是不符合列宁的原意的。第三,“十六要素”的内容大多是对黑格尔辩证法思想的概括,而不是列宁自己关于唯物辩证法的原创性表述。因此,那种试图以“十六要素”来正面建构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逻辑体系的观点之合法性是令人生疑的。

在我看来,这个“十六要素”并不是列宁自主提出的用以建构唯物辩证法理论的逻辑模型,而只是他在研读黑格尔《逻辑学》的最后时段中,基于“绝对理念”平台所作的一次理论小结。事实上,在《逻辑学》最后一部分的第三章,也就是全书的最后一章“绝对理念”中,黑格尔也对自己经过无数次概念转换和理论运演而达及的思想最高点——绝对理念,或者说是辩证方法进行了理论总结,进而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原则。而列宁在通过阅读完成多次重要的思想飞跃后,也已经足以轻松自如地准确把握黑格尔辩证法的基本要义了,所以,在阅读这一章时,列宁也借着黑格尔对辩证方法的总结,对自己所理解的主观辩证法逻辑作了一次思想实验性的说明。但这不足以成为一个体系式的定论性的东西,而仅仅是一个不成熟的思想构境实验。凯德诺夫从预设论出发,牵强附会地将“十六要素”说成是列宁在完成黑格尔《逻辑学》一书的阅读之后,打算写作辩证法专著的“第一个计划”[1](P330)。我认为,这完全是一种主观的臆断和伪构境。

以我的理解,“十六要素”体现了列宁思想中存在的一个双层逻辑思考和构境的递升结构。当读到黑格尔关于“绝对认识”的辩证分析时,列宁先是用德文原文摘录了黑格尔的一段表述,并在这段话的两边划了粗粗的双竖线,在其左面标注了“辩证法的规定之一”[2](P189)。接着,他在一个未封口的分割性的方框中翻译了这段话:“这个既是分析又是综合的判断的环节,——由于它〈环节〉,最初的一般性[一般概念]从自身中把自己规定为自己的他物,——应该叫做辩证的环节”①,随即以一个大箭头将这段译文指向德文原文的右边。

我们可以在文本原件的复制件上看到,列宁在这个方框的左端先写道:“规定是不明确的!”然后,列宁又概括了黑格尔在第三章的前面部分谈及作为概念逻辑结构的方法时提出的三个总体看法。凯德诺夫认为,列宁的对辩证法第一层次的这个概括直接来源于对以上这段摘录的分析和思考[3](P300),而我认为凯德诺夫这种解读是有偏差的。我的判断是,列宁在此处的思考中,除第三条系直接出自上述摘录外,前两条重要的概括都是对《逻辑学》“绝对理念”(第三章)中黑格尔关于辩证法的总体说明的概括。这是一个微观的文本细节。这也有三条总体性的概括,也是列宁这里的思想构境实验的第一个思考层次。

第一条确定了主观辩证法的前提,即客观地“考察事物本身”,同时也说明了这种辩证观察的总视角应有两个向度:“从事物的关系和事物的发展”去形成我们的认识。如果还原到《逻辑学》的文本语境中,这也是列宁对黑格尔关于辩证方法的那个第一原则的改造。黑格尔的原话是:“方法这样构成的东西,就是概念本身的规定及其关系。”[4](533)这是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的逻辑起点,在他那里,概念即本体论的真正基础,也是认识的唯一对象。列宁在此将黑格尔的这种表述唯物主义地改造为对外部客观对象的考察,并强调从联系和发展的特性上去考察事物本身。这也自然是唯物辩证法理论的出发点。传统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将“联系”与“发展”这两点设定为辩证法观念的总体特征。

第二条说明了这种主观辩证法的实质,就是对“事物本身中的矛盾性”的把握。这一条也是列宁对黑格尔方法论第二原则的改造。在《逻辑学》中,黑格尔是在论及作为辩证法开端的总体逻辑时,指认这种观念辩证法总体逻辑在其本身中就包含了差异和“相异东西的统一”的。而列宁对此立刻有了一定的发挥,他联想到矛盾作为整个辩证法的本质方面,“一切现象中的矛盾的力量和倾向”。结合后来列宁在“谈谈辩证法问题”里将对立统一指认为是辩证法理论的“核心”和“本质”的说法,这个观点显然被过度强化了。

第三条则阐明了这种辩证认识的全面性特性,即作为“分析和综合的结合”的特性[2](P190)。这一点,正是对我们刚刚看到的列宁所摘录的黑格尔那段表述的概括。列宁说:“大概这些就是辩证法的要素。”请注意,这里指的并不是本体论意义上客体辩证法的要素,而是在主观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三者同一这一立足点上的理论逻辑要点。因为,“考察”与“分析和综合”等在主体上的认识论规定无论如何也是无法归属到本体逻辑中去的。

写完第一个直接从黑格尔原文的语境中生发出来的总体表述后,列宁突然产生了新的想法,亦即在“也许可以比较详细地把这些要素表述如下”之后的那部分内容,从而也才有了所谓“十六要素”的第二层次的展开“表述”(而非“体系”建构)。根据笔记原件的复制件来看,这十六个“要素”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经由两个不同的思考构境内在连接,并经多次思想实验才精心组织后完成的。

紧接着上面三个总体概要,列宁几乎是一挥而就地写下了七条要点,这也是“十六要素”的第一个思考构境过程。这个思考主要是对上文提及的“总体概要”的直接和具体的展开。对于这一点,凯德诺夫的分析倒是正确的,他用了“三点扩展为七点”的小标题[3](P302)。其中(1)—(3)是第一条“概要”中两个要点的展开,而(1)又是对唯物辩证法的前提(“考察事物本身”)的进一步确定:“考察的客观性(不是实例,不是枝节之论,而是自在之物本身)”[2](P190)。关于这一点,我的推测是:这是列宁对刚刚看到的黑格尔在同一页上的一段表述的改写。黑格尔的原话为:“必须考察自在自为的事物本身,一方面从事物的普遍性去考察,另一方面也不要迷失方向,去抓环境、例子和比较,而是要心目中唯有这些事物,并且把它们内在地引入意识。”[4](P537)现在看起来,列宁对黑格尔这个表述的改造是十分准确和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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