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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于虚实之间的悬概念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11-02 18:50:04 点击: 推荐访问: 概念 概念股 概念车

摘要:基于认知实际状况,从外延数量角度对概念进行基本的逻辑划分,除了外延大于等于一的实概念和外延为零的虚概念外,还应建立外延分子存在状态尚不能确定的悬概念。悬概念是内涵相对模糊、外延分子存在状态暂时无法确定的概念。从理论价值上说,它完善了概念的逻辑类别。

关键词:认知;悬概念;虚概念;实概念;逻辑

中图分类号:B81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1)01-0068-05

我国湖北神农架地区长期以来就有“野人”出没的传闻,有关部门几次组织科学考察队进山搜寻,但至今为止“野人”存在与否没有得到科学的证实。而在人们的大脑中形成的“神农架野人”这个概念却有必要从逻辑学的角度进行研究。

逻辑学对概念进行分类,是从外延角度出发的。撇开对象的属性,以对象的存在数量状况为标准,逻辑学将概念划分为实概念和虚概念两类,即概念的外延分子数量要么是一或大于一,要么为零。这种区分似乎涵盖了所有概念。那么,“神农架野人”是属于虚概念呢,还是属于实概念?从认知角度讲,说它是虚概念那就是不承认神农架有什么野人存在,对其进行考察毫无意义;说它是实概念那就是确信神农架有野人活动,但在没有充分根据的情况下确立这样的认识并不符合科学精神。显然,在此作出非虚即实的选择是不合理的,真正的科学家应当既不将“神农架野人”视为虚概念,也不把它当作实概念,而是去深入探索,搜集证据,待充分论证后再确定其虚实。将此转化为逻辑的说法,那就是“神农架野人”概念的外延存在状态既不是0,也不是1,而是或为0或为1。这样,就应该有一个特殊的称呼命名这种特殊外延状态的概念,笔者将其称为“悬概念”。

一、基于认知实际的悬概念的存在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人的认识是一个无限发展的过程,这就意味着就某一个阶段来说。人的认识总是有历史局限性的,因而人在认知过程中形成的概念就会出现错误、虚假的概念或相对正确、真实的概念。那么,基于认知实际,人们形成的概念就不是只有正确真实和错误虚假这两种类型,而是还存在第三种类型——悬概念。

仔细审视人的认知实际过程就会发现,除了在认知的某阶段“确定”某概念外延分子为1或“确定”某概念外延分子为0外,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人们捕捉到了某个对象存在的信息,但又没有搜寻到足够的证据,不能确证它的存在,这时也形成了对这个对象的一个概念,但其内涵较少或模糊不定,其外延分子存在状况无法作出传统逻辑非零即实的简单选择,只能“确定”它可能不是0。那么,这个概念就既不是实概念,也不是虚概念。不要以为“神农架野人”是一个特例,其实这类概念在人的现实认知过程中是大量存在的。如“尼斯湖水怪”、“外星人”、“地外文明”等。在宇宙探索中,美国发射探测器撞击火星、寻找水的存在,探寻者头脑中“火星水”的概念无疑也是一个难定虚实的概念;在社会实践中也会遇到大量内涵不清、外延存在状态不明的概念,即便是日常生活中也存在着许许多多难以甄别其外延存在不存在的概念。

其实,人对所有对象数量存在状况的认知本来就应该是三种状态:存在状态、不存在状态、不定状态。这是符合认知过程实际的,是符合人的认识发展的实际的。比如,20世纪40年代晋察冀边区流传的“白毛女”的故事为国人熟知。在当时的情景下,当地山民在头脑中形成了鬼神下凡的“白毛仙姑”概念。对这一概念的外延存在状态,具有不同认知背景的人,认知的结果就不尽相同:在庙里见过她的身影的山民认为这是一个实概念:没有见过又是干部的人,认为这是迷信传说,认定这是一个虚概念;听说过许多传闻的人,将信将疑,认定这是一个悬概念。我们没有理由要求当时的人们只,能作出要么实概念,要么虚概念的选择(后来进山干部抓住了“喜儿”,揭开了谜底,才确认“白毛仙姑”是假,“白毛女”是真)。总之,在实际认知中,在认识的某个阶段,人们在头脑里客观地形成了实概念、虚概念和悬概念这三种主观形式。

以上从认知实际状态上说明了悬概念的存在,那么历史上有没有人探讨过悬概念或类似的问题呢?下边,我们就翻开逻辑史,简要考察一下逻辑学对概念类型的探索情况。

古代传统逻辑注重对实概念的研究。基本没有涉及虚概念、空类问题。逻辑史上有三大经典著作:《正理经》、《工具论》和《墨经》。古印度逻辑的典范《正理经》注重对命题的论述,没有阐述概念问题,只有一句话谈及到“单词”:“单词的对象实际上是事物的个体、行相及类。”亚里士多德的《工具论》重视对概念的内涵进行探讨,尤其重视概念定义问题,但几乎没有谈概念的外延,更无接触空类概念。墨子的《墨经》对概念论述的较为全面,尤其是从外延角度将概念分为“达名”、“类名”和“私名”(相当于范畴、普遍概念和单独概念),并差一点探讨了“空类”概念:“有之实也,而后谓之。无之实也,则无谓也。”不过,到了公元五、六世纪,印度陈那(Dinnaga)在《因明正理门论》中接触到“主项不存在”的命题。

近现代形式逻辑提出了虚概念、空概念的概念,研究了外延为零的问题,但没有明确概念外延不能确定为一、也不能确定为零的问题。19世纪中叶。英国数学家布尔创立了布尔代数,其中以“0”表示没有事物是其分子的空类。后来,一些逻辑学者对虚概念、空概念、假概念、零概念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讨论,却没有提出“悬概念”。

这里特别要提出的是现代逻辑中的模糊逻辑,因为它也是以研究特殊的、与传统逻辑不同的概念—模糊集合为基础的。模糊逻辑认为:“从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到现代的数理逻辑,原则上是建立在二值逻辑的基础之上的。与之相对应的研究领域仅限于精确性,而将不确定性加以忽略,或用精确的模型去代替不确定的原型。这种研究是必要的,但不是完全的。”“在现实世界中存在着大量的不确定现象,因此在自然语言中所使用的概念往往是不明确的,由此而涉及到的判断与推理也往往具有似然的性质。”为此,美国控制论学者查德(Z.A.Zadeh)在1965年提出了模糊集合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很快建立了非古典的、非标准的模糊逻辑体系,其目的是解决现代科技对大系统、复杂系统研究时遇到的大量的、传统数学和逻辑以及当时的计算机很难或无法描述与处理的模糊性问题。由此可见,模糊逻辑研究的模糊概念或模糊集合是外延数量不明确的概念(如智能洗衣机要用模糊逻辑处理衣服的“干净度”这个模糊概念),并未涉及外延分子存不存在的问题;或者说,模糊概念的外延精确数量不清楚,但却肯定有数量存在,它仍然属于实概念。简单来说,实概念的特殊类别模糊概念处理的是“不明确”问题,悬概念处理的则是“不确定”问题。更明确地说,模糊概念的不确定是外延数量的不确定,悬概念的不确定是外延存在状况的不确定,两者不是一个问题,不是一个层次。

本文基于认知实际讨论概念问题,自然要谈谈认知逻辑,即认识论逻辑的问题。1951年冯·赖特出版《模态逻辑概要》,用专门章节讨论了认识模态;1962年欣迪卡的《知识与信念》奠定了认知逻辑的理论基础;1972年霍丘特发表《认知逻辑可能吗?》一文,引起人们广泛讨论认知逻辑问题。虽然认知逻辑目前已经是包括断定、信念、知道、问题等逻辑系统的一个大体系,虽然认知逻辑也涉及了概念问题,但它在考察人的认识过程时,是将“知道”、“相信”、“怀疑”、“反驳”等“这些概念看作模态词”的。因而,认知逻辑是“命题的逻辑理论”,是由命题构成的尚不成熟的推理、论证系统,不可能讨论悬概念问题。

现行逻辑书籍已是汗牛充栋,可也难觅“悬概念”踪迹。在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形式逻辑原理》中,有这样一句话:“有些概念所指的对象目前虽然尚不存在,但根据事物发展的规律,将来必然要出现的。”书中以“共产主义社会”这个概念为例,说明了这一点。但该书是将其作为外延是空类的虚假概念处理的,只是增加了虚假概念的一个种类,即这类概念的外延数量目前是可以确定为0的,但将来一定能够变为1。我们姑且称此类概念为“预真概念”。这种概念在现实中不乏实例,比如我国在发射“嫦娥一号”、“嫦娥二号”探月飞船后已经开始研制“嫦娥三号”探月飞船。那么“嫦娥三号”在未完成研制之前就是虚概念的预真概念,其外延分子目前为0,以后会变为1。可以说,多数表达即将研发成功的新产品的概念均是预真概念。能不能将悬概念作为预真概念的一个种类呢?不能。因为第一,预真概念明确指出其外延目前是空类,没有分子存在;而悬概念的外延是否是空类是目前无法确定的,即也许它的分子存在,只不过暂时没被发现而已。第二,预真概念将来外延的分子必然转化为1,但悬概念将来外延的分子也许转化为1,也许转化为0。

以上种种阐述表明,虚概念和悬概念两者有着质的区别,无法将两者混同起来。如果混同,则从定义上说不通,而更为严重的是,这样做就会抹杀人类认识过程中大量存在的一类概念,不利于科学的发展。试想,如果将“神农架野人”、“外星人”、“火星水”等当作虚概念,科学家不惜代价去探索的意义何在?悬概念不能与虚概念混同,更不能与实概念混同,因而它只能作为一个独立的逻辑类别而存在。

二、基于逻辑理论的悬概念的确认

传统逻辑实际上仅局限在实概念层面讨论问题,近现代逻辑开始关注虚概念问题,现在又提出“悬概念”问题。无疑是逻辑上的一个新鲜事。本人近些年与逻辑界同仁交流此问题,得到不少学者的认同,但也有表示质疑的,有些学者还提出了非常宝贵的意见。因而,吸收这些意见,强化对悬概念确认的论证是很有必要的。上边已经从认知的实际状况说明了悬概念的存在,下边则从逻辑理论体系本身探讨悬概念存在的确认问题。

(一)区分逻辑语义学与语用学的意义,确认悬概念的存在

就事物本体来说,客观世界的事物只有存在与不存在两种情况,就本体论的层次看,主观概念与客观对象之间只有相符不相符两种情况;或者,在逻辑语义学意义下,概念形式与其指称的对象之间也只有一致不一致两种情况。那么,客观对象存在,主观概念与客观对象相符,或概念形式与指称对象一致,这时的概念就是实概念,其外延数量为1:客观对象不存在,或者主观概念与客观对象不相符(歪曲),概念形式与指称对象不一致(偏差),这时的概念就是虚概念,其外延数量为0。所以,从本体论和逻辑语义学的意义出发,概念的基本逻辑类别应当是“二分法”,即要么是外延分子存在的实概念,要么是外延分子不存在的虚概念。“神农架野人”、“火星水”、“外星人”等概念在此意义下无法达到主观与客观的相符及形式与内容的一致,因而不可能认定它们是实概念,只能在这个意义下将其“合理”地归结为虚概念。

而从认识论的层次来看,问题就不仅仅是主观概念与客观对象的关系,还要涉及与认识主体的关系;或者,在逻辑语用学意义下,问题也不再仅仅是概念形式与指称对象之间的关系,还要牵涉与概‘念“使用者”的关系。这样,事情就没那么简单了。首先,我们要清楚内涵和外延是概念所具有的特性,而不是指称对象的特性。人们常常将语词的内涵与外延同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搞混淆,这一点问题还不大,“哲学家们关于‘内涵’与‘外延’更严重的用法混乱,出现在思想世界与实在世界的混淆上。人们常常把‘内涵’置于思想世界,而把‘外延’置于实在世界,但在讨论问题时又往往不遵守这种用法。比如,有些哲学家一方面承认‘有外延’是概念本身的逻辑特征之一,一方面却又讨论某个概念是否有外延。而如果要避免这种混乱,我们亦应时刻牢记思想世界与实在世界的区分,据此严格对待‘内涵’与‘外延’的用法。既然把内涵和外延视为概念所具有的特性,那么,就不应再把它们看作对象的特性或对象本身”。这就是说,外延是思想世界的概念的外延,而不是客观对象的外延。其次,基于这一点,不同的认知主体或不同时间段的认知主体(概念使用者)对同一对象就可以形成不同的概念内涵和外延。暂时撇开内涵而看其外延的存在状态,就不再是1或0这两种状态了(注意:外延为0不是没有外延,而只是说明已确认概念映射的实在世界的对象是没有的)。假定客观对象不存在,不同认知主体由于所受认识条件限制的情况不同,他们对这一对象进行认知所形成的概念的外延状态不必然是0,甚至可能是1,当然也可能既不肯定是1也不肯定是0。比如,对于“鬼、神”的认识,从古至今都有人信其有(概念外延是1),也有人知其无(概念外延是0),更有人半信半疑(概念的外延为不定状态);从个体发展来说,有的人先信其有、后知其无或半信半疑,有的人则先知其无、后信其有或半信半疑。上述“白毛仙姑”概念也很能说明问题。再次,就是要引申出本文的主要观点,在某一历史时期,人们共同受时代条件局限,对某一对象的认知当然可以形成外延状态不定的悬概念。“神农架野人”、“火星水”等概念就是这样,对于现代人来说,尤其是对科学家来说,在认知层面受到认识的局限,既不敢确认它映射的事物存在,也不敢确认它映射的事物不存在,因而这个概念的外延不能确定为0还是1,那么将此概念归属虚概念或实概念都是不合适的、不合理的,我们只能“发明”出悬概念,让它归属到这里最合适。

所以,从认知主体的“态度”上,以认知实际为划分根据,概念的基本逻辑类别就应当是“三分法”,即概念包括确认外延为1的实概念、确认外延为O的虚概念和不能确认外延是0还是1的悬概念。

以上论述表明,传统逻辑主要基于本体论的层面,将概念分为基本的虚实两类。但是,如果基于认识论层面,如果对概念形成及其外延状态进行细致刻画,那么概念的基本种类就必须是虚实悬三类,悬概念是不可或缺的。准确点说,我们将对一

个概念外延存在与否的确定性认识作为划分根据,可以将概念分为确定概念外延存在的实概念、确定概念外延不存在的虚概念和暂时不能确定概念外延存在与否的悬概念。

总之,在逻辑语用学意义下,从认知实际状况出发,应当确认悬概念的存在。当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里说的悬概念外延存在状态的不确定不是认识对象数量范围的不确定。而是对认识对象认知状态的不确定。

实际上,除了本文在这里提出逻辑学意义的“概念三分”观点外,在哲学和逻辑领域还有其他的“三分理论”。比如:康德提出了正反合范畴三分法;黑格尔将范畴三分充分发展,并将其称为逻辑学的基本发展规律;皮尔斯更为全面地提出了推理三分(归纳、演绎、假设)、归纳三分(原始的、质的、量的),并把元逻辑三分为语形学、语义学和语用学,尤其是将康德、黑格尔的范畴三分完善为第一范畴的存在概念、第二范畴的关于存在的概念(反应概念)和第三范畴的中介概念。但本人并不是偏好三分理论才提出概念三分,而是基于认知的实际,发现了实概念、虚概念外的悬概念。

(二)逻辑学的普适本性决定了它必须承认悬概念

逻辑学是一般性的、基础性的、普遍性的思维科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它列为七大基础学科之一。因而就其本质来说,逻辑学应该对一切思维对象都普遍适用。《逻辑学大辞典》对概念种类进行划分时也强调,根据概念外延的数量情况可将“一切概念”分为零类概念、单独概念与普遍概念。这种划分如上所述,实际上是将概念分为虚实两类,而这两类概念是不能将“一切概念”一网打尽的。如果逻辑学只停留在本体论的层次,如果只有逻辑语义学,还说得过去。然而,如果把逻辑学作为认知世界的工具,如果还有逻辑语用学,仅将概念分为实概念(包括单独概念和普遍概念)与零类概念就是不完善的,有缺陷的。事实上,逻辑学不可能仅仅是本体论层面的科学,它应当或者说更重要的是认识和实践层面的科学,否则逻辑学的作用就大打折扣。逻辑学既然具有思维工具的性质,思维的本质就是认识过程,而概念就是认识活动的思维形式,所以逻辑学主要的还是人类认识过程中的思维科学。金岳霖曾经对“形式逻辑和认识分家”作过批判,并说“概念是很重要的形式,……概念正是逻辑所要研究的题目。……概念本身虽是抽象的,然而它是在具体的认识过程中起着作用的。研究概念总会或多或少和具体的认识过程联系起来”。那么,作为思维基本形式的概念基于认知实际,就决不能只承认确定外延为1的实概念和确定外延为0的虚概念,而抹杀认识过程中大量存在的暂不能确定外延存在状态的悬概念。否则,“神农架野人”、“火星水”等大量的概念就成了无家可归的孤儿,逻辑学科本身的普遍性、完善性就会受到质疑。建立在认知层面的逻辑学,包含了实概念、虚概念和悬概念,就可以将人类认识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概念真正一网打尽,弥补概念逻辑类别的缺环,巩固逻辑的普适性。

(三)与传统逻辑体系的不相容性,使悬概念的确立成为必要

正如零概念的提出使传统逻辑的一些原理失效,反过来证明确立零概念的现代逻辑地位是必要的一样,悬概念的确立之所以必要,也在于由悬概念构成的判断并进而构成的推理,会使传统逻辑的判断之间的真假制约关系以及一些推理规则失效,甚至会使一些基本逻辑规律失效。这就说明,悬概念与传统逻辑存在着不相容性,有必要在传统逻辑之外确立悬概念,以解决传统逻辑不能解决的问题。

在判断方面,传统逻辑研究的四种基本性质判断之间的真假制约关系对由悬概念构成的性质判断来说,就不能完全适用。因为传统逻辑是以主项存在为前提条件的,如果主项是悬概念,那么主项就处于不定存在状态,所以其逻辑关系就发生了变化。比如,我们构造出以下四个悬概念判断:(1)火星水的存在形式是固态的;(2)火星水的存在形式不是固态的;(3)有的火星水的存在形式是固态的;(4)有的火星水的存在形式不是固态的。按照传统逻辑这四个判断分别是全称肯定判断、全称否定判断、特称肯定判断和特称否定判断,(1)与(2)之间是不能同真、可以同假的反对关系,(3)和(4)之间是不能同假、可以同真的下反对关系,(1)和(4)与(2)和(3)之间是不能同真、不能同假的矛盾关系(差等关系影响不大,暂不探讨)。在这里,反对关系是成立的,不管火星水的外延存在状态怎样,总体肯定与总体否定其固态形式不可能同时为真,而同假是可以的,没有问题。下反对关系则不成立,既然火星水的外延存在状态是不定的,其所具有的属性也就是不定的,既可以同真,也可以同假。矛盾关系也是不成立的,即不是“不能同真、不能同假”的关系,而是“不能同真、可以同假”的关系。

在推理方面,一些传统逻辑的必然性推理规则也将由于悬概念判断的应用而失去原有的约束力,变成可能性推理。传统逻辑的演绎推理强调,作为推理前提的判断必须是真实的,遵守推理规则,就可得到必然可靠的结论。但如果这个前提判断是包含有悬概念的判断,其真假值就无法确定了,那么在这样的前提下也就只能得出可能性的结论。现举一例说明一下:根据换位推理的规则,特称肯定判断可以交换主谓项的位置,比如由“有的神农架人是土家族人”真推出“有的土家族人是神农架人”必真;但由悬概念构成的特称肯定判断就不能进行这样的直接推理,比如不能从“有的神农架野人是类人猿”必然推出“有的类人猿是神农架野人”,只能推出“有的类人猿可能是神农架野人”。其他直接推理也有类似的情况,不再例举。间接推理情况较为复杂,本文不作探讨。

在逻辑基本规律方面,由于悬概念的内涵往往是比较模糊的、外延存在状态又是不定的,因而排中律概念必须明确的要求首先失效,“概念含混”不能再算是违背排中律的逻辑错误。其次,排中律也不再适用具有矛盾关系或下反对关系的悬概念判断。比如,云南边陲存在脚趾向后长的“倒脚仙”传闻,我们不能要求在“有的倒脚仙是胸前长黑毛”与“有的倒脚仙不是胸前长黑毛”之间作出明确选择,因为“倒脚仙”是个悬概念,这两个判断可能同假。以上说的是排中律的情况,不矛盾律的情况有些复杂。在概念上,悬概念应遵守不矛盾律,不能在悬概念中包含两个相互否定的东西,如“倒脚仙”概念中不能既包含脚趾都向后长又包含脚趾都向前长这样相互冲突的内涵。但在判断上,具有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的悬概念判断大致遵守不矛盾律,但有些细微的差别。例如,“所有倒脚仙都是胸前长黑毛”与“有的倒脚仙不是胸前长黑毛”是矛盾关系,因而尽管“倒脚仙”概念外延存在状况不定,但不能对它们同时进行肯定的不矛盾律要求是没有错的,而同时对其否定也是没有错的。同一律则不受影响,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管是使用概念还是使用判断,不管是进行推理还是进行论证,都不能违背同一律。

另外,在传统逻辑体系中,对判断、推理进行综合运用的思维形式是论证,但在现有的普通逻辑教学体系中又增加了假说的内容。论证和假说具有不同的性质,论证由确定某判断为真的证明和确定某判断为假的反驳构成,假说得出的结论则是真假不能最后确定的。因此,从这个角度说,在传统逻辑体系中包含假说是不合适的。如果在悬概念基础上构造出了新的逻辑体系,那么它包含假说内容就非常合适了。恩格斯说:“只要自然科学在思维着,它的发展形式就是假说。”而假说的过程往往伴着悬概念及悬概念判断,因为它们都具有“不确定”的属性。

由以上叙述可知,悬概念不能完全融入传统逻辑体系,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新的研究。当然,这是需要深入探索的一件事,还需做出巨大努力。

注释:

1、沈剑英:《因明学研究(附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版,第310页。

2、《墨子·经说下》。

3、杨百顺:《比较逻辑史》,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81页。

4、王雨田主编《现代逻辑科学导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29、290页。

5、杨百顺主编《现代逻辑启蒙》,中国青年出版社1989年版,第230页。

6、诸葛殷同、张家龙等:《形式逻辑基本原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0页。

7、张建军:《逻辑行动主义方法论构图》,《学术月刊》2008年第8期。

8、金岳霖:《逻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1年版,第11页。

9、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18页。

作者简介:王仁法,男,1958年生,河南新乡人,汕头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汕头,515063。

(责任编辑 胡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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