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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善意第三人财产扣押问题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11-02 19:15:09 点击: 推荐访问: 刑事诉讼 善意 我国

摘要:我国侦查实践中的扣押是一项独立的、具备干预性的强制处分措施。但是对转移到善意第三人的赃物的扣押却在实践中极少运用,笔者将在本文中结合具体案件从法理角度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中善意第三人财产扣押问题。

关键词:善意第三人;扣押;赃物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150-02

作者简介:施戈(1989-),女,汉族,江苏南通人,中国政法大学,2016级法学在职研究生,就职于江苏省如东县公安局,研究方向:刑法学。

Abstract:Seizure of investigation practice in our country is an independent,intrusive forced disciplinary measures.But for transfer to a third person in good faith of the stolen goods detained but rarely used in practice,the author in this article,combining with specific cas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theory analysis of a third person in good faith in criminal lawsuit charging problem.

Key words:A third person in good faith;Seized;Stolen goods

扣押是一项侦查机关的法定侦查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六节是关于“查封、扣押物证、书证”这类侦查活动的规定。其中第139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该条款并未规定具体可扣押财物、文件的范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及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对扣押财物的程序、保管和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亦没有规定具体可扣押财物、文件的范围。因此,在办案实践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侦查员对一些特殊情形下的财物扣押问题产生了困惑。

2016年5月,笔者所在单位侦办一起江苏省内跨区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陈某通过网络骗取被害人汽车及全部手续,再编造理由以合理的价格将赃车转卖给当地的二手车商,部分汽车从二手车市场流入第三人手中。

因赃车的涉案价值需要进行价格鉴定,侦查员多次联系其中一辆赃车的现车主李某,但李某拒绝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其称该车系从正规二手车市场合法购入,其本人是合法车主,没有必要配合公安机关。

一、从民法原理角度来看,二手汽车商作为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车的所有权,李某能够继受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是民法物权上的概念,亦称即时取得或善意受让。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这一制度源于日尔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近代各国民法为强调占有的公信力,维护交易安全,大多确立了这一制度。[1]

建国以来,我国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长期缺位。2007年10月1日,我国《物权法》的生效填补了善意取得制度的空白。根据该法第106条第1款和第107条中可知,只有遗失物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例外,而赃款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法》中没有提及。关于诈骗所得的赃款赃物,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贷款或其他经济活动,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于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该规定对善意取得诈骗所得的赃款赃物的第三人的权利予以明确。

归结到本案中,二手汽车商能够善意取得该赃车的所有权,之后的买受人李某基于正当买卖行为当然能够取得该赃车的所有权。

二、从逻辑学角度来看,对本案中的赃车进行扣押并未被刑诉法第139条第1款的规定所排除

命题在逻辑学中是指表达判断的语言形式,由系词把主词和宾词联系在一起。按照命题本身是否包含有其他命题形式,可以分为简单命题和复合命题。简单命题亦称原子命题,命题本身不包含和自身不同命题的命题,而复合命题所包含的与自身不同的命题,称为它的支命题。[2]复合命题包括联言命题、选言命题、假言命题、负命题等基本形式。

笔者先将刑诉法第139条第1款的规定转换成逻辑学上的命题形式,即“如果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财物、文件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那么侦查机关应当查封、扣押这些财物、文件”“如果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财物、文件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那么侦查机关应当查封、扣押这些财物、文件”“如果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财物、文件与案件无关,那么侦查机关不得查封、扣押这些财物、文件”,以下分别称为命题A、命题B、命题C。命题A、命题B、命题C均是假言命题,综合起来形成了命题D。结合本案事实及定罪量刑标准引入命题E“如果赃车的价格达到6000元(假定的起诉标准),那么该赃车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命题F“如果赃车的价格未达到6000元,那么该赃车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命题G“赃车的价格要么大于6000,要么等于6000,要么小于6000”命題H“李某的汽车是赃车”命题I“犯罪嫌疑人诈骗所得的财物与案件有关”。

命题D是不相容选言命题,肯定为真,那么命题A、命题B、命题C至少有一真并且至多有一真,其意为在法律适用中命题A、命题B、命题C中只能适用一个。

首先,我们用演绎推理来看命题C。

大前提:犯罪嫌疑人诈骗所得的财物与案件有关。

小前提:李某的汽车是犯罪嫌疑人诈骗所得的财物。

结论:李某的汽车与案件有关。

大前提:如果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财物、文件与案件无关,那么不得查封、扣押。

小前提:李某的汽车与案件有关。

结论:李某的汽车不属于不得扣押的财物。

由此看出,对李某的汽车进行扣押与命题C并不矛盾。

其次,我们再看命题A与命题B。通过演绎推理可知,不管赃车的价格如何,都会通过命题A或命题B得出结论“侦查机关应当查扣押李某的汽车”。

综上所述,对李某的汽车进行扣押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的应有之义。

三、从公法原理角度来看,私权利应当受到相应的限制

就权利的分类来看,有公权利和私权利之分。私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公权利是无数个公民的私权利汇合而成的,为了使私权利有保障,人们才相互协商产生公权利来维护秩序。[3]本案中买受人李某对赃车的所有权就是私权利中的财产权。而本案中侦查员的侦查行为就是公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

在法律实践过程中,私权利与公权力常常会发生冲突,本案中买受人李某对赃车享有的所有权与侦查机关的扣押权就是一种冲突类型。李某对赃车享有所有权,即对赃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而公安机关出于侦查活动需要,如果对赃车进行扣押,就会在一定时间内排除了李某的权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冲突,是因为安全与自由、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是一对性质迥异、相互冲突的价值。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偏重于安全价值,其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更有利于犯罪控制价值的实现,与英美法系国家偏重于自由价值,采取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有所区别。

有学者指出,理想的诉讼价值观的标准就能对安全与自由采兼容并蓄态度,权力保持两者的均衡而不是任意偏废一方,同时应具备适当的弹性(可变化范围)。在此范围内,根据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况等客观背景,针对刑事司法具体情况,如犯罪率的高低,国家司法权力运用的妥当性等,诉讼价值观可作适当变化。以便真正体现立法者和社会大众的根本利益和需要。[4]

我国的历史和文化重视和谐与稳定,这与我国的长久以来的儒家文化是分不开的,追求安全已经成为沉淀在我们民族血液之中的强烈而历久不变的需求,无论在刑事诉讼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表现出强烈的控制倾向,公民的权利保障意识淡薄。在财产权的保障方面,主要表现为侦查机关拥有广泛而不受约束的强制权利,公民財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后程序权利和救济机制阙如。[5]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完善与健全,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秉承均衡的诉讼价值观,在总体上不损害控制犯罪的效率,不影响社会整体安全的前提下,不断扩大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水平,是我国刑事司法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综上所述,本案中在侦查机关采取任意侦查措施不能查明案件事实时,应当对买受人李某的赃车采取临时性的强制侦查措施。

四、结语

当前,我国公民中的绝大多数人,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往往是通过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亲身感受做到的。他们或者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或者通过参加旁听某一案件的审理来观察法律的作用,并以自己内心确认的道德观念来评价该案的处理是否公平,从而推及整个法律是否合乎公平正义。加上他们很少进行过专门的法律知识学习,法律认识能力难免带有感情色彩,他们对法律的评价也难免带有片面性。此外,现实生活中有许多法律事实由非法律专业人员操持,一些法律教育和司法实践往往偏离甚至背离法律,加上公民中文盲、半文盲的大量存在,使我国公民中绝大多数人的法律意识处于片面的、不系统的初始状态。因此,作为执法机关,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也要承担起相应的普法重任。

[参考文献]

[1]叶巍.刑事诉讼法中的私有财产保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06.

[2]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逻辑学考研室.逻辑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30.

[3]熊文钊.公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53.

[4]左卫民.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的双重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6-75.

[5]李建明.刑事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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