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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内容浅析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11-04 11:10:07 点击: 推荐访问: 内容 内容介绍 内容包括

摘要:旅游合同是游客交付费用,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合同。旅游服务包括为游客提供旅行服务、导游服务、景点观赏服务以及附带的餐饮娱乐购物服务等。

关键词:旅游;旅游合同;旅行社

山东省阳谷县、临清县和安徽黄山三地争夺西门庆故里。阳谷县将建设“水浒传一金瓶梅文化旅游区建设项目”,复原西门庆和潘金莲的幽会地点。临清县提出打造“西门庆旅游项目”,重修王婆茶馆、武大郎炊饼铺等。而黄山则声称将投资2000万元开发:“西门庆故里”。今年是国家确定端午节为法定假日的第三年,也是我国端午节申遗成功后的首个端午节。来自省旅游局的统计数据称,6月14日至16日,全省共接待游客495.07万人次,实现旅游收入28.9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15.76%和163.64%。从这两篇文章我们不难看出,旅游已经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对旅游合同内容的法律分析,可以保护游客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也对地方旅游经济的发展起着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一、解读旅游合同

1.旅游合同的概念

1991年世界旅游组织给旅游下了一个定义:“人们为了休闲、商务或其他原因,离开他们的惯常环境并在那里停留不超过一年所进行的活动,其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从访问地获取报酬。”旅游合同是游客交付费用,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合同。旅游服务包括为游客提供旅行服务、导游服务、景点观赏服务以及附带的餐饮娱乐购物服务等。

2.旅游合同的特征

(1)旅游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旅游合同自旅游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旅行社应当向游客提供合同约定的义务,游客则应当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所以旅游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的合同。

(2)旅游合同是旅行社提供服务的合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对旅游服务界定为,交通,住宿,餐饮,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导游、领队服务;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为公务、商务活动提供事务性服务等。

(3)旅游合同是格式合同。《合同法》规定,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旅游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出自旅行社一方,合同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细节性的特点,排除了游客对合同条款的协商性。

二、旅游合同的内容

1.旅游合同的当事人

旅游合同的当事人为旅行社和游客

(1)旅行社。旅行社是旅游合同的义务主体,具有特定性。不是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都可以成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的。根据国务院《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旅游服务的提供者为旅行社。旅行社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经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批准,依法经工商登记成立的,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旅行社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旅游市场,使旅行社合法经营,有序竞争,充分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2)游客。游客作为旅游合同当事人,应当是在健康方面适宜旅游的人,可以是无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是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等问题上,法律需要进行限制,由完全行为能力人为之。所以,未成年人要在家长的陪同或者学校的管理下才能作为旅客参加旅游观光,欣赏美景。

2.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

旅游合同的典型性特征在于旅行社为游客提供适宜的旅游服务,所以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1)旅行社的名称、地址;(2)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3)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5)游客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6)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7)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8)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9)其他。

3.旅游合同的形式

旅游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实际生活中,有时,游客在旅行社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登上了旅行社的游览车,或者与旅行社达成口头协议,这也应当认可旅游合同的成立。这种旅游合同是不要式的。对旅游合同的形式,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规定订立,没有规定的,可以采取不要式的方式订立,以更好地便利当事人。需要提醒游客注意的是,书面形式才是保护您合法权益的最好形式。

三、旅游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旅行社的收费权与游客的缴费义务

旅游费用一般由旅行社和游客协商确定,但是由于旅游合同多为格式合同,且旅游竞争较为激烈,所以旅游费用多由旅行社单方确定。当旅游费用确定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收费权和缴费义务。

2.旅行社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现实中,有的旅行社组织旅游的目的不是提供旅游服务,而是把旅游当成一种赚钱的方式,如导游带领游客对景点走马观花,把游客带到购物点后却迟滞不走;或者承诺的旅游景点严重缩水,等等。旅游服务具有专门性,高质量的服务对游客来说是一种享受,所以,旅行社应当安排专职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按照合同约定全面旅行义务,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为旅游者提供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服务,以保证游客利益的实现。

(2)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应当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如旅游地区的环境、风土人情、法律规定、安全状况等,以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游客在旅途中发生意外,或者疾病时,导游应当尽心照顾游客,如果需要到医院治疗的,还应当与当地医院联系,及时救助。如果游客在旅游途中遭受财产损失的,导游应尽心安慰受害游客,提供必要的帮助。如果游客的损害是由于旅行社的过错造成的,旅行社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后合同义务。《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据此,在旅游合同终止后,旅行社应协助旅客处理善后事宜,如对游客所购质量不合格的商品的协助索赔事宜等。

3.游客的权利

(1)接受旅游服务的权利。接受旅游服务是旅客合法权益的核心内容。游客有权对旅游项目、旅游线路进行选择,按照合理的价格接受旅游服务,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有权拒绝把游客当商品在旅行社之间进行“倒卖”等。

(2)获得人身与财产安全的保障权。对游客来说,还有什么比生命和健康更重要呢?如果游客预见到“此旅行”是一次“死亡之旅”,或对自己的财产会造成损失的话,那么游客是不会成行的。所以,旅行社应当充分保障游客的出行安全,一旦发生意外,旅行社应当积极尽力救助,降低意外造成的损害,防止损害的扩大。

(3)变更与解除旅游合同的权利。旅游合同虽是格式合同,也应当允许游客变更或者解除。如游客因故不能成行,应允许第三人顶替旅游;旅游开始以前,游客可以解除合同,旅游开始后,游客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如果因游客的原因解除合同的,游客应向旅行社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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