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变态狂吗
一审他被判了死刑
27岁的黄一彪被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和故意伤害致死罪起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两罪并罚判处黄一彪死刑。黄一彪当庭翻供,说自己什么都没做,指控的两项罪名并不成立,强烈提出上诉。
该案由B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陈法官审查复核。他发现,中院所认定的黄一彪的犯罪事实中,强奸这一块,证据材料似乎还像那么一回事;而伤害女青年这一块,证据则不够充分,尤其是口供证据,作案的交代是经多次讯问才固定下的,其间还有反复,似有指供、诱供特征,但又无法敲定。
1999年春季,陈法官直接给我打来了电话,简要地介绍案情后,提出对被告人进行“测谎”检验。我说等我去了那儿咱们再具体谈吧。
第二天中午,我们赶到了发案地。这是一座古老的小城,城区方方正正,人口不多,有河流环城绕行。当地法院的同志把陈法官和我们迎到他们的接待室,休息了一会儿,公安局的同志到了。对于我们一行的来意他们自然是早已清楚,所以也不必多说什么,在一一握手寒暄后,我说:“这次来,我想先请当初侦办此案的刑警领着去现场看看发案环境,同时也给介绍一下侦查的情况……”
公安局的一位副局长说:“行了,那就去看一看吧……反正侦查上是没什么问题的。”
当天下午,我们先去的位于城北边的强奸案现场。
1997年4月底的一天,住中间一栋楼的女青年范某吃过晚饭,晚8点多钟的时候下楼出去转转,拐到楼侧的这条小道上正走着,突被一迎面而来的男子捂嘴掐脖摔倒,接着就往下扒裤子,女青年拼命挣扎……这时候,从范某过来的方向有两人说着话走来,那名正在集中精力实施强奸的男子吓得一激灵,迅即从范某身上爬起来往自己来的方向跑去,没跑多远骑上一辆摩托车,点火发动,随着“突突突……”的一阵声响隐没在黑暗中。
借着路灯,范某和过来的行人都看清了,那是一辆红色的摩托车,很像是在当地大街上常见的幸福牌摩托车。
由于时间短促,那名男子还没能来得及在女青年身上施加更多动作,因此警方没有在现场和受害人身上提取到诸如精斑、毛发等有价值的物证痕迹。
当地的基层治安工作应该说还是很出色的,数天后警方就在全县范围内摸排出数名犯罪嫌疑人。经受害人范某指认,家住城东的未婚大龄青年黄一彪被确定有作案嫌疑,而且他本人拥有一辆红色的幸福牌摩托车,据熟悉他的人反映,他经常黑天后骑出去活动,干什么去不知道。
我在发生强奸的现场看到,即使是大白天这条小道上也没什么行人来往,比较背静。案犯选择这里作案的因素很清楚,所以我就觉着这个现场没必要晚上再来看了。
但是,在伤害过路女青年的现场所看到的就不同了。那是在城西的镇子上,有一条南北走向的小河,案件发生在河西岸的滨河道上。我们到那儿一看,路边叫卖的小摊一个接一个,人来车往乱哄哄的。我说:“不行,还是晚上来吧。”
到现场的主要目的是要看一看发案时的时空环境,大白天的,又是如此杂乱的场面,是根本不可能找到发案当时的感觉的。
进行犯罪心理动态分析,需要把握住案发时的特定时间段,尽可能地进入当时的环境状况,体验与罪案发生时基本相似的时空环境,这样才有可能获取当时作案人的认知状态,才有可能对全案中案犯为什么一步一步地这么做下去有一个比较接近真相的反映和认识。仅听办案人员汇报或看案卷材料,或者没有对特定时空环境的身临其境的体验,可以说是不可能做好犯罪心理动态分析的。
伤害女青年的案件分别发生在城北强奸案之前的4月26日和27日。26日晚9时之后,滨河道上有三名骑车女青年在行进中相继被利器刺伤。据受害人自述,当时听到身后有摩托车声,就往边上躲,紧跟着后腰下边像被蜇了一下,摔倒在地。摩托车开过去约二三十米远,一个刹车急转,用前车大灯照住受伤女子,接着是爆发出一名男性的开怀大笑。当有别的路人经过时,摩托车便一溜烟地逃了。三名被害女青年的讲述大体相同,只是发生的时间和路段不同。27日晚11时许,镇上一家工厂旁的街道上发生一起女青年后腰处被刺的案件,由于伤及肾脏,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据较远处的目击者提供,也是一辆摩托车与骑车女青年交错时,女青年摔倒,接着是男人的狂笑……
两条很近的路上连着两天发生四起伤害案,作案手法相同,法医检验创伤相似,且都是骑一辆红色幸福牌摩托车,警方遂进行并案侦查。没过两天城北那起强奸案发生了,作案人仍是骑一辆红色幸福摩托车,作案对象仍是女性,作案时间也很接近。于是,警方通过侦查摸排辨认审讯,最后这几宗案件都落实到了那个叫黄一彪的人身上。
他会有两张面孔吗
当晚,我们来到发生伤害案的两条道路上来来回回走了好几趟,重点是放在了滨河道。
在发案地带路西侧有一个杂货铺,每晚11点钟关门。我们到达现场时,这个铺子还开着门,门前昏黄的灯光下围坐着一些人。发案当晚也是这么个状况,4月底天气已转暖,有些人没事就聚到那块去聊天。但案后调查,从杂货铺那儿没人注意到有骑摩托车的人在那一带停留。所以我初步判断,作案人是骑着摩托车随机选择侵害对象的。据小铺前的人反映,当时听到不远处传来女人的喊叫声,跑去一看,自行车旁有女子很痛苦地躺在地上,裤子上流着血,当时还以为是孕妇小产了,再一看前方有摩托车灯照来,才意识到二者之间可能有关系。这时,摩托车 “突突突”地开跑了。
受害女子见有人来就昏过去了。按心理学解释,这是由于恐惧动机的心理量的增强而形成的,实际造成的伤害并不至于导致晕厥,利器是扎在了左侧的臀部肌肉上,并未伤及内脏器官。27日被扎致死的女子,可以认为是位置偏高造成的。很大的可能是,作案人不是非要扎死女青年,而是要看她遭受痛苦的样子,但摩托车经过女青年时是有一定速度的,完全可能出现失手。
我在了解到这些作案过程后,就想到了几年前曾在湖北襄樊遇到的一起变态杀人案,女的如果反抗,可能要受到进一步的伤害;女的处于痛苦状态,施暴者会有快感。这几起伤害案无疑具有着明显的变态犯罪特征。但是,我在路上跟公安刑警聊天时,他们只谈到报案人说是如何如何,没有提到这方面情况。
根据心理科学的研究,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变态犯罪与常态犯罪有明显的心理上的差异。但始终没有明确这样一个问题:变态犯罪和常态犯罪能否出现在同一人身上?以前的研究发现,认知正常、人格变态的情况是有的,但是,两种行为都是性攻击,一个变态,一个常态,出现在同一人身上,在我所看过的资料上是没有记载的。这是我想到的第一点。
另一点是,我对侦查并案的理由很有怀疑。强奸案与伤害案,虽然都出现了红色幸福牌摩托车,但仅凭不同的证人远处目击,能不能进行同一认定?
看完现场发案环境,我想到的是这么两点看法。当晚回到法院便开始研究。我先提的摩托车问题。我说:“咱们认为这两起案子都是黄一彪干的,摩托车是一个依据,但仔细分析,实际是站不住脚的。有摩托车,只是一个必要条件,不能因此而推导出必定是他作案来,顶多只能是一个假设。我绝不看他的口供是怎么讲的,就说摩托车本身,证人看到的不是外国进口的车,本身有什么特殊式样,它就是红色的,幸福牌的,这种车在咱们这里不止一辆吧?”
公安的同志说:“县里登记的恐怕就有成百上千了。”
我说:“鉴定车轮的磨损度有意义,做了鉴定吗?”
“没有。”
“那你们这个并案依据就站不住了。”
我接着谈变态与常态的问题。我说:“对这个问题我尽管没有十足的把握,但从我所接触过的案件看,一般满足性动机的,虽然都是指向异性,但满足方式各异,对象也不同。这起伤害案的与众不同之处,是作完案大笑,满足方式是用利器扎特定部位。另一起强奸,满足性动机的方式是常态的,如果没有旁人出现,再继续往下动作,强奸案就作成了。我们暂且撇开法律规定来看这个人的性行为,应该说跟常人没什么两样。这两案中的性侵犯,在行为方式上一个是常态的,一个是非常态的,能不能合二为一在同一人身上,我心里有所怀疑。
“另外一点就是,强奸案的案犯没拿凶器,女的从家里出来往这边路上走,一捂一掐被按在地上,很粗暴地动手。而骑摩托车的那位,没有这样的图谋不轨,就是从背后冲过来对女性攻击,刀子、大灯,都成了获得和满足快感的工具。实际叫我看,这两样行为不是能合二为一的。
“还有就是时间问题。两起案件都是在天黑后发生,大体是同一时间段。但是,在你们这地方,这一时间段里还有别的案件发生吧?你们能把这一时间段里发生的性侵犯案件都给并案吗?显然不行。所以说,这个时间段不具有特殊性,同样不能作为并案依据。”
我谈完看法,有位刑警马上说道:“这个案子,黄一彪都承认了,我们看是没有什么疑问了。”
陈法官说:“不知道流氓伤害女青年他是怎么供的?”
刑警说:“都是主动供的呀。”
陈法官说:“可我提审过两次,他本人都是否认。”
刑警说:“反正我们是没打他,都是主动供的。”
案件中到底有没有刑讯,弄清这问题不是此次心理测试的任务。我赶紧把话题给拉回来,讲一些心理动态分析的看法:“现在说说犯罪心理痕迹动态分析要点吧。案犯作案后往哪里去,如果回家,那就是不管哪个案件,完事后都往一个方向去,他的方位知觉应该是可以问的。还有,一般人对自己的习惯、毛病都有清晰认识,如果人格上有变态,怕被人说,提到时心理上会有回避,这也是可以检测的。再加上两种性宣泄的不一样:强奸没达到快感。按照前苏联心理学家研究,状态不同,马上会出现另一种情绪。如动机是强奸,达到目的是快感,没达到目的逃跑了,那就变成了恐惧。刺女青年的案犯,他的目的达到了,有笑声为证。这样,两案案后所形成的情绪状态是不同的,完全可以检测。是同一人干的,测试就会有对应,不是就没有……”
我说完了,大家又提出很多问题。特别是陈法官,反复地问我为什么不能测口供,说:“还是把口供里有怀疑的地方编成题吧!”
陈法官的心思,我是能够理解的。供词作为一种证据,是法官审查的对象,如果通过心理测试证实供词中存在谎言,那么这个证据就是无效的,不能采信——这样,测试结论和供词证据检验之间的关系似乎看上去清楚明确。但如果是通过心理测试来检验心理事实的有或无,最后以它的结果来确定被测人是不是作案人,如果不是作案人,等于把指向被测人的证据全都否定了——这样似乎有欠妥当,因为这项技术本身的结论,目前在法律上还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心理测试只能检验证据,而不是否定或确定作案人。这也是目前法律上无法回避并需要研究的一个尴尬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当案件调查和现有的科技鉴定手段无法证明罪与非罪、是与非的情况下,求助于心理测试技术的检测已是比较寻常的现象,测试所得出的结论往往在法官的判案中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尤其在民事官司中更是如此,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因此,我没法说别的,只能从专业的角度如实地告诉陈法官,口供是绝对不能测的。首先是口供的来源可能正常,也可能不正常;其次还可能存在着指供、诱供。这样就会导致口供里面真话假话混杂在一起,可能有阴谋陷阱,可能有声东击西,这项技术绝对不能检测这些东西,也很难检测清楚。我只能检测属于心理上客观存在的东西,这是非常清楚的东西,谁有这种人格问题,这种情绪状态、认知特征等。比如作案人当时是和女的说过什么话,这是包括记忆在内的言语认知。还有些是随着作案延续下来的状态,比如变态的人,每每想起变态行为被满足时的情景就高兴;常态人也有这种情况,但只是针对特定对象。这些心理事实是可以检测的……
“死刑犯”被改判10年刑期
测试于第二天上午进行,地点在公安局刑警队。测试的题目包括对常态行为的提问和对变态行为的提问,还有心理动态分析到的几点。
黄一彪被带来了。我在测前谈话中说:“因为涉案,你被关押了一段时间。判决后又提出上诉。你的这种权利是受到法律保障的,上级法院很重视。现在对你的指控是两种案件,强奸和伤害……”
说到这儿黄一彪激动了:“我到任何时候,强奸案都不想翻供!伤害案不是我干的!”
“那为什么上诉说两个案件都不是呢?”
“公安不听我的,硬说是我……干脆我就把两个都翻了。”
“扎女青年屁股的事不是你干的?”
“我对天发誓,不是我干的!你应该相信了吧。”
看着他那有些失控的样子,我觉得谈话已经产生预想效果,便跟他说:“不用你发誓,那不好使。现在有一种科学手段可以弄清楚你的事,法院委托我对你进行一次心理测试,一测就清楚了。”
他说:“那你就测试吧,我早就希望这样了。”(未完待续)
于是,我把心理测试的指导语跟他说了,自愿同意测试的手续办了,在他身上装好传感器就开始测试。
当时是上午10点多,阳光从玻璃窗洒进来,屋里很敞亮很温暖。法院的案子一般是只测一个人,不像侦查阶段的案子嫌疑人有很多,所以时间充裕,可以从容运作。黄一彪很配合,回答问题随心所欲。问强奸案是不是他干的,他答“是”,图谱曲线照样快速上升,居高不下。说明不管他回答什么,讲真话也罢讲假话也罢,都不会减弱他的内部情绪指标,那种由快感转入恐惧的强烈的情绪状态所形成的心理痕迹相当深刻。但是,问到扎女青年那几起案件,回答说“不知道”,图谱上什么变化都没有。
经过三遍测试,整个的心理反映表明,黄一彪是一个常态人,变态是不存在的。我说:“结束了,把人带走吧。”
黄一彪迫切地问道:“测了半天,我怎么样啊?”
我说:“已经搞清楚了。相信科学,会给你一个负责的答复。”
等人被带走,我告诉陈法官他们,“这人是作了强奸案,没作伤害女青年案。从测试看,当初是过于简单地把两起案件并在了一起,造成了这个失误。”
一位刑警说:“可是自从抓了黄一彪后,我们这里没再发生扎女青年的案件了。如果不是他干的,那真正的案犯怎么就不露头了?洗手不干了?按说这也不合乎规律呀。”
刑警提的问题有见解,没有外力的干预,变态犯罪是不会自觉地终止的。但据我多年研究所知,变态犯罪的,跨县、跨区作案的有不少,再加上有交通工具,便于快速转换作案区域。我说:“你们可以问问周围的几个县,有没有这类案件。”
公安局的副局长想了想,说:“好像是听说过有,还是去年的事,人给抓住了。”
我说:“那就应该去了解一下。”
几位公安的同志神情郁闷,默然无语。那位副局长倒是很坦率,说:“我也看了测试图谱,问到那几起伤害案那儿,确实没反映。”停了一下又说,“并案是牵强了。当时我们是按车找人,找到车了,以为人也不会错的。”
我说:“全县的车都查了吗?”
“没那么细致。都是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查到黄一彪那儿,受害人辨认确定了他,就想到了滨河道的那几起,就并了案。审了一段他就交代了……唉,是得好好总结总结了。”
确实,从这起案件中可以看出,这么些年来犯罪心理学可以说普及了不少,搞政法的差不多人人嘴上都能讲出几句来,但变态心理犯罪规律的研究并没有深入到办案一线去,侦查人员在这方面的知识仍然十分匮乏,包括一些学过心理学的基层工作人员,对变态人格也是一知半解。
不过,这次实案测试对我本人来说,也是非常有意义的。对常态与变态两种犯罪能否集中于一人身上,我心里确实没太大的底,没见有资料介绍过;对这种案子的心理测试,心理痕迹是什么个状况,实案中也没遇见过,没有这方面的经验。通过办这起案子,我觉得,两种状态的犯罪在心理痕迹上是泾渭分明的,如果真集中在了一个人身上,那就不大合乎逻辑了。比如,那四起伤害女青年案,性虐待特征十分明显,看到女人痛苦挣扎就有快感,事后提起都会感到兴奋,他是以这种变态的方式获得满足的;那么就很难想象,这种人还会对正常的性行为有很大的欲望,在欲望无法得到发泄的情况下会去实施性攻击犯罪。然而,我依然认为,这个问题没有在学术上弄清楚之前,还是不要急于下结论为好。因为变态犯罪一般都具有双重人格,白天很正常,到了晚上就变了。那么会不会有这种情况:白天他的人格正常,因而具有正常的性需求,而到了晚上就成了变态的需求呢?所以,比较有把握的做法,还是要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关键是对案犯的行为作出符合心理科学的标示,不要把常态和变态混淆到一起去了。
这起死刑复核案件经过心理测试技术检测后,陈法官和审委会很快拿出了复核意见,案件被退回到审理此案的某中院。重审结果,认定黄一彪犯有强奸罪,被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判决后黄一彪本人没有再提起上诉。(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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