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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影响及其应对策略分析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11-05 17:00:07 点击: 推荐访问: 应对策略 建筑业 建筑业会计年度总结

摘 要: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在我国全面推行,而作为我国经济具有长远影响的建筑业也被纳入“营改增”范围。本文通过研究建筑业开展“营改增”后对税负和盈利的综合影响,分析了建筑业在全面推行“营改增”税改下规范化税负管理,并结合建筑业的特殊性提出“營改增”税改后应对策略,为建筑业建立健康稳定的增值税管理机制提供参考。

关键词:建筑业 营改增 税负 策略

“营改增”是指将以往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并只对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收税,避免重复纳税。自2011年开展“营改增”试点以来,至2016年5月1日全国范围正式推行,“营改增”税改在我国有序进行。作为我国经济影响较大的建筑业,是生产性服务特征显著的服务行业,也已被纳入“营改增”范围。如何在“营改增”税改当下建立良好的税收体制,稳定建筑业税负与盈利影响,是建筑业“营改增”面临的挑战。

一、“营改增”概述

以往的营业税的计算,是以企业全部营收为计算基础,虽然营业税的税率较低,但是需对每个营收环节进行税收,导致重复纳税问题严重,企业税负累累。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只对营业行为中产生增值的部分计算税收,避免了多个环节重复纳税,可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调动企业生产的积极性。

建筑业是一个增值额和利润均较大的暴利行业,而且建筑建设过程还会消耗大量的增值税货物,如果采用以往的营业税办法,不仅会产生大量的重复缴税,而且对建筑业材料和外购固定资产也存在重复缴税问题。建筑业施行“营改增”后,可根据生产增值情况合理纳税,既避免了多环节重复纳税,降低建筑企业税负重担,而且可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利于建筑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影响

1.建筑业“营改增”计税方法。财税[2011]110号文件明确规定,建筑业增值税税率适用11%,并可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建筑业增值税。与营业税3%的税率相比,建筑业的增值税率显然较高,但建筑业可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通过计税方法分析可得出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影响。建筑业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如下:应缴纳税值=不含税收的营业收入×11%-可抵扣进项税额,而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的实际税负可表示为T2=应缴纳增值税值/营业收入总值×100%。未实施“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的税负T1则是营业税率3%。

建筑业投入产生表中规定,建筑业毛利率估算时将中间投入系数选定为60.87%和10%,则业务成本60.87%/(1-10%)=67.63%可作为可抵扣进项税额,在计算增值税时进行抵扣。建筑业的营收收入可取2016年建筑业统计年鉴的参考数值,约为1.34%,折旧率约为15%。由此可得到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T2=11%-(1-10%)×67.63%×17%/(1+17%)-(1.34%×15%)×17%/(1+17%)=2.12%<3%。因此,当建筑业中可抵扣进项税额比例超过61%时,企业税负低于营业税3%。

2.影响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的因素。建筑业施行“营改增”后,对企业的税负影响主要体现在增值税的转嫁、可抵扣进项税以及管理模式三方面。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影响具体因素如下:

2.1增值税的转嫁。当建筑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增值税可转嫁至下游企业或客户时,建筑企业可将税负一并转嫁至下游企业,此时建筑企业也可如实的收到企业营业收入和对应的增值税额。但是施行“营改增”后,并不是所有的增值税均可转嫁下游企业,建筑企业只能自己承担生产过程产生的增值税,因此营收收入中也包含了未被转嫁出的增值税。这种情况下,计税方法有所改变,需将增值税销项税率转换成不包含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企业税负水平与可抵扣进项税关联较大,即企业采购材料成本的进项税和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对企业税负具有较大影响。

无论是增值税可转嫁下游企业还是不能转嫁下游企业,建筑企业所需承担的增值税均与进项税有莫大关联。理论上,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比例越高,则企业税负越低,但是进项税比例也需结合企业发展实际而定,尽量避免影响企业的正常营收。

2.2根据建筑业“营改增”计税方法,可抵扣进项税额是影响建筑企业税负的重要影响因素。按照财税制定的建筑业计税方法计算得到的增值税可低于营业税的3%税率,但是在实际中却难以得到如此低的税负水平。根据住建部对我国建筑业的会计审查,按照理论方法计算得到的建筑业购进材料成本进项税综合税率约为8.8%,与建筑业销项税率11%相抵后,得出税负约为2.2%,但是该计算方法并未考虑建筑业生产材料的多样性,导致“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负水平并未降低。

建筑业施行“营改增”后依旧采用以往的增值税率,而建筑企业“营改增”还面临着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难题,因此如何合理制定建筑业增值税率是影响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水平的因素之一。当前11%的建筑业“营改增”增值税并不一定能降低建筑企业的税负目标,更需要考虑建筑业生产中材料的多样性和发票票据情况,并以最终的3%以下税负水平为目标,重新制定建筑业的增值税率。

2.3建筑业管理多样性给税收改革带来一定难度。大多数建筑企业采用的是粗放式管理,除了自有的建筑管理团队,建筑企业还以“挂靠”的形式兼有建筑项目承包管理团队,管理团队的错综复杂增加了“营改增”税改难度。由于管理团队在不同的项目中对建筑材料的成本管理能力不同,因此对建筑材料成本的增值税占比控制存在差异,即使同一个建筑项目也会产生较大的增值税额差别,这给建筑企业规范化纳税管理造成影响。

此外,建筑企业承包建筑项目普遍有跨地区、跨省市特点,项目具有流动性。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当一个工程结束后又转到另一个工程,项目具有分散性。建筑企业的流动性和分散性导致建筑企业必须异地报税。若在异地报税时各地对建筑材料的增值税管理标准不同,就会导致建筑企业收到的增值税发票不同,这给建筑企业带来一定税负。

三、建筑业“营改增”后应对策略

1.落实国家“营改增”税改目标,规范化建筑业税收管理。建筑业是一个生产性服务行业,包含了众多的上游和下游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虽然我国建筑业发展已经比较成熟,但是由于建筑业构成复杂,在国家全面推行“营改增”税改趋势下,必须规范化税收管理,实现建筑业税收升级。

对于建筑业而言,既要坚决落实国家大力推行的“营改增”税改政策,又要合理规范收税管理,为减轻建筑企业税负提供保障。建筑业税收规范管理,就是要按照财税政策落实税收工作,以通俗易懂、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建立建筑业收税统一管理框架,并将建筑业的材料成本消耗、生产质量提升、建筑企业经营效益提高与税收规章制度统筹一起,形成规范化的税收管理长效机制。企业经营管理中,重视奖励效应的绩效管理模式,严把具有流动性、分散性的建筑项目的购销环节税票关,提高建筑企业生产各个环节税收管理。

2.建立建筑业增值稅管理模型,实施统一化税收管理。建筑业实行“营改增”税改后,影响最大的是建筑材料成本的增值税构成发生变化。理论上,进行“营改增”改革后,建筑材料成本的增值税可算作可抵扣的进项税,这样可大大降低企业应交税额。而具体如何充分利用好“营改增”后的相关政策,一个有效的手段就是建立建筑业增值税管理模型,最大程度利用可抵扣的进项税。

建筑业材料增值税的税率可分为17%、11%、6%和3%四种,建筑企业需要根据这四种税率建立长效机制,利用不同的增值税抵扣模型,充分实现可抵扣进项税的最大化。17%的税率可用于购买建筑生产所需的周转材料、钢材、水泥等,也可用于租用动产设备的费用,以有形资产的形式抵扣进项税;11%的税率可用于建筑企业所需的运输公司的相关发票,并还可与购买材料时的运输服务相结合,并将11%的运输费折扣到17%的材料货款中,这样既可增加增值税的抵扣进项额。6%的税率可用于商品砼,但是商品砼一般并没有专业的运输公司负责转运,此时可转嫁成水泥材料的货款,并以17%税率计算可抵扣进项税。以上述方法的形式,将降低的进项税转嫁成较高的进项税,从而最大可能的提高可抵扣进项税额,降低建筑企业的纳税负担。

3.建立长效绩效管理机制,实施建筑企业目标管理。企业纳税离不开企业绩效管理,合理有效的企业绩效管理不仅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而且可显著减轻企业的税负水平。建筑企业流动性和分散性的经营模式,给绩效管理带来一定难度。建立基于企业效益、员工考核评价、绩效目标提升的可持续性长效绩效考核管理机制,提高企业员工、部门和公司的整体较小,是建筑业必须采取的必要措施。

在“营改增”税改以前,建筑业制定的整体目标,以分散的项目分解后得以量化,并将各个项目的实施达标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增值税抵扣计算。实施“营改增”税改后,建筑企业必须建立明确的目标管理,以层层把控的方式对分解的工程项目建立目标管理模式,通过目标达标考核,制定合理的评价指标,对建筑企业的分解项目科学评估,最大化提高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减轻建筑企业的税负水平。

四、结语

随着“营改增”税收的全面推行,建筑业必须认清税改形势,充分利用建筑业的行业资源和优势,利用好相关税改政策,积极落实建筑业“营改增”税改实施,最大化减轻建筑企业税负水平,提高建筑企业经营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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