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学实习报告6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难忘的实习生活已经告一段落了,想必我们吸收了许多新的思想,为此就要认真思考实习报告如何写了。那么如何把实习报告做到重点突出呢?下面是小编为大伙儿带来的6篇《法学实习报告》,在大家参考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小编给您的好友哦。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_X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法官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通过两个多月的实习,获得了一些初浅的体会。进_X法院后,我被分在了民一庭,这对我是很有利的,因为民一庭是整个法院里案子最多的庭。我虚心地向法官们学习,并与他们建立了良好的关系,积累了一些社会经验,这是在学校和课本上学不到的,让我终生受益。与此同时,我也看了许多实际案例和一些专业书籍与杂志,让我初步地进入了角色。负责带我实习的法官们都很耐心地指导我、精心地为我答疑解惑,让我学到了一些实实在在的本领。
在民一庭实习的两个多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1、整理卷宗。在实习期间,帮助法官整理卷宗几十份,边整理边看,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这个是我在以前的学习中没有接触过的,鉴于卷宗将成为永久性的档案,在整理前我都问得很仔细,然后做得很认真,整理完后觉得自己很有成就感。尽管做的事情都比较微小、繁杂,而且第一次上手,但每一件看似平凡琐碎的小事都蕴藏着丰富而深刻的学问,特别对于法律这门彰显公平与正义的学科,每一个细微的环节都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在处理每个细节时都抱着“处处小心,时时留意”的态度,虚心地向法官们请教,他们也不厌其烦地对我进行传帮带,使我从中受益匪浅,同时我也深深地明白了作为一名法律人身上所肩负的崇高使命与社会责任。
2、旁听案件。_X县法院管辖人口较多,民一庭又是全法院管辖的事最多最杂的,刚去的那段时间几乎每天都有开庭。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听的案子就比较充足。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不能摆官老爷的架子,人为的拉_官和群众的距离。
3、做庭审的临时记录。在庭里的书记员的指导下,我在庭审过程中试着做过几起案件评议时的记录,由于平时我们在速记这方面锻炼较少,搞模拟审判时的书记员记录都是假的,庭审笔录都是早就准备好的,所以在记录的时候不能全面的记录下来,只能记住一些重点和大概。(_)我觉得我们的教学活动中应该增加速记这方面的培训,因为虽然现在庭审笔录全国的法院系统都是用亚伟速录系统电脑记录,但在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在开合议庭评议这样的临时会议的时候还是用的手工记录,并不是每个场合都能用得上电脑,过分的依赖现代化办公设备会使人类退化。
4、写一些法律文书,在实习期间,曾帮办公室的法官草拟了几份民事裁定书,写过两分公告启示,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还是照着模板写的,但还是出了不少错误,记得写的第一份裁定书是一方当事人撤诉,基本格式就是先介绍当事人情况,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案由,撤诉的理由,然后是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准予起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减半由原告承担,就这么简单的一份裁定书我写了四遍才合格!原因就在于措辞不严谨,法官让我改了三次才送给庭长签字,真是惭愧!回来后狂看司法文书写作的格式,后悔当初老师讲时自己没好好听,真是应征了那句古话,“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须深行”。
5、跟随一位姓龙的法官到县城周边区域调查案件,送达法律文书。原先总以为送达文书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现在才知道不是那么回事,每件事都有它的难处和方法,一份传票送给被告有时要送很多次被告才肯接受,就是签收个送达回证就要给他们解释半天,因为在那些不懂法的人眼里,签字是件很慎重的事情,他们心里在想,这签了字是不是就判了啊,会不会对自己不利,有人甚至把门关起来故意不让我们进去,给他耐心的解释半天,给他说明送达回证签收只是表明你收到传票和开庭通知了。现在才体会到中国法治进程缓慢的程度了,普法教育任重道远。
在法院里呆了几个月,对这里受理的案件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_X县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
1、离婚纠纷,一般需要公告送达的或者涉及财产的稍微复杂的离婚案件都由民一庭受理。法院对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第一次离婚的如果不是婚姻法规定的那几种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改,一方有遗弃_家庭成员,夫妻分居满两年的等等这些强制规定的,一审都是经调解无效后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但如果半年后原告再以相同理由提起要求离婚的,法院审理时如果调解无效一般都会判决支持离婚,所以现在要离婚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一次不成,再来一次准行。
2、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案件的共性:一是受害人及其亲属依法_意识增强,案件增长幅度大。二是原告索赔数额高,原告胜诉率高,获赔数额相对较少,精神损害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唯有一件因受害人死亡,法院才支持了原告方精神损害赔偿一万元。三是车辆及人员的流动性,法院受理案件后,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比较难,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度,增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审理周期相对较长。四是判决裁定确定的民事赔偿执行不到位现象突出,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大多是肇事者无能力赔偿或双方就赔偿额度未达成一致意见,_部门调解不成的情况,这严重影响当事人权益和司法。
两个多月的法院实习使我深刻地体会到: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仅有基本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的是实务操作、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作一名法官不仅需要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更需要有崇高的法律素养。
实习结束了,但我感觉并不是那么轻松似的,我觉得自己面临着更多的压力与挑战。我一直很喜欢这样一句话:人生因为经历而美丽。我想在_X法院实习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永远成为我记忆中一抹靓丽的色彩,因为它教我懂得了如何独立地生活,如何凭借法律人的智慧和真诚赢得他人的尊敬和信赖,如何尽己所能关心需要帮助的人。如果经历也是一种积累,那么这两个多月来无疑使我变得自信而富足。最后我要说的是:实习的收获就是悟出了一个道理,路还很长,要学的东西还有很多!
法学作为一门人文科学,具有很强的社会实践性。毕业实习不仅可以检验学生在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而且能达到理论指导实践的教学目的。因此毕业实习成为法学专业教学中必不可少的课程。作为一个法学应届毕业生,能够在实习中亲身接触民事、刑事、行政等类型的案件;亲身经历起诉、立案、开庭、证据甄别、审判等等各个环节,律师事务所是一个最佳的选择。为了能更好的了解法律文化和思想,掌握办案技巧,对社会主义法治有一个理性认识,我选在了律师事务所。在实习过程中,亲身经历一些案件从立案到审判的全过程,还担任了部分案件文案写作等工作。将在学校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在律所同事的辛勤指导下,出色完成所里交给我的任务,得到获得了实习单位的一致好评。以下就我实习单位时间和地点、实习内容、实习收获三个方面对本次的实习做出总结。
一、时间和地点
实习时间:20XX年6月
地点:律师事务所。
二、实习内容
在律师事务所,在领导和律所律师人员的帮助下,熟练掌握各种证据甄别的方法、技巧;在跟随办案律师出庭的过程中,了解相关案件法律适用的方法、程序;熟悉起诉状、辩护词、判决书、裁决书等各类法律文书的特点及制作。实习期间,我跟随办案律师深入公检法部门,了解并掌握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工作特点、工作程序、工作方法;由于律师天生的职业辩论性,我还掌握法律论辩的方法及技巧。
(一)证据甄别:
据中,一步步排查一点点证实,最后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二)程序适用:
在此了解到具体法律的使用方法和适用程序以及相关文书的写作规范技能。在律师事务所每天都过会遇到不同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带来的不同案子,作为律师必须得在听完当事人的诉说后在短时间整理思路,为当事人提出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方案。面对比较简单的案件,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尽量进行调解或者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不必去起诉,以节约诉讼成本;对必要提起诉讼的案件,接待律师建议当事人采取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进行解决;面对复杂的案件,接待律师可以向当事人提供诉讼的办法,为当事人做一个可供解决问题办法的经济分析,以最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律师事务所也能在此过程中获得一个好的声誉,慢慢做大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走进律师事务所实习以来,在指导老师和所里其他律师的指导下,还参与了一些案件的分析案情、解答谘询工作。而且,还与指导律师一起办理了另外几件民事案件,另外,行政案件与刑事案各办理一件。回想起那刑事案件,记忆深刻,那件刑事案件是一起为未成年人无偿辩护的案件,这是李律师为了煅练我,要我对这起案子调取控诉笔录、会见当事人、写辩护词,在法庭上以清我方律师的证据,逻辑的清晰度和条理性就建立在大量的案件事实及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因此,做好法庭辩论的前提条件就是做好案件的整理工作。其次,就是在辩论的过程中需要口不离法,用法言法语说服法官和对方当事人,达到辩护的专业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为当事人辩护,合理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熟悉公检法机关运行工作:
律师就是周旋在公检法和当事人之间的一个职业,无论接触当事人也好,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也罢,都离不开和公检法机关打交道。在实习过程中,我熟悉了公检法三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工作方法以及这三个部门对律师办案的态度和帮助程度。根据现行《律师法》规定,当事人在被羁押后可以请辩护人或是代理人,这时候律师可以以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在公安部门与当事人进行交流沟通,为当事人提供司法帮助。在刑事案件以及检察院的自诉案件中,律师需要周旋在检察院,跟检察院的人员打交道,除此,还会涉及到法院,进行出庭辩护等等。而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在与法院的接触是最多的,从最初的确定立案到法院的最终判决都会有律师的影子,只不过每个阶段律师会以不同的身份出现。
三、实习的感受和收获
一个多月的实习,发现自己众多理论知识欠缺,以及深感理论和实践的差距。空学理论知识是必须的,但必须联系实际,在具体的时间在工作中总结经验教训,把书本上学到的知识应用于实践。在实习过程中,我体会到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律师法》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切实做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为了金钱而泯灭良心和职业道德。当然,作为一名律师,我更要有法律人应有的理想主义精神努力工作,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当成首要目标。同时律师在一定程度上肩负了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责任,所以律师自身必须做到活到老学到老,丰富自己的法学素养,担负起践行中国法治进程的重任。作为一名成功的律师,还必须树立起社会责任感,多多参加法律志愿服务工作,把自己的所学运用到法律服务过程中,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
最后,我要感谢律师事务所,为我提供了这样一个理论联系实际的机会,让我学到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更加增强我通过司法考试从事律师的坚强信念,我决心用实际行动兑现律师的誓言,那怕道路多么曲折,但愿我的梦想成真,愿我前途一片光明。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除了扎实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以外,我们更需要实践,把法律放在生活中学习,在实践中体会法律真正的含义。
本学期我在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实习,每周四下午我们都会骑车准时到达那里。负责带我们的是王薇我们叫她薇姐。我们的任务就是整理卷宗:装订卷宗,找出正副卷并完善相关信息,编页并分组。在编页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一个完整的卷宗一般有如下内容:立案信息表。原审判决书和移送书。民事上诉状。诉讼及代理人相关身份和证明。证据答辩状。民事调解书裁定书和判决书。送达回证。在整理案件的过程中有时候我们会被一些复杂又精彩的案例吸引,有时候会对一封字体工整内容丰富的上诉状而赞不绝口。只有自己亲自做了这些事才体会到把一件平凡的小事做好就是不平凡。在做事中对自己能力高低的认识才是最深刻的。
其次就是旁听!旁听是一次近距离接触真实案件的机会,俗话说“行家看门道,外行看热闹”对同一个法律案件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作为初学者也许我们对案件的看法不专业,但是最重要的是法律思维的培养。不断的接触身边的例子,形成对这一案件的看法,带着疑问和好奇心去查阅相关法律,主动去学习和感悟的知识会更加深刻的记忆。
让我感受最深刻的是作为大学生,我们在踏入社会和工作人员接触时交际能力的欠缺。开始去的时候不知道说什么也不知道主动做什么,遇到尴尬习惯性的不好意思地底下头。但是时间长了环境熟悉了就知道如何和前辈们交流。不会说但是要会真诚的微笑,不专业但是要勤奋上进。
对法律的学习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此次实习也许并没有明显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增长。但是一颗心迈出去了,勇敢去接触这个社会,多方面的了解我们专业领域。作为一名法律系学生以谦虚之心向老师们学习,以踏实的态度去做每一件事。务实的看清事物的本质,人活的清醒,路走的坚定。在法律学习和探索的道路上送给自己一句话: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题 目: 浅析合同中的违约损害赔偿
姓 名:
学号:
学习中心: 吴 江
专业: 法 学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又是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有关,是人们生产、生活中所不可或缺的法律手段。老百姓的日常生计、法人的生产经营、一国的科技进步、社会财富的增加、国际经济交往,都离不开法律。同时规范市场主体及其经济行为,维系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无可代替的作用。损害赔偿是民法的核心。对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先是对基本的限制手段进行了比较法的考察,考察范围涉及法国、德国、英美等,并在此些基础上对我国的限制手段进行了整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违约损害 基本限定 探讨
目 录
序言 1
一、合同法的概述 1
(一)合同法的含义 1
(二)合同的分类 1
(三)合同法的形成与发展 1
二、合同的违约责任 2
(一)概念 2
(二)归责原则 2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2
三、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基本限定手段的比较法考察 3
(一)法国法上的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之范围 3
(二)德国法损害赔偿范围的构造 4
(三)英美普通法上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方法 6
(四)中国法上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问题 9
结束语 12
参考文献 13
序 言
我国正处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法制经济。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同步进行。
一、合同法的概述
(一)、合同法的含义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合同视为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将法视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规则,准确地界定了合同的概念。关于合同(contrat, Vertrag,contract)的概念有各种理论和立法例,大陆法上有“合意之债”和“私法合同”之学说。也就是现代各国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财产流转关系,规制交易行为的基本法,是国家在现代经济发展时期依法管理经济的重要法律。
(二)、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分类将合同的诸多种类按照特定的标准抽象性对其加经区别与划分。一般来说,依据合同所反映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划分合同的种类,如买卖、租赁、借贷、承揽、运输、保险、出版、委托、信托、居间、合伙等等。
(三)、合同法的形成与发展
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诞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合同制度的内容越是丰富,其形式则越完备。大致经历了三个古代、近现代、当代的发展时期。
二、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概念
违约责任,依据民法通则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准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在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呢?法学界历来存在争议。在新的合同法正式颂布了,明显地体现出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这便是严格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0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1条还规定:“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由此可见,只要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使这种违约行为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1、支付违约金;
2、损害赔偿;
3、继续履行;
4、其他补救措施。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青少年犯罪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消除社会不稳定、维护社会稳定、做好社会保障综合治理、为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课题之一。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手段成人化、年轻化、团伙化、高智商化等新特点已成为危害社会保障的迫切社会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意见,为全面准确掌握城市青少年犯罪的基本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事实依据,更好地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教育和转化,结合正在进行的和谐安全建设,必须预防青少年犯罪。实习期间,我调查了该地区青少年的犯罪情况,现形成了以下调查报告。
对青少年犯罪情况及相关事实进行尽可能详细的调查,实行问答方法,问题是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年龄、职业、住所、婚姻状况、教育背景、家庭背景、犯罪、初犯、累犯、多次犯罪、共同犯罪、集团犯罪、犯罪地点、后果理解、悔改、犯罪动机、心理)、犯罪调查(城市农村青年、父母、互联网、烟酒爱好、犯罪史、处罚、学生是否犯罪,辍学和辍学的原因等。为了更真实地掌握犯罪的原因,便于分析,我们最终从犯罪研究结果中学习,问题内容分别征求律师、公安、检察、法院和一些青年教育工作者的意见,咨询了一些相关信息,从各方面反映,一般认为调查是可行的。我于20xx年9月5日到20xx年10月5日,我在狮河区人民法院实习。通过与多名法院工作人员的沟通,我了解了许多关于青少年犯罪的信息。通过整理、统计和分析,我得到了以下内容:
一、研究背景、目的、调查方法
(1)研究背景和目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规定
《意见》的精神是全面准确地把握全市青少年犯罪的基本情况,为领导部门的决策提供事实依据,更好地指导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教育和转化。此外,有些人把青少年比作祖国的花,有些人把青少年比作早上八、九点的太阳。在十几岁或二十多岁这个令人羡慕的黄金时代,它应该是努力学习、努力工作、展示自己的才能和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阶段。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一些青少年陷入了犯罪的泥潭,在他们的简历上写下了挥之不去的污点。有的在监狱里,有的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虽然人们对犯罪行为感到深恶痛绝,但他们不禁感叹花过早凋零。
(二)调查方法
对青少年犯罪情况及相关事实进行尽可能详细的调查,实行问答方法,问题是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年龄、职业、住所、婚姻状况、教育背景、家庭背景、犯罪、初犯、累犯、多次犯罪、共同犯罪、集团犯罪、犯罪地点、后果理解、悔改、犯罪动机、心理)、犯罪调查(城市农村青年、父母、互联网、烟酒爱好、犯罪史、处罚、学生是否犯罪,辍学和辍学的原因等。为了更真实地掌握犯罪的原因,便于分析,我们最终从犯罪研究结果中学习,问题内容分别征求律师、公安、检察、法院和一些青年教育工作者的意见,咨询了一些相关信息,从各方面反映,一般认为调查是可行的。
二、问题探究
(一)青少年犯罪特征
1、犯罪类型:青少年犯罪涉及的犯罪非常单一。根据目前的统计,只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调查前,笔者主观认为应有的高智商犯罪无一例;涉案青少年男女比例为7:1,男青少年主要涉嫌故意伤害,女青少年无一例外都涉嫌盗窃;
2、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的青少年的目标是手机、信用卡、随身听等个人物品。,而且涉案金额比较小,大部分在1000元左右,只有一个涉案金额是7000元(审查结果不起诉);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为轻伤重,大部分为轻伤;
3、侵权对象:青少年犯罪对象多为学生,熟悉的人越熟悉,越容易成为侵权对象。只有两个不知名的人被侵犯了他们的权益(一个故意伤害,一个盗窃);
4、强制措施:青少年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被保险人一般可以遵守法律只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
5、处理结果:处罚一般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简易程序一般适用于审判程序。
6、犯罪的主观意图:这些青少年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没有抗拒情绪,都可以如实承认自己的犯罪,供词非常稳定,从调查阶段到审判阶段,没有供词现象。
(二)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
首先,法律意识普遍淡漠。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而言,重点仍是学历教育,而不是素质教育。虽然多次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局面有所改变,但还远未达到理想状态。中小学教材中没有普法教育的内容,即使在大学里,也只是在大学一年级开设必修课法律基础理论。在这种教育体系下,学生和家长只关注分数,而忽视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非常冷漠。
其次,虽然青少年对社会环境和学校环境的影响已经属于法律意义。
但由于绝大多数成年人从小上学,很少接触社会,他们的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环境对他们的影响不容忽视。从社会环境来看,学生从小接触最多的是电视、书报杂志。港台一些不良影视作品和杂志影响着学生的人生观和道德观,潜移默化地影响着青少年的言行。一些长期沉浸在其中的学生,在离开中学的高压管理进入更自由的社会后,可能会误入歧途。虽然绝大多数犯罪的青少年在犯罪后都后悔了,但没有用。
(三)青少年犯罪心理原因分析
第一,侥幸心理,冲动心理。在青少年犯罪中,几乎没有计划犯罪,
大多数是冲动犯罪,即临时起点。大多数犯有盗窃罪的青少年都贪图虚荣和享乐。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鬼使神差地牵羊别人的物品。只有一个案例是出于好奇和刺激而偷东西;犯有故意伤害罪的青少年大多头脑发热、冲动,伤害他人后后悔。
第二,受心理失衡感和失落感的影响,在作者收集的案件中,犯罪多为青少年,。心理正处于未成年人向成年人过渡的转型期;此外,他们缺钱,心理容易产生不平衡或犹豫,孤独感自发产生。自控能力差或思想懒惰的学生很容易误入歧途。
(四)分析诱导青少年犯罪的导火索
诱导青少年犯罪的直接原因,即诱导犯罪的导火索是受害者自己的预防
意识不强,给思想不好的青少年一个机会。在盗窃案件中,大多数被盗物品被受害者暴露在公众视线中,导致思想不良的青少年;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受害者对暴力(或醉酒)青少年缺乏预防意识,不知道如何及时避免,撤退,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他们的素质与21世纪中国的命运和社会有关
会主义现代化的成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兴衰。青少年犯罪问题也是困扰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难题。但必须承认,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是,与一般成人犯罪相比,两者之间没有质的区别,但在某些方面的表现过程和形式是不同的。另一方面,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不能从静态和僵化的角度来调查和分析,因为化的角度进行调查和分析。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必须以犯罪的整体形式进行分析和论证,把握不同层次的关系。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决定了其可塑性和可塑性。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责任大于未成年人犯罪本身。打击只是低水平的预防,预防是最有效的手段,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涉及社会各方面的综合性社会工程。只有协调、相互支持、密切合作,才能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三、对青少年犯罪采取措施
(1)在家庭方面,父母必须真正承担孩子的法律义务和社会道德义务。应恩有节,善于诱导,让孩子了解世界,礼貌,坚强务实,会处理自己遇到的各种问题,理性对待生活中的各种人际关系。同时,父母应特别注意孩子的不良倾向,及时诱导和解决疑虑,了解发展的后果,教孩子正确思考和面对生活。
(二)社会
为青少年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应该为青少年提供健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对当前文化市场的黄、赌、毒泛滥,要不懈整顿,加强监督检查。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罪犯,要加大打击力度,不断净化社会环境。此外,各社会部门要加强联系,建立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制度。一个部门的努力很难控制和预防青少年犯罪。这一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管理,形成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工作网络,使花不再过早枯萎。
(三)教育机构
学校应加强对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和对青少年人生观和世界观的控制教育,建立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始终把握他们的思想脉搏,定期进行法律教育,以提高他们区分是和非的能力。也要有意识地锻炼他们的心理素质,让他们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来丰富自己。
(四)犯罪执行机构
加强对失足青少年的帮助和教育。青少年犯罪后,无论是家庭还是社会都不能被忽视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注重对他们的影响和救赎,让他们早日回归家庭,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一员。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XX年XX月XX日作出四西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原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xx
委托代理人: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XX
委托代理人:XX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XX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轴约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万元,后又于XXXX年XX月XX日、月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年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XXXX年XX月XX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年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XXXX年XX月XX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万元,并给予房款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年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XXXX年XX月XX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年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年月,均在经贸公司××年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年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号: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年月开工。
XXXX年XX月XX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原创: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轴,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交付房款万元,同XXXX年XX月XX日、月日又交增面积款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XXXX年XX月XX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轴建筑面积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XXXX年XX月XX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XX年XX月XX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XX年XX月XX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XX年XX月XX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⒈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⒉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⒊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⒋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⒌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⒍经贸公司确认书。
⒎国有土地使用证。
⒏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⒐施巍证言材料。
⒑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⒈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⒈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⒉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年第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四西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原创: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上面内容就是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的6篇《法学实习报告》,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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