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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会议议事规则汇编 (10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3-02-28 18:00:25 点击: 推荐访问: 会议 会议3分钟主持稿范文10篇 会议3分钟主持稿范本10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会议议事规则汇编 (10篇),供大家参考。

2022年会议议事规则汇编 (10篇)

会议议事规则汇编

(10篇)

目录

1.局党委议事规则

2.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3.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4.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5.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6.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7.校长(行政)办公会议事规则

8.业务工作例会议事规则

9.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高校)

10.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局党委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党委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切实加强党委自身建设,全面正确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局党委议事制度,完善党委决策机制,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中国******章程》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局党委议事规则。

一、党委及党委会议

人力社保局党委直接对市委负责,是人力社保局的政治领导核心,负责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人力社保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市委重要决策和上级的工作部署,组织带领全局干部职工完成各项人力社保工作任务,指导人力社保局机关党务工作。党委会议既是局党委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也是局党委对全局统一组织领导的具体实施形式。

二、党委会议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三、参加党委会议人员和会议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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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委会议由党委成员参加,必要时,经党委书记决定,可通知有关同志列席会议,但不参加有关事项的表决。

(二)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召集,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其他党委成员召集或主持。局办公室主任具体承办会议的通知、记录以及有关文件的草拟。召开会议由局办公室主任负责提前通知与会对象。如有特殊情况临时召开会议,可临时通知。

四、党委会议内容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审定需上报的重要文件、材料;

(三)讨论和研究全局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并对机关党组织和下属单位党组织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四)讨论和研究决定本局职能科室和下属单位的干部任免、调配等人事调整以及考核、奖惩工作;

(五)讨论和研究人力社保工作的发展规划、目标任务、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和行政工作的重要决策等;

(六)讨论研究党委自身建设,召开民主生活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安排;

(七)审定依照权限在我市范围内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要的内部工作制度;

(八)研究决定全系统预算、决算,审定全系统的正常行政经费预算、决算以及设备装备购置和基建工程预算、决算,大额资金使用;

(九)研究决定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转任、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动;

(十)研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分配政策;

(十一)讨论决定xx、巡察、督查检查等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需要在党委会议上研究决定和通报的事项。

五、党委会议程序

(一)党委决策采用党委会议形式,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向党委书记汇报。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由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委成员和与会人员;

(二)凡是党委会上要讨论的议题,各位党委成员及有关与会者应作充分的准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全局的重要问题,事前应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初步方案。研究人事、经费等重要问题,分管领导和职能科室、单位应在会前将初步方案向党委书记汇报;

(三)党委开会议事,要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应认真讨论,畅所欲言,发表明确意见。要充分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力求协商一致。对于分歧较大的议题,或者有重大问题需要核实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暂缓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四)党委会议决定问题的表决,由与会党委成员作出,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六、党委会议决议的执行

(一)党委会议的表决结果,由党委书记当场宣布,并指定局办公室主任向缺席者传达;

(二)党委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如需形成文件,由局办公室起草,报党委书记签发,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三)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应当督促推动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委决策。党委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委决策贯彻落实。党委书记要检查督导,党委成员应及时向党委会议或党委书记汇报决定执行情况。

七、党委会议的纪律要求

(一)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会议可以请不是党委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党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决定干部任免(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同意方可进行);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三)坚决维护党委集体领导权威。党委会议一经形成决定,党委成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会后不得发表违背党委决定的言论,维护党委的团结和统一。对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书记或党委成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报告;

(四)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党委成员要在分管工作中,认真执行党委决定,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分工协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增强党委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五)在党委会议上,党委书记与党委成员的关系是平等的同志式关系。党委书记在集体领导下负主要责任,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应负责地提出意见和见解,同时又要善于听取和集中与会人员发表的各种意见,自觉接受集体的监督。党委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提好建议,当好助手,并自觉地接受党委书记的督促和检查;

(六)严守会议的机密。党委会议的内容和决定,凡属必须保密的,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党的组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泄漏;属时效性的秘密,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在一定范围逐步公开;

(七)党委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成员应当回避。

本规则若修订需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如上级党组织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局长办公会议议事工作,提高决策水平和效率,根据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长办公会议是对全局行政工作重要事项、重要业务进行研究和决策的重要会议,实行局长负责制,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实行决策咨询机制、决策协商机制、决策酝酿机制,在充分讨论研究和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集体决策达成共识后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局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机关事务工作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审定全局行政业务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要点等。

(三)研究部署局重要工作、阶段性工作任务,听取工作汇报、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通报工作情况和重要事项。

(四)研究审议全年会议计划、全市机关事务工作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事项。

(五)贯彻落实局党组会议决定,通报相关工作执行情况。

(六)研究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业务性规章制度及落实措施以及以局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等。

(七)研究审议上报的重要行政事务请示报告等。

(八)研究审议局重大项目和预算的执行等事项。

(九)研究审议机关行政管理、办公设备购置、干部职工生活福利、内部行政奖励、处罚等日常运行管理所涉及的事项。

(十)研究审议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等事项。

(十一)其它应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主持,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半数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到会方能召开,且分管此项工作的会议组成人员必须到会。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请假。

局办公室主任以及议题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第六条  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局长确定,或者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建议,局长综合考虑后确定。

(二)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重大议题,事先应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方案;对政策性较强或涉及多部门的议题,事先要做好沟通、协调等。属于“三重一大”、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所有上会议题会前必须进行充分沟通,初步达成共识后再行上会。

(三)议题确定后,汇报处室(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议题审批表或领导批示件交局办公室。

(四)局长办公会议议题建议由局办公室汇总呈报局长,由局长审定后列入议程。议题安排应当适量,重大紧急议题可以优先安排;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召开会议或增加议题。

第七条  局长办公会议议题材料

(一)议题汇报处室(单位)负责提供书面材料,提请审议重要规章制度等,还应提供前置审核意见和征求意见情况等。

(二)议题汇报处室(单位)至少在会议召开前2天,将书面汇报材料交局办公室汇总,局办公室汇总后呈报局领导班子成员预审,杜绝“免责式”“逼宫式”报送材料。

(三)涉密材料可由汇报处室(单位)直接呈送局领导班子成员。

(四)局办公室对会议材料格式、程序进行审核,如需补充材料或手续的,及时通知汇报处室(单位)。

第八条  局长办公会议时间和议题由局办公室提前通知参会人员,议题和书面材料提前书面呈报局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章  会议事项的协商酝酿

第九条‍ 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相关处室(单位)应当牵头组织调查研究和分析评论,提出明确意见。涉及法律问题、市场公平性的事项,应进行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涉及多个处室(单位)的,应充分协商沟通和听取意见;对重大问题要充分协商、广集民意。

第十条  要对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充分酝酿,分管局领导班子成员要指导相关处室(单位),做好协调推动,对提出的方案进行审核把关。

第五章  会议的组织和程序

第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程序。汇报处室(单位)进行情况汇报;分管局领导班子成员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建议;局领导班子成员逐个发表意见,集体讨论决策;局长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汇报处室(单位)的汇报要开门见山,突出重点,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xx分钟。局领导班子成员发言讨论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达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局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表达意见。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需要表决的,实行逐项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局领导班子成员半数为通过。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表决一般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未到会局领导班子成员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结果由局长当场宣布。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和记录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办公室明确专人如实记录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发言和表决事项、表决意见、表决结果等,对不同意见特别载明,并根据会议情况和形成的意见、决定的事项,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编写,由局长签发。会议记录采取笔录方式。办公会议的纪要和记录要按规定存档。涉密及内部材料,会后专人收回,按规定处理。

第六章  会议的落实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局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承办处室(单位)按照会议决定和分管局领导班子成员要求,具体落实议定事项,执行和进展情况及时向分管局领导班子成员汇报,重大情况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局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局长办公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应无条件执行,不得有任何与局长办公会议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十七条  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由局办公室督查落实执行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局长办公会议汇报。

第十八条‍ 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要主动接受上级监督,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会议议定的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违者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议事决策的程序、原则,不执行局长办公会议决议或未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失误的,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级部门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此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制定的《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为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议事形式

局长办公会是市交通局履行行政职能的重要议事决策形式,重要事项通过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议由局长主持召开,局长不能参加时,可由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召开。会议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纪委派驻机构列席,办公室主任记录,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其他列席人员。局长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x-x次,如遇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有关xx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的意见,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办法。

2.研究呈报、提交上级业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重要报告、汇报材料等。

3.研究年度工作思路、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全局性工作。

4.研究决定局属各单位目标考核事宜,研究讨论业务性行政规章制度及落实措施。

5.研究确定重要业务事项的布置、落实和办理,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6.研究确定单项支出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新增支出项目,各类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货物、服务类项目,10万元以下;工程类项目,30万元以下)和各类项目资金、专项资金年度安排和分配。

7.研究决定其他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原则

严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充分讨论、会议决定”的原则。

1.民主集中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在集体议事的基础上,由局长集中各方面意见进行决策。

2.科学决策原则。研究重大问题要在会前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可行性分析,确保决策科学。

3.务实高效原则。议题呈报科室要认真准备,与相关科室(单位)充分沟通,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

4.保密原则。对涉及职工利益的敏感问题等不便公开、或公开条件和时机尚不成熟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

四、议事程序

(一)会前准备。议题实行会前申报制,由局长确定,一事一议,一般不在会上临时动议。议题由机关各科室以书面形式提出,填报《议题征集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并报局长审定。拟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呈报科室(单位)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涉及x个及以上科室(单位)时,呈报科室(单位)要主动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若有不同意见在会上要如实汇报。

(二)会中决策。议题汇报人一般为呈报科室(单位)负责人,发言应开门见山,简明扼要;出席人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与会人员意见,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补充程序和材料后再次审议等决定。

(三)会后落实。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由局领导根据分工组织实施,各相关科室(单位)负责落实。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跟踪督办、确保落实。根据工作进展和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需对某项决定作调整或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提高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根据《xx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总则

县政府常务会议坚持县长负责制,是县人民政府的议事与决策性会议,是县人民政府深入落实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形式。县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重大决策均应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会议任务

(一)学习党***、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文件、会议及重要领导讲话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学习重要法律、法规。

(三)讨论拟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讨论拟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汇报、报告等。

(四)讨论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措施、重大行政决策草案。

(五)听取各部门、乡(镇)专题工作汇报,研究相应政策措施。

(六)讨论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通过县政府的重要规划文件和协议。

(八)讨论决定有关人事任免、奖惩事项;

(九)研究其他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以下事项原则上不纳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范围:依照分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能够处理或协调解决的事项;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依法依规在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事项,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能够协商处理的事项;不成熟或未按照要求完成会前准备工作的事项。

三、组成人员

出席人员为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人员为联系县政府的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政协副主席,县人武部部长,县白马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常规列席人员为县委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xx局、县信访局、县总工会主要负责人;与议题相关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涉及议题开始前需入场列席。

四、会议安排

(一)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若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由县长决定,临时召集。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组成人员方能召开。

(二)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应先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充分研究讨论,具备上会条件后提出建议,经县长签字同意,方可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每年年初,根据全年工作需要,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县政府常务会议全年的汇报、学法类议题进行预安排。

(四)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需在开会的前一天将议题和相关材料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及时将议题汇总后呈报县长审定。议题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再新增议题。

(五)进行汇报的部门、乡(镇)需在开会前6小时内将会议材料送达县政府办公室。

(六)县政府办公室要做好县政府领导、其他县领导、常规列席部门和议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通知工作。

(七)县政府办公室在会前要及时将材料分发摆放到位。

五、会议要求

(一)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由县长主持,县长外出时,急需召开的常务会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

(二)参会县领导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于会前按规定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常务会议其他组成人员请假,应于会前按规定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同意后指派人员代为参会,并将请假事由和指派人员信息报县政府办公室登记备查。

(三)提请审议的材料必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按照公文报送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审议材料送达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对审议材料审核把关,未按时送达的议题列入下次审议内容。

(四)会议议题原则上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如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政府分管领导均不能参会,该议题列入下次会议审议。部门汇报时,应突出重点、言简意赅,汇报时间原则控制在10分钟以内。

(五)与会人员应及时熟悉议题材料,认真思考,发言时要紧扣主题,对讨论的问题要有明确的态度、观点和意见,如有相同意见或看法的不再重复阐述。

(六)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考虑和分析列席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分歧较大,或需要做进一步调查研究的事项,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作出决定。

(七)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及有关保密规定,不得随意透露未经公开或涉密的会议事项,对标有“涉密”、“会后收回”字样的会议材料,会议结束后应及时退还工作人员。

(八)县融媒体中心应做好会议宣传报道工作,新闻稿、图片、录像等宣传资料需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播放。

六、会议记录

(一)会议记录由县政府办公室各综合股工作人员参照年初制定分工轮流负责。记录时须进行同步录音。

(二)会议记录要规范,对会议标题、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会议内容要逐一准确记录,尽量保持原始内容,不得修改会议发言人的意见。

(三)会议纪要原则应在3个工作日内起草完成。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初审,办公室主任审核,常务副县长审签,县长签发。

(四)县政府办公室综合一股要根据会议内容,在会议纪要签发后1个工作日内形成《xx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事项任务分解表》,分发至各相关县领导审阅,并通过协同平台将任务分解表发至各事项牵头部门。

(五)会议记录和会议相关材料(议题单、审议材料)应在会后及时移交机要室立卷存档。

七、会议执行

(一)对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做出的决定、结论,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都必须坚决执行,确保政令畅通。

(二)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按照各自分工对审议决策涉及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负有协调落实和督促检查的责任。

(三)审议事项的牵头部门原则上应在会议纪要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落实,及时向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负责同志反馈落实情况,并填写《xx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事项任务分解表》报至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对各事项办理落实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形成《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事项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每月在常务会上通报。

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县政府全体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保证会议质量,根据《xx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总结和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

(三)通报、分析、研判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四)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工作报告》。

(五)讨论需要由县政府***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组成人员

出席人员为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列席人员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可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各部委、各群团组织、各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会议安排

(一)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由县长召集,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二)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先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于会前组织协调和充分研究,具备上会条件后提出建议,并报县长审定。

四、会议要求

(一)参会县领导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于会前按规定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请假,应于会前按规定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同意后指派人员代为参会,并将请假事由和指派人员信息报县政府办公室登记备查。

(二)县政府办公室应做好会议记录、拟写会议纪要、整理归档会议材料等工作。会议纪要起草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初审,办公室主任审核,常务副县长审签,县长签发。

(三)县融媒体中心应做好会议宣传报道工作,新闻稿、图片、录像等宣传资料需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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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的会议日期,市人大常委会不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人大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日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除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外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

(五)审议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关于上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的报告;

(六)审议上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必要时,可以在会议举行前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市人大代表按区、县(市)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

各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负责主持代表小组会议,按照会议日程组织代表讨论和审议。

第九条‍代表团团长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代表团会议上的质询、询问;

(五)‍参加主席团会议,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传达有关事项;

(六)处理代表团的其他工作。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受团长委托,可以代为履行团长职责。

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主持。

第十一条‍各代表团在预备会议以前,对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表决。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大会会议;

(二)领导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提出应由大会选举的各类人选;

(六)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第十四条‍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主持人;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大会全体会议主持人应当站立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召集各代表团推选的市人大代表进行专题审议;

(六)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各代表团审议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或者经代表团提议、主席团同意,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工作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可以组织举行专题审议会。专题审议会议题由专门委员会在大会举行前提出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后,报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列入大会日程草案。

专题审议会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各代表团推选代表参加。专题审议情况应当向主席团报告,并编发大会简报。

第十八条‍大会发言、各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专题审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题。听会人员分组名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会前拟定。

第十九条‍大会期间,主席团可以根据议题需要,组织市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

第二十条‍市人大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依法行使职权。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由选举单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办理请假手续,会议期间应当由所在代表团向大会秘书处办理请假手续。原选举单位应当对市人大代表出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情况进行监督。

市人大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原因,由大会秘书处向主席团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代表通报。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等单位的负责人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xx市委员会委员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全体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会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办理请假手续,会议期间应当向大会秘书处办理请假手续。

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参加大会的各项活动,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另行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代表、机关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集中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进行公开转播。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期,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加强“智慧人大”建设,利用信息技术实现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向本次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大会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大会秘书处向主席团提出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第二十八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也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报告。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报告,审议决定是否将该议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条‍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一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三十三条‍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交市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后审议。决定交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闭会之日起四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作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以适当形式及时向代表反馈,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第三十四条‍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议案,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于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机关、组织处理,并负责在收到交办件后的三个月以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四章‍审查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各项工作报告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印发代表。

第三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第三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审查各项工作报告后,作出相应的决议。

决议草案由主席团委托大会秘书处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八条‍工作报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未获得批准的,可以由报告机关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后,由主席团决定再次提请本次大会审查,或者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修改后的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审议情况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及计划执行情况、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初步审查意见修改相关内容。

第四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预测指标(草案)、预算收支表(草案)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第四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预算执行情况与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大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关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第四十二条‍代表团全体会议、大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时,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三条‍受主席团委托,大会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和大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对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提出相应的决议草案,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四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五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程序,参照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或者市人大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

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或者由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

第四十七条‍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市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四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补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大会选举办法的规定进行。

会议表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按照大会表决人选办法进行。

第四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和表决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十条‍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市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市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一条‍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依照本规则第七章的规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五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市人大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请求,在会议期间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在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应当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组织。

第六章‍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七条‍各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市人大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负责人说明。

第五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九条‍质询案的范围:

(一)有关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

(三)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方面的问题;

(四)有关重大失职和渎职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第六十条‍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的代表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的机关书面答复。

第六十一条‍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有关的代表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代表团或者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质询案及其答复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六十二条‍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继续提出质询,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应当作出进一步答复。

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

第六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市人大代表书面联名提议,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十四条‍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六十五条‍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本市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情况和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十六条‍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六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不公布调查情况和材料。

第八章‍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八条‍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有权充分发表意见,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市人大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九条‍要求大会发言的市人大代表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会议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进行大会发言或者进行表决的大会全体会议上,市人大代表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大会发言的市人大代表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第七十条‍在主席团会议上,主席团成员、代表团团长和列席主席团会议的市人大代表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二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七十一条‍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由大会秘书处整理简报印发会议。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将代表的审议意见汇总整理,并分送市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第七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获得全体市人大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为当选或者通过。

选举和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选举和表决的具体票数应当公布。

第七十三条‍除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外的大会各项表决,一般采用按表决器方式。如果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或其他特殊原因,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以获得全体市人大代表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七十四条‍选举时,市人大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表决时,市人大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

第九章‍公布

第七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需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表决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选举的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由主席团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由主席团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主席团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工作报告和公告等,应当及时在《xx日报》、xx人大网及新媒体上公布,并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载。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相关立法文件,应当在主席团公告的当天或者次日在xx人大网刊载。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规则的应用解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解释,在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解释。

第七十九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0‍年2月‍7‍日xx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xx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校长(行政)办公会议事规则

校长(行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最高决策机构,是学校贯彻民主集中制,实现校长优化决策的重要途径。

一、校长(行政)办公会的内容和任务

1、传达上级文件、指示、研究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的措施和方法。

2、就学校行政、教学、后勤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3、通过工作计划和重要规章制度、财务预决算、奖金分配方案、学校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4、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和教职工人事调动。

5、研究决定教职工和学生的重大奖惩事宜。

6、研究决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

7、研究决定学校机构设置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废除。

8、研究决定学校其它重大问题。

二、参加会议的人员

校长(行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副校长、各处室行政干部参加。

三、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与检查督促

在认真听取与会同志意见并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校长对讨论的议题作出决策。会议研究决定的事宜,由校长责成有关副校长或部门贯彻执行,学校各部门负责检查、督促,并向校长汇报执行情况。

四、会议间隔时间

校长(行政)办公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校长可一周一次或临时召开会。

业务工作例会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落实上级精减会议精神,保障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对分局相关会议进行整合,所有业务性工作会议均并入业务工作例会召开。为保证业务工作例会的质量和效果,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会议议事范围

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科室(单位)认为需提请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局领导认为需会议决策的业务问题;研究部署上级部门交办的业务工作任务;督查督办业务工作办理落实情况。

二、会议召开方式及参会人员

业务工作例会分为常规业务工作例会和专题业务例会。常规业务工作例会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全体局领导和科室(单位)负责人(包括议题汇报人员)参加;专题业务例会由局有关负责人召集和主持,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负责人及承办人员参加。

三、会议召开时间

常规业务工作例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由局长决定不定期召开。专题业务例会适时召开。

四、会议准备及纪要

需业务工作例会审议研究的事项,由议题提交科室(单位)填写局业务例会议题登记表,准备相关佐证材料,议题需要相关科室(单位)会办的,提交前征求相关科室(单位)意见,相关科室(单位)须提出明确认定意见,不得用政策规定条款含糊表述。议题登记表及材料经提交科室(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办公室汇总后上会。

议题提交科室(单位)负责汇报准备工作,议题涉及会办科室(单位)做好补充发言准备。

常规业务工作例会应当形成会议纪要。议题提交单位负责记录和整理业务例会讨论的内容,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的文字格式把关并汇总。

专题业务例会是否形成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局领导决定,涉及业务方面重大决策的,可报请局长同意纳入常规业务工作例会会议纪要,也可重新形成议题报常规业务工作例会研究。

五、会议纪律要求

业务工作例会审议的各项内容,讨论过程中大家发表的意见,不得擅自传播或公开,严禁私下告知利害关系人。业务工作例会决策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

参会人员应按会议通知时间准时参会,如不能参会需向主持会议的局领导请假备案。会议期间需保持会场纪律,不得随意接听电话,不得干扰他人汇报和发言。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高校)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院长办公会议主要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院党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学院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5.学院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6.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预算内xx万元以下(不含xx万元)x万元以上(含x万元)的资金使用,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xx的重要事项。

7.预算内x万元以下的资金使用严格按照《xxxx学院落实部门经济责任制暂行规定》按审签权限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或分管相关项目的院领导、项目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涉及三公经费的由院长审签。

8.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9.学院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10.学院年度xx计划安排、重点xx项目执行等年度xx事项。

11.学院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等重要事项。

12.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13.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14.学院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5.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6.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17.学院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18.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9.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20.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21.其他事关学院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22.按规定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院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院长请假。

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八条‍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以由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或部门经班子成员同意后)提出、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院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九条‍院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条‍院长办公会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报院长审定并向党政办公室提交议题内容和议题材料(议题材料一般控制在500字以内),由党政办公室进行登记、汇总、分发。议题和会议时间确定后,由党政办公室通知出席院领导和列席人员。

部门报送议题具体程序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院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二条‍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三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院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院长与分管院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五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六条‍院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汇报。决定事项责任部门明确的,按照《xxxx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策事项督办办法》(XX行字〔20XX〕XX号)要求,由党政办公室进行督办。

第十九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条‍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制发会议目录,分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一条‍部门拟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须事先填写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申报表,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先报党政办公室备案,然后由部门请院长审定,确定上会后将议题申报表和相关材料报党政办公室存档、分发。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承担。

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一、会议内容

(一)研究和贯彻执行上级政府的重要指示、各项决定和工作任务,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好具体实施意见。

(二)研究和执行上级党委、本级党(工)委有关事项的决定。

(三)研究、决定和部署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各项重要工作,需要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详见《开发区高桥街道>“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四)通报重要情况,交流工作推进,协调具体问题和事项。

(五)研究需要提交党(工)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二、会议原则和议事程序

(一)会议召集。会议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或高桥街道办事处主任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参会人员。参加人员为管委会正、副主任和办事处正、副主任,列席人员为开发区纪工委书记、高桥街道纪委书记,根据研究的内容可邀请其他有关班子成员或工作人员参加。

(三)确定议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应根据分工向管委会主任或街道办事处主任汇报并征得同意。议题提交人应事先对所提交的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形成有具体事项分析和意见建议的书面材料供讨论研究时参考,并至少提前1天将相关资料汇总至会议联络人处。

(四)会议讨论。会议须达到应参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参会的,应事先向召集人请假并征得同意。与会人员应认真讨论,畅所欲言,发表明确意见。要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采取会议召集人末位发言制,意见比较一致时,方可进行表决。对于分歧较大的议题,或者有重大问题需要核实的,除紧急事项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五)会议表决。会议一般采用口头、举手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若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表决以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未到会人员意见不计入票数。

(六)会议纪要。会议应有原始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在会后一周内形成会议纪要草稿并向与会人员征求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由管委会主任和办事处主任签发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议题除外。会议相关资料应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七)会议通报。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均须在党(工)委(扩大)会议上进行通报。

(八)会议纪律。与会人员必须做到坚持原则、讲究会风、严守秘密、忠于职责。

(九)执行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班子成员牵头负责落实,并及时向管委会主任、办事处主任和会议成员汇报工作进展。若执行中发现需要进行调整或更改的情况,需经管委会主任或办事处主任同意后,重新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任何个人或科室(下属机构)不得擅自违背会议决定。

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党委、政府相关规定有调整、有冲突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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