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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督促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工作有序高效运行,提升督促检查工作能力和水平,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督促检查,是指就集团党委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重大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集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进行督促推动,并检查反馈进展情况的工作。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紧紧围绕集团党委重大决策、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抓住决策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督促检查。
(二)实事求是。坚持弘扬严实作风,深入一线、真督实查,全面了解和反映真实情况,为集团科学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依据,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客观公正地评价工作成效。
(三)注重实效。立足于推进决策的落实和问题的解决,切实增强“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意识,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办实事、求实效,推动各项决策部署落实落地。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 (四)规范程序。在集团党委统一领导下,分级负责、分级办理,依照程序开展工作。听取职能部门意见和建议,在开展督促检查过程中不能越俎代庖,更不能取代职能部门监管责任。(五)保守秘密。遵守集团保密工作制度,对涉密督促检查事项,必须保守秘密,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机关、所属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党委办公室是集团督促检查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制修订集团督促检查管理办法,并对督促检查系统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对集团党委、集团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重大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集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对在督促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重大决策部署顺利实施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对集团机关部室及所属单位落实督促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评价。
第六条 集团机关部室及所属单位是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承办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按照督促检查事项的完成期限、工作标准等要求,抓好推进落实工作;负责总结分析督促检查事项的推进落实情况,并按要求反馈;负责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督促检查工作人员,并明确组织协调、专项查办、情况通报等方面的工作职能。
第三章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七条 督促检查主要工作内容:对上级部署要求、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集团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集团职代会(工作会)、总经理办公会、生产经营分析会等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省市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集团职工代表的提案和建议进行督促落实和办理答复;对集团领导同志基层调研等相关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以及基层单位、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予以协调解决;对集团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八条 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督促检查事项的确立,原则上由集团党委办公室按照集团党委、集团要求一事一立。立项内容应明确承办单位、办理内容和时限要求等。
(二)交办。对重要督促检查事项,以督办通知形式发送承办单位办理。一般性督促检查事项,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即时通讯等方式通知有关单位办理,并以书面方式保存备查。
(三)承办。承办单位接到督促检查事项后,主要负责人应亲自审阅,提出明确落实意见,指定专人负责。对重点、难点督促检查事项,应召开专项会议研究讨论,推进工作落实。对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督促检查事项,牵头承办单位应主动沟通、协调,其他承办单位应给予支持、配合。
(四)催办。督促检查事项下达后,集团党委办公室应主动跟进、催办及检查,掌握督促检查事项办理进展和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对在督促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第一时间向有关领导同志报告。
(五)反馈。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反馈办理情况,内容包括:督促检查事项状态(已完成或基本完成、正在有序推进、到期未完成或预计无法完成)、任务落实简要过程、落实结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反馈材料需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对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督促检查事项,由牵头承办单位负责报送。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督促检查事项,承办单位要按期办结并报告。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办结的,应说明原因,并适时报告进展情况,待有结果后主动续报。
(六)审核。集团党委办公室接到承办单位反馈的办理情况,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事实是否清楚,处理是否得当,问题是否解决。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新办理。
(七)报告。集团党委办公室应将办理情况梳理、汇总成单项或综合报告,呈报有关领导同志。对督促检查期内未完结,或领导同志对办理结果提出新要求的重要事项,可进行二次督办、多次督办,并报告办理结果。
(八)归档。督促检查事项办结后,应将交办原件、承办单位反馈意见和办结报告等有关材料收集齐全,并按照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完成整理归档工作。
第九条督促检查工作方法
(一)催报督查。对需要督促检查落实的事项,一般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方式,督促承办单位按要求报告,直至办结。
(二)跟踪督查。对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办结的重要事项,在阶段性督促检查基础上,实施动态跟踪,掌握全程进展情况并按时反馈。
(三)专项督查。根据决策实施进展情况,选择工作落实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集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开展调研,形成专题报告。
(四)联合督查。对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重大事项,必要时组织联合检查组进行现场督促检查,注重检查实效,切实为基层减负。
(五)挂牌督查。对于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可以报请集团党委批准后,在媒体、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督促限期完成。
督促检查还可以创新运用自查、书面督查、业绩考核、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方法,探索建立督查专员制度,并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效性。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条 集团将督促检查结果纳入公司机关部室及所属单位绩效考核,并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集团党委办公室负责对集团机关部室及所属单位进行量化考核评价,每年根据督促检查事项的承办情况、落实情况,信息反馈及时性、准确性等方面量化打分。同时,对在督促检查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对影响集团党委、集团重大决策部署的顺利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党委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集团党委批准,进行追责问责:在推进落实工作中,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不担当、不作为,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行动迟缓,组织推进工作不力,或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要求完成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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