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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之完善

来源:规章制度 时间:2022-10-27 13:30:07 点击: 推荐访问: 制度 制度创新 制度化

【摘要】我国的绝育手术的不完善给手术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尤其是在农村偏远地区,这些受害人本来就不懂法,在受到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损害之后,不知道去申请国家赔偿,很多时候使得这些本应依法得到国家赔偿的受害人,显得无法可依。本文从国家赔偿范围以及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入手,找到农村地区申请国家赔偿难的原因,提出解决申请国家赔偿难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国家赔偿;绝育手术;引产;

法制教育一、河南省某市某镇绝育手术受害人调查分析(一)某镇计划生育实施基本情况

计划生育政策在我国从1982年开始实施,河南省某市某镇的计划生育也是从此开始执行的。计划生育在我国当时的预防不仅仅是“事前预防”(例如结扎手术),而且还包括了“事后处理”(例如引产手术)。这些手术在当时的医疗条件下是极具风险的,尤其是在农村偏远地区,当地的医疗水平低下,极易造成实施结扎手术当事人的人身损害,甚至会威胁到生命。某镇的计划生育政策在当地的实施也是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理相结合,所以出现了很多惨不忍睹的画面,但是也很好的实现了人口控制的效果,人口增长率每年都在以很高的百分比下降。(二)某镇计划生育实施背景

我们从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三个方面对某镇计划生育的试试背景进行分析。首先,政治方面,在结束了“大锅饭”时代,尤其是在八十年代初,国家开始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该镇根据国家政策的号召,也开始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效果显著,三胎以上的家庭很少出现。其次,在经济方面,某镇是一个资源相对丰富的乡镇,但是经济底子薄,开发利用技术不够发达,因此,控制人口是经济快速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最后,在社会因素方面,人口增长和土地供应的矛盾突出,并且某镇是位于太行山脚下的一个小镇,以农业为主要的生产力,劳动力相对集中,人口过多会造成人地矛盾。(三)某镇绝育手术受害人基本情况分析

男性受害人王某,其在第二胎之后接受了县政府防疫站的强制性结扎手术,术后下体一直感觉不适,去医院查看,才发现是结扎手术不完善而引起的,当时就去找防疫站要求重新做或者进行相应的赔偿,防疫站随后在1995年给其做了第二次完善手术,手术效果还是不理想,造成了王某更大的经济负担,两个孩子还在读小学,父亲是重度偏瘫患者,自己和妻子都是普通农民,没有生活来源,原本拮据的生活就更是雪上加霜了。其在之后多次走访,最终在二十多年后得到了五万多块钱的赔偿款。

女性受害人周某,其是在生了两个女孩之后,又怀了一个男孩,镇政府在得到举报之后,在周某妊娠期六个多月时,强行对其进行引产,把六个多月基本已经成形的胎儿进行引产,对周某的身心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周某的家庭条件较王某的家庭条件较好,并且周某身为女性,受着农村风俗习惯的约束,更加不愿意对此事声张,因为此次的引产使得周某终生不孕了,这对于农村妇女来说是一项极其损毁荣誉的事情。所以,她至始至终没有对政府进行任何的索赔或者进行任何的维护自己权利的行为。(四)本部分小结

某镇的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使得人口控制得到了很好的改善,人口增长率急剧下降。但是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时所采取的措施不是十分恰当,因此留下了很多后遗症问题,本文就留下的结扎手术后遗症以及引产手术后遗症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以及这些损害的国家赔偿问题进行相关的分析。绝育手术的不完善给手术当事人带来了身体上和精神上双重损害,这些人不知道怎么能够得到补救。本文从国家赔偿范围以及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入手,提出解决申请国家赔偿难的建议,帮助这些申请国家赔偿难的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更好地实现和谐社会主义的发展。二、调查样本的基本情况、结果、分析(一)调查样本基本情况

本次做的调研对象人数一共200,都为已婚人士,男性为100,女性为100,年龄在40到50岁之间的占到了80%,做过绝育手术的占到85%,受到绝育手术伤害的占到了全体人数的10%,最后拿到国家赔偿款的只占到了2%,目前不知道国家赔偿存在的是55%。(二)男性受害人调查样本基本情况

男性受害人大多数对计划生育政策不表示反对,支持国家基本政策的实施。但是及其反对做绝育手术,毕竟在传统中国人看来这是极为不光彩的。男性受害人其中的五分之一的知道国家赔偿的存在,这些人当中有一半却不愿意去申请国家赔偿,他们觉得自己是向政府要不出钱来的,但是另一半人想要去申请国家赔偿的人,基本上都是已经是失去了劳动力的人,他们别无出路,只能申请国家赔偿。另外的人并不知道国家赔偿的存在,而是在家默默忍受痛苦,最后家里也被弄得破烂不堪,甚至家破人亡。在农村男性大多数是家里的唯一经济支柱,一旦患上了计划生育后遗症,会给整个家庭生活也带来了不可预测的负担。(三)女性受害人调查样本基本情况

女性受害人大多数都是引产引起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女性在达到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标准之后,务必带上国家规定的节育环。大多数女性会遵照国家的规定,带上节育环,但是还有一部分受传统教育的影响,必须生育一个男孩,才能够为家里“传宗接代”,他们就会在国家政策规定允许的条件之外怀孕生子。调研的对象当中在计划外怀孕的占了25%,其中20%受到了罚款,剩下的5%可能受家里经济条件制约,会遭受强制性引产,申请国家赔偿的占了1%,拿到国家赔偿款的为0。女性受害人在怀孕初期不易察觉,但是到了六七个月的孕期,就会较为凸显,一旦被发现或者被举报,就会遭受强制性引产。(四)调查结果与分析

1.受害人大多数为法盲,不知道国家赔偿的存在

这次的调研对象大多数都是育龄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和九十年代初的公民,当时的医疗水平低下,没有足够保障当事人生命健康的情况下实施结扎手术和引产手术,导致了很多后遗症问题。由于当时法律的不完善以及人口素质较低,尤其是在底层的农村群众,根本接受不到系统的法律教育,甚至得不到一定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所以在当时很多人都是忍气吞声,导致最后的相关证据也逐渐消失了,即使他们现在想要去申请国家赔偿,举证方面也是十分困难的。在这次的调研结果中,我门可以看到,在当时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下,他们是不知道国家赔偿的存在的。

2.当地政府以各种理由抵挡受害人进行国家赔偿的申请

上述的王某是最早申请国家赔偿的一批农村人,他给我们讲到自己在结扎手术之后又做了两三次完善手术,始终不能做体力活儿,一碰到阴雨天气,自己的身体就会顶不住。自己在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只能向对其做手术的县防疫站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但是县防疫站和县政府之间互相推诿责任,直到近些年,王某才开始进行上访,但是每次上访都是在半路上被县政府截回来。直到2012年,乡政府跟王某签订了一个保密协议,给予王某5万块钱赔偿金。

3.受害人直接死亡的情形下,家属不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和上述王某的情况类似的李某,其也是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做的结扎手术,当事人在手术不完善的情况下,回到家直接被感染了,造成严重的炎症问题,后来由于家里贫穷,无钱医治,直接导致其感染致死。李某家属在当时情况下,以为是李某身体虚弱的原因,自认倒霉,本来自己的就是超生,政府不罚款就行了,怎么可能再去问政府要钱呢?所以,很多受害人家属在受害人直接死亡的情况下,就是本着“一命抵一命”思维,对于亲属的死亡,束手无策。

4.经过层层克扣,国家赔偿款项到受害人手里已经所剩无几

上述提到的王某就是典型的可以拿到赔偿款的,政府扣除其他费用,到其手里也就剩下了五万块钱,相对于自己二十多年饱受的磨难,王某当时有点欲哭无泪。三、小结与讨论(一)某镇绝育手术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存在的问题分析

某镇的绝育手术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主要存在三个问题:第一,受害人不去申请国家赔偿,一部分原因是家庭条件较为宽裕,一部分原因是羞于开口,觉得是“家丑不可外扬”;第二,申请较为盲目,受害人并不知道去向哪个部门申请国家赔偿,受害人王某就谈到自己在绝育手术过后四五年之后才慢慢知道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国家赔偿;第三,相关部门互相推诿责任,使得申请难以进行,加重了受害人的经济负担。(二)解决某镇绝育手术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问题的建议

1.政府信息公开透明,进行普法教育

信息公开透明不仅有利于政府的工作开展,而且有利于政府的公信力。提高政府的信息公开透明度主要采取以下几项措施:首先,在政府专门设立相关的问题咨询部门,为群众提供相对完善和专业的政策和法律咨询服务。其次,加强政府和新闻媒体的沟通,使得计划生育政策和措施能够在平台上得以表现,群众可以第一时间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①最后,政府各个部门各司其职,政府的计划生育部门做好相关的消息公布工作,卫生部门做好相关的卫生消息工作,司法部门定期开展“法律教育下乡”等活动。

2.进行相应的立法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文论及的偏远地区的计划生育绝育手术受害人的问题,现在在某些落后地区还是大量存在的,这对于我们国家来说是一个长期性的战役。针对这个问题的国家赔偿,相关部门可以提议进行专门的立法或者制定行政法规,制定相对完善和详细的国家赔偿范围和标准,制定相对系统的国家赔偿申请程序。然后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民族因地制宜,争取能够使得受害人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

3.当事人的申请和国家赔偿的主动性相结合

主动赔偿更有利于实现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之一。但在实践中,由于有的受害人法律意识淡薄,并不清楚这一权利,有的受害人由于在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之后,担心受到第二次伤害而不敢行使这一权利。②大多数在偏远地区的受害人并不知道国家赔偿的存在,而且由于家庭条件以及交通不便等等,使得出现伤势的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的少之又少。为了进一步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关部门在对当事人进行绝育手术之后的一定期间内,可以对其进行手术回访,发现有绝育手术不完善或者绝育手术导致其他伤害的,应当报告给当地政府,“积极主动”地对受害人进行国家赔偿。

4.根据具体情形适当启用国家补偿

绝育手术是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盛行在我国的。手术当事人一般情况下为一个家庭的男女青年,是一个家庭的经济支柱,一旦手术出现任何问题,就基本上伤害了一个家庭。有些受害人家庭贫穷不堪,或者妻离子散,这些都是绝育手术的风险性导致的,所以国家应当对其和其抚养的家庭成员进行经济上和政策上的补偿。

注释:

①谭霭玲.政府信息公开与构建透明政府[D].肇庆学院,2007(10).

②丁梅.我国国家赔偿程序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J].行政与法,2007(10).参考文献:

[1]张瑛杰.浅析行政赔偿中的职务行为[J].咸宁学院学报,2010(10).

[2]李健.论<国家赔偿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不足及完善[D].吉林大学,2007.

[3]郑金玉.<国家赔偿法>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解析[J].法治研究,2010(12).

[4]薛冰.论扩大和完善我国行政赔偿范围[J].法制与社会,2010(36).

[5]丁梅.我国国家赔偿程序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J].行政与法,2007(10).

[6]谭霭玲.政府信息公开与构建透明政府[D].肇庆学院,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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