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于实行党风廉政谈话制度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谈话制度的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 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 制度、 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实施纲要》, 切实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 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 律、 廉洁从政,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谈话是组织上关心、 爱护干部, 加强对干部教育、 管理、 监督的重要手段。
谈话类型可分为: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 提醒谈话、 诫勉谈话等。
第三条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的对象和内容 ( 一)
谈话对象:
办事处机关各室主要负责人、 所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
( 二)
谈话内容:
1、 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决议以及执行街工委决定及指示的情况;
2、 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领导本部门、 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
3、 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 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 工作条例 》, 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 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4、 本人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 结合实际就加强被谈话人所在部门 、 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提出 要求;
6、 其他需要互相沟通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对象和内容
( 一)
谈话对象:
新提任和交流轮岗的办事处机关干部、所属单位领导干部。
( 二)
谈话内容:
1、 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
要求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心, 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 增强公仆意识,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 人生观、 价值观和权力观、 地位观、 利益观, 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严格要求自 己, 做到权为民所用、 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
2、 进行民主集中 制的教育。
要求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必须增强组织观念、 政策观念和大局观念, 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防止任何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 凡属重大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 大额度资金使用 等问题,须严格按照规定和秩序办理, 经集体讨论决定, 不允许个人数人决定;
3、 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
要求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和自 律意识, 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廉政准则 》等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办事处制 定的一系 列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制度规定, 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4、 严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明确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任务;
5、 针对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 指出存在的缺点和差距,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和要求;
6、 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如有需要向组织上说明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讲清楚。
第五条
提醒谈话的对象和内容 ( 一)
谈话对象:
办事处机关干部、 所属单位的领导干
部, 在信访举报或各项工作检查考核中, 群众反映在思想作风、 工作作风、 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或一般性不廉洁问题的。
( 二)
谈话内容:
根据群众的反映, 调查了 解有关情况,要求谈话对象作出 实事求是的说明, 提醒谈话对象有则 改之, 无则加勉, 自 重、 自 警、 自 省、 自 励; 针对反映属实的问题, 引 导其提高认识, 分析原因, 开展批评教育, 督促自查自 纠。
第六条
诫勉谈话的对象和内容 ( 一)
谈话对象:
协事处机关干部、 所属单位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案件调查、 信访初查、 行政监察、 安全检查、 纠 风工作、 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 经济责任审计等各项工作中发现有轻微违纪行为, 尚不致给予纪律处分的;
2、 在干部考核中 , 个人廉洁从政状况民主测评群众满意率比较低的;
3、 影响部门、 单位内部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4、 本部门 、 单位管理混乱, 发生违纪问题、 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突出、 普遍性问题的。
( 二)
谈话内容 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和错误, 进行严肃批评, 敦促其深刻认识, 限期改正, 并对改正情况写出 书面报告, 同时就今后廉洁从政和不再犯类似错误作出 承诺。
第七条
谈话方式以个别谈话为主,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对领导班子的诫勉谈话, 必要时也可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第八条
谈话的组织实施 ( 一)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 由街工委书记、 分管领导或纪工委书记提出 并担任谈话人, 例行谈话一般在年底或年初
进行, 地点可根据工作需要, 随时安排。
谈话的具体工作,由办事处纪工委承办。
( 二)
任前廉政谈话由街工委书记或工委成员 或委托纪工委书记担任谈话人, 具体工作由纪工委街党政办公室组织实施。
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应在干部任职前进行, 可结合任职谈话一并进行, 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任用 上岗 后的 1 个月 。
( 三)
提醒谈话由办事处纪工委提出, 报纪工委书记审定; 由纪工委书记担任谈话人。
( 四)
诫勉谈话由办事处纪工委向 街工委提出 建议名单, 经街工委负 责人同意后, 由纪工委组织实施; 对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 由纪工委书记担任谈话人。
办事处纪工委认为需要对所属单位管辖的对象实施诫勉谈话的, 可由纪工委直接进行, 也可以提出 意见由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实施。
第十条
凡本人违反纪律, 不能履行职责, 或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了 违纪问题, 经过诫勉谈话二次以上, 仍无明显效果者, 应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 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涉及举报问题的谈话, 谈话及有关人员 不得将检举、 反映的材料直接转给被谈话对象, 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反映情况人的姓名 、 单位和有关情况, 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组织谈话的部门 应做好谈话记录及有关材料的存档备查工作, 但上述材料不存入干部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对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由办事处纪工委负 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办事处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印发之日 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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