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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冠疫情促进城乡就业创业政策措施

来源:疫情防控 时间:2023-05-28 19:21:01 点击: 推荐访问: 城乡 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调研报告 城乡交流教师工作总结

2023年新冠疫情促进城乡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一、加强政务服务支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一)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疫情期间涉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备案、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实行预约代办服务,由行政审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新冠疫情促进城乡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供大家参考。

2023年新冠疫情促进城乡就业创业政策措施

2021年新冠疫情促进城乡就业创业政策措施

  一、加强政务服务支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一)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疫情期间涉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备案、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实行预约代办服务,由行政审批局牵头,落实专人跟踪服务,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条件。允许企业在投资达到20%时即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县房管局按程序尽快完成审核,待项目投资达到25%时立即发放预售许可证,减少企业等待时间。

  二、补贴疫情防控投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三)实行防疫物资财政补贴。对按要求复工复业的县房地产在建项目(不包括市重点项目)采购的疫情防控物资,纳入县财政支持范围,由县财政按照企业实际购买物资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户。

  三、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减少企业融资成本

  (四)适度延长企业信贷期限。引导在乐银行机构支持房地产企业适度延长信贷期限,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采取有力措施帮助房地产企业渡过防疫困难期,保障个人住房贷款有序投放;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

  四、用足用活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五)延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时限。在政策措施执行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疫情影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有困难,可以书面承诺以预售资金作为担保,申请延期至办理施工许可证以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缴纳。

  (六)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要求,在2020年6月30日前,新开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允许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发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未发生过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没有其他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已经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对工资专户资金拨付申请、审查程序、资金数额、支付方式等已明确约定,并委托银行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落实了实名制管理制度,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七)适度延长企业缴税期限。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八)适度延长企业交房期限。因疫情影响造成房地产开发项目延期复工,不能按期竣工的,竣工交付时间可相应顺延,顺延时间不计违约责任。

  (九)严格执行预售资金提取条件。将商品房预售资金按照5:5的比例划分为重点监管资金与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支取按照节点控制的原则,对单栋房屋建筑工程完成进度设定为主体½、主体封顶、节能验收备案、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5个节点。达到节点前申请比例最高不得超过:30%、30%、20%、10%、10%。

  五、鼓励支持购房置业,合力应对疫情影响

  (十)实施差异化置业补贴。对赴鄂抗击疫情人员及其父母、子女,参与疫情防控获县级及以上表扬的人员及其父母、子女,农民工,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外地来乐就业创业人员购买商品住房和营业性用房给予置业补贴。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房屋销售价格或减少企业售房优惠政策,侵占或变相侵占置业补贴。

  (十一)鼓励企业出台售房优惠政策。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保我县房地产市场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可结合自身实际,出台售房优惠政策或奖励,引导潜在购房户理性购房。

  本通知从2020年2月1日起执行至2021年1月31日止。国家、省、市出台支持建设领域健康发展类似政策,按照高限政策执行,相同情况不重复享受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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