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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2021 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共六篇)
第一篇
新《安全生产法》于 2021 年 9 月 1 日开始施行,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安全意识,集团公司专门制定了《“安全伴我行”活动实施方案》,大力推进新安法宣传普及。作为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本人近段时间认真系统地学习了新安法,在 10 月 14 日的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安全生产调度会上,由我组织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新《安全生产法》进行学习,总经理在会上也对学习宣贯新安法强调了几点要求,进一步使我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以下是我个人学习“新安法”的心得体会。
一、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思想新理念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在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中增加了下列内容:
(1)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3)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 (4)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5)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首先为今后安全生产工作明确了政治方向,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二是要求我们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总
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用安全生产实际成效来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
2016 年 12 月 9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将《意见》中有关内容转化为法律规定,增加了以下内容:
(1)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双报告”; (2)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险; (3)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
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付出更大代价,充分说明了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订,为落实《意见》有关要求提供了法律依据,按照《意见》的目标任务,到 2030 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稳固可靠的安全生产基础。
三、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新《安全生产法》将之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责任制”,目的是要建立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新安法对责任体系的修改主要侧重以下几点:
一是将“三管三必须”写入《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消除监管盲
区,形成闭环责任体系。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真正做到安全生产有岗必有责; 二是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我们在修订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的时候,必须把“第一责任人”给增加上; 三是新《安全生产法》修改了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部分内容,如:组织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等,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有关的关键字必须得有,目前,国务院安委办明查暗访组已对相关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督查。
四、强化对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 一是新安法明确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部门,消除了监管盲区,同样要求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是新安法明确要求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三是新安法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人员行为异常风险的应对。
五、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新《安全生产法》扩大了处罚范围,处罚范围涵盖企业、主要负
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并且提高了罚款金额, 一是出现事故对单位的罚款由原来的 20 万元至 2000 万元,提高到 30 万元至 1 亿元,对主要负责人罚款由年收入的 30%至 80%,提高到 40%至 100%;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也增加了罚款处罚,事故罚款可达年收入 20%到 50%。; 三是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可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四是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作为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我将以新《安全生产法》为契机,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性,在接下来一段时期内,将新安法的普及作为安全教育的重点工作来抓。一是结合新安法,进一步修改完善集团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对各生产单位规章制度的修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强化新安法宣贯学习,组织新安法网络知识答题,将各单位对新安法学习宣贯情况作为第四季度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考核内容;三是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活动,号召全员查找身边隐患,对隐患跟踪销号管理,切实抓好集团公司厂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篇
今年 6 月 1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一直以来,安全生产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安全生产法》从 2002 年制定至今,先后进行了三次修改。相对于前两次,今年 9 月 1 号开始实施的新《安全生产法》调整的内容最多,力度历次最大。新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更加详实,更加细节,更加全面,更加落地,更加科学,更加契合新时代发展。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有助于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为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新《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基础法、综合法,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总体方针,严格明确了人民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重要信念,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的“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时刻把保护人的生命放在首位”的讲话精神。“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将有效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安全是生产发展的重要基石,也是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有效保证。在高速发展的今天,新《安全生产法》的施行,可以推动新时代企业的安全发展,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从安全生产管理层面上面来看,新《安全生产法》强调安全生产的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大于事后处理,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才可以使
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好的效果。也就是说,要提高安全生产过程中“预防”工作的强度,需要企业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思想意识要在前,消除隐患要在前,教育培训要在前,“安全第一”的工作中遵循“预防为主”。新《安全生产法》将习近平总书记在 2013 年考察中石化黄岛经济开发区输油管泄露引发爆燃事故抢险工作时提出的“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写进法律,进一步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明确了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明确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构筑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职工和企业都要积极加入到安全生产的工作当中,共同携手,努力营造安全生产的氛围,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水平。
新《安全生产法》增加规定了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报告等重要制度。文件的第四十一条具体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的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隐患能够排查治理到位。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也将在新思想、新理念中加快转型升级的步伐。
新《安全生产法》明显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仅罚款金额更高,处罚方式更严,惩罚力度也更大。对于特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 1 亿元的罚款,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新《安全生产法》会要求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逾期未改的也会处以更加严重
的罚款,可按日连续计罚。提出要采取联合惩戒方式,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罚措施。违法违规、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是对正规守法的市场主体的伤害,对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市场环境的破坏,通过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可以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护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让生产经营单位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保护了合法守信的市场主体。
在新《安全生产法》中,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该企业的第一安全负责人,对每一个企业的安全责任人提高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不仅要组织制定并实施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还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做出重要保证。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采取冷静执着的态度,及时并如实报告,安抚好职工情绪,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新《安全生产法》也关注了员工的心理健康,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让人看到了新《安全生产法》的温度和细致化,护身也要护心,也成为了“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立法初衷的新体现。安全意识是安全工作的灵魂,员工始终是安全工作的关键因素,生产经营单位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这次也增加了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鼓励员工对安全隐患“吹哨”,很好的调动每一位员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人人都在安全生产中履行
“一岗双责”,既遵章作业,又做安全生产的义务安全员、监督员,时刻居安思危,强化对安全事故的“临界意识”。安全观念从被动强制性到主动自觉性,一人把关一人安,众人把关稳如山,全员安全责任制的出现可以切实整体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攻坚阶段,恰逢十四五开局之年,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将为预防安全风险;解除安全顽疾;压实安全责任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将为当前的安全生产发展提供强大动力。随着新法规的执行实施,生产安全问题的发生频率将会大大降低。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之际,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定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之后,增加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这段内容;在保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后,又增加了“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表明安全生产工作是事关人民生命安全的头等大事,中国共产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领航人,自新《安全生产法》生效后,国有企业的党组织,也将牢固树立起“抓安全生产也是抓党建”的观念,将抓好安全生产视为各级党组织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深刻阐明“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这一共识。
据应急管理部公布的数据统计,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从历史最高峰 2002 年的约 14 万人,降到 2020 年的 2.71 万人,下降超过80%,重特大安全事故数量从2001年的140起下降到2020年的16起。
在这些数据背后《安全生产法》在每个阶段对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发展,新《安全生产法》也将彰显生命力,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对平安、美好生活的向往。让“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联动着社会和谐安宁。作为盐城港安全条线的一员,在“三管三必须”与全员安全责任制的安全管理新格局下,应该充分认识到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新《安全生产法》赋予的责任和义务,以学习和贯彻新《安全生产法》为契机,不断提升业务水平;树立学法用法,严格依法、依规的思想。工作勤为先,万事平安首,安全生产工作永远不能懈怠,时时强安全,处处重安全;强化安全意识,以安全促发展,时刻筑牢安全发展新理念,切实将学习成果转化到实际工作当中,为盐城港的安全生产工作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第三篇
新安法的发布意味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代的来临,安全不再只是安全管理部门的事!
新安法开篇明义: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和谐、实现安全发展。为此,新安法做出了精准的定义:明确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即安全生产责任是直线管理人员;同时也确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即安全生
产是全体人员共同的责任。
一、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确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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