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关于水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xx市水务局关于开展水行政审批事项专项检查的通知》(x市水务函〔20xx〕74号)要求,我局对涉水事项行政审批办理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相关情况报告于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务局关于水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自查报告,供大家参考。
水务局关于水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自查报告
根据《xx市水务局关于开展水行政审批事项专项检查的通知》(x市水务函〔20xx〕74号)要求,我局对涉水事项行政审批办理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相关情况报告于后。
一、提高行政审批质量,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一)“两集中、两到位”全面落实。随着行政审批制度的进一步深化,在行政中心的统一指导下,我区严格坚持“一个窗口对外”的工作模式,涉水事项逐步推行“一窗通”并联服务,为群众办事更加快捷、方便的通道。
(二)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申请、受理、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审批、办结制证、取件等环节一律实行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审批股依法审批。
(三)行政审批项目不断优化。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所有涉水行政审批件,按照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县(市、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x府发[20xx]80号)统一确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准备不可或缺的基本材料外,对其它符合条件的项目坚持分类明确审批程序和环节精简。
(四)行政审批工作上下联动。全力推进省市县三级联动联审服务,确保省市审批窗口前移,群众需要在省市审批的行政审批件,不需要重复奔波,在当地窗口交件,然后等着取件即可。
(五)行政审批工作服务周到。为了让群众放心,让人民满意,窗口严格执行“四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承诺限时办结制、服务电子评价制)责任制,要求承诺时限不得超过法定时限的一半。多年来,我局无一超期办结件,群众评议率100%,满意率100%。
二、20xx年来我局水行政审批工作情况
(一)搞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保障行洪安全,维护涉河建设秩序。我区非常重视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将其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项目纳入我局并联审批项目,强化了部门间的协作配合,禁止出现无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而其它单位却进行了的审批的现象。
(二)为了规范水行政管理,既轻了企业、群众负担,也使水行政审批顺利开展。一是对重要涉河
乡镇场镇,财政拨款划定了场镇临河建设规划控制线(防洪治导线),二是针对取水许可,水务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定量确定了水资源论证等级的具体标准,使取水许可行政审批有了具体界定的标准依据。
(三)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加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保护水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我局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组织对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特别是对城镇建设、开发区建设和重点项目建设均要求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同时按照批复的方案具体抓好落实。多年来,我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效果明显,水土保持治理成效显著。
(四)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取水许可制度,督促取水计量设施安装。20xx年,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xx市xx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xx府办(20xx)87号)文件,明确了水务、环保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严格取水总量控制、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地下水保护和开发利用,加强节水监督管理和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2013年以来,我局对新建设项目的取水户均进行了水资源论证,对延续取水户采取了延续取水论证或评估,严格按照取水总量控制、饮水安全、环境保护、节约取用水和保护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要求,开展取水许可工作。同时,加大力度督促取水户安装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坚持行政审批把好最后一道关口。2013年1月至今我局共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12件,水土保持方案50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3件,取水许可新办、延续、变更27件等涉水事项审批件。
(五)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处罚是手段,依法行事是目的,我局除对水事违法进行执法处理外,通过执法监督当事人尊法守法,依法办事。通过法制宣传、执法
教育,我区群众法律意识和守法的自觉性有了很大的提高,大多数群众都按照法律规定办事。
三、存在的问题
(一)守法成本高于违法成本。临河建设的个人住房,要进行行洪论证,微小取水户的水资源论证,中介费用很高,个人或
企业均难以负担。
(二)煤矿企业矿渣乱堆现象需加强监督检查。一些煤矿矿渣场没有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存在乱堆乱放的现象。
四、整改措施
(1)加大法制宣传。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制、强化执法、加大执法巡查力度,督促煤矿企业依法办事。
(2)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继续放宽审批权限,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为办事群众提供更方便的服务。
(3)深入基层,心系群众。靠前指导,掌握重要的一线资料,为审批
工作提供有力的依据。
xx市xx区水务局
20xx年10月7日